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2018年1期)

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自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 至12 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 元至14 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排污费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虚假交易及虚假宣传等处罚更严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有实体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导游证将记载执业轨迹和评价

《导游管理办法》由国家旅游局第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导游使用电子导游证、佩戴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执业,导游的执业轨迹、评价信息、奖惩情况等,均归集于电子导游证,形成导游的“执业档案”。

上海“河长制”将制度化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 月1日起明确将“河长制”制度化,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河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河长、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河湖水面率控制、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用法律固化水资源考核制度。

上海明确将装修垃圾归为建筑垃圾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由上海市政府第163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彻底明确相关责任。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就是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义务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实施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政府印发,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对境内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相关事项,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有效期限、居住登记信息变更等进行了明确细化;简化了申领居住证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缩短了证件办理的总时限;增加了“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的规定;增加了便民服务措施;增加了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
上海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或影响信用记录《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式发布,自今年1 月1日起施行,出入境旅客或进出境邮寄物的寄递人发生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以及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等五类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作为个人失信信用信息被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

(栏目编辑:谭 婧)

从“焚书”到“城旦舂”
秦汉律令中与火灾有关的法制思想

开栏语: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的几千年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消防作为事关全民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的方面,他们制定法律、颁布火令、设置火政。
以法治火自古已有,对后世有阅读价值也有借鉴意义。从本期开始,本刊“古律治火”栏目将带您在中华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中拾趣,一起探寻那些与“火”有关的治火法典。

张鑫烨/ 文

说起秦汉的法律,很多读者第一反应也许是商鞅变法、秦法严苛,而汉代独尊儒术、以儒家黄老治国、与民休息等等。这是大概总体的概念,我们现在要说的是更细致的内容,其中主要是与“火”有关,这里有个词“燔”。
《说文解字》的解释是“燔,爇也。从火,番声。与焚略同。”燔就是焚烧的意思。
说起这个焚烧,大家一定会想起秦朝初年的“焚书坑儒”的故事。一般研究认为,秦朝并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刑罚制度,“焚书”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刑罚,可以说是秦始皇一时起意的行为,但却影响深远。《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建“焚书”之议,有“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简单地说,就是要禁民间的私学或说是对朝廷的议论和批评,那些批评就是对朝廷的“诽谤”,于是一场暴力的“焚书”开始了,“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烧之”。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个“挟书律”却是长期有效的法令。“挟书律”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有了这样的律令作为“保障”,当世文人不仅不敢藏诗书,更是无人再敢谏言上书,秦国才落得二世而亡的下场。
秦之后的西汉,虽然部分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有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比较成体系的刑罚制度。笔者能查阅到的与“燔”有关的律令是《二年令律·贼律》里的一段:

《二年律令·贼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集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债所燔。乡部、官墙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1983 年底至1984 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 号汉墓发掘出了竹简500 余支,这些竹简的内容涉及西汉初年的社会、法律、政治、军事等,其中涉及法律的竹简被命名为《二年律令》,也称为“张家山汉律”,记载的是汉初吕氏时期的法律。
这条律令将犯罪行为分为三种:焚烧城邑官府、焚烧民舍和失火,惩罚由重至轻,分为弃市、黥为城旦舂和罚金(罚金四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对故意纵火罪与失火罪的惩罚规定。也就是说,汉初已经有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而且故意与过失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弃市”我们都知道,就是一种死刑,在这里我们就不赘述了,我们来说说“黥为城旦舂”。

肉刑与徒刑的结合

在汉文帝“缇萦救父”前,肉刑还是很常见的。所谓肉刑,有所谓“墨、刖、劓、宫、完”五刑,黥刑也称墨刑,简单地说就是在脸上或身体上刺字,染上颜色,作为一种囚犯的标记。《水浒传》里好多梁山好汉如林冲、宋江都有这样的印记;刖刑,是削去膝盖骨,献玉的楚国人“和氏”就受到了这样的肉刑。在《汉书·刑法志》中有“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圃,完者使守积”的记载,说明受过肉刑的人还要服劳役,而劳役的类型是由肉刑决定的。但根据文献的研究,很多学者认为,到了秦汉时期,肉刑已经很少单独使用,而是以徒刑为主。
再让我们回到上面的律令,既然“黥”是肉刑,那“城旦舂”就是一种徒刑。根据秦汉的出土文献研究,公认的徒刑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四种,这四种由重到轻,对“城旦舂”有这样的解释:“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是说男性要服筑城的劳役,女性则要服舂米的劳役。
筑城、舂米是否比较轻的刑罚?看上去这个比死刑似乎轻了很多。我们不能用现代的监狱制度来考虑,《张家山汉墓竹简》曾经引用了一个故律“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而且涉及到这个徒刑的都是一些重罪,比如通奸、诬告、藏匿罪犯等,而且都是死刑之后下一等的处罚。如“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
至于“城旦舂”的徒刑期限,有不同的说法,有六年、三年等不同的说法,如“……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本来应当服隶臣的徒刑,但没有执行,逃亡了,抓捕回来后处以耐刑,还要处系城旦六年。)
现在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在汉朝初年,胆敢故意焚烧民舍的,就要处以相当于死刑的下一等级的徒刑,而且几乎是无期徒刑的劳役。

过失的罚金刑与损害赔偿

我们发现故意犯罪的两种行为并没有要求赔偿或罚金,而失火焚烧则要求经济赔偿,那说明汉初已经能够对故意和过失进行明确的区分,因为过失并没有侵害的故意,与前两种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故处以较轻的罚金刑(罚金二两)。而同时还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所谓“债所燔”就是要赔偿烧毁的物品,也说明当时已经有了比较模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这个“债”实际上已是“过失侵害人”与“受害人”因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过失侵害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主,前者必须向后者履行偿还义务——赔偿失火而造成的损失。
也许有读者要问这个“金二两”在汉代是个什么价值的概念呢,这个笔者也很疑惑,《二年律令》中有关于赎刑(也就是花钱赎罪的意思)的记载:“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汉制是一斤十六两,这样算的话,金二两并不是一个太大的数目。但是对于普通平民而言,也不会是个小数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放火这个罪,可是没有赎刑的说法,足见,放火是个极其严重的罪行。一般认为,汉初的赎刑只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过失的犯罪或“意本无恶”的犯罪。
 

民法总则今年正式施行

王 莹/ 编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法制基石。
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它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
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 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 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范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该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同时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再如,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民法讲座(二十九)
生锈的金盘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傍晚,小王正在小区后门值班,碰到了垂头丧气的老高,小王上前关心道:“老高,怎么啦?这么无精打采。”
老高说:“我七年前从一家商业银行买了个纪念版的金盘,当时花了29 万多,前几天我在收拾保险箱的时候发现,纯金的金盘居然生锈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
小王说:“这是什么纪念品,你觉得有纪念意义还是觉得金子会升值啊?”
老高说:“是啊!我觉得既有纪念意义,金子也会升值,但是现在生锈了,怎么可能会升值呢!”
小王说:“那你找他们去呀!当初的发票还有吗?”
老高说:“有啊,还有当初的鉴定证书,这一系列的东西我都留存着呢!”
小王说:“那你还不快去找他们讨个说法!”
老高叹了一口气说:“我去过了啊!但是银行说金盘属于‘金银币章产品’的范畴,还说我在申请购买金盘时就已被告知‘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根本不给我退!再说,我当初买这个纪念金盘是是为了欣赏和投资,如今别说升值,就是看着都堵心。”
小王听完老高的话,也愣住了,“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这样的说法似乎很多银行在出售有价金币时都会提到这句,那老高是否还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小王灵机一动,说道:“我们李队长的家里人好像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李队长带着去搞定的,我们去问问他怎么样?”说完,小王带着老高找到了在保安室值班的李队长。
李队长听了老高的事,说道:“正巧这事我研究过,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老高你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系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你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现在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也就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完全可以请求银行与其解除买卖合同,说白了就是退钱。
“而且,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的条款我还特别请教过律师,这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相关退货责任也可以由金盘发行方来承担。你可以去找银行退钱的。”
“那我可不可以要银行赔偿我这些年的利息损失啊?”
老高继续问道。 “这个首先要看双方关于金币的买卖合同是否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没有,那就要参照类似的交易习惯,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没有法条规定过这样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的。”李队长解释道。
待李队长说完,老高赶紧回家找出了当初买金盘的相关证明材料,戴着老花镜仔仔细细细地看了一下,所有材料中都没有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这下,老高决定跟银行谈判,希望能要回当初购买金盘的钱款。
一周后,小王值班时又碰到老高了,老高笑着说:“我按照律师的思路跟银行谈了,银行现在也把钱退给了我。”
小王说:“那你下次再买这些东西可要谨慎啊!这次这个教训可不能忘了。”老高笑着点了点头,“谢谢李队长啊,这回涨知识了,以后再投资这种金银制品,就不会吃亏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释义:

银行出售的金盘,必须是符合双方交易目的的商品,也就是应当是合格的黄金制品。现在金盘生锈了,说明这件商品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所以银行也不可以用格式条款来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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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失火房东诉租客未经消防验收遭反诉

一场大火致使浙江省海宁市某处的厂房损失惨重,房主伤心之余,把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租户立即支付22 万余元租金,同时支付30 万元赔偿金。可是,租户却以厂房未经消防验收为由,反诉房东。

案例回顾

何忆雯/插图

2012 年,丁某将其位于海宁市某处的一座厂房出租给了李某,用于从事沙发生产经营。一个赚房租,一个做生意,两者都颇有赚头,但是2015 年的1 月30 日的一把火,不仅烧断了各自的经济来源,还把双方送上了法庭。
1 月30 日,一场不明原因的剧烈大火,席卷了整个厂房。
经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 多万元,起火原因排除了电器故障、外来火源与自然灾害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虽然消防部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火灾原因,可房东和房客各有看法,彼此都认为是对方的错误,商谈不成,房东丁某一纸诉状将房客告上了法庭。丁某认为可能是李某雇佣的工人留下未灭的烟头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丁某指出,在消防部门尚未做出火灾认定的情况下,李某把生产设备、原料辅材都搬离了厂房,而且工作人员也都撤离了,有逃避的嫌疑。
然而,剧情发生了反转。李某被丁某告上法庭后,拿出了消防大队对丁某厂房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因丁某的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李某认为,起火原因还有待考证,但丁某对其隐瞒事情真相是真真切切的事情;对于房东丁某提出的设备人员撤离厂房,是因为火灾后厂房无法再正常使用,为了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所以离开了那里。综合评估火灾损失,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让房东丁某赔偿其80 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答

解答人: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要解析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能否出租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的消防验收分两种。一种是必须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指: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如大型的、超过一定面积的体育场馆、会堂、博物馆、机场航站楼、客运码头、候车厅、宾馆、市场、电影院、歌舞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等等;或一些特殊工程,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除了这些必须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本案中,房屋出租人丁某因为擅自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投入使用,被消防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不能出租使用的,丁某也因此被行政处罚。
那么,出租人丁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擅自出租了房屋,他和承租人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本案中,如果承租方李某发现自己租赁了没有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应主张无效合同。这也就是说,李某既可以要求出租方完善和整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验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双方解除合同前,实际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即已经发生的房租,李某是要承担的。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关于火灾损失的赔偿问题。
消防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意味着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将这样的房屋出租,是本次火灾发生的前提性原因,出租人难辞其咎,丁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本次火灾的责任认定是:排除了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原因,但没有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
从这一责任认定结果来分析,火灾的原因很可能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遗留了火种导致的。但是,从案情介绍我们知道,李某把所有的东西和人员都撤走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火灾就是李某的员工在工作时遗留火种导致的,如果这样,是否能推定李某的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不同,刑事责任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才能定罪,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就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所以,笔者认为,丁某以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法院可以确定李某对本次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丁某和李某都要对本次火灾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责任,法院会根据责任大小判定他们对所有损失的担责比例。

律师简介
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20 年(播名:洁蕙),曾任SMG 新闻综合频率副主编,全国广播电视主持人金话筒提名奖获得者,上海市律师行业最高荣誉奖项“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发起人;她是电视连续剧《东方大律师》女主角原型,《洁蕙说法》微信公众号和《洁蕙说法》短视频创办人;她是《中国妇女》杂志开篇专访人物,并被《新民晚报》《党员经典导读》等多家知名媒体专访报道;她还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支持下,以个人资金发起、创立“洁蕙法律援助基金”项目;她担任美国纽交所某上市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任美国专业房产投资公司(Parkmont Group Inc.)副总裁。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9日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有效落实的情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的重大问题。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背后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的问题,教训深刻且惨痛。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解决这些“顽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办法》共6 章31 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这些年,公安部消防局对火灾防控一直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要聚焦风险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每一年,公安部消防局都会对全国的火灾定期进行分析。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依然存在明显的风险和短板。
首先,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一方面,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 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 万多个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 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 万多家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另一方面,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据统计,近年来近50% 以上的亡人火灾都发生在农村。
同时,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警力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 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 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另外,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消防栓欠账30%,消防规划城市做得比较好,可农村消防规划却比较滞后,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也比较大。
因此,此次《办法》从现实需要、国家惯例和基层期盼这三点考虑,出台从源头上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会出台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区别于以往的文件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采用了一些管用的“招”,突出五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比如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 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 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第五,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的出台,需要贯彻强有力的举措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除了责任上的明确以外,《办法》还在责任追究上作出新的规定,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与以往相比,《办法》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对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工作,国务院早有规定:10 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 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 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 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 人以上3 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 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
所以,这次《办法》也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考虑到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办法》主要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中,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对于高危单位的要求则更上一个台阶,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办法》还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而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明责知责,更需履责尽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只有切实形成消防合力,才能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