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三十二)与伊朗失之交臂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凌晨,保安小王坐在值班室的沙发上眯着眼睛打盹,连续两天的夜班让他着实有点疲惫。眯着眯着一转眼醒来时,天已经蒙蒙亮,小王一个激灵起来,再一看表,刚刚早上5 点,街上行人十分稀少,只有早起锻炼的人们悠悠走着。
小王站起来伸伸手踢踢腿动动筋骨,又走出值班室呼吸了几口新鲜空气,心想着再有一次例行巡逻就可以换班好好休息了。
一抬头,小王正好看到小区里的孟先生和孟太太拖着两个行李箱裹紧外套走进小区。小王上前打个招呼:“孟先生孟太太,一大早这是坐红眼航班旅行回来啊?
看你们这两个大箱子,一定是满载而归咯。”不成想孟先生垂头丧气地说:“别提了!我们是没有去成!机场熬了一夜,刚刚打车回来!”小王诧异道:“怎么会没去成,航班取消了?”孟太太接口说:“不是,哎,我改天再跟你说吧,今天凌晨的航班,本来想早点去办出境手续再逛逛免税店,所以昨晚8 点不到就到了机场,结果在机场里折腾到现在啥结果都没有,累都累死了,我们先回家休息休息。”小王说:“你们赶快回去吧,改天再聊。”
之后的几天,小王一直没碰上孟先生,搞不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直到这天快下班的时候,正巧看到要回家的孟先生。小王赶紧问道:“孟先生,上次到底是怎么回事啊?这两天我一直想问你呢。”孟先生站到小王身边,叹了口气说:“哎,本来是挺开心的事,我和我太太今年结婚第七年啦,我们想以旅行的方式好好庆祝一下‘七年之痒’,想着去一些特别点的地方,我们相中了一个‘伊朗10 天12 晚探秘深度游’项目,还是知名旅行社推出的。我们俩就在网上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全额付款,约定行程费用总计是2 万多块钱。
“所有的手续都是按旅行社出境旅游的要求办的,填写中国公民赴伊朗旅游个人资料表,把相关材料提交给旅行社委托办理出国签证……自己准备的材料齐全,又是团体旅游签,想着两人的签证肯定能没问题,那天还特地很早到了机场。
“谁能想到,我太太的签证竟然会被拒签!我们俩当时都蒙了,消息来得太突然,又是临近出发才告诉我们的,还自我安慰说可能搞错了,结果赶到机场才发现拒签是真的。我太太当时急得眼泪夺眶而出,我们的七周年纪念就这么泡汤了。
我太太去不了,我当然也不可能一个人继续这趟纪念游,只好都不去。”
事情真够气人的,小王听后直替孟先生委屈,孟先生拉住他说:“更气人的还在后面。这两天我去旅行社协商怎么解决这事儿啦,结果找到旅行社协商退还团费时,他们却不肯给我退。反复沟通都没有结果,我们都觉得这事儿的责任完全在于旅行社,旅行社在出发当天才告知我太太她无法出行,造成我们俩很被动,完全没有时间了解情况,或许补充材料、更换目的地也是可以的,所以旅行社应当为这件事承担全部责任,不是吗?”
小王说:“当然啦!签证没通过他们也不提前说,退团还不给你们退,孟先生你还是打消费者维权热线吧!曝光这家无良的旅行社。”
孟先生冷静地说道:“小王,我总觉得这事有猫腻,为何我和我太太一同递送的材料,材料的内容也几乎一样,我的材料通过审核了,可她却遭到拒签?这个问题我怎么也想不通。”
小王说:“那旅行社对这件事给出合理解释了吗?”
孟先生说:“没有,他们就跟我说拒签没有什么道理可言,全看签证官的心情,我觉得这个讲法太不靠谱了。”
小王说:“你还是应该去旅行社,问他们要相应的凭证,包括再看看当初合同的具体条款,有没有写到拒签后如何处理。”
孟先生听了小王的话,第二天又去了一趟旅行社。这一次旅行社拿出了当时申请签证的材料,细心的孟先生发现他太太签证申请提交的时间足足比自己的申请时间晚了一个月,所以才导致临近出行才知道被拒签的结果。但是对于这一点,旅行社认为自己在孟太太被拒签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因为他们也是当天才得知签证出现问题的,并没有违约。而孟先生明明可以一人出行却自愿放弃,所以不同意退还孟先生的旅游费用。
孟先生回来后找小王诉苦,正巧在办公室值班的李队长听两人说起这件事,拍了拍孟先生的肩膀,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啊,因旅行社迟延申请签证导致你太太的签证被拒,在得知被拒签后,也没有时间去争取解决问题或调整旅行计划,因此旅行社应对合同无法履行后你太太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旅行社说你可以单独出行但自愿放弃一事,就更讲不通了,你们是夫妻关系,共同出行是这次报团旅游的主要目的,现在你太太无法出行,自然你们和旅行社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因此旅行社拒绝退还你的旅游费用是不合理的。”
“那我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有的钱咯?”孟先生问。“这个还是要分情况的,旅行社的过错在于提交签证申请的时间太晚,导致发生拒签的情况后你们无法做出调整,只好放弃行程,所以团费、机票等可以要求退。但是领事馆拒签的原因则不是旅行社造成的,的确可能存在各种因素,考虑到出国签证办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于已经发生的申请签证费用,恐怕难以要求退还。”李队长分析道。
孟先生听了这番话又燃起了信心,“好的呀,这回我都搞明白了,我这就去找旅行社,如果他们不退团费的话,我就再来找你,到时候李队长你得帮我找你的律师朋友帮忙,我可是要和他们打官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释义:

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孟先生和孟太太同时提交了签证材料,但是孟太太的申请材料晚提交了一个月,从这点可以看到旅行社没有及时提交签证资料,从而导致发生拒签的情况下孟先生夫妇无法及时做出调整,也从而导致了无法出行的各项损失。
因此,不能办出签证虽无法认为是旅行社的过错,但延迟提交签证申请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则是旅行社的过错,应当赔偿。
此外由于出行的目的是夫妻同行,一人无法出行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孟先生要求退还两人费用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烟花爆竹管控再添春色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3日

当吃掉碗里最后一颗汤圆,一家人其乐融融地过完元宵节,狗年春节的“余额”就算彻底归零了。这几年,随着环保、安全等多重考虑,无论是“前春节”“后春节”时代乃至全年常态,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始终高歌猛进,力度持续。在各地“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倡议下,我们越来越适应一个没有烟花爆竹的清新春节。
但是,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相对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丝毫不容乐观。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20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本期将着重挑选几则进行分析。

人员要求——精确到岗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事故,就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 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这些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他们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2011 年广西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事故,正是由于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的悲剧。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早在《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就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定员做出了明确规定。
超定员作业人员密集,且与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相生相伴,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0 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 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设施设备——明确使用标准

“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是因为该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容易殃及周边建筑物乃至全厂甚至厂外的工厂、村庄等,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0 年黑龙江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事故,就是由于安全距离不足,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木制品企业着火,造成34 人死亡、3 人失踪、152 人受伤。因此,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内外部安全距离的可能变化,严防安全距离不足,通过不断修缮,确保防护屏障完备有效。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物质,雷电和静电引发的电火花均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应确保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相反,若这些设施未能发挥防护作用,就可能导致雷击、静电引发的烟花爆竹事故发生。2013 年江西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事故,就是因雷击引发仓库爆炸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45 人受伤,总仓库区13 座库房全部毁坏。
“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 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围墙、分区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改变各分区用途,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6 年江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20”事故,企业在危险品生产区设置员工宿舍,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3 人受伤。

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环节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须严管严控。对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就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如2015 年河北邢台市“7·12”重大事故,非法生产组织者租用废弃的制衣车间非法组织生产双响时发生爆炸,造成22 人死亡惨剧。
“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将部分工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经营,造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再加上超员、超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6 年河南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事故,企业违法将闲置的库房出租给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并违法提供生产原材料,造成10 人死亡、7 人重伤。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摩擦、撞击、明火等均可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燃烧,并产生大量的浓烟。
若将零售场所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居住场所,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2015 年浙江省和2017 年湖南省发生的两起事故中,零售场所均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共造成11 人死亡。因此,《消防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判定标准》的实施将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再添生命力。

《判定标准》规定的20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法律资讯(2018年3期)

企业境外投资更加便利

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明确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部分时限要求等措施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同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对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国家发改委等 3 部门联合印发《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自今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此后,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水的产品,从而激励制造商和零售商生产、销售节水产品,引领节水技术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用水产品整体质量,规范节水产业市场,促进节约用水。

职业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报酬

教育部等 6 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自今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校企双方可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栏目编辑:谭婧)

上古时代“权力更迭”背后的神权和礼法

编者按
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之初,法律也随之产生。自夏至清,权力一直是法律产生的温床,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时代的传承性。这一期,请跟随我们回到我国法律起源的时刻,去感受血缘社会中用神权做后盾,以超越祭祀的范围来建立新行为规范的做法。这种法出于礼的微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特有的“温情+残忍”的法律制度与观念。

张鑫烨/ 文

很多法制史的专家对法的起源有很多种说法,比如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等。我国的法律当然也脱离不了发展规律的一些共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古代法律与西方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礼”。我们至今都会说:法不外乎人情、法外开恩等,这其中就包含着社会道德、社会伦理等。上世纪30 年代,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提到,中国大部分的法典都是模仿大陆法系的形式和内容,但一般民众仍然抱持着几千年来沿袭的法律思想,这是贯通整个中华法系的“总枢纽”,可以用“礼”来概括。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仅仅是指礼仪、道德,还包含了自然演化的人类所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可以说“礼”是通过神化、习惯化、自然化,使一些约束普通民众的“行为规范”上升为一种统治者的意志,追溯到上古时期,我国先民对自然充满了敬畏,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自然会有一些神化的成分。
商代所谓的“有殷受天命”,就是借神的说辞来宣示统治的合法性,这个说法也延续了整个封建社会。我们都知道夺权者都可以说“受天命”,那继承者呢?或者谁才是合法的继承者?这时候,所谓的“礼”与“法”在多年的“宫斗与夺权”中终于实现了一个平衡。
来看《史记·殷本纪》中的记载: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祖己嘉武丁之以祥雉为德,立其庙为高宗,遂作《高宗肜日》及《训》。
帝祖庚崩,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淫乱,殷复衰。
帝甲崩,子帝廪辛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帝庚丁崩,子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
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
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卬而射之,命曰“射天”。武乙猎於河渭之间,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
帝太丁崩,子帝乙立。帝乙立,殷益衰。
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雷击身亡与“天火”:背后的神权思想

这是个关于权力更迭的故事,其中还包含了一个类似“遭雷劈”的安全事故。武乙在记录中是个无德无道的人,虽然他在黄河与渭河之间打猎时遭到雷暴天气,不幸被雷所伤,最后不治身亡,这也许仅仅是一起意外,但古人为了渲染神的力量,在之前要加上他“亵渎”天的罪状,如悬挂装满血的皮革袋子,然后仰面向其射箭,并称为“射天”。有了这个大逆不道的行为的铺垫,他“遭雷劈”的这起事故似乎就成了一种报应。
也许是因为古人还不了解雷暴天气的原理,而且打雷又伴随着天气的异常,故而认为这是天神对人的一种惩罚,并将这种雷击着火、雷击触电身亡的现象归因为上天的惩罚。在《隋唐英雄传》中还有李元霸对天不敬,用巨锤指天,最后被雷劈身亡的故事。其实这可能是因为锤子导电,导致了李元霸触电身亡。
在古代,因雷击而着火被称为“天火”,皆因此类火灾无法预测又无法预防,中国古代建筑及施工还没有避雷的方法,虽然有一些学者认为屋檐上的鸱吻就是起到了避雷的效果,因为有些吻兽的舌头有金属的物质,但这些推论并没有得到证实。
《封神榜》中就有西伯侯姬昌占卜太庙着火,致使商纣王不敢妄杀姬昌的故事。因为缺乏必要的避雷方法,不仅是上古时期,明清甚至民国时期,建筑物被雷击中着火的事故也时有发生。比如最严重的一次是明嘉靖三十六年的北京,奉天殿遭雷击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华盖殿、谨身殿,三大殿连同前面的文楼、武楼、奉天门、午门及两侧廊厅朝房俱被焚毁。

“子凭母贵”与继承:礼法的平衡

商朝时期,兄弟是可以继承王位的,祖庚死后其弟祖甲继位,廪辛死后弟弟庚丁继位。其实商朝前期,兄弟继位的情况更普遍,商的开国君主成汤死后,传位给了他的弟弟外丙,外丙死后又传位给了他的弟弟仲壬,这种兄弟之间的传位其实导致了兄弟之间争夺帝位的斗争,据史料记载,商朝初期出现过长达九世的夺位的混战,除了兄弟之间还有兄弟与嫡子之间的斗争。
法律要有确定性,才能持续地稳定地被执行,并延续下去。权力的更迭、王位的继承是王朝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必然也是古代法律制度首先关注的对象。这种又可以传子又可以传弟的继承制度,实在不利于稳定。据研究,直至商朝中期,帝位的继承开始以传子为主,我们从上述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基本上从庚丁开始,就是用传子的方式继承王位。
那问题又来了,究竟是传给哪个儿子呢?虽然后世有“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但是如果嫡子并不是长子呢?
该文献中的这段话给了我们一个答案:“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这句话是说乙的长子是微子启,但他的母亲地位比较低下,也许是妾,那微子启即使作为长子,也不能继位。小儿子辛的母亲是正妻,那辛就是储君。在《吕氏春秋·当务》中有记载说,当时帝乙想立启,但是遭到了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注意太史是“据法而争”的,可见当时已经有“法”了,这里的法是条例和规则的意思,就是说传子或立嫡子已经成为了一种继承制度。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是“立嗣以嫡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这样的制度是不是有点不符合我们看过的一些宫斗剧或者不符合我们想象中的选贤举能的继承制度。但这其实是把家族权力继承的“礼”与国家权力继承结合在一起,上升为国家权力交替的“法”,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内耗和斗争,这种制度延续了数千年,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政权的稳定。

(栏目编辑:谭婧。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领取稿酬。)

船舶碰撞起火的损害赔偿

张鑫烨/ 文

2018 年1 月6 日,巴拿马籍油船“桑吉”轮与香港籍散货船“长峰水晶”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 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桑吉”轮全船失火。公开信息显示,“桑吉”轮载凝析油约13.6 万吨。“桑吉”轮隶属伊朗光辉海运有限公司,船长274 米,由伊朗驶往韩国,船上32 人,其中伊朗籍30 人,孟加拉国籍2 人,事发后处于失联状态。“长峰水晶”轮上21 人逃生时被过往渔船救起,后靠泊浙江舟山港,船员均得到救助并妥善安置。截至14 日,“桑吉”轮船体仍在燃烧,船上火势仍然没有明显的减弱,16 时许,船体沉没。
这是最近的一起较大的火灾事故,虽然事故的描述很简单:两船相撞发生火灾,但是笔者预计后续的处理一点都不简单,首先是涉外的海事关系,其次涉及船舶碰撞侵权的问题,最后还有海洋污染的赔偿问题。之前已经介绍过《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免责的内容,这次就结合这个热点事故,介绍一下其他的内容。

船舶碰撞侵权:从事故地点看适用

如果事故救援告一段落后,该碰撞事故的侵权诉讼就要上演了,“桑吉”轮和“长峰水晶”号受到了如此大的重创,除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外,船舶碰撞的责任究竟在谁一方、侵权一方的赔偿是多少、该向哪里起诉等问题都会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我们仅从目前新闻披露的内容来看这个关系。
根据《海商法》第273 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使用船旗国法律。
此次事件的管辖还是比较简单,适用于侵权行为法律,也就是适用于我国的《海商法》。不同国籍的船舶只有在公海上发生碰撞才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这话有点拗口,什么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假设,这两船是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事故,两船被拉到了日本某港口停泊休整,一艘船的船长觉得日本的法律对自己比较有利,就可以在日本的海事法院告诉,如果日本的海事法院受理了,那这起事故的处理就遵循日本海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海的概念,常用但并不为人熟知

在这条中有个“公海”的概念,很多读者也许会说就是我国的领海以外的区域。其实笔者还是去查了一下法律法规后才开始动笔的,因为脑海中以前考试的时候背过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概念,好久没有复习了,真不敢确定,公海的确切概念是什么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概念,以领海基线为准向外延伸(含)12 海里的范围就是“领海”;
领海以外,向外再延伸12 海里,这部分区域是“毗连区”;从领海以外,从基线起向外延伸200 海里(扣除领海部分)的范围被称为“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才是公海。
我国在199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对领海和毗连区作了相关规定。这样看,“长江口以东160 海里”无论领海基线是如何划定的,这个区域不属于公海的范围。

赔偿的顺序:船舶优先权

之前有一期提到过海运的“火灾免责”,《海商法》是这样表述的:“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对因承运人过失而造成的火灾都不可以免责。两船相撞无外乎驾驶操作或管理失误,双方或一方要完全免责是不太可能的。但双方在责任大小、性质等方面有争议。
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还集中在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上,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据介绍,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从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按其过错程度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在一个船舶碰撞案件中,往往先由双方对碰撞责任进行辩论,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赔偿的事宜。在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双方船舶都需要按自身的过错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身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同时也需要根据过失来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们对如何认定责任或赔偿金额就无法详细描述了,但赔偿涉及一个赔偿顺序,谁能优先获得赔偿还与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船舶优先权”有关。
根据《海商法》第22 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换句话说,就是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此次碰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金或抚恤金、我国东海救助局救援所付出的各种款项、停泊港口的港务费等只要提出了优先受偿,就都可以优先获得清偿。
这也是保护“弱势群体”和规范国际航运秩序,毕竟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中,船员也是“受害者”,救助的各国海事部门也需要收取正常合理的费用。

保险的门道:看清被保险人

海运风险高,买卖双方都会对货物进行保险。我们知道国际货物保险依据风险和损失来确立险别,根据险别有诸如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等险种。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等。照目前的情形看,“桑吉”轮上所有的货物都会被烧毁,那就属于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损失。
上述我们说的是对货物的保险,那船舶的价值也很大,受损了该怎么办?关于船舶碰撞的保险条款,我们主要根据《船舶保险条款》(PICC05), 该保险的标的是船舶,也就是说这个保险的对象是包括了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锁具、燃料和物料。这次“桑吉”轮燃烧时间那么长,受损严重,直至沉没,只要有了保险,是不是就可以完全获赔了?那也未必,还要注意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该条款中的“一切险”提到“碰撞责任”是这样描述的:“本保险责任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漂浮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同时,还指出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物品……”
说到这里,读者有没有发现,现在是说到了两种保险条款:一个保货物,这个一般是买卖双方会购买的;另一个保船舶的,这个一般是承运人会购买的保险。那人员呢?那当然是船东要为船员购买人身保险了。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一下海洋污染的问题,此次火灾可能造成十几万吨的凝析油泄漏,燃烧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国际上,1975 年生效了《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在1980 年就加入了该公约。我国在1999 年就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2010 年制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不知道此次事故是否会对事故发生的船舶所有人提起关于污染的损害赔偿。

民法讲座(三十一)
“宠物猴”是宠物吗?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保安小王在小区当班已经好几年了,绝对是资深年轻员工,对业主和小区的情况都十分了解,业主们也都把他当成小区的“大内总管”,碰到些什么事,第一个想到的总是小王,热心肠的小王也乐于帮他们解决问题。
这一天,张女士出来遛狗,碰到正在执勤的小王,两人还颇有点渊源。以前张女士遛狗时不爱牵狗绳,每次被小王看到,总要唠叨她几句,久而久之,张女士便养成了良好的遛狗习惯:牵好狗绳,用废纸清理狗狗粪便,手里还会带瓶水,在狗狗尿完尿的地方,洒点水进行清理。渐渐地,小区内其他养狗的业主,也纷纷仿效,小区的宠物治理状态非常良好,张女士认为这些都应该归功于小王不辞辛苦的巡逻和督促。
这不,张女士看到小王正在值班,就牵着狗狗上前打招呼:“小王,今年天气特别冷,为了出来遛我们家宝宝我都把自己裹成了熊,我们家宝宝出来都要穿厚衣服了,你们值班的时候也要多穿点,保护身体噢!”
“我们的制服又厚又防风,而且我年轻,火力壮着呢。你们家宝宝穿的这件超人的衣服还是蛮可爱的嘞。”小王呵呵笑道。
张女士听小王说着便掏出了手机:“说到可爱,我给你看个更可爱的,最近微博和朋友圈上很火的宠物猴,非常可爱。”说着,张女士脱掉手套翻开微信找到宠物猴的视频,播放给小王看,只见视频中的袖珍小猴子自己抱着奶瓶喝奶,淘气时还会跟其他小动物争抢食物,睡着时更是俏皮可爱,握着主人的手指,主人对于他而言,已俨然是位“猴妈妈”。
“可爱吧,我也想养一只,这可比养个青蛙儿子有趣多了,我又不稀罕那些明信片。”说着,张女士也咯咯笑了起来。
小王诧异地说:“现在除了养猫养狗养蜘蛛养蜥蜴,还能养猴子啊?”
张女士说:“对啊,我儿子特别喜欢小动物,我们家已经有一只狗、一只猫和一对娇凤,我们想再养一只小猴子,这猴子可比狗狗聪明得多呢,也比猫猫要听话,肯定特别好玩!”
小王好奇道:“这可得花不少钱吧?”
张女士说:“朋友推了个微信给我,说是专门卖这种猴子的,加了后聊了聊, 价格还行,也就2000 块左右。”
小王问道:“这到底是什么品种?”
“这个我倒是说不清,大家都说是宠物猴,反正是种长不大的袖珍猴,现在养的人可多呢!”
小王应和道:“是挺可爱的,但是小猴子长大了,满房间地爬高爬低,会有安全隐患吧,可能还会跑出去,对你们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你要想清楚了。”
张女士坚定地说:“既然选择养,它就是条生命,我们肯定要尽心照顾好的,我们也不是第一次养宠物了,没问题的,就是多张嘴吃饭,家里的宝宝们也多个伴儿。”
看张女士这么执意,小王便不再多说什么,两人继续聊了几句就分开了。可小王一直想着这宠物猴的事情:这小猴子到底是什么品种,到底适不适合养在家里,会不会和其他动物产生冲突,要是小区里的宠物们在遛弯的时候闹起来可该怎么办?好不容易等到下班,小王赶紧上网查个清楚。
不查不要紧,这一看小王才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按网络上的信息,目前市场上的宠物猴大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绒猴,第二种就是张女士所说的袖珍石猴。绒猴生产地在南美洲,分布于云南和广西南部,多分布于东南亚,体型较小而行动迟缓,是较低等的猴类,体长28 厘米~ 38厘米。两只小耳朵隐藏于毛茸茸的圆脑袋中,眼圆而大,这种猴长大后身高仅10 厘米~ 12 厘米,重80 克~ 100 克,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袖珍石猴产于日本,其实就是猕猴,性格活泼,好攻击人,是猴类中长相和生活习性与人类最接近的品种,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有的灵长类都归入附录Ⅰ和附录Ⅱ上。也就是说,无论这种猴子是何种猴类,是否为野生,其原产地是否在中国,其地位都等同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一般家庭都不具备猴类饲养条件,网络卖家也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驯养繁殖许可
证》。私自贩卖、交易猴类不但违法,而且如保护级别较高、数量较多,则触犯了刑法。
查清楚这些内容后,小王赶紧跑到5 号楼找张女士。
小王火急火燎的,可没想到张女士却不以为然:“这么多人养,怎么可能违法呢?这些猴子本身就是宠物。”
小王有点着急地解释道:“这些人还能养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来得及查处。他们之所以通过微信个别卖,而不是开设网点公开卖,就说明他们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呀,你非要等到事态严重了才明白法律的意思吗?”
张女士不耐烦地给他看了微信里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只要你选中了宠物猴,付款后当日即可发货。”微信中,对方信誓旦旦地承诺。
张女士说:“你再看他的朋友圈,里面那么多实拍的小猴子的照片,要是违法的话他怎么敢这么公开地发图片呢?”
小王仔细看了看,发现这些视频和照片大多模糊不清,且都是转载的。小王说:“还有种可能性,这就是个骗子!

这些照片根本不是他拍的,有好些照片我在网上搜索的时候都看到过了。”

张女士似乎被小猴子的可爱冲昏了头脑,还是不相信有假。小王很无奈,打开手机网页搜索关于买卖宠物猴的新闻。大量“违法”“骗局”“民警提示”等字样映入眼帘。

其中一个案例跟张女士遇到的情形一样,骗子在受害者付款后,谎称发货了,之后用微信发来宠物猴被机场扣押的截图,并称“宠物猴被机场扣押,需交6000 元的保证金”。
许多受害者要猴心切,便将保证金交给了骗子,不久骗子手机关机,且将微信号拉黑……
小王说:“骗子网上虚设宠物图片或宠物小视频为诱饵,再以交定金、保证金等名义诱使购买者上钩,可是骗过不少人,这样的新闻太多了,不管是何种猴类动物,都是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买卖或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猴类不仅对人有攻击性,还带有不同程度的病菌,可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张姐,你不为自己考虑,也应该要为家里的孩子和老人考虑啊,万一跑出去伤了别人麻烦就更大了!”
听小王说了这么多,张女士这下幡然醒悟,彻底打消了饲养宠物猴的想法,立马将骗子的微信号拉黑了。张女士也不好意思地说道:“我是看到这么可爱的小家伙,一时糊涂了,还好有你及时提醒啊!”

法条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

法条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所有灵长类动物至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才可以人工驯养,否则就是受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购买野生动物,即使是买来作为自己的宠物,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在选择非常见的宠物时,要充分了解动物的来源是否合法。

(栏目编辑:钟韵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