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傍晚,小王正在小区后门值班,碰到了垂头丧气的老高,小王上前关心道:“老高,怎么啦?这么无精打采。”
老高说:“我七年前从一家商业银行买了个纪念版的金盘,当时花了29 万多,前几天我在收拾保险箱的时候发现,纯金的金盘居然生锈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
小王说:“这是什么纪念品,你觉得有纪念意义还是觉得金子会升值啊?”
老高说:“是啊!我觉得既有纪念意义,金子也会升值,但是现在生锈了,怎么可能会升值呢!”
小王说:“那你找他们去呀!当初的发票还有吗?”
老高说:“有啊,还有当初的鉴定证书,这一系列的东西我都留存着呢!”
小王说:“那你还不快去找他们讨个说法!”
老高叹了一口气说:“我去过了啊!但是银行说金盘属于‘金银币章产品’的范畴,还说我在申请购买金盘时就已被告知‘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根本不给我退!再说,我当初买这个纪念金盘是是为了欣赏和投资,如今别说升值,就是看着都堵心。”
小王听完老高的话,也愣住了,“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这样的说法似乎很多银行在出售有价金币时都会提到这句,那老高是否还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小王灵机一动,说道:“我们李队长的家里人好像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李队长带着去搞定的,我们去问问他怎么样?”说完,小王带着老高找到了在保安室值班的李队长。
李队长听了老高的事,说道:“正巧这事我研究过,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老高你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系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你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现在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也就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完全可以请求银行与其解除买卖合同,说白了就是退钱。
“而且,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的条款我还特别请教过律师,这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相关退货责任也可以由金盘发行方来承担。你可以去找银行退钱的。”
“那我可不可以要银行赔偿我这些年的利息损失啊?”
老高继续问道。 “这个首先要看双方关于金币的买卖合同是否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没有,那就要参照类似的交易习惯,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没有法条规定过这样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的。”李队长解释道。
待李队长说完,老高赶紧回家找出了当初买金盘的相关证明材料,戴着老花镜仔仔细细细地看了一下,所有材料中都没有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这下,老高决定跟银行谈判,希望能要回当初购买金盘的钱款。
一周后,小王值班时又碰到老高了,老高笑着说:“我按照律师的思路跟银行谈了,银行现在也把钱退给了我。”
小王说:“那你下次再买这些东西可要谨慎啊!这次这个教训可不能忘了。”老高笑着点了点头,“谢谢李队长啊,这回涨知识了,以后再投资这种金银制品,就不会吃亏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释义:
银行出售的金盘,必须是符合双方交易目的的商品,也就是应当是合格的黄金制品。现在金盘生锈了,说明这件商品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所以银行也不可以用格式条款来拒绝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