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三)
与时俱进的宪法

韩大元/ 文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共制定过四部宪法。

一、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确定:“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宪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地民主权利和自由,还规定了其他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1954年宪法,通过了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革”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大量的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范围,条文数量及文字也锐减,仅30条4300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

三、1978年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带有极“左”色彩的内容,如取消了“全面专政”的规定等。
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全国人大曾对1978年宪法进行过两次局部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有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即“四大自由”的规定。

四、1982年宪法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为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0年9月10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篇,经交付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后,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第四部宪法,也是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特点主要有:(1)总结了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2)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表现在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等;(3)加强了民主与法律建设,表现在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废除终身制度;(4)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自主权、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等;(5)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表现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等。1982年宪法并没有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迄今,我国对1982年宪法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宪法地位;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容确定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8条至第31条,在宪法序言中写进”三个代表“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宪法序言中规定政治文明建设,增加规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完善了征收、征用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扩大国家主席的职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通过四次宪法修改,进一步协调了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推动了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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