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火灾 错得够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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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文

2017年11月18日18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这起事故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这期和大家结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法》以及一些国家标准和大家一同探讨下这起火灾发生前的“错误”,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也许有读者要问,怎么还有“规避风险”这一说,那是因为以目前的经济条件而言,要杜绝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而事故的发生总是有其突发性,而且管理人员就这些,技防措施也有限,一旦发生事故,不被追责,证明自己是履职尽责的,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一定要知道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且留有痕迹,经得起检查,这样才能不要被殃及。

建筑物的性质及其要求

近期在学习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倒非常有兴趣看看这起火灾到底是怎么发生的。首先,这起火灾的发生地是一家名为“聚福缘公寓”的公寓,经调查,起火建筑东西长80米,南北宽76米,占地面积6080平米,建筑面积约20000平米,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局部三层。

11 月 20 日,新建村牌楼南边,一位商户在用货车搬运自己的家当和货物,准备离开。
我们暂且将其当作公寓(先不论“三合一”场所),单从这些数字看,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据5.1.1条,这个建筑高度不可能大于24米,属于多层公共建筑。出租公寓的性质可以归为宾馆建筑。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这个建筑已经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一款的宾馆)。
就消防设施而言,因小于5层,不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8.1.3),且室外的消防救援场地可以间隔布置。依据8.2.1条,其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依据8.3.1条,每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每层的总面积也大于300平方米),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因其是出租公寓,来来往往的人比较多,也应安装排烟设施(依据8.5.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如果完全符合要求,这栋建筑在初期火灾时,其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发出报警,且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有人员会使用灭火器,也能在最快的时间前往各个楼层的室内消火栓内取出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不至于酿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但可惜,这些消防设施什么都没有。没有一个起作用。如果这些消防设施什么都没有,那我们要问了,业主、消防管理人员、辖区内消防管理部门做了什么?

管理职责及其要求

说道这里,就开始要说“规避风险”了。作为法定代表人、党委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消防法》,他们就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他们必须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在公安部的61号令的第六条说得很明确,无论是统筹安排还是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或者督促整改、组织检查,这些都要做到,且有台账可巡。第七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进行了细分,主要可以归纳为拟订、组织实施和维护保养。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而且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需要进行每日的防火巡查,每年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
当然这些还是没有,所以作为该出租公寓的主要负责人一定逃脱不了干系。
那辖区内的消防管理部门呢?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从这条看,这种什么消防设施都没有的出租公寓能长期对外营业,辖区内的消防机构真的有点说不过去了。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看到这里,我们也不难理解,在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将“大兴区西红门镇安全科科长、西红门镇安全科检查三队队长,分管安全工作的西红门镇党委委员、镇社保所所长、镇长助理以及新建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原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兼村安全员,村委委员等10人予以立案查处。”

“三合一”场所究竟依据何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认定该建筑“地上一层为餐饮、商店、洗浴、广告制作、生产加工储存服装等商户,总面积约6600平方米;地上二层、局部三层均为出租房,总面积约8300平方米,共305间房、租住400余人。”
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很多读者看到这条,认为第二款的意思是生产、储存与居住可以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是我们可以研读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本不可能设置在一个场所。
建规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有读者说,那可以是员工的休息室,可以,但“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我们要注意的是这可是厂房,如果是仓库,根本不允许贴邻。根据建规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而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的最小防火间距也要大于10米,不可能贴邻而建,可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相仿技术标准”的就是生产、经营、储存、生活不可以在同一建筑物内。

内部装修用的是“聚氨酯”?

经查,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查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3.0.3条,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聚氨酯保温材料”属于B2级,就是可燃性的材料。根据装修的规范6.0.5仓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地下仓库的墙面材料无论是丙类还是丁戊类都是A级,使用B2级的材料实在是太可怕了。“在起火的地下一层冷库,建筑材料已烧焦变形,天花板和承重柱上沾满了炭化的保温材料。”这些炭化的残渣正说明了这些保温材料毫无阻燃性,难怪火势无法控制,从地下燃烧到了楼上居住区。其实我们假设,如果使用难燃材料,也至少可以“坚持”一段时间,可以被发现、被扑救,甚至疏散更多的人员。但是这个建筑还是什么都没有。

消防疏散通道,到底有多重要?

它什么都没有,一旦发生火灾,在里面的人只能逃跑,但是火灾发生在夜晚,如果光线昏暗,快速逃生除了有赖于应急照明完好,还要设计符合规范,即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要符合要求。图片显示,一条疏散走道两边都是房间,不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究竟在哪里。根据建规,这样的公共建筑两个安全出口无疑,查看表5.5.17,多层的其他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至少是25米,位于疏散走道尽头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至少要15米。关于距离的问题,有专家解释,根据统计,一个普通人一般憋气可以憋30秒,逃生的速度一般为每秒1米,防火疏散也就在30米的基准上下。可是,这个30米是在毫无遮挡的条件下的,可是左右都居住着人,楼道里都是晾晒的衣服和门口摆放的物品,在逃生时,一旦被阻挡,就容易发生踩踏。结果表明,现实就是这样。在一个疏散通道被堵塞、无自喷、无室内消火栓、无排烟系统、疏散宽度尚不知是否合格的环境(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下,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逃生,可能就永远都无法逃出火海了。
很难想象,这栋建筑本身会有那么多错处,也没有想到实际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会如此的罔顾法纪。但愿事故的教训真的可以警醒世人,安全管理要能消除安全隐患,那才是真正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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