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酒行凶可不是小事

张 掖/ 文 IC/ 图

新年前后,难免朋友聚会,小酌两杯也是常事,但酒后误事是小,可别犯法。这话怎么讲呢?笔者是看到2016 年12 月新华网的一则新闻,突发感慨。
案例:河北省廊坊市某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在救火处置过程中,竟然遭到围观四人殴打,还发生了追打。一名消防战士的颈部受到轻微擦伤。消防官兵及时拨打了110 报警。经查,这四人都喝了酒,处于醉酒状态。结果,这四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这个“寻衅滋事罪”:算个兜底条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条款把很多行为都罗列在了一起,符合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入刑。其实它是《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条款。这一章涵盖了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特殊条款,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多种多样,《刑法》也不可能穷尽性地罗列完,于是就有了寻衅滋事罪这样的罪名。但是,像随意殴打他人、强拿抢要的行为可能会和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行为雷同,甚至可能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那些罪,该怎么办呢?
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某个行为至少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看这个行为的严重程度了。用上述案例分析,那四人殴打正在灭火的消防官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一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对灭火处置有一定的影响,随时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行为不可谓不严重。如果那名消防战士不是颈部轻微擦伤,而是被追打身受重伤,那就不是寻衅滋事了,而可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了。

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幸好没有那么严重

有读者说,他们的行为也可以算是妨害消防官兵执行灭火处置的公务,为何不是妨害公务罪?笔者开始也有这个疑问,再看了下报道,全文区区几百字,还真不能肯定他们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行凶人还可以以醉酒过失非故意来为自己开脱,如果认定为主观过失,那的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 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名的四款都有特定的对象或特定的时间空间,这是对犯罪行为的限制。另外,该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是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的方法予以阻碍。从前述的案例看,那四名行为人更大的可能性是酒后糊涂看到消防官兵在小区内,冲撞了,而不是故意破坏救火。甚至可能,这四人酒醒后都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追打消防官兵。司法解释对“故意”还有明确的几个解释,笔者觉得第一条解释也许比较符合上述案例。该解释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胁迫进行阻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笔者曾经看到过醉汉回家看着警察封路一阵谩骂,甚至推搡警察,他虽然要为自己糊涂的行为负责,但不能“上纲上线”,毕竟在当时的精神状态下他没有认识到。
但是,笔者曾经看到过另外一些案例,则性质与上述案件完全不同,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了。2005 年,四川什邡市禾丰镇一家具厂发生火灾,该镇民警接到指令赶往火灾现场维持秩序。家具厂的老板曾某害怕因火灾被有关部门处罚,竟然阻挠该民警进入现场,并撕扯民警,现场一度非常混乱,引发了数十人围观。最终,曾某被控妨害公务罪。这起案例中,曾某明知对方是民警的身份、执行公务的目的,他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阻碍公职人员救火,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寻衅滋事的范畴了,上升到了侵犯公职人员正当执法的法益了。

网络胡扯也要入刑

另外,值得注意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有了新的内容。网友李某于2015 年2 月6 日在西子论坛跟帖发表了“此次火灾夺去了惠东45 名同胞生命……”的内容。该数据是其在火灾现场听一部分围观群众说的。他信以为真,于是在论坛上发帖了。随后,该帖被大量在论坛、朋友圈中转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警方查明,该起火灾致17 人死亡。
寻衅滋事罪为2011 年2 月25 日《刑法(修正案八)》第42 条所修订。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从网友李某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这种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危害,而行为人也要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笔者发现这个李某还算“幸运”,因为2015 年8 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这款被称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便是针对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手段。看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并不是一句空话啊!酒后不能免责,网上胡言也要负上刑责。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须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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