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联合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

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相关规定,本刊曾在以往的栏目中做过详细解读。随着安全生产领域的细化和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归属到同一部门,“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虽然与“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字相似,但涉及的领域各有侧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配合“住安师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自200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到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明确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2017年9月,人社部及国务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并罕见地使用了“重磅”作标题。此次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6项,包括“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2017年1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级分类、考试、注册、配备使用、职称对接、职责分工等作出了新规定。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主要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按照新的法规制度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初级注安师首次纳入考试

与原有制度相比,《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划分为煤矿安全等7个专业类别。新的《制度规定》按照统分结合的管理方式,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并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编制相应类别考试大纲、负责相应类别注册初审等职责。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规模、注册管理办法等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制度规定》还明确,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满足“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中级注安师考试仍为4个科目

以后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仍为4个考试科目,但调整了具体的科目名称,将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分别调整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另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也有三大变化,一是提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层次,将直接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学历提高至大专学历,但同时也提供了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通道,从而实现职业发展;二是报名专业由原“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调整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公布;三是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报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为了缓解从业人员工学矛盾,《制度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一个周期调整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从《考试实施办法》还能看出,此次修订还扩大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范围。比如符合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就可以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出租出借证书将受处罚

此外,对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明确了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限制,延长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还增加了注册信息公开共享、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等条款。比如要求注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同时,明确了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关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定将在修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推动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施行前取得的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自《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但愿法律救济“地久天长”

张鑫烨/文

笔者在三月中旬陪妈妈去电影院看了场获奖电影《地久天长》,在叹服男女主角精湛演技的同时,对剧情本身,却实在是无法恭维。也许笔者应该用比较委婉的说法,但是实在是很难理解或认同。这并不是对那个时代的不了解,而是基于对道德和法律原理的认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他们都在哪里?

让我们从故事本身说起。

这个故事,可以简单地梳理一下:一位名叫沈浩的未成年人在明知他的小伙伴刘星不会游泳、害怕去水库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言语刺激或儿童的戏谑,如“你是胆小鬼”“不下水,以后就不带你玩了”“你走开,不要拉着我”等,实施了一个表述为“推”的动作,最终导致刘星溺水身亡。另外,从沈浩的父母多次提醒过沈浩“水库危险,不要带刘星去玩水”的情节可以推测,沈浩是明确知道水库存在溺水风险的。

发生了事故后呢?两家人20多年不往来了,法律追责的缺失、道德(最基本的当面的赔礼道歉)的缺位让人无法理解。

很多人都说,孩子不是故意的,又是未成年人,不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的确,但是就因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因为“无法面对”当作什么事情都没发生了?自己内疚、内心折磨自己,就足够了?肯定远远不够。这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的。

所谓的道德,也起到了调整社会、调控人们行为的作用,它调控人们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涉己行为”可以通俗地称为自省,比如自己良心过不去、过不了自己这道坎;“涉他行为”是对他人的,比如不对他人做违背道德的事情,不给孕妇让座、插队加塞等。做了错事就要认错,并尽可能的弥补过错,这就是“涉他行为”,“涉己行为”是可以内疚、自责等。回到这个故事,观众通过“上帝视角”,看到了沈浩和他父母“涉己”的行为,比如内疚了一辈子。但看不到“涉他”的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没有“上帝视角”,也就是事发后,两家人不往来了,他们不知道对方的“涉己”,也没有感受到对方的“涉他”行为,什么都没有表示,连孩子都没有当面来道歉,这是正常的吗?也不是某些评论所谓的什么中国人的宽容。

上述这些其实都是道德问题,既然道德缺失,那么法律就是最后救济的方法。

未成年人犯错,监护人担责

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案例真的发生过。孩童之间的玩耍酿成了一场三家人的悲剧。

案例:2009年,从重庆前往广州打工的黄姓夫妇的年仅4岁的女儿黄欣在小伙伴的家中与另外两位孩子玩耍时,被火烧死。据调查,黄欣与两个小伙伴在阁楼玩耍时,其中一个小伙伴点火烧糖纸,引燃可燃物致使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房屋内除了3个小孩并无其他人。火灾发生后,两个小伙伴下了阁楼离开了着火处,而黄欣由于年龄小,无法下阁楼,被困住。待一个小伙伴告知其父母后,其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火灾房屋内没有消防设施,无法救火,遂等待消防人员支援。待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扑灭大火,黄欣已被当场烧死。

事发后,广州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其中一名孩子在玩火过程中引燃可燃物致火灾发生,该名孩子对该起火灾事故应负直接责任。事发后,受害者家属将两个孩子的家长告上了法庭,提出应由该名孩子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换位思考下,那位孩子的父母肯定不愿承认自己的孩子伤害甚至间接害死了其他人,他们提出了一个理由:“火灾的房屋没有任何消防设施,致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对火灾进行紧急消防处理,致使黄欣无法及时得到救援,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真有可能,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机构,比如任由楼宇消防通道阻塞、楼道内堆积的易燃物较多,结果引发了火灾。那么物业失责,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当然,物业如果能够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证据如日常消防设施维护、安全巡查等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其实也就说明它是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的。

这个案例中,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定期派人进行安全巡查,而当发现问题时,也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同时房东亦同去维修。并表示“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不是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缺乏消防器具,而是三名小孩的父母对自己小孩疏于监管、照顾,小孩玩火引燃房屋所致”。这也就排除了物业公司的责任。

因果关系:有加害、有损害,要归责

很多读者会问,既然涉事房屋没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比如消火栓,可能会延误消防队员的救援,为何还是认为物业或者房管部门没有责任?这就涉及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看,这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用上述的案例而言,是谁引起黄欣死亡的,是火灾,火灾是谁引起的?是因为楼宇之中没有消防设施导致黄欣死亡的吗?不是吧,所以物业在这个案例中与孩子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再从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看,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假设这个案例,三个孩子在楼道内玩火,突然楼道内堆放的物品倾倒砸死了其中一个孩子,孩子玩的火又烧了起来。此时,玩火与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因为物品倾倒砸中了孩子,致使孩子被烧死,那就是物品堆放的人与孩子的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因为他们与孩子的死亡是有条件关系的,是可能成立因果关系的。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很清楚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了,两个家庭的父母分别支付受害者父母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当然,金钱是无法弥补父母失去孩子的伤痛的,但既然道德、宗教等都无法宽慰或调整这样的矛盾,法律作出的经济赔偿的判决也算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后的宽慰。

法律资讯(2019年04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了“行为规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新版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更加突出了四个方面的考核,对中央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突出正向激励考核,即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适当提高A级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挂钩系数。

4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下调

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分别下调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4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20%、15%、10%和5%,取消部分内贸小型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的配置要求,并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

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施行“陪餐”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政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降低增值税税率改革措施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了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范围等五个方面的调整。此次增值税降税率,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严查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于今年4月15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就医患沟通、投诉接待与处理等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

沪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施行

上海市政府印发了重新制定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的要求,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调整了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居住登记注销情形。旨在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及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