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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折叠

“中国举行G20 峰会不仅是G20 重生的契机,还将是真正的国际合作的重生契机。”“G20 之父”加拿大前总理保罗• 马丁如是说。当杭州G20 峰会正式闭幕的时候,我们发现马丁先生的预言终于成真了。这是继北京2008 年奥运会、上海2010 年世博会之后,又一次世界顶级盛会在中国举办,无疑中国人又一次交出了一份让全世界都首肯的答卷。
上海这次虽不是主办地,却也承办了一些部长级的重要会议,为了峰会的圆满顺利,上海消防部门付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在峰会期间,由总队党委常委分别带队组成多个督导组,从8月底开始直到峰会结束,每天不间断地对社会面火灾防范、灭火和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等进行了检查。笔者也有幸参与其间,走访了不少单位。有很多“老大难”的消防隐患问题,在这次检查中欣然发现已经根除了,也有一些暂时无法清除的安全隐患,通过各种措施已经得以缓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地消防支队会同公安、城管、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时把隐患消除在峰会召开之前。然而,让我久久不能释怀的,却是那些制造“隐患”的人,以及他们的生存状态。比如,在一家小超市的楼上,本该是各种管道“安身”的地方,却被隔成了一间一间的房间,住着一户又一户的人家。外人根本不知这里还能住人,我们也是在熟悉情况的物业人员引导下,摸着陡峭的木制扶梯,猫腰穿过各种管道,才发现这些半人高的空间,居然被布置成了井井有条的卧室。卧室里有一个中年男子和三四个不满十岁的小女孩在看电视。我们问他,知道这里是不能住人的吗?他一脸茫然。那几个小女孩惊恐地望着我们这些闯进她们“家”的陌生人……
此情此景,让我想到了刚刚获得了雨果奖的短篇小说《北京折叠》。这是中国科幻作家郝景芳创作的科幻小说,描述的是不久的将来,“北京市”被打造成一座可以翻折变形的“折叠城市”,这座城市被人为地划分为三个彼此隔绝的地理空间。第一空间住着权贵统治者,有500 万人口,位于大地的一面,大地另一面是拥有2500 万中产白领的第二空间和拥有5000 万底层劳动者的第三空间。主人公第三空间的垃圾工老刀,想让女儿上一个能唱歌跳舞的幼儿园,为了十万元酬金冒险穿越,替第二空间的大学生给第一空间的富太太送信。由此他发现三个空间的差距。在第三空间月工资一万的他,本还觉得小康,而第二空间的大学生在金融业实习一个月则有十万,至于第一空间,十万块钱对于只工作一半时间的富太太而言,不过是一个星期就能挣来的小钱。
说到这里,我不由觉得住在超市楼上的那些小女孩像极了老刀的女儿。当然,现实不是小说,事后我们也了解到并没有人强逼着她们住在如此不安全的地方。租赁这些店铺的家庭大多还算殷实,只是在他们的知识储备中并没有住在“三合一”场所中很危险这一条。美国作家芭芭拉• 艾伦瑞克“卧底”底薪阶层,写出了《我在底层的生活》,让我们了解到,所谓“贫困”,不仅仅指物质,更重要的在于精神。个人的财富或许有限,但对于自己的权利却别漠视,尤其是涉及生命安全的,更不能掉以轻心。城市越来越拥挤,或许真的只有折叠起来才能容纳更多的人,但请千万别把生命折叠起来,因为它们只有一次。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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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吃人,为何心疼的是老虎?

就在“世界爱虎日”到来的前夕,一则老虎咬死人的新闻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一家四口自驾游开车进了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一女子从副驾驶位下车,绕到驾驶员一侧的车门边。野生动物园的管理车发现了此情况,立刻用高音喇叭警示,但女子并未立即返回车内,以致被老虎叼走。驾驶座上的其夫与后座上的其母立即下车施救,把一个男孩独自撇在开了门的车上。结果呢,那位救人的母亲成了另一只老虎的猎物,而那名女子被动物园管理方救回,身受重伤,其夫和其子并未受伤。与一般灾难之后人们往往同情遇险人员不同,这个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网友们纷纷表示心疼老虎。当传出要处死涉事老虎的流言之后,更是群情激愤,要为老虎请愿。
有道是,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为何听闻同类受难,同情的却是捕食者呢?难道现在的人们都已经“冷酷到底”了?非也。人之异于禽兽,盖源于人有理性。且不说进园前已经签订过相关责任书,现场又有大幅警示标志,严禁下车应该是每个进入野生动物园的游客必守的规则。有网友以调侃的语气评论:你以为严禁下车,就如同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垃圾,严禁在室内抽烟一样吗?这一诘问,击中了当前社会的“脆点”。我们的社会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治规则,但还有不少人并没有培养出遵守规则的意识。或者说,缺乏对规则的敬畏。网友们对老虎的“同情”,其实表达的是对规则破坏者的愤怒。
规则破坏者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规则制定者,因为规则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所以破坏起来一点也不觉得有心理负担。不过,除了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末代帝王以外,这一类人其实为数不多。绝大多数制定规则的人当然希望遵从自己规则的人多多益善,因此他们总会努力地显示出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类是规则的执行者,他们本是为了保证规则的执行而存在的,但因为有了执行规则的权力,有的难免忘乎所以地把自己等同于第一类的地位。这个时候第一类就会起作用,用规则来好好收拾这些规则破坏者。莎翁有出不太著名的戏剧,叫做《恶有恶报》(又译为“一报还一报”),讲的就是受公爵(第一类)委托的安哲娄(第二类)在摄政时,利用法律构陷情敌,结果反被公爵运用法律巧妙整治的故事。
第三类是规则的承受者,他们本应该遵守规则,但最容易破坏规则的也恰恰是这一类人。事实上,绝大多人并不是故意想要破坏规则,只是当他们看到不遵守规则一般也没有什么后果或者看到别人不守规则反而得益时,便纷纷效仿,也当起了规则破坏者。比如排得好好的队伍往往因为一两个插队的人而变得混乱,等红灯的人群被带头闯灯的人带动而演化为“中国式过马路”的盛况,病患家属出于各种担忧而给医生塞红包,平时成绩不错的学生也会在一些关键考试中作弊,等等。单纯地指责行为人的道德素质不高,是解决不了具体问题的。胡适曾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适之老先生所谓的正常国家,用现在的话来说,庶几就是法治社会。人人讲规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其前提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其平等,所以无论强势弱势,无论社会身份,无论男女老幼,都一视同仁地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还是普通人,人人都生活在法律框架下,人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人人都遵守法律的基本规则,人人都自觉维护法律规则的秩序,那么我们也就无需借用对老虎的同情来说事儿了。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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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真相不是真相

7 月1 日,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诸如道路交通执法、身份盘查等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都被要求进行执法过程的全程视频、音频记录。其中也有对消防管理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强制“三停(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进行录音录像的要求。应该说,这是公安机关加强法治建设、回应社会需求、规范行政执法的一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首先是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目的是保障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能够合法规范地进行。实际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的地位要优于行政相对人,所以在证据方面的要求自然对行政主体要高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录音录像,现在成了公安机关必尽之义务,这是行政执法的一大进步。以往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或者疏于保存相关证据,以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断章取义似的视频一旦在网上流传开来,加之媒体的推波助澜,就能使得个别的简单行政案件渲染成为一桩社会事件,严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这次《规定》中的“整个执法过程需要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止”,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有这么一个故事,窃以为跟录像证据的“完整性”有关。说是孔老夫子与众弟子困于陈、蔡的时候,子贡好不容易弄来了一点米,让颜回和子路煮锅粥给大家喝。子路有事走开,子贡恰巧经过,却看见颜回正拿着勺子舀了一勺粥在喝。于是子贡就到孔子那里告状,说颜回偷喝粥。换在今日,子贡一定也是向孔子提供了手机录像,明确举证颜回“偷窃”之事实。然而真相果真如此吗?经过孔子的调查,原来颜回在煮粥的时候,粥的热气散到了屋顶,屋顶被熏后,掉了一小块黑色的尘土到粥里。粥不干净了,颜回就用勺子舀起这块污迹和周围的粥,但想到要把它倒掉,又觉得可惜,于是便吃了它。试想除了孔子对颜回发自肺腑的信任,若是现场有监控的完整录像,一定也能还颜回一个清白。当然,这个故事可能未必是真实发生过的,因为它不出自《论语》,而是出自《孔子家语》,可能是三国时期伪托的作品,但于我们而言是否史实并不重要,仅把它当作一则寓言也对我们大有裨益。从录音录像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对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很有帮助。当事的一方拿出3 分钟的录像,另一方拿出10 分钟的录像,而后者更涵盖了前者的话,局外人更容易采信哪一个,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所以才有人说“部分的真相不是真相”。
完整性的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全是行政机关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我们乐于看到一个法治、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敢为人先、永立潮头。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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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螺丝钉的幸福

鲁提辖要从语文课本退出的消息,让如今当了家长的“70 后”“80 后”们借机对自己已然逝去的学生时代着实感喟了一番。据说删除《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篇课文是因为“与现代和谐社会导向不符”,然而换上的《智取生辰纲》就“符合”了吗?评论人西坡认为,从现代社会文明规则出发考虑的话,鲁达和晁盖一伙都不符合程序正义,当街打人和组团行骗都违反法治。但鲁达比晁盖一伙要更“高尚”一些,毕竟他是为了解救素不相识的金家父女。而晁盖等人虽是“劫富”,却未见他们济贫,事后只见他们大碗喝酒大口吃肉。说得有理,但未中肯綮。问题的关键,不是谁比谁“高尚”,也不是符不符合时代的导向,而是语文应该回归其本质,让学生从课文中学到语言的规律,懂得欣赏文学之美。
同理,消防安全教育,首要是生命教育,培养学生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意识,教导学生识别危险和遇险求生的技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教育曾经有所偏差。曾记得学校教室的墙上挂着一幅幅英雄人物的图片,其中就有一位年仅十四岁为扑救山火而不幸牺牲的小英雄赖宁。1988 年3 月13 日,四川石棉县城后面的营盘山发生山火,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后,他不顾个人安危冲锋在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不幸光荣牺牲。后来,他的事迹广为宣传,逐渐凝固成墙上的英雄图片,列于黄继光、董存瑞、邱少云之侧。再后来,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这张图片又逐渐淡出课堂。赖宁成为我们记忆深处的一个名字。
赖宁图片的挂上与摘下,其举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宣传手段,而折射出了生命教育在华夏大地上生根发芽。生命是不可复制的,所以生命是珍贵的。生存永远是人乃至一切生物的“本能”。对于一个小小少年来说,在困境中求生才是勇敢的事,才是最值得提倡的事。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从曾经的不加区分地鼓励人人“见义勇为”,到明文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理性的法律作出了明智的选择。在《消防法》中,还规定了消防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定期举办各类消防安全教育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今年夏天,遍布上海各区县的消防宣传教育中心都将实体化运作,接待市民参观体验。同时消防部门还将与教育部门联手组织“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在中小学开展以“上一节消防课、进行一次逃生演练、参观一次消防队站或消防科普基地、完成一次暑期家庭消防作业”为内容的“四个一”活动,办好“消防夏令营”,实现对在校学生普训一遍。消防安全教育已经从社会进入了课堂,又将课堂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塑造“社会人”的教育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教育的关键在于教育的目的,课程内容的切换,其实无伤大雅,过度的关注,反映的恰恰是社会对教育目的的焦虑。如果教育目的不明,那么再华美的文章也不能掩盖其空洞的内心。1953 年至1969 年期间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厄尔• 沃伦(Earl Warren),在1954 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的判词中写道:教育是帮助一个孩子在未来的生活中更成功地寻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为社会机器塑造一个合适的螺丝钉。重要的是一个孩子未来的幸福,而一旦成了螺丝钉,又有谁会关心螺丝钉的幸福呢?
唐鋆签名
 
 
 

伪劣产品之恶

伪劣产品还真是古已有之。那位清朝翰林院庶吉士出身的因电视剧在当代又红了一次的纪晓岚,在他著名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过多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件。他买过罗小华墨十六锭,看上去“漆匣黯敝”,以为是老旧的好货。没想到回家一试,才发觉所谓古墨是烂泥抟成染黑的。这是文物造假,常人难辨也就罢了。还有人造烤鸭,拿鸭子的整副骨架塞上泥、糊上纸、染上色、涂上油,利用晚上出来在灯下叫卖,让纪晓岚的从兄万周上了一回当。笔记中还记载了纪晓岚家奴赵平用二千钱买了双皮靴,以为得了便宜。一天突降大雨,结果他穿靴出去,光脚回来。原来皮靴的腰是用揉出皱纹的乌油高丽纸做的,底子是用破棉花黏糊用布绷成的,当然遇水即化了。

如今不仅日常用品和食品,连消防产品也有伪劣。“原本耐火极限应该不少于1 小时的防火门,只支撑了47 分钟就‘烧穿了’。” 这批涉案防火门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负责人,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媒体日前报道了这起上海市首例因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被判刑的案例。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 万元,就够格刑事处罚了。这批次防火门涉案价值80 余万元,按照刑法条文,销售金额5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商负责人卢某和上游生产企业负责人张某有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宣告缓刑4 年)和有期徒刑3 年(宣告缓刑3 年)。人们厌恶伪劣产品,更痛恨伪劣消防产品,因为它们不仅谋财,还害命。烧穿的“防火门”阻断的是逃生之路!

互联网时代,“谋财害命”的谴责不仅直指坑蒙拐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囊括了推波助澜、为虎作伥的丑行。“五一”节期间,被频繁刷屏的“魏则西事件”把虚假宣传上升到了“人性最大的‘恶’”。

这个叫魏则西的大学生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晚期,多方求医无果的他最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在花费近20 万元的费用后仍然不治身亡。我们唏嘘年轻生命的逝去,我们谴责没有底线的逐利行为,但是道德上的批判能彻底杜绝制假贩假和虚假宣传吗?两百多年前的纪晓岚就谴责过了。在商言商,商业公司的本性就是盈利。正如老虎是要吃人的,没法通过道德教化让它吃素。

要防止老虎吃人,就得有笼子来隔绝虎与人。对于查禁伪劣产品来说,这个笼子就是监管制度。政府要履行监管的职责,媒体和公众也别放弃监督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让制假贩假者不敢、不能、不愿去做,让品质优良的产品多产畅销。否则,劣币驱逐良币,倒下的不是违法违规的企业,而是整个行业。“三鹿奶粉案”还不够我们好好反思的吗?从这个意义上说,魏则西悲剧的种子恐怕在某世界知名搜索引擎退出中国之时已然种下。
唐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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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成本

上海警方表示,烟花爆竹管控的经验将被复制到其他社会管控方面,首先就是交通整治。3 月23 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对乱停车、乱鸣号、闯红灯等十大违法行为发出“最严整治令”。这些日子以来,街面上的警察多了,协管多了,志愿者也多了。他们很辛苦,连休息天也天天上岗,还遭遇到各种困难,甚至暴力抗法。靠着他们的努力,交通状况也的确有了些改善,而公众更关心的是,这能否持之以恒。
安全要靠人管,但又不是全靠人管。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经略网刊》官微在2014 年8 月24 日引用“维基百科”上一份“各国警察人数表”的资料称,“中国属于世界上警民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每10 万人只有120 个警察,而美国有245 个,英国有307 个,俄国有246 个,日本也有197 个。”可见光靠警察来管,难免有点捉襟见肘。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我们也越来越多地依靠电子警察,但这却让执法成本越来越高,相比之下,违法成本却不见增长。
就拿交通事故来说事儿吧。两车相撞,只有物损,没有人伤。区分责任,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对于全责方来说,且不说赔偿费绝大多数是由保险公司出的,就算是赔也只是赔偿无责方的直接损失,大部分就是车辆维修的费用。至于无责方的车辆受损折旧,乃至定损理赔所花的时间精力,则根本不算在内。即便告上法庭,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也不会被法官支持。据说这就是我国民事侵权理论的“填平原则”。大不了赔你的修车钱,这恐怕就是大多数敢于违法的驾车人的想法吧。4 月2 日沪宁高速常州段连环车祸的一则短视频流传在网上,在大雾弥漫之中,大巴士仍然保持了不变的速度,撞向了前方道路上停满的车辆。看了之后,让人竟无语凝噎。
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成本,则更低。记得上个世纪沈阳曾出台了一个关于“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的规定。之后,国内包括上海也陆陆续续地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是情况到了2003 年就发生了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此,机动车得理让三分。现在的非机动车很多都是超标的电动车,它们的速度和重量实在已经赶超机动车了,但骑行这些车辆,一不需要考驾照,二不需要买保险,有的连登记都没有,出了交通事故,逃逸者有之。运气不好的被抓了,索性两手一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奈若何?南方一些城市最近对这种车辆进行“一刀切”的执法,引发了热议。
在交通安全大整治中,不少市民提出,是否能提高违法成本来有效降低交通违法事故。提高违法成本,前提还是要依法依规。媒体报道,《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由相关部门准备提交市人大修改。看来违法成本的问题,首先还是应该让社会公众多多参与,充分讨论,提请立法机关斟酌修改相关法律。相比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做得更好,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交通安全,关乎生命,是否应该更严格一些呢? 4 月5 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2015 年以来涉及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犯罪的36 名行为人,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这,值得点赞!但这也仅仅是对机动车使用人的管控,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整治,我们还在期待之中……
唐鋆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