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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四)
不该卖的玉石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小王最近工作、吃饭总是心神不宁的。这天,小王在小区值班的时候,碰到了保安队李队长。
李队长看到小王一脸忧心忡忡的样子,忍不住上前问道:
“怎么了,看你一脸垂头丧气的样子。”
小王叹了一声气,说道:“感觉被人骗了。前段时间,我父亲生病住院,需要大量用钱,家里又没那么多现金,我就想家里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变卖,这样手头能
够宽松一点。”
李队长说:“哎哟,你父亲生病了怎么不跟我们这些朋友说呢,这样我们可以帮忙呀!”
小王说:“这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想麻烦大家嘛!你听我说,之后的事真是太让人郁闷了啊!”
“你慢慢说,看看我能不能帮到你。”
“其实也怪我自己不好,需要用钱的那段时间,想起家里有块祖传的玉石,我让家人送来上海,然后在网上找到一家艺术品代卖公司咨询了一下,我想问问看我这个玉石值多少钱,实在没钱用了我就把它卖了应应急。
“那家艺术品公司看着门面不小,他们看了我的玉石之后进行了初步的鉴定,说我的玉石价值40 万左右,如果委托他们代为出售,能卖到50 万至60 万。我一听,就动心了,于是跟他们签订了代卖协议,付了3 万元保证金……”
李队长听到这里,忍不住打断:“你把玉石交给他们,为什么还要你付保证金呢?他们应该付给你才对啊!”
小王说:“是啊,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把钱交了,按照合同,委托期限是一个月,他们说一个月内准能卖掉。后来过了两三个礼拜,我打电话过去,问玉石的买卖情况,他们跟我说有人有意向要买了,但要求我支付5 万元鉴定费,我说我根本没钱付给你们啊,再说哪冒出来的什么玉石鉴定费。之后委托合同到期了,我跟他们说把玉石和保证金还给我,他们不肯,说我没支付鉴定费导致玉石没能成功交易,这样的行为构成违约,玉石可以还给我,但保证金不退。哎,现在等于玉石也没卖出去,还把3 万元保证金白白送给了这家黑心的公司。”
李队长说道:“怎么这么傻,病急乱投医。你想,你的东西给了他们,应该是他们付你保证金才对,为什么你还要给他们3 万元钱呢?”
“是啊,现在想想也不对,当时不是急着想把玉高价卖掉,好尽快筹钱给我爸看病嘛,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别急,只要这家公司还在,我们就能想办法。”
“那我该怎么办呢?”
“我建议啊,你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趟,投诉一下看看他们管不管,如果他们认为这个不属于监督范围的,你还可以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做一下消费调解。”
“这两个地方有什么区别呢?”小王显得有点疑惑。
“市场监督管理局呢,是由原来的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起来的国家机关,而消保委是民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是你和这家艺术品公司之间的争议,因为是签了合同,不一定能算是违法行为,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一定受理。而消保委会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李队长解释道。
“那如果消保委调解,这家公司不听,还是不还钱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就只有向法院起诉了。你们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期限的,到期没有卖出去,应当将钱和玉石还给你,我认为这个官司是可以打赢的。”
“好的,我按照你说的做,今天下了早班我先去投诉,不行就打官司,不能让这家公司黑了我的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释义:
小王和艺术品公司之间签署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如果提前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赔偿。现在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到期终止,不存在提前解除造成损失的问题。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而不应当欺骗对方谋求不当利益。现在双方发生争议了,小王作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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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三)
飞来横祸谁担责?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李无标题队长啊,你这是做什么呀?”保安小王这天一早就见李队长把小区会所台阶上的花盆都搬到角落,不由好奇地问。李队长摆摆手道:“我看天气预报说是明后天有台风,赶紧先把这些台阶上的花盆都收起来,免得被风给吹下去,砸到人那可不得了,即使没有砸到人,砸到了花花草草也不好啊。”
“队长啊,你可真是有心人。前两天我还看到新闻里说,一个小姑娘好好地走在路上被半空掉下来的玻璃给砸到,立马就进了医院。你说要是这些人都有队长你这样的意识,那姑娘也不至于遭到飞来横祸。”
“唉,你说那新闻我也看到了,只要早点预防完全可以避免的。”李队长也叹了口气。小王捋起袖子,“我也来一起搬。队长你说这姑娘以后可怎么办啊?”队长想了想:“我上次听社区里的普法讲座,说是这种情况,这姑娘是可以去找相关的责任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我那天正好在大门执勤没法去听,讲了什么你也给我说说。”
“那天来的律师,说的就是侵权责任法,讲了不少案例呢。其中就有一个例子,说是空调的支架没固定好松动了,掉下来把人家的车给砸坏了,后来法院判了赔偿。那律师说,如果是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小王听了就奇怪:“什么叫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队长说道:“那律师说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你说这车被从天而降的支架给砸了,那车主能知道这支架是螺丝没拧紧所以松动脱落,还是风吹雨淋老化脱落吗?他不能啊。所以要是这东西掉下来砸伤了人或者砸坏了东西,法律上就推定该东西的主人是有过错的。此时想免责,就要这东西的主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小王连连点头称是:“可这种是知道掉下来的东西是谁家的。你说要是都不知道是被谁家的东西砸到,那可该怎么说?”
“这个法律上也有规定,要是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损了,又不知道是谁家的东西砸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呦,队长你说慢点,你可把我给绕晕了,什么意思啊?”小王皱着眉,没听懂。
李队长笑着说:“举个例子来说啊,要是这砸伤人的花盆是从这2 号楼掉下去的,但又不知道是7 楼张家还是10 楼赵家的,那到最后这2 号楼里的人家可就都得承担赔偿责任了。不过要是谁家能证明说这花盆不是他家的,那就没他家什么事了。”
小王恍然大悟,“原来是这意思,这么一来那受害人倒是不用怕找不到人赔偿了,不过这些一楼里的其他人家可就有些倒霉了,你说好好的得替别人砸出去的花盆负责,那得多冤啊!”
“也不是就非得自认倒霉啊。要是之后他们能找到这花盆到底是谁家的,还可以去问这家人家追偿,要求他承担自己垫付的赔偿费用嘛。”李队长放好了最后一个花盆,把手给拍干净,“我说小王啊,咱们分头走走看看,给小区的居民们提个醒,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条释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是在致害人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之后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解决。作为一种公平责任,受害者的损失应由潜在的致害人分担赔偿,即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新闻链接:近8 成居民称高空抛物普遍存在

今年7 月,沪上新闻晨报、社区晨报派出多名记者,走进百个居民小区,针对高空抛物现状、诱因、解决之道,推出高空抛物“百千万问卷”,首次用大数据还原上海高空抛物的现实与窘境。
本次调查行动共发放问卷1000 份,调查显示,近8 成居民认为高空抛物现象普遍存在,仅3 成多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表示明确知晓。高达92.5% 的居民认为居住人员的素质较低是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多数居民认为约束高空抛物还是需要硬性措施:制定法律法规重罚和安装探头监控。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将近8 成市民认为高空抛物现象普遍存在,但高达70.62% 的居民表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没有高空抛物现象。在剩下的认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有高空抛物现象的居民中,27.66%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一般,48.94%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严重,23.4%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非常严重。

小知识:鸡蛋25 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有实验数据表明:一枚60 克的鸡蛋从4 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 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 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碎成年人的头骨;从25 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块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 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 楼扔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
一块西瓜皮甚或一个空易拉罐被人从18 楼至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枚4 厘米的铁钉在18 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袋。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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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二)
该找谁来赔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最近几天,保安小王巡逻的时候,都会和小区广场舞队的爷爷奶奶聊上几句,然后又心事重重地继续巡逻。这天,小王和保安队长老李一起巡逻。小王又特地跑去与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聊了几句,才回到李队长身边。
“小王,你最近怎么一直往广场舞队跑呀,你们是遇到了什么事吗?”
小王叹了一口气:“李队长,不是我,是小区老年广场舞队的黄奶奶,就是我们小区队伍在市广场舞比赛中拿奖那次的那个领队呀。大家都说黄奶奶遇到麻烦事了,我也好几天没看到她,所以总是去舞蹈队看看。”
李队长也紧张了起来:“黄奶奶怎么了呀?家里出了什么事儿?”“唉……”小王垂下眼,“上个周末,黄奶奶带着她的小外孙在小区花园里玩,被一只大黄狗给撞了。她身体再好也是有年纪的人了呀,这一撞哪儿受得了啊,腿上的骨头断了,医疗费还花了不少。”
“出了这种事!”李队长惊了一下,“那有没有找那只狗的主人赔偿啊?”
“就是从这儿开始才麻烦哟,黄奶奶她女儿找到那狗的主人,结果他说是因为便利店的老张追着打一只小黑狗,小黑狗乱跑才导致大黄狗撞人,要赔应该找追狗的人。”
“找到老张,他说是因为那只小黑狗乱咬他放在店门口准备搬运的货物才去打它的,怎么的也是养狗的没看好的错。没办法,黄奶奶的女儿只能又去找那只小黑狗的主人。结果你猜他怎么说!他说撞你的是大黄狗,又不是我家的小黑狗,关我什么事!”小王接着说,“你说大家都不懂法律,我也帮不上什么忙,都搞不清到底是谁的错。哎,黄奶奶平日人这么好,出了这种事真是倒霉,现在她女儿也不知道该找谁赔,她们家条件也不是太好……”
李队长皱了皱眉头,说:“这三个人都互相推卸责任,其实啊,他们三个都要赔!”
“三个人都要赔?这怎么说?”
“这个事情是一个典型的动物致害,我国的法律对于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制的,就是说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不就应该是大黄狗的主人没看好狗的错吗,就应该找那只大黄狗的主人赔啊!”小王满是疑惑。
“别急,首先我们来说说他们每个人有没有过错。大黄狗主人应该考虑到狗的危险性,把它拴起来,但他没有这样做,他的疏于管理导致了受惊的狗撞伤了黄奶奶,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同样,小黑狗主人也没有好好管理他的狗,应当认定他有过错。最后来说老张吧,老张因为狗咬货物赶狗,这无可厚非,但他在公共场所用木棍打狗,狗肯定会惊慌逃窜,极易伤及小区里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这是他应该想到的,所以他也有过错。”
“可是最后撞黄奶奶的是那只大黄狗啊,小黑狗和老张都没有弄伤黄奶奶啊!”
看着小王疑惑的表情,李队长接着说:“黄奶奶受伤和大黄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老张打狗和小黑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大黄狗撞了黄奶奶,可为什么会撞她?这与小黑狗主人和老张的行为之间是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所以他们三个人对于黄奶奶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也就是说黄奶奶家的女儿完全可以找那三个人让他们赔钱咯?”小王的表情中还透着一丝不安。
“对对,你们要是怕说不清呀,等会儿我陪着你一起去黄奶奶家,把这件事给解决了。”不同于之前的沉闷,小王得知黄奶奶的事能解决后,深深松了一口气。
“好啦,那我们现在就走吧,等事情解决好了,黄奶奶身体恢复了,她还要再带领着我们小区拿奖呢!”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释义:

我国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本条规定的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大黄狗),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非动物所有人,除非所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是同一人(大黄狗的主人)。在有第三人(老张、小黑狗的主人)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侵权,也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侵权人(黄奶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对第三人有追偿权。

民法讲座(一)
见义勇为之后

吴海/文

小王是某小区物业的保安,平时为人特别仗义、热心,但近来有点垂头丧气,保安队的李队长看见小王连续几天闷闷不乐的样子,特意走过去拍了拍小王的肩膀。“小王啊,最近看你怎么都那么无精打采的。是不是遇上什么事了?”
“李队长是您啊。是不是我最近工作上有什么地方不到位,您说,我一定虚心接受,努力改正。要说最近无精打采,也就是看到了那件事,才让我觉得很无奈吧。”“哪件事情呢?”李队长追问道。
小王垂下眼,深吸了一口气后说道:“李队长,最近你看了电视没?关于前阵子播出的那个见义勇为的事情,真是心里五味杂陈。”
“小王啊,你说的具体是哪个新闻,我不是很清楚,你是否可以给我说一下?”
“不瞒你说,就是前阵子电视里面播出的那些见义勇为后却没人管的事情,看得我心里怪难受的。这不是,正巧我们小区也有个小伙子,前几天听说在公交车上抓小偷了。但当时没有人帮忙,没有抓到小偷是其次,关键还被小偷打了,伤势还不轻。当时正好车辆到站,有乘客吵着要下车,司机也就打开了车门,结果打人的小偷也挤下去逃走了。最后这位小伙子的医药费都没有得到落实。现在他心里也怪不好受的。我前几天在小区巡逻的时候看见他,聊了几句,他说不知道以后这种闲事还要不要管了。”
“哦?还有这件事情。那后来小偷被抓到了吗?”李队长皱了皱眉头问道。
“小偷是没有被抓到,不过当时有乘客报了警,之后那小伙子也去验了伤,但事情就这么不了了之了。”“那他去找公交公司没有?”李队长又问道。
“听说,小伙子是去找了公交公司,但是公交公司认为他是被小偷打伤的,与公交公司无关,所以拒绝赔偿任何医疗费用,只同意把车费退还给他。你说这乘个车才两块钱,不是打发叫花子嘛?”小王说着说着,就气不打一处来。
李队长蹙了蹙眉,对小王说:“小王啊,这么说来就是公交公司的做法有点欠妥当了。”
“怎么个说法?”小王着急问道。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和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王,你刚刚说的情况就符合《合同法》中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无法找到小偷的情况下,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公交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可是,我们也就上车买票,又不像平时有签合同之类的行为,怎么能知道是我和公交公司有这个客运合同关系呢?”小王疑惑地看了看李队长。
“这个啊,也是有规定的。《合同法》里面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所以,我们上车买票,就已经说明双方订立了客运合同。既然订立了合同,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李队长耐心地回答道。“那这么说来,那个小伙子完全可以去找公交公司,让他们承担医疗费?”小王又再一次向李队长确认道。“是的,是的。你不放心啊,我们现在就去找找那个小伙子,给他出出主意,再给他打打气!这种好人好事,还是需要我们大家更多的关爱。要是最后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结果,以后啊,怕是真的就没有人做咯。”
“对对对,我们现在就去,虽然经济上帮不上什么忙,但是精神上还是要支持一下的。李队长啊,还是你厉害。这个我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被你一分析就解决了。”小王摸摸脑袋,憨笑道。
“对,很多事情啊,虽然找不到那个肇事人,但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是小区的物业保安,就理所应当为居民做事。要是在工作中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也不用太多顾虑,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给到你后续保障,让你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李队长认真地给小王解释道。
小王听后仔细地想了一下说:“不然想想我们做保安的,以后要是遇到这事,到底是抓还是不抓,现在我心里有底了,
还是要维护正义!还是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为担心没有保障就不去做,我们最应该对得起的就是自己的良心。”
李队长听后说道:“你能这么想,我很高兴,说明啊,你是个好小伙子。这工作交给你做,我放心。走吧,我们去看看那个见义勇为的年轻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条释义:

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客运合同成立时,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见义勇为的小伙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个客运合同的成立,是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之时,旅客在买票后,立即实际构成的。如果是投币或者刷卡无需交付客票的运输方式,旅客只要搭乘了运输工具并支付了费用,双方即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宪法讲座(七)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韩大元/ 文

宪法监督制度是一定的主体依据宪法程序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有助于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有助于稳定宪法秩序,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统一性;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日前,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与专门机关监督制。
1.立法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强调议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功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2.司法机关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判断,如认为违宪可以宣布该规范在本案中无效。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3.专门机关监督制,是指由特设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德国的宪法法院也属于这一类型。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采用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在宪法监督的政治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执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同时《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地遵守宪法,使宪法实施具有稳定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同时也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制,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中自然包括违宪的法律和决定。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宪法监督权是经常性、权威性与现实性的监督形式。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宪法监督权主要包括: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法律解释权。
第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活动属于预防性原则审查,既可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前进行,也可以在实施以后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现行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方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形式实际上行使着监督宪法在本地方实施的职责,构成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为了保障宪法实施和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宪法规定的备案和批准制度,也有助于宪法监督机关在备案或者批准过程中,及时地发现和解决违宪问题。
宪法监督制度的启动程序
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落实,《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审查制度的启动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监督审查的对象。根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审查的对象。
2.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四次修改,宪法日益适应社会生活,尊重宪法开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但总体上看,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违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宪法实施效果差一直是困扰我国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
首先,要积极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宪法地位和功能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2014年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习总书记特别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确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活动的最高准则。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与核心,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
其次,要树立宪法权威,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国家前途和人民命运,是否有效地实施宪法关系未来国家的发展。领导干部要有宪法意识,一切以宪法为最高标准,严格依照宪法办事。
再次,大力普及宪法文化,让宪法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宪法治理的功能,以宪法为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要成为法治强国,必须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生活,使宪法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全文完)

宪法讲座(六)
国家机构体系与原则

韩大元/文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构在组织和运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1)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在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在整个国家机构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2)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其内容具体包括: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3)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宪法修改与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2.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被选为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广泛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等。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其主要职权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从属于本级人大,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人事任免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为专门审理特种类型案件而设立的,如军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支持公诉与审判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