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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八)
一波三折的工伤医疗费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小王的同事、保安队小张最近遇到了麻烦,他在下班途中,被一辆电瓶车撞了。电瓶车骑行者不但没停下,反而加足马力逃跑了。受了伤的小张迅速报警,警察来后,认定撞了人的电瓶车骑行者全责。
得知小张受伤住院,小王和保安队的李队长第二天便到医院进行探望。看到受伤卧床的小张,李队长劝道:“安心养伤吧,其他事就别操心了,干我们这一行,最重要的是自己健康强壮,这样才能保护别人。”
小王一听这话,心里不由萌生一股怨气:“撞了人就跑了,难道没有办法能抓住他吗?难道要让张大哥自认倒霉吗?”
小张说:“我也没办法,警察说他们正在通过监控录像找,但我现在这样的身体状况,也没法跟进这件事了,估计找到人也未必有钱赔给我啊!”
李队长问:“你是上下班途中被人撞的?”
小张说:“是啊,就前天下夜班的途中。”
“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况应该算作工伤啊,小张,你别急,我和小王回去想想有没有别的途径可以帮你,你就先好好养伤吧。”李队长说。
小王回去后向做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咨询得知,小张这样的情况确属工伤,但还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鉴定和认定。于是,小王立马将该信息告知小张。
几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围,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张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可谁想,当小张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医疗费用时,却被当场认定为“不符合办理条件”。如此一来,小张的辛苦似乎都白费了。
得知小张遇到了这样的事,小王自然看不过去,找到李队长,说道:“李队长,你看小张好不容易鉴定出来是工伤,根据法律规定不是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吗?为什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拒绝了我们的申请?”
李队长说:“你先别急,我们要弄清楚为什么我们的申请被拒绝了。”
李队长拿过小张手里的《办理情况回执》,仔细看了看,上面确实没有写明为何拒绝支付医疗费,只写了:认定张XX要求申领工伤医疗费用的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决定不予支付。李队长纳了闷,于是又去查阅了相关法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的条款,应理解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当事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符合两项条件:即实体上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职工及其近亲属也未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程序上申请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先行支付书面申请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李队长问道小张:“你有没有说明第三人逃逸的
这个情况?”
小张一愣,说道:“他也没问我,我也就没说。”
“所以你看,你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现在你没向他们证明第三人不支付你医疗费用的事实,他们当然不能代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了。”李队长说着,同时查找并拨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电话,咨询了小张的情况,最后确认了:小张仍可以在补正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有关情况后,再次向该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书面申请,该机构也会根据小张的补正材料,依法向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挂上电话,李队长又说道:“你看,撞人的肇事者逃逸了,可还有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在保护我们。”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法条释义: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遭遇工伤后可以先行要求社保基金赔付,不过前提条件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在申请现行赔付前职工要说明存在这种情况。当然,这种证明要求并不严苛,并非要求职工必须提起诉讼后才能申请现行赔付,通常是做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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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刺激  竟纵火廿余次

一名男子为寻求刺激,从2015 年起多次在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的民宅及工厂内实施纵火,直至翌年被警方刑拘。

案件回顾

2016 年8 月,上海浦东消防部门屡次接到一名赵姓男子的火灾报警电话,最频繁的时候,一天有一至两起报警电话。
在这之前,该男子几乎每月都会拨打火警电话。有一次,川沙消防中队在深夜接到火警,赵某称某工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随后调集区域内所有消防力量赶赴现场救援。起火的是一个废弃厂房,厂房面积约1500 平方米。
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而最大的嫌疑对象便是报警男子赵某。案件被转交到了公安部门,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并将其抓捕。
23 岁的赵某为安徽来沪打工人员,从2015 年起,赵某在川沙地区一些厂房或是民宅内放火烧一些杂物,有时候他自己灭火,有时候拨打119 报警,截至2016 年9 月初,赵某打了约21 通报警电话。赵某称,自己曾经在江苏从事过消防行业的工作,并且也参加过灭火,此前在上海青浦工作时也曾多次假报火警。赵某表示,纵火只是为了寻求刺激,“看到消防车过来,大家一起灭火很刺激”。

法律解答

解答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简介:
董若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婚姻家事、商事合同、公司顾问,办理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多次担任上海电视台《法宝365》、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

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深深地为赵某感到可惜,一个大好青年的人生篇章因纵火而不可避免地要烙印上法律的惩处印记。赵某的行为到底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大家所关注的,也是需要被大家所关注的,这个案例提醒每一个心存侥幸欲行违法之事的失足人,所有背离法律、秩序的行为终会自食恶果。

一、多次纵火,难逃放火罪

赵某在民宅及工厂多地多次实施纵火,虽多为烧一些杂物,但结合纵火的时间、地点、次数、影响,满足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将受到法律的依法惩处。
首先,放火罪的定义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我国《刑法》第114 条将放火与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并列,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赵某引燃工厂已经使可燃物处于独立燃烧之状态,客观上有纵火行为。而赵某虽仅点燃部分杂物,着火范围有限,但若周围消防力量未及时赶赴,在工厂面积庞大、放火时间为深夜无人发现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引发大面积的火灾,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且指挥中心把周边消防力量全部调出,造成资源浪费,对其他区域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无法及时救援,可能造成群众生命的伤亡或公私物的重大损失。赵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其次,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赵某主观心理状态来看,其辩称引燃工厂仅为寻求刺激,并不能推翻其具有放火的主观意识,在深夜时分引燃工厂里的杂物,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火灾,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犯罪。

二、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例如烧毁几床棉被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而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服、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作为引火物,试图通过燃烧衣物、床等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而赵某此次纵火的地点为工厂,1500 平方米的面积极易引起重大火灾,若再蔓延至附近住房,将会产生无法想象的后果,造成重大的人身财物损失。

三、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放火的危险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而如果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无独有偶,赵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纵火,而网络主播“为火而火”。大连一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为吸引关注和流量,不惜点燃自家私家车进行烧车直播,放任火灾蔓延,涉放火罪被刑拘。
无论是寻求刺激还是追求新鲜,本该成为国家希望的青年人,却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做出荒唐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作为律师最希望看到的,就是普法的成果能惠及大众,让更多迷途的青年人能重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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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行凶可不是小事

张 掖/ 文 IC/ 图

新年前后,难免朋友聚会,小酌两杯也是常事,但酒后误事是小,可别犯法。这话怎么讲呢?笔者是看到2016 年12 月新华网的一则新闻,突发感慨。
案例:河北省廊坊市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在救火处置过程中,竟然遭到围观四人殴打,还发生了追打。一名消防战士的颈部受到轻微擦伤。消防官兵及时拨打了110 报警。经查,这四人都喝了酒,处于醉酒状态。结果,这四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这个“寻衅滋事罪”:算个兜底条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条款把很多行为都罗列在了一起,符合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入刑。其实它是《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条款。这一章涵盖了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特殊条款,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刑法》也不可能穷尽性地罗列完,于是就有了寻衅滋事罪这样的罪名。但是,像随意殴打他人、强拿抢要的行为可能会和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行为雷同,甚至可能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那些罪,该怎么办呢?
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某个行为至少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看这个行为的严重程度了。用上述案例分析,那四人殴打正在灭火的消防官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一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对灭火处置有一定的影响,随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行为不可谓不严重。如果那名消防战士不是颈部轻微擦伤,而是被追打身受重伤,那就不是寻衅滋事了,而可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了。

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幸好没有那么严重

有读者说,他们的行为也可以算是妨害消防官兵执行灭火处置的公务,为何不是妨害公务罪?笔者开始也有这个疑问,再看了下报道,全文区区几百字,还真不能肯定他们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行凶人还可以以醉酒过失非故意来为自己开脱,如果认定为主观过失,那的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 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名的四款都有特定的对象或特定的时间空间,这是对犯罪行为的限制。另外,该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是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的方法予以阻碍。从前述的案例看,那四名行为人更大的可能性是酒后糊涂看到消防官兵在小区内,冲撞了,而不是故意破坏救火。甚至可能,这四人酒醒后都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追打消防官兵。司法解释对“故意”还有明确的几个解释,笔者觉得第一条解释也许比较符合上述案例。该解释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胁迫进行阻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笔者曾经看到过醉汉回家看着警察封路一阵谩骂,甚至推搡警察,他虽然要为自己糊涂的行为负责,但不能“上纲上线”,毕竟在当时的精神状态下他没有认识到。
但是,笔者曾经看到过另外一些案例,则性质与上述案件完全不同,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了。2005 年,四川什邡市禾丰镇一家具厂发生火灾,该镇民警接到指令赶往火灾现场维持秩序。家具厂的老板曾某害怕因火灾被有关部门处罚,竟然阻挠该民警进入现场,并撕扯民警,现场一度非常混乱,引发了数十人围观。最终,曾某被控妨害公务罪。这起案例中,曾某明知对方是民警的身份、执行公务的目的,他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阻碍公职人员救火,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寻衅滋事的范畴了,上升到了侵犯公职人员正当执法的法益了。

网络胡扯也要入刑

另外,值得注意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有了新的内容。网友李某于2015 年2 月6 日在西子论坛跟帖发表了“此次火灾夺去了惠东45 名同胞生命……”的内容。该数据是其在火灾现场听一部分围观群众说的。他信以为真,于是在论坛上发帖了。随后,该帖被大量在论坛、朋友圈中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警方查明,该起火灾致17 人死亡。
寻衅滋事罪为2011 年2 月25 日《刑法(修正案八)》第42 条所修订。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从网友李某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这种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危害,而行为人也要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笔者发现这个李某还算“幸运”,因为2015 年8 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这款被称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便是针对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手段。看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不是一句空话啊!酒后不能免责,网上胡言也要负上刑责。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须谨慎再谨慎。

“顶层设计”中国安全生产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时间:2016年12月18日

随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等理念的备受关注,监管也在日渐加强,成效不断显现: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由2002年107万起、死亡近14万人的最高峰,降至2015 年的28.2 万起、死亡6.6 万人,连续13 年“双下降”。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每逢年关,更是安全生产的脆弱期,也往往是事故的高发期。近期,江西丰城、内蒙古赤峰等地接连发生事故,也说明着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势在必行。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责任、体制、法治、防控、基础等五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谋篇布局。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被业界看作中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顶层设计”。
这样一份极具时代价值的《意见》呈现出哪些新特色、新亮点?将给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带来哪些新变化?这些措施又将如何为中国民众带来新的“安全感”呢?

一条红线 两步目标

放眼当下,很多生产安全问题依然令人堪忧,无论是频频见诸报端的食品生产问题,还是骇人听闻的危险品爆炸、黑煤矿坍塌,抑或是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此次出台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既可见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面对安全生产,需要我们固本培元,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问题。对此,《意见》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这条红线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线,也是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更是贯穿《意见》全部内容的主线。
《意见》还通过“两步走”目标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时间路线:一是到2020 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二是到2030 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通俗来说,第一个目标将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感的提高,第二个目标将实现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手段的科学、成熟和现代化。

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入刑

数据显示,90% 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然而,过去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只有导致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威慑不足。所以此次《意见》中,特别提出要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种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等于在法律层面提高了生产单位的犯错成本,无疑是最值得期待的制度创新之一。
回想“醉驾入刑”实施以来,社会上醉驾、酒驾的行为已大大减少。把这种思路移植到安全生产上来,将那些还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诸如存在明显安全漏洞、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哪怕没造成后果,如果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当于对安全生产有了更加严厉的控制和监管。毕竟,谁都不愿意因为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就被算作是刑事犯罪。
《意见》还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保证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有利于提高安监责任体系的严密性,让安监人员敢于履职尽责、严格执法。

明确两个“一票否决”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运行存在诸多安全风险。回顾不少安全生产事故,大多是由风险失控逐步演变为隐患,最终酿成。究其原因,总免不了风险源治理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所以说,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就得从根本上切断风险源头,从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此,此次《意见》全面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提出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强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且,着重提出了两个“一票否决”:一是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是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这也彰显出中央打好安全生产保卫战的决心。
另外,自2006 年起我国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缴存标准不合理、事故赔偿能力不足,加之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实际缴存率、利用率偏低。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此次《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化解安全风险。

事故结案一年内“回头看”

一些地区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导致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而今后,有关部门必须在事故结案后杀个“回马枪”。《意见》规定,我国将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这项措施可谓安全生产领域的“回头看”,目的就是确保血的教训决不再用鲜血去验证。因为如果不这么做,所有监管文件只会沦为“一张白纸”,而“回头看”的机制则在企业整改过程中多加一双监管的“眼睛”。不仅如此,《意见》还明确,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这是考虑到,如今很多人都会在网络上关注事后追责,及时公开整改情况能提升政府公信力,也把民众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督者行列中。
另外,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中,还将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健康必须重视

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也是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重点。从工作实际来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已由预防伤亡事故转向预防职业病,普遍成立了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
为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权益,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职业健康问题也格外关注,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这一举措有利于统筹各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力量,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推进职业健康工作,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并落实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只有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才能握紧人民生命的红线。《意见》拿出从严治理安全生产的最大决心,使生产安全问题一旦触动制度“开关”,后续环节就能“带电作业”,真正为老百姓编织一张安全防护网。

法律资讯(2017年01期)

放生不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放生”有了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法治轨道

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引诱婴幼儿脱离看护人视为“偷盗”

根据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食盐价格全面放开

食盐是每个家庭的必需品,日前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从今年1 月1 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对老百姓来说,流入市场的盐多了,价格可能也会有所下降。此外,取消政府定价后,食盐与工业盐的差价会随市场竞争而大幅收窄,制贩假盐动力减弱,假盐现象有望得到抑制。

国内航班备降承运人应提供住宿

航班延误是不少人出行遇到的头疼问题。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自今年1月1 日起实施。其中,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 分钟内,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上海消费者维权可个人送检

今后,菜场里买来的鱼和肉,如果感觉不对劲,想找一家专业的机构检验一下将不是难事。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具有“普遍服务义务”,应公告资质范围。除送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等特殊情况的,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制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于上海市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等都作了规定,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上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致力于消除监管“缝隙”,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区域化管控、目录清单管理和大数据监控,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将被公开,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

上海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实施办法

姓名、电话、账户、密码……网络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为促进网络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将计算机病毒、网络仿冒、网页篡改、后台漏洞等网络安全问题纳入监测范围。该《办法》于今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上海市公共互联网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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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抱火哥”

杨维雯/ 文

最近网络上陆续出现一批消防员蜀黍不顾生命危险,把喷着火焰的液化气钢瓶转移出火场的抢险救灾事件,这些可爱的消防员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抱火哥”。

“抱火哥”的由来

2014 年3 月下旬,有网友向公安部消防局官博“@ 中国消防”提供了一张照片,内容为一名穿消防战斗服、戴消防头盔的消防员抱着喷火的煤气罐撤离。“@ 中国消防”于3 月29 日发布了该片,并配文:《因为我是消防兵》“谁也不知道,它是否会爆炸!谁也不知道,一旦爆炸,我凶多吉少!我没有选择,没有犹豫,没有思考,下意识就将它搬出来,送到空旷地带,让屋内被困人员远离危险!网友说我是拿命在赌,因为我是消防兵!”
这场救援发生在2014 年1 月3 日上午,湖北武汉友谊大道的一家餐馆起火,消防员皇甫江武作为攻坚组员到场救援,进入厨房发现8 个液化气钢瓶,其中3 个阀门正在往外喷火。皇甫江武迅速浇灭2 个着火罐子并搬出, 剩下的一个存气较多,火焰超过1米,为避免爆炸,只能冒险先搬出去,再降温灭火。
皇甫江武身穿战斗服,双手抱起喷火的罐子,横在身子一侧走出餐馆,将罐子放在地上后,紧随的战友用水枪灭火,全程10 多秒。正是在处置过程中,皇甫江武被网友抓拍到了这张图片。
随后,宁夏“抱火哥”、抚顺“抱火哥”、烟台“抱火哥”、马鞍山“抱火哥”、北京“抱火哥”……纷纷出现在网上。
网友们热评道:“感动!好兄弟,你是真正的火线英雄!”“在别人该撤离的地方,你们却出现了,在别人走向安全的时候,你们却向死神靠近。作为一名消防员,用自己的危险换取比人的安全就是你们的工作,你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生命的含义。”“危难的时候总有他们的身影,他们是最可爱的消防官兵!”
对于消防员的英勇无畏,大家都表示了极大的敬佩;也有人很奇怪,都烧成那样了,煤气罐还不爆炸?什么样的情况下,煤气罐会爆炸呢?消防员当时的举动,到底有多危险?

科学道理 爆炸和爆炸极限

要回答这些问题,恐怕还得从燃烧和爆炸说起。所谓燃烧,就是某个物质,在达到一定的温度后,与助燃物发生剧烈的氧化反应,并释放热量和光的过程。比如,当我们用打火机点燃一张纸时,纸是可燃物,空气中的氧气就是助燃剂;而打火机提供的热量则把纸加热到了它的着火点。想要引发燃烧,可燃物、助燃剂、燃点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爆炸的过程,与燃烧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从机制上说,爆炸可以分为化学性和物理性。
最常见的化学爆炸就是放爆竹,“砰”一声爆竹被炸成碎片。而在这个电光火石般的过程中,实际上往往包含一系列的氧化反应。与燃烧相比,爆炸的过程更剧烈,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大量的热能、大量的气体,让有限的空间无法容纳而爆裂开来。
物理性的爆炸,则是密闭容器因为外部加热,让其中的气体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膨胀,压强就变得越来越大而撑破容器。虽然结果也是“砰”一声巨响,但这些气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
有了对爆炸与燃烧的认识,再回到这张照片上来,就不难理解了:煤气罐(液化气罐)中,装填的是纯净的煤气(液化气)是不含氧气的,且压强远远超过外界。所以,当在瓶口点火时,高速喷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到了空气并被加热,燃烧的三个条件得到了满足,就会形成骇人的巨大火苗。
但是,这种热量传递到罐中的可燃气体,却无法让其发生燃烧:罐子里没有助燃剂,三个条件缺了一个,所以是烧不起来。换句话说,燃烧只能发生在燃气与空气接触的地方,接触不到空气是烧不起来的。
同理,家家户户都有燃气灶。打燃之后,炉盘上会吐出火焰和热量,但却不会危及到煤气罐或液化气罐中储存的可燃气体——在这个案例中,只不过是省去了连接软管和燃气灶而已。
同理,罐子中的气体没法发生氧化反应,积累不了热量,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化学爆炸。
看到这儿,估计有不少同学会摇头了:常听说谁谁家里发生煤气爆炸,那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所有的可燃气体都会引发爆炸,前提是要有适当的比例与氧气混合。比如,当一户人家的煤气管道泄漏,煤气跑到了房间里的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混合。当与氧气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只要提供一点热量(比如电灯开关时的电火花),燃烧就能迅速发生,并以连锁反应的效果,将其他可燃气体一并点燃,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从而发生爆炸。
这个比例,就叫做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氧气太少了点不着,太多了也点不着。本案中,煤气罐里的可燃气体,就是因为氧气含量太低,达不到爆炸极限,所以才不会爆炸。
反之,倘若本案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了一段时间,屋子里积累了大量可燃气体,再则遇到火焰就完全可能发生爆炸。

有多危险 不是肉体可以承受之重

那么,抱着喷火燃气罐的这位消防员,当时是不是冒着巨大的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
别忘了,我们之前说过,爆炸分两类——物理的和化学的。
当煤气罐的罐口喷出一尺长的火焰时,肯定会放出巨大的热量。这种热量通过热传导和热辐射的形式传递给罐体,让罐子、罐子里的可燃气体的温度都越来越高。比如说,当罐体里的气体,从25 摄氏度上升到100 摄氏度时,罐体所承受的压强就提高了4 倍。压强越来越大,超过罐体金属的承受极限时,煤气罐也就会像是爆炸一般被气体撑破,从而发生物理性的爆炸。
这种爆炸的威力也很惊人。同时,大量的可燃气体也会迅速与氧气结合后被点燃,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一个几米直径的大火球,那位扛着煤气罐的消防员就恐怕性命堪忧。
因此,那位消防员无疑是一位真正的英雄。
不容否认,消防员群体的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虽然很多人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之前都经历过较长时间的专业培训,这些培训既有军人养成,也有灭火知识,但那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真正的灭火知识是在一次又一次真实火场中总结历练而来。
消防员本身也是普通一人,血肉之躯,在巨大的爆炸面前也是不堪一击的。转移喷火钢瓶既需要勇气更需要专业知识。那么如何判断喷火的液化气罐体是否会爆炸?有这样两个迹象的描述:一是罐体发白并伴有剧烈抖动,二是喷射的火焰呈现出咆哮状。消防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会选择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待警报解除后才会继续救援。
微博中的“抱火哥”之所以冒着生命危险把液化气钢瓶转移出来,首先他就是根据钢瓶的燃烧迹象和钢瓶的稳定性判断出当前的危险性在可控范围内;其次如果让钢瓶这样不停地燃烧,不仅会加剧罐体本身的温度上升,还会危及到周边罐体。一旦8 个液化气罐发生连环爆炸,其后果是很难想象的;最后在消防员处置的过程中,既有安全员不间断地在观察罐体发生的变化,也有战友在旁边用水枪进行掩护,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系数。但是凡事没有绝对,这些动作都是建立在巨大的勇气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之上的。

教你一招 生活中如何安全使用燃气

当煤气只是在燃气灶上燃烧时,它会安安静静地放出热量,为我们的生活效劳;而当煤气泄漏之后,可燃气体就会迅速与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之后,只需要一个火花,它就会成为我们的梦魇。防范方法就是定期检查家中的煤气罐、煤气管道是不是有泄漏的隐患。可以用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道和阀门上,一旦有气泡冒出基本就可以判断这个地方有燃气泄漏,就需要及时更换老化的煤气软管等了。
同时,当发现家中的燃气泄漏之后,正确的做法是千万不要开灯,不给这些气体提供点燃的机会;打开门窗,让更多的空气进来,稀释室内的燃气浓度,避免危险的发生。
他们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儿子、是丈夫、是爸爸,但是当他们身着消防服的时候,他们就是人民的英雄、安全的卫士。有了他们的守护,我们才能安心工作、享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