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完善应急队伍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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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时间:2019年7月1日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时给上海明确了新的定位,赋予了新的任务,开启了新的征程。而灾害事故总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发生,前进中的上海与世界其他国际化大都市一样,都面临共同的火灾防控课题。当前,上海正处在抓紧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交给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的关键节点,更加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上海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时刻清醒认识、沉着应对上海超大城市火灾防控面临的重大考验。

以近年来全国各地多起重大火灾事故为鉴,上海市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集合力量展开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是消防体制改革后,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文件,为持续提升超大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提供了政策支撑和保障。

以全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工作为基础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重大风险排查总体部署,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集中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形成调研报告,将8大类重大风险专报市委列入督查内容重点督办,并提请市安委会两次发文,将排查发现的高风险点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隐患清单”形式下发到各区和相关委办局,挂牌督办全市201处重大风险点和20家市级重大火患单位,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督办限时整改。

与此同时,上海市着眼健全完善本市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目标,广泛征求吸纳各区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审稿)》,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9年4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会上还特别指出,《意见》的起草就是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具体行动。消防重在预防,要夯实责任,层层压实企业等各类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工作须臾不能忽视,丝毫不能放松,要注重体系建设,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大力发展智能基础设施,加快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控模式。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人员招录和政策保障等机制,确保招得进、留得住、能力强。

消防改革后首部省级消防救援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语不能践,万卷徒虚空。”做好城市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不仅要了解掌握实情,搞清楚问题是什么?症结在哪里?更要直面问题,拿出破解难题的实招和硬招。此次上海这份《意见》的发布,围绕消防责任体系、火灾隐患整治、创新消防治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强化队伍职业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完善城市消防重大风险长效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支撑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详细来看,《意见》的制定主要体现出三个方面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的有力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上海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风险防范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开展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意见》出台,是贯彻中央精神、落实全市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是服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重大战略实施的必要手段。消防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国际化大城市均发生过有影响的火灾,客观上对城市形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意见》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级进一步重视加强消防工作,合力保障上海城市安全和新一轮发展战略实施。

三是推动消防救援队伍加快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消防救援队伍转制以后,作为综合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意见》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长效解决人员、装备、训练、保障等方面面临的不适应、不匹配问题。

五大措施保障城市发展

《意见》全面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发展的定位要求,重点聚焦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本着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提出五个方面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意见》重点围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从政府、部门、街镇、居村、单位等不同层面提出本地化贯彻措施。例如,制定出台《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汇报协调机制、分行业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因地制宜开展消防“网格化”管理、居村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火灾高危单位“零火灾”创建活动、“高低大化”等高风险单位组建消防专业管理团队等。

二是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意见》主要结合上海市实际,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和突出隐患提出综合治理措施。例如,定期开展高风险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每年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鼓励通过民筹公助等形式升级改造家庭民宿、租赁居住等场所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公益宣传机制、分类分级组织开展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资质考核、加大火灾隐患举报核查和奖励力度等。

三是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模式。《意见》还就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消防服务保障能力提出具体措施。例如,及时研究出台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消防“放管服”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依托“一居一警”“一村一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在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推行火灾保险模式、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难题攻关、加强消防物联网和智能消防社区建设等。

四是升级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意见》重点就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对标“国家队”和“主力军”定位,加快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提升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提出措施。例如,打造城市专业攻坚力量体系、建立社会应急力量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攻坚专业队伍建设,组建消防救援专家库和城市应急通讯网、推进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缺水区域消防排查治理等。

五是加强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意见》对标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就建立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体系提出措施。例如,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各种荣誉和待遇。离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不可否认,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公共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大。《意见》的实施将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思路和举措,促进新时代消防救援队伍以初心和使命,努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法律资讯(2019年09期)

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在税额方面,新法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还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

今年9月1日起,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并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包括申报、审核、评审 、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同时,学术造假将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党政机关采购云计算服务将经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重点评估内容包括云平台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情况等,旨在提高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发布

近日,应急管理部正式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简称《条件》),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条件》取消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在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上海初中生社会实践情况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上海市教委、市文明办、团市委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明确初中学生社会实践主要评价内容为学生参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职业体验、安全实训等综合实践活动的情况。《办法》规定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是必修课,学生在初中阶段需完成社会考察136课时、公益劳动80课时、职业体验32课时、安全实训24课时。

上海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

(栏目编辑:言西)

为消防改革指明前进方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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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5月30日

消防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工作取得显著进步。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涉及消防执法改革领域5个方面的12项主要任务。

消防安全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次消防执法改革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本刊曾在7月刊中对这一《意见》的印发做过简要新闻报道。为帮助读者朋友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本期栏目我们将从发布背景、主要任务、监管措施等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做详细解读。

深化消防执法改革遵循了哪些原则?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此,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起草形成《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送审稿,并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意见》强调,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可以说,《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将13种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包括明确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同时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

专业人士分析,这一做法实际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工作,特别在去年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对质量认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有一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所以,这次将13种消防产品调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对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

这次调出的13种产品中,如消防水带、消防车等产品属于消防部门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还有一些与消费者直接接触较少,同时质量也比较稳定。初步统计,通过改革预计减少7万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企业1万余家,可以大大降低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外,现在目录中只保留了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种产品,改革之后,将通过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CCC认证监管、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等措施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模式有哪些转变?

除了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意见》还提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这5种监管方式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详细来说,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了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强化重点监管,是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多次违法记录的单位,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发现和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信用监管,即将消防审批、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实施“互联网+监管”,是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现精准监管;严格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如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意见》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为此,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会违规从业的问题,主要将采取3项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对场地设备、人员、服务范围、服务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三是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另外,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有3项监管措施来巩固改革工作:一是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让企业对标落实。二是实施事后核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同时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审批,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从重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实施条件,应急管理部正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实施。

可以期待,随着《意见》逐步贯彻落实,将带动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水涨船高,助力深化消防改革,形成积极活跃的正效应和良性循环。

优化规范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
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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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9年7月7日

应急管理标准是法律法规的延伸,是应急管理工作遵循的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对于提升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都有标准化工作任务,标准化工作须与改革同步提升。

为更好适应大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7月7日发布《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机构改革以来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体现了加强优化规范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

立足应急管理需求解决标准化工作的瓶颈问题

应急管理标准涉及行业领域众多,涵盖安全生产、消防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能够有效发挥标准化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然而当前,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面临着应急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和审查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标准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责不明;标准贯彻效果差,普遍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等问题。

有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应急管理部归口管理的相关标准共有2454项,其中国家标准815项、行业标准1639项。由于历史原因,上述标准分别归口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不同的标准代号,在制定发布程序上也存在差异,容易出现标准缺失或各行业领域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特别是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的相关部门肩负起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减灾救灾、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水旱灾害救援、消防救援、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信息化标准及其他应急救援标准的重担。但目前除了安全生产标准代号“AQ”、地震标准代号“DB”、煤炭行业标准代号“MT”可继续使用外,消防技术标准已不再使用公安标准代号“GA”,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减灾救灾标准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标准也不能或不宜再使用原有行业标准代号。

2018年是机构改革年,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面临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各项工作迫切需要对标改革要求同步衔接、同步提升。在此背景下,应急部政策法规司在深入研究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短板,立足应急管理需求,着力解决标准化工作不统一、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将改革部署、改革要求融会于标准化实践中。

为了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化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标准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责,加强有关专业标委会规范管理;建立标准制修订绿色通道,加强强制性标准供给;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加强标准复审工作等要求,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起草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历经半年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应急部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应急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涉及国标行标管理监督优化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体制

标准和法律犹如车之两轮,共同保障应急管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据了解,《办法》是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基础性、重要性规范文件,共6章62条,内容涉及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以及应急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等,包括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技术要求、奖惩机制、基础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

在制订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注重研究挖掘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需求,进一步规范各方职责,要求对标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宣贯实施、标准复审等各环节注重“五个突出”,即在标准化工作统筹管理方面,突出规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在标准制修订方面,突出规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把关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业务审核;在标准实施方面,突出规定标准的监管执法和跟踪评估;在标准范围上,突出规定减灾救灾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在标准性质方面,突出规定强制性标准,同时充分对接吸收国家标准委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新要求。

为了建立优化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体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应急部“三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优化应急管理标准化各方履行职责,规定应急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急部政策法规司对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归口职责;应急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具体管理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业务把关职责;应急部管理的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履行技术把关职责。

每半年集中一次计划强化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

要做到统一规范应急管理标准、加快关键重要标准的供给,就要从加强顶层设计开始,通过准确统一的标准划分,明确应急管理的体系框架。根据《办法》规定,从标准层次划分,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从标准类别划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和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从标准属性划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办法》规定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在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的程序方面,要求标准制修订公开、透明,规定标准技术审查的形式、内容、要求,突出技术委员会及其委员、专家对标准的技术把关,确保标准质量。明确规定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由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审定并经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程序和权限发布。对应急管理急需标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出标准、多出标准、出好标准。

鉴于目前部分执法部门和企业的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自身的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较弱的实际,《办法》还指出了如何强化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的各项举措。一方面,明确提出应急管理标准的实施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业务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标准贯彻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规定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强化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此外,应急管理部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设立未来三年应急管理标准化战略目标,会同有关方面梳理出事关应急管理标准化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共13项,明确业务司局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明晰相关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以《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框架方案》文件形式印发部内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即到2021年,我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度基本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和相关专业标委会运转有序,标准重要基础研究取得预期成果,制定出台标准中期发展规划,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一批重要标准有序发布实施,适应大国应急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标准化工作国际化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法律资讯(2019年08期)

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近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

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时限减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新为五大指标

住建部发布修订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9,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项依规公开

自然资源部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各地拟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征收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等一级公开事项和10个二级公开事项政府信息生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

依照国家标准建设海绵城市

住建部批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海绵城市是在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准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作了规定,要求海绵城市的建设要保护自然生态格局,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全军施行新的司号制度

今年8月1日起,全军施行新的司号制度。集训司号制度是在中国军队初创时期建立的制度,为保障战争胜利发挥了巨大作用。新制度是将原有的名目类、勤务类、战斗类、仪式类这4类109种号谱,精简优化为了作息类、行动类、仪式类这3类21种号谱。司号制度的恢复和完善,在加强号令意识、推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和提振军心士气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上海实施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6〕39号)同时废止。上海设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旨在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

(栏目编辑:言 西)

法律资讯(2019年07期)

购车按实付价计税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首次对车辆购置税立法通过并实施,同时废止了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保护利用好人类“生命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条例规定,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

“两高”发布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种情形可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

ETC车辆通行费优惠不少于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发行机构建立ETC用户积分机制,给予ETC客户权益专享、礼品兑换等多种形式优惠。

上海垃圾分类立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已完成1.3万个分类投放点改造,完成率75%,更新完善道路废物箱标识4万余只。同时,明确制定18个配套文件,宾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目录、餐饮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用品目录、公共机构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目录、垃圾分类目录及投放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办法等已陆续出台。

上海物业服务行业建信用体系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记分制度,依据失信信息记分结果,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给予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上海正式进入国六时代

随着《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六阶段的全面实施,无论是国五的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将无法登记注册或转入。上海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车提前实施国6b排放标准。此外,在上海销售和登记注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必须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栏目编辑: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