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当政治责任 打好防汛抗旱硬仗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发布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自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出现14次区域性强降雨过程。截至6月10日,有22个省份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广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份受灾较重。全国洪涝受灾人口675万人,比近5年均值少48%,全国多方消防救援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抗洪救援。据统计,仅5月26日0时至6月12日24时,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共参加抗洪抢险救援800余次,出动指战员8100余人次,出动舟艇970余艘次,疏散营救被困群众16232人,抢救财产10.14亿元,保护财产10.3亿元。

面对全国已进入主汛期的情况,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如何?防汛备汛准备工作做得怎样?面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极端气候,将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近日印发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中给出方案。

为什么要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旱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治水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是由我国水旱灾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巨大。多年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在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口死亡和经济损失均超过70%,是我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影响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应对重特大洪涝干旱和台风灾害方面,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抗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

多年的防灾减灾实践证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很成功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和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下,先后取得了1998年特大洪水、2010年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2013年黑龙江大洪水、2016年长江中下游大洪水和太湖超历史洪水斗争的重大胜利,战胜了多次超强台风和特大干旱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

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媒体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哪些人担任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我国水旱灾害反常性、不可预见性凸显,常常多灾并发、重灾频发。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我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

对此,《通报》就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2019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均由省级干部领衔,31个省市区的省级责任人名单中包含正省级1名、副省级31名。另有新疆建设兵团司令员、副司令员各一名。

为应对防汛抗旱形势,今后还将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加强决堤、溃坝、山洪、城市内涝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排查。此外,还将针对重点部位、重要工程、重大险情,提前预置救援力量,细化救援方案,强化实战练兵,全力抗洪抢险。针对山洪灾害、水库安全,官方都已做了专门部署。在预测灾害可能比较严重的地区,已预置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提前安排部署抢险救灾物资。下一步,国家防总将根据今年预测做进一步安排部署,特别是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加强协调联动。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具体有哪些规定?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国家防总多次修订和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防总职能整合纳入应急管理部后,国家防总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对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职责的修订进行多次研究、指导和组织。

根据近日印发的《职责》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政策,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等,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

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健全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明确承担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方案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导致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应对方案预案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要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台风特点,提前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汛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部等参加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旱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引水、输水、调水、运水、打井、人工增雨等抗旱减灾行动。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

2019年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如何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都要组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2019年汛前准备工作为例,国家防总组织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防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7个工作组对全国七大江河的部分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同时,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防总统一部署,分别组织开展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国家防总成员单位都开展了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汛前准备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防汛系统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在近期南方地区防汛抗洪救灾中,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身先士卒,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不畏艰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营救和疏散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也组织开展了汛前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还针对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培训,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演练,为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还积极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努力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的准备;强化落实专业和社会抢险力量,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今后防汛抗旱工作中,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将被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通过一系列多措并举,打好打赢防汛抗旱这场硬仗。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一系列推进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的组合拳全面施为,应急管理部等多个中央部门会同多地政府都在加速完善防灾减灾机制。与此同时,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也已列入今年改革任务。四十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为防灾减灾提供了厚实的国力后盾和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调整成为防灾减灾的强大动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安全是第一要务,提升应急能力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由此,在全面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防灾减灾体现出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重要的意义。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项重点任务,部署应急信息管理重要资源

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指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这些都是应急管理重要的基础资源,是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应急基础信息仍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容易导致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不利于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的高效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方应急基础信息资源,推进共享共用,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风险和隐患信息全面接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自然灾害防治领域覆盖各灾种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二是灾害事故信息限时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分级分类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应急基础信息统一发布管理。《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依托“智慧中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支撑应急管理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感知网络,将安全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基础数据、共享数据、感知数据接入、汇聚,形成全国应急管理数据资源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实现安全态势智能感知、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全面提升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业务链应用支撑能力。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管理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全面接入风险和隐患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二是通过限时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

三是通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建立新型应急管理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明确义务责任,推进企业和政府部门切实执行

在《通知》的执行层面,对企业来说,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各行业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实时监测数据、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感知设备获取的数据等,同时,企业应当对接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坚决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

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支撑,应当打消“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在接入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与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接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科学研判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安全,严防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项措施,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从总体来看,《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网上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法律资讯(2019年06期)

新公务员法为“人民公仆”精准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共享单车押金不再“退款难”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用户资金收取方面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按照现行办法,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废钢铁回炉冶炼,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新《办法》则明确,“五大总成”可以通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此外,新《办法》还包括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不再参照废旧金属计价等。

绿色产品有了“身份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证券基金联手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64条,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明确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五是明确相应处罚措施。

专利代理师的“门槛”变低了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8年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作为配套部门规章,《办法》随之对考试报名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参加考试门槛。

摩托车也可以“全国通检”了

公安机关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其中包括驾驶考试等5类业务“异地通办”和车辆抵押登记等5项服务“便捷快办”。这些新举措将于今年6月1日起推行。驾驶考试、车辆登记检验5类业务可“异地通办”。1.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2.分科目考试异地可办;3.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4.车辆转籍异地可办;5.摩托车检验“全国通检”。

上海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新起草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简称《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进行了调整完善,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内容包括调整预警信号种类、分级和标准,增加低温预警信号,对暴雨标准作重点修订,提高暴雨预警信号的启动门槛,降低暴雪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等。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9年05期)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养老险单位缴费可降至16%

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今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时,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此外,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为强效镇痛药,适用于麻醉前、中、后的镇静与镇痛,是目前复合全麻中常用的药物。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分事项,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此外,调整还包括精简部分涉税资料,调整受理开具机关,修订调整表单样式等。

携带宠物入境符合条件可免于隔离检疫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来自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动物卫生水平的宠物进行分类监管,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对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入境后将免予隔离检疫;对不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必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等。

上海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为全面推进覆盖上海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将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上海社会救助条例体现城市温度

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坚持分类救助,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上海崇明在郊区中率先试点全装修交房

为打造绿色发展的“上海样本”,上海市住建委与崇明区共同制订《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施行,要求新建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以及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这意味着,崇明的“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全装修将成“绿色建筑”标配。

消防事业步入新法治时代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时间:2019年4月23日

消防法治的变迁,见证并推动消防事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消防事业也发生巨大变化。从1984年制订《消防条例》,到1998年制订《消防法》,再到2008年修订《消防法》,深刻反映了消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

一晃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变,消防事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跟上时代的变化,此时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显得尤为必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的修改。新《消防法》的出台将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修订重在巩固机构职能转变成果

为何选在这个时间进行修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说明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衔接,以立法确认消防机构、消防体制重大改革,实现机构、职能的法律切分。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责地位,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此次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精神,以立法确认消防建审、验收工作重大改革。消防部门不再负责消防建审、验收审批事项,调整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审批,并赋予住建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当然,考虑到本次修改是去年党中央提出消防体制改革后,经过一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固化,我们也可以将本次《消防法》修改理解为只是一次适应消防改革形势的一次简单修正,并非对《消防法》的全面修改。

哪些内容变化较大?

新《消防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条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规定,明确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这类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本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同时,由于施工许可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因此删除了有关“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再如,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还有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与以上两条相比,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的“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因为新《消防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仅有第(四)点违法情形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在哪里又保留了什么?

本次修订,还主要体现在改革消防机构的名称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及监督检查的一些调整。第一,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今后,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第二,称谓上发生了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第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修正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相关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当然,新《消防法》也保留了一些原则上的内容。比如,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没有删改,因此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另外,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内容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后揭晓。

正值“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城市效率和综合防制能力之际,《消防法》的修订使各部门权责更加明确,便于全局规划和布局,助力建设统一的城市规划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历程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 2008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规范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完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执法监督制度。
  •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

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相关规定,本刊曾在以往的栏目中做过详细解读。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的细化和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归属到同一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字相似,但涉及的领域各有侧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配合“住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自200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到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9月,人社部及国务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并罕见地使用了“重磅”作标题。此次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项,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初级注安师首次纳入考试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新的《制度规定》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还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满足“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注安师考试仍为4个科目

以后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但调整了具体的科目名称,将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另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也有三大变化,一是提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道,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制度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从《考试实施办法》还能看出,此次修订还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比如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就可以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出租出借证书将受处罚

此外,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还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比如要求注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推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自《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