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六)
谁来赔偿维修费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一天中午,还在午休的保安小王突然接到对讲机里的紧急呼叫:小王小王,快点来地下车库一趟,快!对讲机的另一头是李队长,小王一边回复:我来了我来了,一边飞奔着去了地下车库。
到了车库,才知道是一位业主的越野车停在可升降的车位上,别的业主不知道,将这辆车升了上去,结果车顶被车库的横梁压坏了。
小王立马联系了越野车的主人丁先生,丁先生到车库后,两眼一黑,他说:“怎么会这样?”
小王说:“丁先生,你怎么会把你这超高的车停在这个限高的可升降车位上?”
丁先生说:“我昨天回来,发现我的车位被别的车停了,我就只好停旁边这个了,谁知道这个是可升降车位!”这时,物业经理也赶到现场,大家先将丁先生的车放下,查看了车辆的损失情况。丁先生十分气愤:“这件事你们物业要负责任的!”
物业经理答道:“丁先生,是您自己没有将车停在规定的位置啊,这怎么能怪我们物业呢!”
丁先生一听这话,更是火大:“你们根本就没有标示清楚哪些是可升降车位,哪些是底层车位,这让我们业主怎么区分,我要去法院告你们!”
小王和李队长在一旁面露难色,照理说,车位都是由保安来操作和安排的,无需业主自己操作车位按钮,可是对车库操作熟门熟路的业主并没有通知保安,而是自己操作了车位按钮。
这真的说不清孰是孰非。
事后,丁先生花费了近3 万元的修车费。物业公司从未遇到过这样的事,于是召集了保安队和其他员工,一同开了个会,会议的内容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李队长在咨询了一些律师朋友后,在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车辆停放等秩序管理,其每月收取车库机械停车位管理费,用于提供车库的日常运行、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但从整个事发过程看,我们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及车库的日常运行均未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其次,丁先生是小区的老业主,应当知道自己的越野车属于超高车辆,不应停在可升降车位,况且在车位被占的情况下也未告知车库管理人员,而是自行将车停至旁边的车位,因此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许我们可以跟丁先生商量一下,适当地进行赔偿,避免诉讼的麻烦!”
物业经理认为李队长的话很有道理,就按照他的建议,跟丁先生进行了协商,提出物业公司愿意承担六成的责任。面对物业公司主动担责的良好态度,丁先生也表示愿意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
事件过去之后,李队长和小王立马在车库相应的地方,做了明显的限高标志,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物业公司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义务,同时,由于丁先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也有过失,故适用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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