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消防通道

关于消防通道,似乎总有说不完的“新鲜事”,在上次发生被移动隔离桩霸占致消防救援受阻的新闻后,这次又有了更奇葩的事情——在黑龙江哈尔滨南岗区一住宅小区,本应畅通的安全通道却变成了别人家的私有房产,而且还办出了不动产登记证。

案例回顾

新闻的主角是哈尔滨南岗区恒运花园小区,一栋28层高住着500多名居民的高层住宅,业主们表示,102室的住户将消防通道圈进了自家房屋内,变成了私有财产。对此,102室的业主刘先生却表示,入住时就是这样的格局,自己没有做过任何变动。

为了反映消防通道被堵的现象,2018年7月,业主们拨打了96119举报火灾隐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南岗区大队受理了这个举报。在消防大队的工作指导意见书中写着:102室确实占用了该幢建筑一层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通道。随后,消防大队向小区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

一个多月后,当业主们期待违建可以被顺利拆除时,却被告知,10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中,将消防通道一并纳入了房屋户型图且算入房屋总面积。消防通道有了产权证,成了业主合法的私有财产,拆除工作无奈停滞。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每一套商品房必须获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交易中心表示,房产的审批部门是住建部门,其办证是依据住建部门下发的方案。

在被消防部门确认102室违规圈占消防通道后,恒运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便向哈尔滨市住建部门申请调整所涉建筑方案,将房屋使用性质为商服的一层12号和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一层1b变更合并为一套使用性质为商服的房产进行销售。市住建部门批准申请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了销售方案变更通知,且在通知中明确将消防通道并入了102室的房产面积中。

事情本并不复杂,但如此明显的一个违法行为,却能一路绿灯办下不动产证,把简单的事情越搞越复杂,直至媒体曝光才得以被相关部门重视。今年1月初,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告,涉事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次日违法建筑被拆除,但小区物业公司仍将消防通道大门上锁,直至2月24日才将门锁拆除恢复畅通。

经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认真审查相关材料、该房产明显不符合变更要求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违规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户型图没有真实反映房屋结构。此外,辖区派出所长期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整改问题监管不力;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到位,上述单位相关人员被给予处分。

律师点评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也就是说,每一套商品房都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批准的销售方案后才能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在本案中,住建部门首当其冲应当担责,其违规批准开发商恒运公司将住宅和商服面积合并成商服销售的申请,是根本原因;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南岗分中心,违规为该房产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是直接原因。

此外,《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该栋住宅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时管理和使用,有责任对消防疏散通道进行管理。消防部门有权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当事人拒不履行整改决定的,消防部门有权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同楼住户尤其是一楼住户除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确认102室的房屋产权证无效,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以102室住户及产权证尚未直接侵犯同楼住户的权利,他们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受理案件。因此相关部分规定亟待立法完善。

本文解答律师简介

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律师》节目嘉宾、《上海法治报》专栏作者、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及法硕协会宣讲嘉宾,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拆迁、婚姻家庭等疑难民商事法律纠纷。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辽政权的火灾刑罚

张 晔/文

编者按

唐的大一统政权终结后,华夏大地上出现了几个政权并立的局面。其中最大的两个政权是中原地区继五代而起的宋和割据东北、北部以至西北地区的辽。辽,是契丹族贵族联合汉、奚、渤海等族统治阶级建立的一个朝代。辽的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保留了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习惯法,并加以改造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可以说,辽的法律与刑罚,是造成并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之一,也是以契丹族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特别是辽朝后期的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有更充分的认识,注重发挥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一方面,主张法律要简明易知,轻重得宜;另一方面,又执行轻罪重刑,赏罚无章,反映出契丹统治者执政的暴虐与法律的严酷。

(栏目编辑:谭 婧).

与北宋并立的辽政权延续两百多年,最终被金所灭。《辽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辽国君王审判、制定刑罚制度的事迹,我们从中撷取一些与火有关的法律故事,与大家一起来管窥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史。

严酷、血腥的既视感

刑法自古有之,是惩治犯罪的一种手段,是对违法乱纪的一种震慑。自夏商时期的“五刑”开始,刑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演变。我们在之前的几期中已经提到汉代基本已经废除了肉刑,黥面、分尸等都是先秦时代的刑罚,但翻开《辽史·刑法志》却可以看到这些古老的肉刑,更有“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等,极为“简单粗暴”。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辽的刑罚还是比较简单的,最低刑罚是杖刑,但是杖刑五十以上的,基本上也就没有生还的可能性了,直接用沙袋“砸死”。更有使用不同的工具来实施杖刑的,但这些工具究竟针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刑法志》中并没有记载。

读者不要认为这些刑罚只用于谋逆重罪,即便普通的偷盗,也可能是死刑。我们可以看下面这段与火有关的记载。

“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注意“盗遗火家物五贯者处死”,意思是如果趁火打劫,赃物价值五贯,就要处死。五贯究竟价值多少?根据北宋的货币价值来换算,五贯钱相当于一两白银。偷盗一两白银就要处死,刑罚重的真让人咂舌。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先是”,指重熙元年前,这段记载还有后半句,“至是”就是到了辽兴宗的时期,偷盗二十贯以上才处死。这能记载下面,已经有种“皇恩浩荡”的感觉了。

从“轻重不”到成文法典

《刑法志》的这段话当然是在褒奖辽兴宗废除了部分严酷的刑罚,重熙五年,《重熙条制》颁布,整理编纂修订了辽太祖以来的法令,成为辽的基本法典,“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辽史·列传十九》提到一个名为耶律庶成的人,他对这部法典的颁布有很大的功劳。“与枢密副使萧德修定法令,上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庶成参酌古今,刊正讹谬,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辽初年的法令极为残忍,人治现象极其严重,《刑法志》记载了很多案例,其中有关于“减刑”的,但都是个案,完全凭君王的好恶。我们看辽圣宗时期的案例。

“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著为法。”

意思是五院部的人失火,火烧至了“木叶山”,《辽史·地理志》记载“木叶山,上建契丹始祖庙”,换句话说,就是火势蔓延到了皇陵,罪当处死,但辽圣宗却网开一面,杖刑之后,就把人释放了。

但这个仅仅是辽圣宗的个人行为,并不表示每位辽的皇帝都可以如此宽厚。《重熙条制》颁布后,至辽道宗又重新修订了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把趁火打劫的“二十贯”提升到了“五十贯”才处死,刑罚又宽松了点。

《刑法志》最后这样总结辽的刑罚,“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择……传曰:‘新国轻典’”,意思是要后世君王根据执政情况来选择使用,难怪辽要到中兴的时候,才有比较平和的法典。但是,纵观整个辽的政权,兄弟、夫妻、父子相残的事例几乎每代都在上演,内政不稳,刑罚自然不会宽仁。但也许正是这种严苛的法律致使辽国内乱不断。也无法实现“新国轻典”(新建立的国家,刑罚要从轻)。

《唐律疏议》中的火灾刑罚

编者按

很多人阅读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会觉得唐朝的法律有血有肉。以《唐律疏议》来说,比如除了规定“杀人者偿命”外,还对杀人的各种情形有区分,对各种环境下的杀人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再比如说“见火不救”之罪,也会根据不同的损失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是有血有肉的法律。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也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作为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刑罚的设置较为妥当,“为有唐一代预防和惩罚与火有关的犯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我们今天的消防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启迪。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我们在上一期提到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唐律》是中国法制史绕不开的话题。上期举了一个例子,提到了失火罪的罪刑相符,较之后的凌迟等酷刑“温和”得多。这期我们就选取《唐律疏议》中的几个例子来详细了解唐代的失火罪与放火罪,并且消除一个“误会”。

“十恶”中并无放火罪

俗话说“十恶不赦”,这“十恶”的确有所指。所谓十恶,首先要追述到《北齐律》,《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明确“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意思是说,犯了这十条重罪的人,不能减免刑罚。文中提到的“八议”是一种减免处罚的制度,指八种具有特权的人物,即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贤名的人)、议能(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对国家有功勋的人)、议贵(贵族)、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重罪十条”经过隋《开皇律》的继承和修改,被《唐律》所继承,并稍有改动,最终确定为“十恶”制度。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额犯罪,二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代,《宋刑统》的“十恶”也没有变。那为何有人会认为十恶有放火呢?可能是混淆了罪名和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因为现代人常把谋大逆或谋反与放火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看下面的几个例子。

“事实认识错误”只看结果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疋,流二千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结合疏议的意思,可以这样理解:故意烧毁官府仓廪和私人宅邸的,不论房间的大小,也不论财物损毁多少,都以(故意)放火罪论处,最低刑罚是徒刑三年。如果烧毁的或损失的物品达到了五匹的价值,就是流刑,要发配两千里。如果损失达到十匹,就处以绞刑。如果此次放火还导致人员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处以斩刑。

换句话说,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放火,并没有想杀人,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他主观上想象的,他该以放火罪论处还是以杀人罪论处呢?此处只是行为人对事情发生的结果产生了错误,并不影响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这也就是现代刑法理论中所说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果是现代法制理论,此处不需要讨论故意和过失,但是还是对认定的罪名进行讨论,究竟是按照主观的来认定,还是以客观结果来认定,还是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唐律》就没有那么复杂,还是以客观结果认定,并不考虑主观的认识,“以故杀伤论”。

我们看到此处通过财物损失的多寡来区别刑罚的轻重,还是非常“苛刻”的,烧毁十匹财物的结果与杀人的结果一样都是死,只是一个是绞刑,一个是斩刑。绞刑和斩刑属于“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死”的两等。也许对古人来说,身首异处更悲惨,所以绞刑较斩刑而言处罚力度轻一点。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疏】议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若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八〕仓库及掌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虽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与失火罪相比看“罪刑相符”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六〕绞;社,减一等。

【疏】议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准坐赃科之,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疋,合徒三年。若因失火有杀伤人者,〔七〕“减斗杀伤罪一等”,谓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

结合疏议的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在官府仓廪内失火的,徒刑两年,如果在宫殿内失火,徒刑三年,如果有财物损毁,就算盗窃类的犯罪,如损毁五十匹,徒刑三年。如果因失火导致有人受伤或死亡,根据斗杀伤罪减免一等来执行,如果是死亡,要流放三千里,如果是有人受伤,就徒刑三年。

同样的客观事实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差别那么大。比如犯罪地点同样是在官府仓廪,失火罪是徒刑两年,放火罪起刑是徒刑三年,而且故意的放火罪是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数量依次增加刑罚,到了十匹就是死刑,而失火罪最高的刑罚也就是徒刑三年。

此处又要提到“事实认识错误”了,失火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此处并不是完全按照客观结果来认定,而是将此类推为“斗伤杀”,同样的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类推非常合理,而且罪行也不重,最高刑罚是流刑三千里,比故意的死刑区分开,体现了罪刑相符的法治精神。

也许有读者要问了,怎么在故意放火中,没有提到“在宫内”或“庙”“社”,那是因为如果是故意在宫殿内放火,就属于“谋大逆”了。不是说“十恶”没有放火,怎么说又属于了?“谋大逆”是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此处可没有说具体什么行为,故意放火烧宫殿、宗庙或祭祀场所,当然属于破坏国家宗庙的“谋大逆”。我们说的是十恶并没有放火罪,但并不是排除了放火这种行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并不可能穷举。

新房解“毒”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人间四月芳菲尽,小区桃花始盛开。”小区的桃花开得正盛,这天下午,小王坐在值班室里隔着玻璃窗盯着绿化带里的桃树看出了神。李队长经过小王身边时,小王竟没察觉,此刻小王的心里正想着:这么好的天气,真应该找个时间去山清水秀桃花盛开的地方踏青春游。

看出小王的心不在焉,李队长便拍了一下他肩膀,训斥道:“怎么回事,最近上班老开小差,是不是犯春困啊?上班就要有上班的状态!快点,去巡一圈。”

小王不好意思地摸了摸后脑勺,整理了下衣服帽子,便去巡逻了。

“春暖花开,万物苏醒。”小王一边走着一边自言自语,走着走着碰到了准备搬家的张太太。小王上前询问了一下,想看看有没有需要他们和物业帮助配合的地方。张太太满心欢喜地告诉小王:“小王,我跟你说我买了一个新房子,面积比现在的这套大一倍,还是精装修的,这两天陆陆续续地在搬东西,我今天先把零散的搬过去。”小王和张太太说了几句便分开了。

小王兜了一圈回到值班室,跟李队长说起碰到张太太搬家的事。李队长说:“那天我碰到张太太也听她说了这件事,他们家就搬到了离我们小区两站地铁的地方,那个小区是新建的,环境很好,是一梯一户的大平层。”小王惊叹道:“那一定很贵吧!”李队长说:“那当然了,我有时上下班会路过那个小区,外观就很大气。”

随后几天,张太太一直忙着搬家的事情,偶尔也会碰到小王,两人打打招呼也细说。可是几周后,小王再次遇到张太太时,却看到她带着口罩,整个人病怏怏的,眼镜还有点红肿。小王便问道:“张太太,搬家搬得差不多了吧?最近是不是很忙啊?”

张太太回答道:“最近忙着搬家吃力得很,又过敏严重,也不知道是不是和新房子有关系,你看,我这脸上起了一些小红点,喉咙也不是很舒服。”

小王说:“新房子装修肯定多多少少有些有害物质,要晾几个月才能入住,一定要通风啊。其实最好请专业机构检测一下,如果指数超标还是再搬回来住段时间吧。”

张太太说:“没错啊!我这两天已经住回老房子了,还好当初搬家没有一股脑全搬进去,现在两头都能住住,只是这样的情况让人真是烦心!”

小王劝道:“装修材料还是很有讲究的,你们应该挑选环保材料。” 

张太太解释道:“这个房子我们买来就是精装修的,哪里还需要装修,总价那么贵,我们都以为装修肯定没有问题,谁知道现在根本住不了人。”

在一旁的李队长听到他们的对话,不由地凑上前来仔细寻问了:“你是说这房子买来就带装修?难道这些装修都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张太太说:“我一直认为大开发商的房子,装修应该没有问题的,是不是我自己的体质问题。我先生虽然没有我过敏严重,但也是觉得喉咙不舒服。儿子已经送到爷爷奶奶家去住了。所以我郁闷啊,新房子买好了不能住。我昨天去问过去除甲醛的费用,我们面积那么大,全屋做完估计要9万多。”

李队长说:“我认为开发商有很大的责任啊!你们有没有跟开发商交涉过?或者同期的买房者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

张太太说:“他们说他们在交房的时候都做过相应检测,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都已经接收房屋并且实际入住过了,所以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小王听了义愤填膺地说:“他们居然说房子没问题?李哥,这样的事情你有没有碰到过,赶紧给出出主意。”

李队长说:“这事情我自己没碰到过,不过还真听朋友聊过类似的事情,要不张太太你方便时把买房合同拿过来,我们一起研究下?”。

“好的呀,谢谢你噢李队长,我这就回去拿。” 

没一会儿,张太太拿着合同书来到了值班室。李队长仔细看了合同中关于装修和违约部分的约定,发现里面有这么几个条款:“装修完毕后,开发商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或装修瑕疵,由开发商负责交房后修复、整改,不影响房屋交付”。

 “这两个条款应该是有用的,因为开发商即使交房了,也要确保装修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是说就算你接收了房屋,不等于开发商就免除了所有责任。另外,即使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开发商也要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标准,除了问题还是要负责的。不过首先你需要证明甲醛的确超标了,我建议你先委托专业机构做一个检测,拿着检测数据去找开发商整改或者赔偿”。

张太太疑惑地问李队长:“当初交房时,开发商是做过甲醛检测的,没有任何问题,我才签署了交房确认书并搬家入驻,我现在再去检测还有意义吗?”

小王插嘴说:“张太太,这个我知道的,当初我们岗位培训的时候曾经讲到过,装修后甲醛的释放是有温度要求的,在天气冷的时候甲醛是释放不出来的,现在天气转暖了,有可能甲醛就挥发了,所以你这两天尽快再去检测一下吧!”

“是的,而且你是没有买新家具,基本都是从现在的房子搬家具过去,所以也不存在家具里甲醛挥发的问题,所以如果你确定非常不舒服,还是建议先检测,有了检测报告找开发商负责就有依据了。”李队长补充道。

听李队长这么说,张太太回去和家人商量后,第二天便请了专业机构上门检测。测试结果显示,新房的室内空气质量果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拿到检测报告后,张太太又跑过来找李队长和小王,想问问现在取得相关证据后,还能否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办法。

李队长建议张太太先行与开发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委托律师根据权威的检测报告、买卖合同等,向对方发律师函,如果对方还是不理不睬的,张太太可以据此依法起诉。而且一般出现这些问题,开发商会要求进行装修的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不会不处理给自己找官司的。

果然,开发商在看到第二次检测报告后,主动联系了张太太,承担了去除甲醛的费用,并给予了张太太一定的补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条释义:

张太太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已付清全款,开发商理应向张太太交付符合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系争房屋经鉴定室内空气质量甲醛超标,不符合规范要求,即便张太太已经接收房屋,鉴于系争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应当确保房屋符合质量要求,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甲醛超标的情况,并承担消除费用。此外由于装修质量问题导致张太太无法使用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隔离桩,堵住了谁?

畅通的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消防通道被占似乎是个屡禁不绝的问题。在火灾之时,堵住消防通道可能就是堵住了生命之路。

(栏目编辑:钟 琳,插图:何忆雯)

案例回顾

今年2月23日晚,四川成都一小区火光冲天,发现火情的居民迅速拨打119求救,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可消防车开进小区时,却被现场消防通道上的几根警示隔离桩堵在了楼道外。等了约10分钟后,都没有工作人员打开隔离桩,消防人员无奈破坏了隔离桩才进去,因为10分钟之差,发生火灾的房屋火势不受控制。

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本想是为了防止车辆乱停,没想堵住了消防车。在这场救援中,消防通道上设置的隔离桩成了焦点。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消防通道上确实设置了隔离桩,不过是隔离桩是活动的,可以取走,当晚情况紧急,消防人员直接用消防斧进行了破拆。此外,现场的居民表示,不仅是隔离桩,消防通道上停着的小车也一度造成了消防车通行困难。对此,物业人员表示,居民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也采取过贴条子、锁车,甚至拖车等措施,但都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设置隔离桩也是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采取的无奈之举。

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员表示,通往起火房屋的侧面通道是否属于消防通道,需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图确认,消防通道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并非所有有出口的道路都叫消防车通道,有的通道设置有门,旁边都必须配备保安室,保证能够及时打开,如果设置了固定障碍物,阻碍救援便涉嫌违法。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网友认为,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实属无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更多人认为小区物业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的行为阻碍了救援,应该构成违法。那么消防通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消防通道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的关键在于,设置隔离桩是否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各类私家车停占的情况,如果小区物业是出于保障消防通道不被占用或堵塞而设立隔离桩的话,是正当合理的,因为物业有保障消防通道顺畅的义务。一旦私家车停占用消防通道,在出现事故时会导致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过,私家车主和物业公司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隔离桩的设立一定程度解决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隔离桩的设立就不存在问题。因为前文说了,隔离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消防通道的顺畅,如果隔离桩本身就会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那么可能因此而涉嫌违法。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设立可移动的隔离桩并在周围配备保安室,一来可以避免私家车占用车位,二来也可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是第一时间移动隔离桩,避免造成影响。

不同小区的情况不同,小区内设路障是否会违反消防相关规定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车辆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顺畅,设置可移动的隔离桩阻止私家车驶入,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可以及时搬离隔离桩,保障消防车通过,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物业出于其他原因考虑设立了隔离桩又无法移动,这就可能涉嫌违法。另外,提醒物业公司和小区各位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需要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有人都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但很多时候大家缺乏正确的认知,只有在问题真正的发生时才会发现有一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社区检查常态化,防患未然重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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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的使用、日常管理,及占用消防通道应处于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律师简介:

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

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相关规定,本刊曾在以往的栏目中做过详细解读。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的细化和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归属到同一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字相似,但涉及的领域各有侧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配合“住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自200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到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9月,人社部及国务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并罕见地使用了“重磅”作标题。此次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项,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初级注安师首次纳入考试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新的《制度规定》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还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满足“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注安师考试仍为4个科目

以后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但调整了具体的科目名称,将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另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也有三大变化,一是提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道,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制度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从《考试实施办法》还能看出,此次修订还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比如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就可以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出租出借证书将受处罚

此外,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还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比如要求注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推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自《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