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帮倒忙

《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可是当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时,谁该承担预防火灾的责任呢?当人们见义勇为义务救火却因措施不当引起更大的灾害时,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案件回顾

塔集镇是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东南部的一个水乡小镇,几年前杨某在镇上经营着一家粮油厂,但由于经营不善,粮油厂欠债无数,杨某无奈关闭了工厂,后为躲避债务消失得无影无踪。渐渐地,粮油厂成了镇上居民的仓库,厂区大棚内堆满了杂物,大棚中间还停放着李某的面包车。张某的沙发、床垫和谢某的油菜秸秆、毛毯等杂物也都堆放在厂区内。
2015 年6 月20 日上午,张某在厂区内焚烧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粮油厂。当天下午谢某发现张某早上焚烧的菜籽壳还在冒烟,但他并未理会,随后他又在距离焚烧点3 米左右的地方发现明火。谢某立即用叉子拍打明火,但飞溅的火星引燃了李某的面包车和张某的部分家具。
李某的面包车在火灾中被烧毁,经鉴定,损失3.2 万元。李某认为,是张某燃烧菜籽壳遗留的火种引燃了其他可燃物,谢某救火不当造成火势扩大,二人均存在过错,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消防机构的勘验结果及目击者陈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火灾隐患严重的厂区内使用明火具有违法性。焚烧菜籽壳的地点距离起火点较近,焚烧菜籽壳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部分即65%。被告谢某灭火是见义勇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但是其摆放大量可燃物,发现冒烟后未移动油菜秸秆,最终其摆放的油菜秸秆最早发生明火并促使火势增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原告将面包车停放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大棚内,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理、公正,充分尊重了本案的客观事实。在注重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对本案侵权主次责任进行了合理与公平的划分。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
一、张某因焚烧菜籽壳并遗留火种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应按65% 承担原告财产损失。
回顾本案,该起火灾侵权案缘起张某薄弱的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他在特定地点明知存在大量易燃物和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焚烧菜籽壳,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故张某应该是火灾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完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谢某见义勇为行为判定无责,但其摆放大量可燃物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
首先,谢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施救,并在惊慌之下采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其后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均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者认定的问题。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仅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法院对谢某火灾施救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完全是正确的,符合客观事实且富有人情味。
其次,法院根据谢某擅自堆放可燃物于火灾隐患场地,并间接助推了该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这一事实,认定谢某在堆放可燃物行为上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谢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5%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法院对谢某两种行为进行合理认定与区分,并结合张某行为进行主次责任合理认定,法院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对被告过错行为进行严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阐释清晰。
三、原告对其财产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10% 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原告自身对财产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对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结合。在本案判定原告承担10% 过错责任,贴近了实际、分担了风险,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升华。
综上,本案例综合体现了法、理、情,更体现了法官的睿智。法律源自生活,优秀的判例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这样的案例值得我们学习、思考与研究。
无标题

律师简介:
汪帮清,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我要找律师》《东方大律师》等节目特邀嘉宾,从事法律工作十数年。曾获得“中国民盟2012-2013 年度盟务工作积极分子”“ 2013 年度上海奉贤安徽商会先进个人”“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2012-2013 年度优秀联络员”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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