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桩,堵住了谁?

畅通的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迅速抵达火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的重要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消防通道被占似乎是个屡禁不绝的问题。在火灾之时,堵住消防通道可能就是堵住了生命之路。

(栏目编辑:钟 琳,插图:何忆雯)

案例回顾

今年2月23日晚,四川成都一小区火光冲天,发现火情的居民迅速拨打119求救,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可消防车开进小区时,却被现场消防通道上的几根警示隔离桩堵在了楼道外。等了约10分钟后,都没有工作人员打开隔离桩,消防人员无奈破坏了隔离桩才进去,因为10分钟之差,发生火灾的房屋火势不受控制。

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本想是为了防止车辆乱停,没想堵住了消防车。在这场救援中,消防通道上设置的隔离桩成了焦点。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称,消防通道上确实设置了隔离桩,不过是隔离桩是活动的,可以取走,当晚情况紧急,消防人员直接用消防斧进行了破拆。此外,现场的居民表示,不仅是隔离桩,消防通道上停着的小车也一度造成了消防车通行困难。对此,物业人员表示,居民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也采取过贴条子、锁车,甚至拖车等措施,但都没有根治这个问题,设置隔离桩也是为了防止车辆占用消防通道采取的无奈之举。

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员表示,通往起火房屋的侧面通道是否属于消防通道,需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图确认,消防通道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并非所有有出口的道路都叫消防车通道,有的通道设置有门,旁边都必须配备保安室,保证能够及时打开,如果设置了固定障碍物,阻碍救援便涉嫌违法。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网友认为,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实属无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更多人认为小区物业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隔离桩的行为阻碍了救援,应该构成违法。那么消防通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消防通道是否可以设置隔离桩的关键在于,设置隔离桩是否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小区的消防通道被各类私家车停占的情况,如果小区物业是出于保障消防通道不被占用或堵塞而设立隔离桩的话,是正当合理的,因为物业有保障消防通道顺畅的义务。一旦私家车停占用消防通道,在出现事故时会导致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过,私家车主和物业公司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隔离桩的设立一定程度解决了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隔离桩的设立就不存在问题。因为前文说了,隔离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消防通道的顺畅,如果隔离桩本身就会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那么可能因此而涉嫌违法。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设立可移动的隔离桩并在周围配备保安室,一来可以避免私家车占用车位,二来也可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是第一时间移动隔离桩,避免造成影响。

不同小区的情况不同,小区内设路障是否会违反消防相关规定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车辆管理,保障消防通道顺畅,设置可移动的隔离桩阻止私家车驶入,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可以及时搬离隔离桩,保障消防车通过,那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物业出于其他原因考虑设立了隔离桩又无法移动,这就可能涉嫌违法。另外,提醒物业公司和小区各位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需要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该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有人都在意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但很多时候大家缺乏正确的认知,只有在问题真正的发生时才会发现有一些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社区检查常态化,防患未然重在防。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的使用、日常管理,及占用消防通道应处于的处罚,予以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款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律师简介:

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山寨消防车坑了谁

2013年10月,被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列为督办案件的全国首例制售假冒伪劣消防车案,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告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州随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

案例简介

2011年2月,贵州安顺市关岭县某单位招标购买了一辆斯太尔牌8吨泡沫消防车,由安顺市中天汽贸公司中标。中天公司中标后联系到随州市江南环卫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龚某,龚某又将业务介绍给了何某。

何某随后以江南公司名义同中天公司洽谈。中天公司派人来随州考察时,何某从外地调来一辆新出厂的消防车停在江南公司厂区接待考察,之后以江南公司名义与中天公司达成购车意向并签订了合同。随后,交易的这辆消防车在贵州被发现涉嫌使用假冒注册商标,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当地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此案同时被列为公安部经侦局、消防局联合督办案件。

经调查发现,何某于2010年从宋某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宋某曾是武汉汽车改装厂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并没将自己保管的30份“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上交,而是转手卖给了何某。同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另4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生产消防车辆,随州江南公司业务员徐某、宋某、龚某、李某、陈某等5人负责向全国推销。至案发时,他们已向贵州、广东、辽宁、四川等地销售62辆伪劣消防车,涉案金额高达1279万元。

基于上述犯罪事实,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参与作案的徐某、龚某、李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答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有一个说法广为人知,“最赚钱的项目都在刑法书上写着”,虽然是一句玩笑,但的确有相应的道理。上文所说的案例,法院最后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9条,假冒伪劣商品除了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八类商品是特殊约定以外,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5万元以上就可以定罪。本案中的假冒伪劣消防车不属于上述8类商品,但的确属于以次充好和冒充合格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上千万,明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觉得这个案件里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虽然均可以表现为“骗”的形式,且均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但前者表现为民事欺诈,后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交易意图。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也实际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交易时隐瞒了产品的质量情况,属于瑕疵履行行为。而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根本没有交易意图,只是借“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实质是虚构骗局、诱人上当,等被害人发现受骗上当后往往已经“人去楼空”,一般不存在商品交付行为,比如以销售、代售为名骗取预付款、准入金等。

2.标的物的性能和价值。诈骗罪中,行为人只是以进行“交易”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并不想发生真实的交易,即使进行了所谓“交易”,使用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往往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或者形式上有较大差距,几乎都是毫无价值或者没有任何成本的东西,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其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具有约定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只是品牌上存在区别或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成本,其目的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瑕疵履行的方式来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3.欺骗的程度和受骗的原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被害人仅仅是因为对商品本身的质量、性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商品交易。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往往不限于产品本身的价值,而是通过虚构骗局的方式使被害人脱离物的本身生产了脱离实际的认识,“成交价格”取决于骗术的高明及被害人受骗上当的程度,一般来讲不存在一个固定上限,正因如此才极易给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巨大侵害。

4.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除了侵犯到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外,还会损害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诈骗罪则是单一客体。因此还可以从该种类型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于正当的商品交易领域,是否会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等角度来进行区分。

另外也有一些读者可能会提出,将其他公司的商标直接贴在假冒伪劣消防车上是否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的确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质要件,但因为何某假冒注册商标实质是为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盈利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虽然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罪处断。所以两相比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比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更重,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罪论处。

消防车是重要的消防工具,是消防救援行动的基本保障,本案中,何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车着实可恶,一旦在实际救援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的损害远远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对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监管打击,不仅关乎市场秩序,更在于保障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法制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才能对制假、造假者形成威慑力,让消费者安心、放心。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烟花来袭

过年放烟花爆竹是传统,尽管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通过立法在一定区域内禁放烟花,但习惯的改变非朝夕之功,况且绝大部分地方还是可以合法放烟火的,而因燃放不当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仍屡有发生。烟花来袭,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案例一:飞来横祸,物业被诉

2014年2月14日晚,从先生在青岛某小区租住的房屋遭遇飞来横祸,因小区居民在楼下放烟花,导致烟花蹿至其家15层露天平台上,随即引燃可燃物,烧毁了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存放在屋内的衣服等物品。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露天平台处。从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居民元宵节燃放烟火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近3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从先生并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另外,引发火灾的实际原因尚不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烟花燃放人,非责任主体,原告应向烟花燃放人主张赔偿责任或按公共危险行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物业公司还称,原告在露天平台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另外,失火楼座的消防设施用电与居民用电是同一线路系统,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物业保安怕线路起火将该单元总电源断开,断开电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其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最终,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何忆雯/插图

案例二:围观燃放,无辜受伤

2012年除夕夜,家住南京的陆先生在自家门前观看邻居鲁先生家燃放的烟花时,不幸被飞溅的烟花伤及右眼,后经医疗鉴定,右眼构成八级伤残。陆先生提出,邻居鲁先生该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但鲁先生认为,自己也属无辜,烟花是从小卖部购买的,老板王某才是该担责的那个,可王某将责任推到了供货商洪某身上。洪某表示,鲁先生燃放的烟花是其从安徽某直销店购买的正规产品,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如果有差错应该找厂商索赔。

几方推诿,陆先生将几人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供货商洪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生产,另外法院经调查,安徽某直销店也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因此,洪某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酌定比例为90%。小卖部老板王某在购买洪某的烟花时没有审查相关凭证,且王某本身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将烟花转卖给他人,也存在过错,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两人被判赔偿陆先生9万余元。鲁先生在燃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解答

解答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

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从先生财产损失80000元,是基于物业公司未完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其未依约保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完好无效,致使从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扩大,物业公司的不尽责行为与从先生财产损失扩大部分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赔偿30万元的财产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元,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予以判定的,毕竟造成从先生财产损失的直接诱因烟花引发的火灾。若是从先生能够确定具体的燃放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以弥补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来看案例二,我们在为陆先生感到不值的同时,也应有所反思。首先,金钱的肆意追逐致使市场中充斥着伪劣产品,虽商家争得了一时之财,却如过眼云烟,比如本案的供货商洪某最终还是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侵权责任。其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常态”。特殊产品的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若无相应资质经营特殊产品,轻者如本案的小卖部老板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是春节中最具有年味的标志,但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人员和财产密集的住宅小区为重灾区,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考虑,全国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违法层面可依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文,根据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分别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刑事犯罪这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予以适用。

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些事故最终承担者既有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人的监护人、烟花爆竹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也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烟花虽美却易冷,春节本是一片祥和、安居乐业的景象,却因各种缘由引发不应该,更没必要发生的纠纷。为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烟花爆竹的燃放人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置放在远离火源和危险品,并且应当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候,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或其它成年人的看护。

2、各地方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职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经营者分别应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严禁违规生产和销售。

另外提醒下,零售经营者和批发商的商业往来中也应具备法律常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法》缔结正式的书面合同,防止后续发生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出现。

3、作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各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应当严格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之规定在本小区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小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警报设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安装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春节期间的防火巡查,及时排除消防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故提醒各广大住宅小区的业主在春节假日期间和日常中也应当加强防火意识,外露的阳台、空调机等切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观赏这些烟花爆竹的时候,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若因燃放烟花炮竹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危害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别忘了通过手机等电子工具固定相关证据,明确发生事故的事实、结果和原因,为日后理清责任做好准备。

不省心的网购

网络平台让购物触手可及,从生活日用品到电子产品,还有汽车等应有尽有,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所有需求。网购不同于线下实体店采购,对产品的了解都来自于商家的介绍和客户的评价。成千上万的产品中滥竽充数必然有之,质量问题可大可小,轻者退换货,或者干脆弃之即可,大者还可能危及用户生命安全。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李先生在某购物网站花费了898元购买了一款电动车锂电池,生产方为远腾电子厂。购买前,李先生就电池的性能和质量等问题询问了卖家,对方表示该款电池“带有大功率日本精工保护板”“百分之百实用A品电芯”“真正的质保3年,一年换新”。

刚开始使用时,李先生发现电池有发热的现象,但也没太在意,但一个月后,李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发现电池发热并产生异味,于是将问题反馈给卖家,对方表示,“电池发热属于正常现象”。听了“专业人士”的解释,李先生继续给电池充电,谁知没过一会儿,电池突然冒烟起火,李先生试图扑打灭火,但电池突然爆炸,燃烧的爆炸碎片将李先生家里的物品全部烧毁,幸亏逃离及时并无大碍。

为了维权,李先生将网店和购物网站告上法庭。李先生提出,电池爆炸引发的火灾不仅烧毁了家电、家具、衣物等财产,还烧毁了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更重要的是家人珍贵的纪念照片也在火灾中被烧毁,此外消防人员灭火给楼道、电梯以及邻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关于事故责任,李先生认为,除了电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电池的网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购物平台放纵网点销售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了解,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曹某就是远腾电子厂的经营者。庭审中,曹某表示李先生确实通过网店购买过电池,但不能证明电池他家发生的意外有因果关系,即无法证明发生起火爆炸的电池系远腾电子厂卖给李先生的。电子厂还特意拿出李先生曾经给网店作出的“商品完好无损”并给予满分的评价。而且曹某承认,自己的公司虽然叫“电子厂”,但货源都是通过QQ群购买的,根本不知道电池的生产厂家,更不能提供电池的合格证,所谓的进货验证只是试试电池能不能正常充电使用。

曹某提出,李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李先生在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配件自行组装车辆,线路等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李先生自己没有按要求使用产品。在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发现电池异常后未将电池及时取出,这才导致电池发热,最终引起爆炸。

购物平台则辩称,交易双方是李先生与销售者,网站仅提供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更不是商品的生产方。网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收到李先生的投诉时,平台就将网店的信息披露给李先生,内容包括销售者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上述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李先生房屋的装修损失市场重置价值为5万多元。李先生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主张财产损失为36万余元,还提供了财产清单、现场勘验时核对的清单,但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再加上在外租房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李先生提出索赔5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而且在接到李先生来电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李先生未能提交票据,但又确实存在的物品,法院酌情计算。对于租房费用,出于保全证据及便于鉴定评估程序中证物提取的角度出发,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将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予以确定。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火灾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李先生提供的财物损失情况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受到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与远腾电子厂连带赔偿20余万元。

律师解答

解答人: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曹某与远腾电子厂作为产品销售者及生产者,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购物网站提供的是交易平台,并且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披露了销售者的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财产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价值,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未能提交票据,但又客观存在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对于租房费用,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后至法院鉴定评估完成前、以及合理的装修期间内产生的租房费用系合理损失,可以依据李先生原房屋所在位置、面积,同时参考周边市场价格对租金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损失费,因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财物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各大读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主要是由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商家诚信经营的意识较差、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所致。

目前网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网站经营者自营的网络商城,另一种是网站提供网络平台、其他经营者进行网上交易,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本案的涉案网站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物时尤需谨慎。为防止发生意外后难以维权,消费者最好以真实身份网购,并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先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进行维权。消费投诉主要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行政举报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拨打12315电话投诉并要求赔偿的,应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方信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并提供发票等有关凭证。

此外,在鱼龙混杂的商品中甄别假冒伪劣产品,防患于未然,比事后维权更加重要。首先,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品牌官网,切莫贪图小便宜而选择三无小店。品牌官网或品牌网店虽然在价格上不占优势,但在品质上更有保障。其次,对于没有官方网店或官方网店真假难辨的商品,最好选择所售商品比较专一,产品评价客观真实的店铺。由于网店刷销量及好评的现象严重,因此,消费者绝不能单纯依据销量和好评来选择店家,应当着重了解中评差评的原因、买家提问及回答,货比三家,方可买到放心货。

(栏目编辑:钟琳 插图:何忆雯)

我的快递呢?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业务呈高速增长趋势,从寥寥数家大型快递企业到层出不穷的小型快递企业,近几年整个行业保持着快速增长,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快递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在运输过程中也难免会有问题,如物件丢失、破损等,当我们的包裹没能顺利到达时,我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王女士将自己的衣服、包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运至老家,不料运输途中快递车失火导致包裹灭失。王女士遂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物品损失共计8769元,后经法院调解,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1500元。

案例回顾

春节前夕,王女士打算将衣物自行打包后,交由快递公司寄往老家黑龙江。快递公司上门收件时,王女士已经将衣物包裹好,快递员没有开箱检验便按照王女士自述的“衣物”为其填写了快递单。原本以为家人会很快收到衣物,谁知寄出快递的3天后,王女士被快递公司通知说自己的快件丢失了,快递公司将赔偿其相应的费用。王女士不同意,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说法,最后才被告知,运送她衣物的快递车失火导致其寄送的衣物烧毁,根本无法找回。

王女士认为,被告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违背合同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自己所寄衣物包括新衣服的损失共计8769元,其中新购置服装费2000多元。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被告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七条赔偿,即对快件发生破损视物品破损程度进行赔偿,每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此外,快递单背面第六条还规定,快件发生延误、损毁或者遗失,未保价快件,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双方就包裹的价值、“格式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1500元。

法律解答

解答人:张华(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担当

通过王女士这个案例我们首先看一下包裹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步,要明确谁揽收谁赔偿的原则。快递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赔偿给寄件方,不需要等保险公司的赔偿到位。

第二步,根据着火原因追溯最终责任承担者。

如果快递公司委托第三方承运,根据着火原因确定最终由谁赔偿。这里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是寄件人、托运人隐瞒货物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的事实而造成火灾的,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均可要求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快递公司在交予物流公司过程中,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毁损引发火灾的,应由快递公司赔偿。

3.如果是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的,应由物流公司按实际价格赔偿。

4.如果运输货物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自燃的,寄件人、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其他受损货品的所有者均可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自生产商处购进商品的寄件人,还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收件人该如何维权?

对于网购一族来说,因事故导致货物损毁,未能按时收件,可以有两种维权途径:

1.买家可以申请延迟收货,同时要求寄件人重新发货。

2.如不想继续购买商品,也可以向寄件人申请全额退款。

若因收货问题与寄件人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寄件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寄件人如何索赔?

至于寄件方的损失,根据货物是否购买保价有所区别:

1.如货物通过电商渠道购买,一般货物可直接按照网上认定价格购买。

2.如果价值特别贵重,没有保价,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不会按照原价赔,因为贵重物品按规定应该进行保价,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双方协商。

3.对于未保价的普通物品,丢失或损坏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特别是之前没有对物品价值进行约定的时候,快递企业会按照邮费的几倍来赔偿,这是价格无法界定的情况下,快递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理赔有争议怎么办

如果是一般的、价值认定比较清晰的、没有太大出入的物品,快递公司一般很快就会赔偿;但如果是价值比较贵重的物品,快递公司会进行核查,看之前是否保价等,并且双方要进行协商。

如果寄件方对赔偿标准不满意,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协调,或者是拨打12305申诉,由12305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对调解不满意,还可以选择民事诉讼。

特别提醒:收发快递要谨慎

又逢“双11”,不疯狂“剁手”,怎能对得起这一年一度的盛会?逐年创高的消费量让各商家喜笑颜开,蜂拥而至的业务也让快递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即使各快递公司提前准备、扩军备战,但巨量包裹依然让末端派送存在压力。在此特别提醒,收发快递时应谨慎处之。

寄送快递时要认真阅读快递单及背面的格式条款,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其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寄送时要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对于贵重物品及价值较大货物的运输不宜通过快递,如果选择快递,应进行保价,避免因小失大。收发快递时要当着快递员的面封装或拆包,当面验收。同时保管好快递单及相应的发票、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维权使用。

律师简介:张华律师,法学及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接受凤凰网、网易、新浪乐居、《京华时报》、《法人》杂志等媒体采访,参与编著《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