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奇龄的 《杭州治火议》

李采芹/ 文

毛奇龄(1623—1716),清初经学家、文学家。
毛奇龄(1623—1716),清初经学家、文学家。

毛奇龄,浙江萧山人,明末出生,清康熙十八年(1679 年),参加博学鸿儒科试,授任翰林院检讨、明史馆纂修官等职。毛奇龄一生治经史及音韵学,著述甚丰,所著合编为《西河合集》。
毛奇龄晚年回到杭州,深感自五代以来,火灾一直困扰杭城,官民不堪其苦。他询问当地居民遇到过多少次火灾,“即中年者亦必答曰:予生若干次矣。其最侥幸者,亦必树一指曰:惭愧,已一次矣。从未有云无可者。”为此,毛奇龄潜心研究杭州火灾的历史和现状,并进行社会调查,写成《杭州治火议》。这是我国古代仅见的一篇以唯物主义科学火灾观为指导,全面论述城市火灾治理的专著。

对火灾天象说、地理说的批判

毛奇龄在《杭州治火议》中,首先批判火灾天象说、地理说和其他片面之词。
清代前期受程朱理学的影响,把火灾的原因归咎于天象、风水、地理不吉等迷信说法很是普遍。火灾天象说认为:“吴越分界在戌,而太初历法以岁出戌,当房心之间。心者,火也。”
毛奇龄批驳说,吴越地区“南极富春,北逾江淮,为地甚广”,为什么仅仅以“杭州一城当之”,以吴越分野来解释杭州火灾频繁,“其可通乎?”
火灾地理说认为,杭州“郡南凤凰山蜿蜒南峙,南属离方,以离方龙冲城而入,焉得无火然”。毛奇龄批驳说:“尝考浙河左右,其自新安以南,太末以东,凡在山县多有离龙角起排发抵治者,然未闻有灾害也。”所以说杭州地理不吉引发火灾是说不通的。
还有人认为杭州多火灾是因为唐朝李泌为刺史时所开凿的六口水井淤塞,“六大水井为浇火之借。今六井久塞,无由灌救”。没有了镇火之水,因此火灾频发。毛奇龄同样予以批驳说:“杭州城宽延袤若干,必非六井所能济……若云水可厌火,则西湖一大水,与全城首尾然,尚且不能厌火,而谓六井能厌之,此妇孺之语也。”
毛奇龄不迷信,不相信所谓的天象、地理能引发火灾的迷信之说,这种大无畏的精神和客观的态度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杭州多火灾的真正原因

那么杭州为什么火灾频繁呢?毛奇龄经过调查分析后认为,杭州与汉口一样多火灾,是因为“杭之房与汉口之屋有异于他。而备查两地,则汉口专用竹,而杭则兼用竹木”。每一幢房屋从基奠以至梁、柱、窗棂全为木材构架,而且以木为墙障,以竹为瓦荐,护牖为笆,层层裹饰,非竹则木。还有杭州多楼房,单屋少而重屋多,两重架格,犹复接木楹于轩宇之上,名曰晒台。加之房屋毗连,“市廛闤闠,多接飞檐,桥梁巷门,鳞排栉比,了无罅隙”。这样的房屋结构和街道组合“以满城灯火百万家,烟爨原足比沃焦之山,象郁攸之穴,而且上下四旁,无非竹木,既已埋身在烈坑中矣”。
不仅如此,城内“侩贩营业,多炊煮、蒸熬、熏焙、烧炙为生计而贫民昼苦趁逐,往多夜作,诸凡治机丝,煅金锡,皆通夕不寐”。老百姓又习惯于苟且,以“箕笼厝火,竹檠点灯,暑则燃蚊烟,寒则烘草荐,无非硝炭。而况俗尚释老,合乡礼斗联棚,诵经焚香烧烛,沿宵累旦,又何一非致火者?”毛奇龄指出,杭州城内易燃建筑密集,生产、生活用火以百万计而且昼夜不熄,还有供奉佛教、道教神灵的香烛之火,所有这些就如同在周围堆满竹木的大坑中大量用火,火灾能不频繁吗?

对热辐射现象和原理的阐述

毛奇龄在《杭州治火议》中对木结构房屋燃烧的特点作了精辟的分析。一是“诸火无威而木火有威”,即木材燃烧后火势威猛,人很难靠近,也就无法扑救。二是木屋燃烧后,左边的房屋还未烧完,火焰并未烧到右边的房屋,而右边的房屋已经起火了。这是因为“木中之火,以外热而炙于其里,往往火所未及,而木先出烟,以外火与内火两相煏(焙烤)也”。
毛奇龄经过对火场的仔细观察,发现木屋燃烧猛烈时产生的高温,将毗邻房屋的木构件炙烤达到燃点时,便快速分解,冒烟起火了。这一发现揭示了木结构建筑火灾蔓延的主要方式和途径,这是我国古代学者对燃烧现象学说中关于热辐射现象和原理的最早阐述。当然“外火内火两相煏”之说还不够精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防火的基本对策在于改木屋为砖屋

毛奇龄基于对木结构房屋燃烧现象的仔细观察和科学认识,找到火灾极易蔓延扩大的原因,进而提出防火的办法。他认为要减少火灾的损失,预防重于灭火。针对杭州火灾频繁的根源在于易燃建筑密集,因此防火的基本对策在于改竹木建筑为砖瓦房。
毛奇龄指出:“盖中国屋制四海一辙,北土南砖,俱作御火。”他提议在杭州建屋,“一室之中惟栋梁椽柱是木耳,它皆砖也”,即使稍有不慎,则砖瓦可以阻隔火,使火不成势,“火不成势,则救者可近,救者可近,则此屋之火不能热彼屋之火。即任其自焚,亦不过数间止耳”,这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火灾。这种“木屋易火,易之以砖则不火”的道理是理之至明的。但是“庸人狃于故常,而惮于更革,即一二有识者,或痛思作改,稍知求一劳永逸之计,而寡不敌众,一室之砖,不能抗万间之木,是不必借”。
为了改变这状况,使木屋改砖屋得以推广,毛奇龄提出具体的措施是“新被灾之地,则大张示谕……不得因仍旧习,私用竹木。违者以非法处之,并拆其所造屋”。运用这项措施“是以被灾之地,必易砖房,然后积渐,次第徐图一辙,必使满城皆砖而后已。此固救时良策,稍有识者,必不以其言为河汉也”。
毛奇龄还具体分析了有人提出的“砖贵而竹木贱也”的说法,认为盖砖房省工,盖竹木房“杭屋外垣,纯用土筑,而舂基、埋石、畚土、盖瓦,材费不赀,所绝无者独砖耳”,而且“杭州土皆贵,卖而削筑圬墁,诸工并进,恐物值工价,未必有歉于砖也”。毛奇龄还分析说,如果都改砖房,则“物盈则贱,岂止易办”,“商贾趋利若鹜,稍有微赢,则其物无胫而至”。况且“夫以一焚,而家赀千百尽付烬灰,则虽十倍之费,犹当痛自祓濯,改柯易叶为百年不拔之良策”。

辅以“徇火令”“严火罚”等防救措施

在强调改善建筑防火条件的同时,毛奇龄又提出实行“徇火令”“撤小屋、涂大屋”“断火巷”“严火罚”一整套防火、救火措施。
“徇火令”,即将坊里居民组织起来,轮流值日,宣传检查防火:“先立三十家牌,以牌中各户轮流为首,每首值十日,每日早晚,则值者至各家呼曰‘请查火’俟其家查看一遍,答曰‘查讫’。然后至第二家,亦如之。其法用牌一方,横立者三十家,竖立三十日,纵横界之以作格。每查讫,则于某家格下,某日格中覆以朱圈,以为他日火罚之案焉。”
这种以防火宣传、检查为内容并建立防火责任制的方法行之有效,对后世颇有影响。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在所著的《我的前半生》中描述:“每当夕阳西下,(紫)禁城进入暮色苍茫之中,进宫办事的人全部走净的时候,静悄悄的(紫)禁城中央——乾清宫那里便传来一种凄厉的呼声:‘搭闩,下钱粮,灯火小——心’。随着后尾的余音,(紫)禁城各个角落里此起彼伏地响起了值班太监死阴活气的回音,这是康熙皇帝给太监们规定的例行公事,以保持警惕。”紫禁城的这个做法和毛奇龄所提的防火措施极其相似。
“撤小屋、涂大屋”是救火的主要方法。毛奇龄认为杭州“备水器、蓄水潦诸事而此地皆无,所用惟有撤小屋,涂大屋六字最为切当。大抵木火难近扑,既不能沟浍鲜,少浇又必不得,惟撤屋为第一良法。量其火之大小以定所撤之远近,远逾若干丈,近逾若干尺,须在官者预立程度,以一切行之。法在必撤,毋许阻挡,阻挡者,以违法论”。
实行这一方法,在救火时就可以做到既不随意乱拆房屋,又不至于必须拆的房屋受阻挡而拆不了影响灭火。这是撤小屋的方法。救火的另一方法是涂大屋,“若遇大屋,则以水泥涂之,以水衣布幔之。杭俗屋大则墙壁高峻,可以堵御”。如果火大不能堵御,“则亦撤之,以待更为无火” 。
破拆房屋,对贫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毛奇龄考虑到了这一点,提出了补贴的措施。当火扑灭后“则一里内,保全之家,又量其远近而合钱多寡,以偿其所撒屋,无偏戾焉……但大屋必属大家,其合钱补偿之事则可不必耳”。在封建社会,毛奇龄能有这样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断火巷”,是根据当时杭州火场秩序混乱所采取的措施,毛奇龄指出:“不幸失火,则多游手人噪聚乘间,名为救火,实抢火也。今且值旗丁甚夥,马蹄一蹴踏,而其地已糜烂矣。”
为了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毛奇龄提出了“断火巷”的措施:“每三十家中,合置两大木,先截其街巷之两头而横关之。里总报官府,官府即差役树两牌于两头,第许内出,不许外入。
外入者即坐以‘抢火’,许守关者持木棍扑击之,死伤此地者,竟置勿论。至于内出者,则各给筹一枝,验其运帑,或有亲党请入运帑者,许持筹者引之验入。若有救火辈来,则预作标识……许标识其坊名书于灯,而称竿以持之,并所携钩、镰、械仗,次第验入,毋使溷乱,此要领也。”
“严火罚”是强调对“火头”从严处理:“从来起火之家,名曰‘火头’,其罚甚重。今既设徇令,则必查其起火者为何牌何户,谁徇谁答。未徇时则罪在徇,既答而不戒,则罪在答。虽罪不致死,然必重创之,以惩其将来。考明季火头之罚,以锒铛系颈,游于十门,然后从县解府、解道、解司,至抚院而止。每解衙门,必责二十棰,以为常,诚重之也。今罚宜仍旧与否,不必然。然而严则必然耳。”
毛奇龄的治火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七日(1898 年12 月31 日),《申报》刊登《弭火患说》的评论,重申了毛奇龄的治火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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