烟花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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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放烟花爆竹是传统,尽管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通过立法在一定区域内禁放烟花,但习惯的改变非朝夕之功,况且绝大部分地方还是可以合法放烟火的,而因燃放不当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仍屡有发生。烟花来袭,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案例一:飞来横祸,物业被诉

2014年2月14日晚,从先生在青岛某小区租住的房屋遭遇飞来横祸,因小区居民在楼下放烟花,导致烟花蹿至其家15层露天平台上,随即引燃可燃物,烧毁了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存放在屋内的衣服等物品。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露天平台处。从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居民元宵节燃放烟火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近3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从先生并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另外,引发火灾的实际原因尚不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烟花燃放人,非责任主体,原告应向烟花燃放人主张赔偿责任或按公共危险行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物业公司还称,原告在露天平台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另外,失火楼座的消防设施用电与居民用电是同一线路系统,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物业保安怕线路起火将该单元总电源断开,断开电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其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最终,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何忆雯/插图

案例二:围观燃放,无辜受伤

2012年除夕夜,家住南京的陆先生在自家门前观看邻居鲁先生家燃放的烟花时,不幸被飞溅的烟花伤及右眼,后经医疗鉴定,右眼构成八级伤残。陆先生提出,邻居鲁先生该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但鲁先生认为,自己也属无辜,烟花是从小卖部购买的,老板王某才是该担责的那个,可王某将责任推到了供货商洪某身上。洪某表示,鲁先生燃放的烟花是其从安徽某直销店购买的正规产品,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如果有差错应该找厂商索赔。

几方推诿,陆先生将几人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供货商洪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生产,另外法院经调查,安徽某直销店也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因此,洪某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酌定比例为90%。小卖部老板王某在购买洪某的烟花时没有审查相关凭证,且王某本身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将烟花转卖给他人,也存在过错,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两人被判赔偿陆先生9万余元。鲁先生在燃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解答

解答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

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从先生财产损失80000元,是基于物业公司未完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其未依约保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完好无效,致使从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扩大,物业公司的不尽责行为与从先生财产损失扩大部分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赔偿30万元的财产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元,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予以判定的,毕竟造成从先生财产损失的直接诱因烟花引发的火灾。若是从先生能够确定具体的燃放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以弥补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来看案例二,我们在为陆先生感到不值的同时,也应有所反思。首先,金钱的肆意追逐致使市场中充斥着伪劣产品,虽商家争得了一时之财,却如过眼云烟,比如本案的供货商洪某最终还是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侵权责任。其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常态”。特殊产品的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若无相应资质经营特殊产品,轻者如本案的小卖部老板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是春节中最具有年味的标志,但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人员和财产密集的住宅小区为重灾区,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考虑,全国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违法层面可依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文,根据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分别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刑事犯罪这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予以适用。

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些事故最终承担者既有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人的监护人、烟花爆竹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也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烟花虽美却易冷,春节本是一片祥和、安居乐业的景象,却因各种缘由引发不应该,更没必要发生的纠纷。为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烟花爆竹的燃放人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置放在远离火源和危险品,并且应当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候,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或其它成年人的看护。

2、各地方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职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经营者分别应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严禁违规生产和销售。

另外提醒下,零售经营者和批发商的商业往来中也应具备法律常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法》缔结正式的书面合同,防止后续发生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出现。

3、作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各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应当严格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之规定在本小区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小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警报设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安装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春节期间的防火巡查,及时排除消防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故提醒各广大住宅小区的业主在春节假日期间和日常中也应当加强防火意识,外露的阳台、空调机等切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观赏这些烟花爆竹的时候,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若因燃放烟花炮竹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危害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别忘了通过手机等电子工具固定相关证据,明确发生事故的事实、结果和原因,为日后理清责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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