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着火,农民工向谁讨薪?

陶 黛/ 文 IC/ 图

无标题一到春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有些城市还出现了农民工拉横幅讨薪、试图跳楼讨薪的事件。
笔者最近还真遇到了一回,这期就让笔者与大家聊聊这件真实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某天上午8 点,数百名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服的工人聚集在一栋商务楼口,他们还拉起了两条横幅,上面写着某某集团(且用A 集团来代替)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很多人驻足旁观,楼宇保安排成了一字形,阻止他们靠近。
公安人员了解到了基本情况,原来这些工人所在的灰灰工程公司从某大型建筑公司(下用B 公司来代替)手中承接了一个房产建设项目。谁想到,开工还未满一年,工地就发生了火灾,一名电焊工引燃了可燃物。原来该工程的安全和消防措施就没有到位,随后的多项整改措施总无法到位,工程就此停顿了下来。这些工人又跟随灰灰公司去了其他工地打工,但工钱却一直没有结清,每月只收到少许的生活费,其余的工资就拖欠着。眼看快过年了,工钱还是没有拿到,工人们急了,灰灰公司的负责人灰太郎告诉工人,他也没有拿到B 公司的钱,是因为B 公司没有拿到业主A 集团的工程款,所以无法发给大家工资。
接着,很多工人自发找到了A 集团公司要求还钱,于是就出现了一群工人在A集团的办公楼宇前拉横幅的一幕。
没想到A 公司却说,在建工地着火,施工人员应该负责,并承担损失,他们还要追讨自己的损失。至于拖欠工程款一事则闭口不谈了。

梳理关系,找准法律关系找对欠债人

这种A 欠B,B 欠C 的三角债真的挺麻烦。灰太郎与A 公司的说辞究竟对不对?暂且不论可能存在的违法或阴阳合同等情况,就按照常理说,A 集团、B 公司和灰灰工程公司三者之间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即:A 集团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B 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这个合同是指B 公司依约完成建设工程,A 集团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建设工程体量巨大,经过了勘察、设计等初步设计,B 公司又把建设施工分包给了灰灰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就可成立建设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这就构成了B 公司与灰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B 公司是发包人,灰灰公司是分包人。
一般这种建设工程合同,大多是依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报酬。按照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同时,我们也不要忘了讨薪的农民工兄弟,他们与灰灰工程公司之间还有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就保障了他们获得劳动所得的权利。
所以,一起讨薪事件背后是四种法律关系。说到这里,有些读者已经发现了,农民工兄弟跑到A 集团所在地要求还钱,似乎“走得有点远”。

谁欠债找谁要,三角关系只是混淆视听

梳理清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先假设四方都存在合同关系,且的确存在未支付报酬的现象,那这个债该如何还?首先,《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从上述的表述中,我们已经发现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换句话说,农民工兄弟是债权人,灰灰工程公司是债务人。没有拿到的工钱是灰灰工程公司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他们应该向该公司讨要,至于A 欠B 之类的纠纷,只是灰太郎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借口,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与农民工兄弟毫无关系。

在建工地着火,究竟谁承担责任看调查

究竟谁该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得看原因,其次还得看合同。首先是法律责任,如果是电焊工的原因,比如电焊工无证上岗,且灰太郎在明知该人没有电焊工资格证的情况下,还指示他人违规操作电焊机冒险作业并引发火灾,那负责任的就是灰灰工程公司与该名电焊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如无证上岗过失造成火灾,且分包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就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如果电焊工是持证上岗,且安全监护到位、电焊机设备完好、动火证齐全,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因为现场随意堆放可燃物造成的,那此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可能就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现场安全负责人是总承包的B 公司,还是灰灰公司呢?那就要看合同中关于该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安全职责了。

明确合同条款,明确权利边界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视,一般企业都会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各自的权力边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规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如果该区域电焊工在作业,B公司还派人在此处堆放可燃物,那B 公司的负责人、灰灰公司的负责人灰太郎和电焊工(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
如果火灾严重,是不是会涉及《刑法》的失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在客观上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比失火罪严重得多。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体包括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如果火灾致人死亡,经调查,施工现场的管理混乱、承包公司B 又没有明确与灰灰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电焊工还是无证上岗、该大楼的消防设计竟然没有合格等,那可能从业主A到电焊工大家都要被追责了。
但是火灾的发生与拖欠工人工资并无直接关系,无论火灾是谁的责任,都不影响劳务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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