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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点击(2017年11期)

命平等! | 宠物店突发大火消防员救出多只宠物狗

10 月31 日6 时许,江苏徐州某宠物医疗救护中心发生火灾,接警后的消防员赶往现场灭火,共救出宠物猫狗10 只。小动物也是生命!
 

机智勇敢! |8 楼居民突发大火姐弟徒手攀窗火场逃生

10 月31 日早,广东广州白云某8 楼民居里,一家长外出时忘了关煤气引发大火。家中姐弟俩急中生智,徒手攀窗爬到雨棚上避险最后成功被救出,点赞两个机智而勇敢的孩子!
 

见奇葩! | 女子欲跳崖轻生被救 怕收费让消防员写保证书

10 月26 日,江苏连云港一女子因与丈夫吵架欲跳崖轻生,获救后担心被收费,竟要求消防员写保证书承诺不收费。最后,消防员无奈只得写下保证书。人民消防队,出警不收费!
 

生命宝贵! |4 男子酒后赌200 元跳江水性好的人却丢了命

10 月20 日,广东广州员村二横路珠江边,4 名男子醉酒后打赌,谁敢跳江就给谁200 块钱。其中一人自称“水性好”,率先跳江,不幸溺亡。生命宝贵,勿当儿戏!
 

十万火急! | 产妇凌晨生娃被锁家中消防队员变身蜘蛛侠空中救援

10 月14 日凌晨,江苏宿迁一名产妇在家中突然早产,因为房门反锁,家人被挡在门外,消防队员只能从9 楼住户家中窗户攀爬至10 楼产妇家中救援。幸亏送医及时,目前母子平安。
 

奈何水浅! | 女子跳井轻生水太浅被困 消防员倒挂下井救出

10 月10 日,安徽亳州一女子跳井轻生,没想到井水太浅被困井底。消防员边劝说女子,边倒挂着下井,将绳子系在女子身上将其拉出……向来井深,奈何水浅。
 
 

(本版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栏目编辑:吴晓芸)

消防人才队伍建设添新助力
公安部发布并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1日

本月11、12 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各地如期开考。就目前国内的工程类和注册类证书中,这项资格被业内誉为比一级建造师更具含金量的证书,是人社部和公安部认证的最有实力的证书之一,就业前景一片大好。正因如此,自2015 年11 月国家首次开考以来,这场考试共吸引了超过70 万人报名,共有1.2 万余人全科考试合格,如此高报名数和低通过率也使得该考试堪称“史上最难考试之一”。
随着消防工程师人数达到万人规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7 年2 月2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作为对整个消防行业至关重要的一个证书,其注册制度将对消防人才执业起到规范的作用。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火爆空前

在本次解读前,我们先来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就是指经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且依法注册,在执业范围里面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考虑到国家的地域差异和执业能力的不同,注册消防工程师一共分为三级:高级、一级和二级。目前主要实施的是一级和二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相对较高,二级相对稍微低一点。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适应我国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来的,它的能力评价要求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完善,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作为眼下备受关注的行业新贵,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火爆顺应时代需求而生。国家于2014 年颁布的公安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各消防单位晋升一二级资质,国家重点防火单位必须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岗位,各行各业中凡是有重要消防责任的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工程师才能取得有关资质。
除了社会检测维保单位和评估单位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需求猛增,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易进严出、考试难度大等客观因素也加剧了该行业人才的空前短缺。另外,随着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可,不仅仅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急需持证人才,就连全国各地的招标文件中也开始要求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才能有机会参与投标,足见其时下的稀缺性。因此,注册消防工程师这一行业的地位和重要程度会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逐步开展,愈显其坚固和必要性。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意义颇丰

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些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暴露出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足,这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大量社会化的、专业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和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规范管理,其职业地位没有得到社会认同,执业能力缺乏评价,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制约了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快建立高素质的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升他们在社会火灾防控方面的水平和能力。而且,消防工作属于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范畴,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专业技术工作和人员应当实行准入管理。我国《消防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所以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加强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对于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国际上也有不少类似做法,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对从事社会消防专业技术的人员实行了职业资格制度,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立我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确立我国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地位,有利于加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并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质量,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增强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制定的三点原因

2015 年起,公安部消防局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进一步明确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并于同年12 月19 日开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首场考试。
2016 年11 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二次开考,全科通过率为2.59%,相比2015 年的0.92%,通过率有了大幅度的上升。今年,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三次开考前夕,《规定》正式出台并顺利实施。
具体来说,选择在这一时期制定《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是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要求,人社部、公安部于2012 年联合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并以此作为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基础性文件,规定了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配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这是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清理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仅有《消防法》依据,在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规章规定。特别是在制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依据人社部、公安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依据不充分。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依据。第三,这是创新和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2014 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

《规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影响

此次《规定》的出台,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内容做到了细化。比如第三条中:“本规定所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在消防安全技术岗位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这等于是明确了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只局限于维保和评估单位,更多与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未来在消防施工和安全管理人上面也要持证上岗。再比方说第十七条提到的“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这明确提醒了考生通过考试后要注意时间、积极注册。
《规定》还明确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 周岁的,以及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这一方面规范了申请人的注册资格,另一方面也指明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来前景光明,可以用到70 岁,并且后期消防重点单位也要配备消防工程师,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道路指明方向。
随着第三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结束,又将有一批专业的社会消防技术人才加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行列。有了《规定》的实力护航,不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队伍还是消防行业来说,都将是值得充满期待和生机的一年。

民法讲座(二十八)
特殊的熟食

吴 海/ 文 何忆雯/插图

一天傍晚,小王兴冲冲地来到保安室,手里提着一袋东西。李队长看到他,便好奇地问:“休息的时候你去干嘛了?”
小王说:“刚才路过超市,看到有熟食菜,便买了两个,今天的晚饭搞定了。李队长,咱们一起吃吧!”
“不错嘛,熟食菜方便,你再配点饭。”李队长边说边打开了袋子,将袋子里的酱鸭、卤味拿出来,准备放到保安室的冰箱里,可他一摸发现两个菜不是冰的,就问小王:“小王,这两个菜怎么买的时候不是冷藏的?”小王说:“不知道啊,貌似不是从冷藏柜里拿出来的,就是放在熟食窗口卖的,应该是冷藏的吧?”
李队长仔细看了看熟食上的标签,显示两个菜均在当日上午7 时40 分左右包装完成,且保存方法写着:常温。
从熟食开始销售到小王购买时,已近10 小时,而且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的冷藏柜中放置,那么这些熟食是否还在保质期内,是否可以放心食用呢?李队长开始担忧起来。
小王是个急性子,听李队长这么一说,急着把熟食装进袋子就要去超市讨说法。李队长忙把小王拦住,说道:“现在你都不确定这些东西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万一放在传菜间10 个小时,菜品也不会变质呢?” “这个天气不放冷藏,菜肯定不新鲜了,怪不得5 点以后所有的熟菜都打对折。”小王急忙说。
李队长说:“你先别急,我们看一下是否有相关规定。”于是两人打开电脑,搜索了起来。
按照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规定,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 小时。
看来小王买到的东西确实已经过了质保期。
于是小王拿着收银条和熟食,去超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市人员却表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熟食早上做好,从专间拿出来就会放到冷藏柜中,一般到当日下午4 时30 分左右就会从冷藏柜中取出打折销售,并且在4 个小时内出售,若没有在相应时间内销售完毕就会统一收回作报废处理。所以下午5点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小王说:“在超市看到销售橱窗并没有任何冷藏设备,买到的东西摸上去也是常温的,你并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熟食有冷藏过啊。你们这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小王要求超市退还所购货款。
双方争执不下时,超市负责人曹经理赶紧出面协调,曹经理了解情况后又回办公室打了几个电话。没多久,曹经理回来对小王说道:“是我们疏忽,这两天制冷系统出了点问题正在维修,但还是将食品在里面进行了存放。这样吧,给你退货,再送你些速冻食品吧。”
小王一看曹经理态度诚恳,便说:“另外送东西也就算了,关键是你们一定要及时补救,要是有人吃坏了肚子才是大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 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 小时。

法条释义:

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常温下保质期不能超过加工后4 小时。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故事中超市负责人知道食品保存环境不符合标准,找了个理由,如果发生诉讼则应该由商家举证其保存条件符合法定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户失火引起邻里多起诉讼

火灾似乎偏爱冬季,每到这时,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其他季节,除了气候干燥这个自然因素外,电器设备使用的增多、人为慵懒倦怠也是主要原因。2013 年的冬天,程先生因一场火灾遭到了5 起诉讼。

案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2013 年2 月1 日清晨,上海长宁路上一居民住宅楼的四楼发生火灾,因发现及时,消防员到场后很快控制了现场。事后经查,火灾原因可能是电器线路故障或承租人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突如其来的火灾让房东程先生十分烦心,房子被烧得一塌糊涂,经济损失不小,但好在并没有人员伤亡,原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谁知,程先生的邻里却将其告上法庭,程先生一下收到了5 份诉状。
五楼住户庄先生诉称,他家虽然没有直接被火烧到,但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使他家受到严重烟熏,室内被严重污染。此外,消防队员救火时从他家破门而入,门窗、墙面、地板等都受到损失。邻里大都以火灾造成房屋损害为由将程先生告上法庭。自2013 年7 月起,围绕这场火灾,多起诉讼陆续开庭。最终,法院根据各原告不同的损失情况判处程先生相应的赔偿经额。随后,程先生又将房客告上法庭,追偿损失。

法律解答

解答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程先生遭受火灾,本来已经够不幸,又要被邻居起诉,面临着经济赔偿,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那么,程先生是不是很冤枉?是不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看看住在程先生楼上的住户庄先生。火灾当时,消防员为了救火从庄先生家破门而入,导致门窗、墙面、地板等遭受损失;另外,庄先生家被火灾时的烟而熏黑。后者是因为火灾直接造成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庄先生作为被侵权人,当然有权基于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即火灾的直接责任人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庄先生家的门窗、墙面、地板等是消防员为了救火,受到损害,不是火灾直接造成的,那么这一块程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消防员救火时将庄先生家的门窗、墙面、地板损害,是在为了救火采取的紧急避险,是紧急避险措施所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火灾险情是由程先生家引起的,所以因灭火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庄先生家的门窗、墙面、地板等损害,也均应由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再来看楼上其他各家,因火灾所遭受的损失,都可以比照庄先生的情况来处理,即可以起诉程先生,要求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各户的赔偿数额要依据每户遭受的损失来确定。所以看起来好像是程先生先遭受火灾后又被起诉要求赔偿,看似很冤,实际上一点也不冤,所有的处理都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他本来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程先生觉得冤枉,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火灾完全是由房客使用电器不当造成的,那么,程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其实很简单,程先生可以要求房客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程先生可以在先赔偿楼上各户邻居后,向承租房屋的房客追偿。如果双方能协商,当然最好,如果房客不同意,或者协商不成,那程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房客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嘉宾律师、法治天地频道《和大律师面对面》栏目特约嘉宾、东方有线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特约嘉宾律师。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7年11期)

注册互联网域名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新《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其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医疗机构19 个功能区命名标准统一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内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自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内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包括分诊台、候诊区、护士站等19 项,并对各场所的名称、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做出详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将被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拍卖人不能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如果拍卖自己物品的,工商部门将没收其拍卖所得。让员工“冒充”竞买人的,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将被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包含免税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海关监管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并对海关监管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做出原则性和统筹性规定。

保险公司全面实施“双录”备查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利用“双录”手法,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并于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所谓“双录”是指投保时录音录像,记录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为录音、录像同步采集;二是为录音、照片、投保声明书同步采集。

上海新版驾驶培训合同推广使用

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运管处和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联合对《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14 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新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今年11 月1 日起正式推广使用。据悉,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倡导“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二是完善培训服务的主要内容;三是合理设定违约责任。

上海确保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上海市著作权合同备案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办法》明确,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申请应当在著作权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上海市版权协将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上海农业用水实行新定价方法

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不仅明确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还明确了上海市农业水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与农业用水户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各类补贴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假借消防之名售卖产品,是诈骗吗?

张鑫烨/ 文

案例一: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员工中午参加消防培训课。员工黄小姐回忆说,讲课的老师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自称姓张,说话语速非常快。
“张老师”讲的那些消防知识好像确实有用,至于讲到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则吓得大家心惊肉跳。“张老师”举的例子都是真实的,如成都公交车爆炸案、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等,大家都感觉很受教育。
当听课员工的心理受冲击后,在培训的最后5 分钟里,“张老师”巧妙地将话题转到灭火器上来。“张老师”说,其实如果有可以对人喷的灭火器就能避免惨剧发生,又说全国的消防器材都不合格,也没有能直接对着人喷的。最后“张老师”拿出一个小灭火器,灭火器加感烟器一套要349 元,如果加报警器的话则需再加238 元。

看到这样的场景,不知道读者是否觉得熟悉。其实笔者就经历过与上述案例非常相似的消防安全培训,当然最后笔者并没有购买老师现场带来的产品。近日,单位需要消防培训,笔者就想起了这档事,便联系了那位老师,那位老师很热情,更出乎意料的是,原来这样的培训是不需要培训费用的,唯一的要求是让老师在最后的几分钟内介绍一下产品,自愿购买,绝不强迫。
 
笔者不禁想到了很多类似的情景,如果这些老师推销的消防器材价格过高或是伪劣产品,那这种推销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
这样的情景难道不像推销保健品吗?一个人口若悬河地讲述健康的重要性,对在座的老年人嘘寒问暖,还不停地提醒大家要吃健康的产品,最后拿出一份早已准备好的保健品……如今,我们随处都可以看到公益广告劝老年人不要轻信这些保健品销售,为何这些人不能被诉诸法律,告他们诈骗呢?这期就来讲讲侵犯财产的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仅从法条看,至少可以知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行为人要实施欺骗的行为,受害人是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要实际取得财产,受害人要受到了财产损失,这样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

错误认识:要直接导致购买的行为

“让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是个很难简单表述的行为,可以是常见的说教,也可以是明知对方有错误的认识,但不发一言,让对方继续维持错误的认识,最终使其处分财产。但一定是要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从这样的法律客观要件看,那“诱惑”老年人买保健品的情况可能真的不算是诈骗罪。从现有的报道看,很多老年人在花了上万元购买保健品后会说:“我自己想买的,我知道没有那么好的疗效,但看他们小青年对我那么关心,我就当帮帮他们。”这种“帮帮他们”或者“我没那么傻,他们又没有说包治百病”就说明了他们并不是陷入了“保健品可以治病”的那种错误认识,甚至已经认识到有些保健品的宣传是虚假的,但仍然愿意“处分财产”,夸张点说这样的行为是有点自愿赠予的性质,那就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他们处分财产并不是陷入错误的认识,所以无论老人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少保健品,只要还抱着这样的想法,
要控告销售人员诈骗罪是难以成立的。
回到消防培训的案例一来,虽然大多数人都看透了这种推销的行为,但是否也认为自己受骗了呢?他们是陷入了什么错误的认识才购买消防器材?还是消防不重要,根本不需要那些器材?另外,他们购买的行为很多是基于“反正没有付培训费,买个几百的,就当付了培训费”的心态,这种并不是他人强加的错误认识,而是一种自己的心理安慰或者自己购买的一种借口,与这些销售的讲课和培训行为没有关系。

价格虚高:并不是诈骗的要件

有人会说,虽然产品是合格的,但价格偏高,网上100元,培训现场300 元,太坑人了。可惜,坑人与诈骗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借着培训讲课来推销产品的行为也不能说是法律上的诈骗罪。
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如此。因为“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的夸张,处于一般商品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这句话听着有点绕口,其实就是说虚报价格并不是诈骗。
一套消防器材可能只有100 元,但他开价300 元,虽然价格较高,但并没有说因为这些价格就会让人做出购买的行动。其实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我们常在商店里买东西,商场的店员总会说:“你看上的这件衣服超值了,才一千。某某牌子,一样的样子,都要四五千。”一旦我们购买了,也许之后会发现同样款式同样品牌的可能才几百,也许我们大呼上当,有点后悔,但我们并不会因为店员的这句话而去告他诈骗吧。

案例二:某日,经营一家餐馆的王老板接到一通电话,电话那头自称是厦门某消防部队领导,称几天后要进行消防演练,“部队”选择王老板的餐馆就餐,双方随后在电话里谈妥了具体菜单、桌数等细节。
正当王老板按照对方菜单要求准备采购的时候,“消防”的电话又来了。对方称单位临时要订购牛肉罐头和方便面,希望王老板帮忙一起订购,事后连同之前谈妥的就餐费一起结算,并给王老板提供了某“商家”的电话。
王老板刚开始也犹豫过,但是,他在做了一下“思想斗争”后,最终还是决定“帮对方”。王老板与“商家”联系后,通过支付宝将18000 元(12000 元牛肉罐头+6000元方便面)转至对方账号。转完后,想再和对方联系,却发现“消防”“商家”的电话都无法拨通,王老板发现被骗遂报警。

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这个案例中的王老板思想斗争了一下,还是上当受骗了。他处分财产的行为是陷入了什么错误的认识?是对方要订餐吗?应该不是,其实是“部队”。一般人即使真的订餐后又要餐厅帮忙订食物,餐厅也不会轻易答应,除非交了定金,大概也只有“部队”这种特殊的身份,才能让王老板这样松懈。熟悉我们栏目的读者也许会想到之前一个冒充消防官兵借钱的案例,也有读者会说那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 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招摇撞骗罪是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案例二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王老板对“部队”的信任。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至于这一个行为既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有学者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 号)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以案例二来看,诈骗的数额是1.8 万元,已经高于诈骗罪的起刑点了。同时又利用了“部队”的身份,属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