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一)
见义勇为之后

吴海/文

小王是某小区物业的保安,平时为人特别仗义、热心,但近来有点垂头丧气,保安队的李队长看见小王连续几天闷闷不乐的样子,特意走过去拍了拍小王的肩膀。“小王啊,最近看你怎么都那么无精打采的。是不是遇上什么事了?”
“李队长是您啊。是不是我最近工作上有什么地方不到位,您说,我一定虚心接受,努力改正。要说最近无精打采,也就是看到了那件事,才让我觉得很无奈吧。”“哪件事情呢?”李队长追问道。
小王垂下眼,深吸了一口气后说道:“李队长,最近你看了电视没?关于前阵子播出的那个见义勇为的事情,真是心里五味杂陈。”
“小王啊,你说的具体是哪个新闻,我不是很清楚,你是否可以给我说一下?”
“不瞒你说,就是前阵子电视里面播出的那些见义勇为后却没人管的事情,看得我心里怪难受的。这不是,正巧我们小区也有个小伙子,前几天听说在公交车上抓小偷了。但当时没有人帮忙,没有抓到小偷是其次,关键还被小偷打了,伤势还不轻。当时正好车辆到站,有乘客吵着要下车,司机也就打开了车门,结果打人的小偷也挤下去逃走了。最后这位小伙子的医药费都没有得到落实。现在他心里也怪不好受的。我前几天在小区巡逻的时候看见他,聊了几句,他说不知道以后这种闲事还要不要管了。”
“哦?还有这件事情。那后来小偷被抓到了吗?”李队长皱了皱眉头问道。
“小偷是没有被抓到,不过当时有乘客报了警,之后那小伙子也去验了伤,但事情就这么不了了之了。”“那他去找公交公司没有?”李队长又问道。
“听说,小伙子是去找了公交公司,但是公交公司认为他是被小偷打伤的,与公交公司无关,所以拒绝赔偿任何医疗费用,只同意把车费退还给他。你说这乘个车才两块钱,不是打发叫花子嘛?”小王说着说着,就气不打一处来。
李队长蹙了蹙眉,对小王说:“小王啊,这么说来就是公交公司的做法有点欠妥当了。”
“怎么个说法?”小王着急问道。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和公交公司成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王,你刚刚说的情况就符合《合同法》中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无法找到小偷的情况下,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公交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可是,我们也就上车买票,又不像平时有签合同之类的行为,怎么能知道是我和公交公司有这个客运合同关系呢?”小王疑惑地看了看李队长。
“这个啊,也是有规定的。《合同法》里面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所以,我们上车买票,就已经说明双方订立了客运合同。既然订立了合同,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李队长耐心地回答道。“那这么说来,那个小伙子完全可以去找公交公司,让他们承担医疗费?”小王又再一次向李队长确认道。“是的,是的。你不放心啊,我们现在就去找找那个小伙子,给他出出主意,再给他打打气!这种好人好事,还是需要我们大家更多的关爱。要是最后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结果,以后啊,怕是真的就没有人做咯。”
“对对对,我们现在就去,虽然经济上帮不上什么忙,但是精神上还是要支持一下的。李队长啊,还是你厉害。这个我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被你一分析就解决了。”小王摸摸脑袋,憨笑道。
“对,很多事情啊,虽然找不到那个肇事人,但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是小区的物业保安,就理所应当为居民做事。要是在工作中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也不用太多顾虑,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给到你后续保障,让你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李队长认真地给小王解释道。
小王听后仔细地想了一下说:“不然想想我们做保安的,以后要是遇到这事,到底是抓还是不抓,现在我心里有底了,
还是要维护正义!还是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因为担心没有保障就不去做,我们最应该对得起的就是自己的良心。”
李队长听后说道:“你能这么想,我很高兴,说明啊,你是个好小伙子。这工作交给你做,我放心。走吧,我们去看看那个见义勇为的年轻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条释义:

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客运合同成立时,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见义勇为的小伙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个客运合同的成立,是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之时,旅客在买票后,立即实际构成的。如果是投币或者刷卡无需交付客票的运输方式,旅客只要搭乘了运输工具并支付了费用,双方即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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