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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买了 “消防通道”?

无标题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在各种险情中,消防通道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可青岛的任女士,莫名其妙地“霸占”了一个消防通道,而且还花费了16万元。

案件回顾

2008 年,任女士花了将近16 万元在青岛市的富地商城买了一个商铺,打算经营一个日用小商品店。当时,任女士与开发商(青岛美林富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富地商城商铺40 年使用权一次性买断合同书》。此后,任女士一直忙着开店的事情,盘算着多久能回本,可没想到的是,任女士的经商之路还没开启就遇到了糟心事。2011年,任女士收到了消防部门开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原因是店铺占用、堵塞、封闭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此后没多久,任女士的商铺就被拆了。
随后,任女士向开发商追责,要求赔偿部分购买商铺的费用,但走访了5 年多,仍没有要回这部分钱。40 年的使用权,却只用了不到3 年的时间,与任女士遭遇相同情况的还有10 多位业主,他们中最多的花了20 多万,少的也有将近10 万元。开发商联系不到,物业又说管不了,许多业主渐渐地放弃了追讨。任女士觉得闹心,自己的16万元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

法律解答

解答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本案案情来看,主要涉及任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该商铺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任女士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本案涉及的商铺系在商场中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之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将涉案商铺所在商场买卖租赁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售。
从本案任女士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投入使用前并没有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过消防安全检查,明显存在过错,也违反《消防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处罚之规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任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的效力。因此,开发商应当依法返还任女士的购买商铺的款项16 万元,并赔偿任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及其他主张权利产生的实际费用。
如果找不到开发商,任女士可以聘请律师调查开发商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在开发商股东实际出资没有到位或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可以追加开发商的股东为被告,开发商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对任女士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注意,在购买或租赁商铺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到商铺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商铺是否有合法权属,如果该商铺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证,是不能作为商铺购买的。
第二,到相关城市规划部门备案的设计图纸中查询该商铺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如占用公用绿地、消防通道等,是不能购买的。
第三,多方了解该商铺的开发商口碑及实力,一般小公司出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四,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认真把读合同条款,将付款方式选为分期,对违约责任做出详细约定,并注意保存好合同等相关证据。

img944律师简介:

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法学和历史学双学士学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申诉网(上海频道)专家律师,上海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兼职教授。精通刑事、民商法律,对公司法、金融法律等均有深入研究,曾多次应邀在国内著名企业讲授法律课程,多年来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解答法律问题,数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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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消防水带  摊上大事了

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消防技术法规明确规定,在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大体量建筑中,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事实证明,这些消防设施在扑救建筑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可有些人利欲熏心,盗窃楼道内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3 年7 月间,天津市和平区一高层建筑,小区保安在巡查高层配套设施时,发现不同楼层电梯间及楼道等处的消防设施不翼而飞。在随后对几栋高层的排查中,他们发现被盗的消防器材竟有数百件。
当保安统计数量计算损失准备报案时,嫌疑人再次作案。嫌疑人程某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程某交代,自己多次进入小区窃得正在使用的铝制消防喷水枪头共计188 个以及铝制消防水带连接口计30 个,并将赃物向废品回收人员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表示,程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后予以变卖牟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乍看上去这是一起普通盗窃案件,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中,其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如果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危险状况,已经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还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解答

解答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本案信息来看,程某的行为主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两个罪名:
一为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的程某盗取消防设施的目的是为了卖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盗取建筑物内消防喷水枪头以及消防水带共计多达两百余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故程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项罪名是我国《刑法》上的一条重罪。
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或手段,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是很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以该罪论处。
只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必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了。消防设施属于公共财物,起着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本案中的程某盗窃大量消防设施,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该高层发生火灾,在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情况下,火势极有可能蔓延开去,一发不可收拾。所以程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故程某的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程某的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的程某在盗窃消防设施后,变卖给了收废品人员,并未获取非常巨大的利益,其触犯盗贼罪所获之量刑不及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获之量刑,又因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最后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程某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无标题
律师简介: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业务十余年,成功代理过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房产,动迁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长期担任东方广播《东方大律师》、星尚频道《甲方乙方》《我要找律师》及《律师讲堂》等法制节目的特邀嘉宾律师。2011 年被评选为“上海市2010 年度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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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电梯罢工买单

每逢冥节,人们总会给逝者烧点纸钱,用烟火传递对亲人的缅怀与思念。如今生活条件好了,居民大多住进了楼房,不少人也把这一习俗带进了楼里,在楼道内烧纸钱,如此一来,不仅弄得整个楼道浓烟滚滚,更增加了安全隐患。今年4 月中旬,福建福州长乐中路一小区因住户在楼道里烧纸钱时触发自动喷淋系统,水浇灭明火的同时,也流进了旁边的电梯轿厢,导致两部电梯“罢工”。

案件回顾

无标题4 月11 日,福州市台江区福机新苑小区居民向当地媒体反映:小区9 号楼三部电梯中有两部电梯罢工了,整栋楼有40 层,住户每天回家都要排队,十分不便。有时等的人太多,不少年轻人索性爬楼梯。
可是,年纪大的该怎么办?只能等电梯,这一等就是十几二十分钟,上下楼一次可能需要半个小时以上;如果一天要上下楼三五次……感觉心好累!
是什么原因引起电梯“罢工”的?答案意想不到:电梯会罢工,竟是有人在楼道里烧纸钱,大量的烟雾触发了楼内的自动喷淋系统。物业得知情况后虽然立即关掉了喷淋系统,但为时已晚,由于水量过大,加上电梯口地面低于楼道水平面,水严重倒灌,导致电梯损坏罢工。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多次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内烧纸钱,但依然有居民我行我素。物业事后了解到,引起此次事故的是租借在此的住户,电梯的维修费用得由住户自行承担。

法律解答

解答人:康烨(“盈辩护”团队首席律师)

一、肇事失火,刑事责任当头。

每逢清明,或其他一些纪念日,人们总要为死去的亲人烧纸钱,这是许多人对已逝亲人寄托哀思的方式之一。伴随生活水平的改善,居民大多都搬进了高楼大厦。高楼大厦不仅是你的家,还是其他住户的家,在楼道里烧纸钱,可能会带来火灾隐患,这不仅会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还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既危害自家,也危害他人财产、生命安全。赔偿损失事小,一旦酿成火灾,公安机关可以对肇事者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确保安全是物业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楼道内烧纸钱,这本身就是一个会危害到小区安全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劝解制止。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多次劝阻居民不要焚烧纸钱,但是仍有居民我行我素,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楼道是属于业主公用的通道,在楼道中烧纸钱已经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且烧纸钱存有火灾隐患,邻居可向警方和消防部门反映。警方和消防部门应对这类行为给予告诫和制止。同时,房屋业主也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所以,业主也应当积极制止烧纸钱这种风险行为。因为一旦烧纸钱而引发火灾,则触发《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旦构成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刑法中的失火罪,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失火罪,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物损,民事责任难逃。

一般而言,电梯维修的费用涉及《物权法》的内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本案中,因为住户烧纸钱,大量的烟雾触发了楼内的自动喷淋系统。物业关闭系统后,仍由于喷淋水量过大,加上电梯口地面低于楼道水平面,水严重倒灌,导致电梯损坏。
电梯的罢工与住户烧纸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烧纸钱的住户不可以用“自己只是租住在此”的借口进行推脱,应当为自己不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买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谚有云:“祭祀祭在心,除此不是金。”清明节祭祀不在于花钱多少,只要在心里对逝者满怀思念、尊重,就是不花钱祭祀,其情也“重如泰山”。所以说,在先人墓前献一束鲜花、挂一串千纸鹤、栽一棵树等,都是表达对先人思念的良好方式。

无标题
律师简介:
康烨,“盈辩护”团队首席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徐汇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上海市女律师巾帼志愿团成员。
多次担任上海电视台《法宝365》、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我要找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央视报道的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安部十大督办案件之一的王某亿元逃汇案件等经济领域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等。2011 年获“上海市徐汇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2015 年获“盈科全国十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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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帮倒忙

《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可是当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时,谁该承担预防火灾的责任呢?当人们见义勇为义务救火却因措施不当引起更大的灾害时,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案件回顾

塔集镇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东南部的一个水乡小镇,几年前杨某在镇上经营着一家粮油厂,但由于经营不善,粮油厂欠债无数,杨某无奈关闭了工厂,后为躲避债务消失得无影无踪。渐渐地,粮油厂成了镇上居民的仓库,厂区大棚内堆满了杂物,大棚中间还停放着李某的面包车。张某的沙发、床垫和谢某的油菜秸秆、毛毯等杂物也都堆放在厂区内。
2015 年6 月20 日上午,张某在厂区内焚烧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粮油厂。当天下午谢某发现张某早上焚烧的菜籽壳还在冒烟,但他并未理会,随后他又在距离焚烧点3 米左右的地方发现明火。谢某立即用叉子拍打明火,但飞溅的火星引燃了李某的面包车和张某的部分家具。
李某的面包车在火灾中被烧毁,经鉴定,损失3.2 万元。李某认为,是张某燃烧菜籽壳遗留的火种引燃了其他可燃物,谢某救火不当造成火势扩大,二人均存在过错,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消防机构的勘验结果及目击者陈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火灾隐患严重的厂区内使用明火具有违法性。焚烧菜籽壳的地点距离起火点较近,焚烧菜籽壳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部分即65%。被告谢某灭火是见义勇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但是其摆放大量可燃物,发现冒烟后未移动油菜秸秆,最终其摆放的油菜秸秆最早发生明火并促使火势增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原告将面包车停放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大棚内,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理、公正,充分尊重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对本案侵权主次责任进行了合理与公平的划分。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一、张某因焚烧菜籽壳并遗留火种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应按65% 承担原告财产损失。
回顾本案,该起火灾侵权案缘起张某薄弱的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他在特定地点明知存在大量易燃物和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焚烧菜籽壳,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故张某应该是火灾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完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谢某见义勇为行为判定无责,但其摆放大量可燃物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
首先,谢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施救,并在惊慌之下采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其后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均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者认定的问题。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仅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法院对谢某火灾施救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完全是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且富有人情味。
其次,法院根据谢某擅自堆放可燃物于火灾隐患场地,并间接助推了该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这一事实,认定谢某在堆放可燃物行为上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谢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5%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法院对谢某两种行为进行合理认定与区分,并结合张某行为进行主次责任合理认定,法院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对被告过错行为进行严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阐释清晰。
三、原告对其财产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10% 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原告自身对财产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结合。在本案判定原告承担10% 过错责任,贴近了实际、分担了风险,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升华。
综上,本案例综合体现了法、理、情,更体现了法官的睿智。法律源自生活,优秀的判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这样的案例值得我们学习、思考与研究。
无标题

律师简介:
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我要找律师》《东方大律师》等节目特邀嘉宾,从事法律工作十数年。曾获得“中国民盟2012-2013 年度盟务工作积极分子”“ 2013 年度上海奉贤安徽商会先进个人”“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2012-2013 年度优秀联络员”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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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被消防喷淋“砸场”

婚姻是人生大事,对于婚礼,女生都充满憧憬,谁都希望有一个浪漫美好的婚礼。可是王小姐的婚礼却发生了一件糟心事,已经结婚6 年多的她,每当想起自己当年结婚时的情景,总是难以忘怀。本是开开心心的婚礼,却被莫名启动的消防喷淋“砸场”,数桌客人遭水淋,场面混乱不堪。

案件回顾

2009 年11 月14 日晚上,南京市民曹先生和王小姐在白下区童卫路上的一家豪华酒店举办婚礼。婚礼现场高朋满座,偌大的婚宴厅满满地坐了21 桌客人。婚礼仪式一幕幕进行下去,到了19 点40 分左右,新人正在化妆间更换礼服时,舞台上方的一个消防喷淋头启动了,水花成半圆形向四周喷射,离舞台比较近的5 桌宾客瞬间淋了一身水。现场顿时乱作一团,有的孩子遭水袭后,吓得哭了起来,有的客人不得不回家换衣服。看到自己精心筹备的婚礼被搅黄了,一对新人抱头痛哭。
据现场的人说,水喷淋启动时还引起了灯具短路冒了火花,更加重了现场的混乱。事情发生十几分钟后,服务员和餐厅经理找到出水阀门关闭了喷淋。在酒店方安抚新人,更换菜肴后,婚礼才勉强进行下去。
酒店方一开始以为是放礼花的烟雾导致喷淋启动,但新人亲属们表示现场根本没放礼花。该酒店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喷淋系统靠着舞台的布幔,有可能是婚礼现场有谁不小心触动了开关,引发这样的事情,酒店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后会加强设施的安全检查。

法律解答

无标题解答人:于大江(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本案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消防法》上的责任。《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等职责。否则,将依法予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本案中的酒店方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喷淋设施存在缺陷,单位未保障其完好有效,则单位有可能面临消防主管部门的上述行政处罚。
二是民法上的责任。本案中,如果确有证据表明酒店方在消防设施上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酒店方应该对曹先生王小姐一方承担含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况且酒店的一位负责人已经自认他们是有责任的,以后会加强设施的安全检查。从上述表述来看,酒店方应对曹先生和王小姐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可以认定的。
不过,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是曹先生和王小姐一方燃放礼花或是其他现场行为导致喷淋启动的,则婚礼遭受的损失应由曹先生和王小姐一方或直接责任人承担。
 

律师简介:
于大江,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就读于河北大学法律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长期担任FM89.9《东方大律师》嘉宾律师,所办理案件多次刊载于《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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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被关之后

无标题
 
“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理念让家长们早早地抓起孩子的教育,伴随着早教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家长接受认可,一大批以儿童成长为主题衍生的娱乐、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早教机构喊出的“开启智力”“激发潜能”“捕捉婴幼儿敏感期”等口号迎合了不少家长的心理。
可是,管理规范方面的空白带来早教机构监管上的不力。自1981 年6 月6 日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 草案)》之后,国家再没有出台任何针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虽然2005 年上海等地出台的早
教企业管理规定,对当地早教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全国早教行业规范、监管和规划发展尚未建立。没有明确的审批监管部门,导致早教出了问题家长不知道该向哪儿反映。

案件回顾

江西南昌的王女士曾经遇到了件麻烦事,儿子一直上的早教中心毫无预兆地关门了,购买的一年早教班只上了一半。王女士要求退还未学完的课程费,早教中心承诺查询孩子的信息后,会尽快通知她前去退费。然而,王女士之后多次致电早教中心,对方均回应会退费,但却一直拖延。
王女士选择的早教机构名为幸福泉早教中心,位于南昌凯德广场。2008 年5 月,幸福泉早教中心承租了南昌凯德广场4 楼400 余平方米的场地。2011 年8 月,凯德广场4 楼因消防不过关被要求关停整改,包括幸福泉早教在内的几家租赁户不得不停业。
“这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家长们纷纷上门要求退款并赔偿。”幸福泉早教中心负责处理此事的李先生认为,如果消防不过关,南昌凯德广场就不应该出租场地给他们,他希望对方在终止合同的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南昌凯德广场方却不这么认为,南昌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黄总经理表示,凯德广场在投入使用前已通过了消防验收,否则不可能对外营业。
“消防部门给公司下达了督办函。”黄总经理称,督办函针对的是凯德广场4 楼(包括早教中心)在内的8 家商户,具体的原因是审批的商业用途和目前经营的不相符,需要重新对此进行评估。
王女士关心自己的退款何时可以收到,早教中心气恼自己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法律解答

解答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例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订立有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因为凯德广场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存在安全隐患,被消防部门下达了督办函予以整改。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之规定,因为凯德广场存在消防隐患,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故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幸福泉早教中心与凯德广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效力。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凯德广场因自身没能向幸福泉早教中心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场所,存在过错行为,对给幸福泉早教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凯德广场可以参照租赁合同所载明的租金标准请求幸福泉早教中心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例中,早教中心收取了学生家长费用,就是表明早教中心与学生家长之间订立了合法的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学生家长与早教中心之间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若早教中心因为没有合适的教育场地,无法向学生提供教育,那表明早教中心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学生家长有权要求早教中心退费并依据合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汤俭荣/ 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