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来袭

过年放烟花爆竹是传统,尽管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通过立法在一定区域内禁放烟花,但习惯的改变非朝夕之功,况且绝大部分地方还是可以合法放烟火的,而因燃放不当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仍屡有发生。烟花来袭,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案例一:飞来横祸,物业被诉

2014年2月14日晚,从先生在青岛某小区租住的房屋遭遇飞来横祸,因小区居民在楼下放烟花,导致烟花蹿至其家15层露天平台上,随即引燃可燃物,烧毁了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存放在屋内的衣服等物品。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的可燃物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露天平台处。从先生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对小区居民元宵节燃放烟火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消防栓无法供水,消防人员无法就近接水灭火,以致火情扩大。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近3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从先生并不是所涉房屋的所有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另外,引发火灾的实际原因尚不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燃放烟花爆竹所致,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仅仅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露天平台上易燃物所致,即便火灾是因为燃放烟花爆竹所致,被告并非本案的烟花燃放人,非责任主体,原告应向烟花燃放人主张赔偿责任或按公共危险行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物业公司还称,原告在露天平台堆放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火灾发生时,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且已收取失火房屋2014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另外,失火楼座的消防设施用电与居民用电是同一线路系统,火灾发生后,因小区物业保安怕线路起火将该单元总电源断开,断开电源后消防栓便不能出水。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保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其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理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最终,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万元。

何忆雯/插图

案例二:围观燃放,无辜受伤

2012年除夕夜,家住南京的陆先生在自家门前观看邻居鲁先生家燃放的烟花时,不幸被飞溅的烟花伤及右眼,后经医疗鉴定,右眼构成八级伤残。陆先生提出,邻居鲁先生该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但鲁先生认为,自己也属无辜,烟花是从小卖部购买的,老板王某才是该担责的那个,可王某将责任推到了供货商洪某身上。洪某表示,鲁先生燃放的烟花是其从安徽某直销店购买的正规产品,有厂商名称和许可证号,甚至还投了保,如果有差错应该找厂商索赔。

几方推诿,陆先生将几人一并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2万余元。经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供货商洪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是浏阳某公司生产,另外法院经调查,安徽某直销店也不承认洪强曾到此进货,因此,洪某应当承担因产品缺陷所致的侵权责任,酌定比例为90%。小卖部老板王某在购买洪某的烟花时没有审查相关凭证,且王某本身也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在这样的前提下还将烟花转卖给他人,也存在过错,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两人被判赔偿陆先生9万余元。鲁先生在燃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产品,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律师解答

解答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

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青岛某物业公司赔偿从先生财产损失80000元,是基于物业公司未完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其未依约保证小区内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完好无效,致使从先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扩大,物业公司的不尽责行为与从先生财产损失扩大部分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赔偿30万元的财产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8万元,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予以判定的,毕竟造成从先生财产损失的直接诱因烟花引发的火灾。若是从先生能够确定具体的燃放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以弥补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来看案例二,我们在为陆先生感到不值的同时,也应有所反思。首先,金钱的肆意追逐致使市场中充斥着伪劣产品,虽商家争得了一时之财,却如过眼云烟,比如本案的供货商洪某最终还是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侵权责任。其次,因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常态”。特殊产品的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若无相应资质经营特殊产品,轻者如本案的小卖部老板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承担侵权责任,再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如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是春节中最具有年味的标志,但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人员和财产密集的住宅小区为重灾区,严重侵犯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考虑,全国各地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比如《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违法层面可依据《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条文,根据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分别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刑事犯罪这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予以适用。

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这些事故最终承担者既有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人的监护人、烟花爆竹生产厂商和销售商,也有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烟花虽美却易冷,春节本是一片祥和、安居乐业的景象,却因各种缘由引发不应该,更没必要发生的纠纷。为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针对此类问题,如何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烟花爆竹的燃放人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置放在远离火源和危险品,并且应当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的未成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候,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或其它成年人的看护。

2、各地方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职责。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经营者分别应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严禁违规生产和销售。

另外提醒下,零售经营者和批发商的商业往来中也应具备法律常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法》缔结正式的书面合同,防止后续发生纠纷时,权责不明的情况出现。

3、作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各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应当严格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之规定在本小区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小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警报设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安装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春节期间的防火巡查,及时排除消防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故提醒各广大住宅小区的业主在春节假日期间和日常中也应当加强防火意识,外露的阳台、空调机等切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观赏这些烟花爆竹的时候,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若因燃放烟花炮竹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危害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别忘了通过手机等电子工具固定相关证据,明确发生事故的事实、结果和原因,为日后理清责任做好准备。

英雄百炼成钢 职业无上荣光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相继发布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

印发时间: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5日

也许你刚告别校园,正为寻找一份满意的工作踌躇彷徨;也许你内心渴望“速度与激情”,却终日禁锢在写字楼格子间沉闷无趣;也许你并不甘于平凡,希望到得到历练取得更大的成就……有没有想过,选择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员救援队伍,开启一份充满荣光的职业生涯?

2018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的部门规章,对消防员招录条件与范围、招录程序、纪律与监督等作了规定。2019年1月,应急管理部继续发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启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工作。本期,让我们详细解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首次“社招”的各项情况。

为何要出台《办法》及《公告》?——配套政策落实,加强队伍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来自于英雄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一支救民于水火、助人于危难的队伍,更是一支正气浩荡、英雄辈出、为党和国家建立了卓越功勋的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按照纪律部队标准建设管理,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这支队伍也是在新时代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征程中,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缔造的。习近平总书记还亲自为这支队伍授旗并致训词,审定队旗、队徽、队服和誓词并制定四句话的建队方针,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消防员是一个社会瞩目、受人尊重,可以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职业,被广大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平民英雄”“最美逆行者”。消防员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从源头把住人员入口。因此,做好消防员招录工作,确保招录质量,是消防救援队伍有效履行职责使命、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其实从消防体制改革浪潮开始,社会各界就对消防员招录工作的未来走向颇为关注。因为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部队改制前属于现役军人编制,每年通过征兵渠道补充兵员。消防改制后,消防救援人员不再属于现役军人,其改制后的人员招录、待遇保障等也有新的变化。就消防员招录制定出台专门的《办法》,是落实《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配套措施,也是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紧迫要求。出台《办法》,明确消防员招录条件与范围、招录程序和相关纪律,有利于规范招录工作、严明招录纪律、提高招录质量,对于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人可以报名消防员?——年龄、学历和身心均有要求

《办法》规定,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龄在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健康,品行良好等。《办法》还明确了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同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26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下一步,有关部门还将出台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消防员的“直通车”政策措施。

面对首次招录工作,应急管理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招录计划,部署启动具体任务。今年1月起,首次消防员招录工作的各项宣传已经启动,并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组织报名等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坚持优中选优。针对今年的首次招录工作,《公告》也进行了更详细的介绍和说明。据了解,此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18665名,其中消防救援队伍招录11880名,森林消防队伍招录6785名。消防员招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1月25日24时至2月28日18时。

在年龄方面,《公告》依据《办法》规定的18至24岁的要求,提出2019年招录对象年龄为1994年3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出生人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放宽至26周岁,即1992年3月1日以后出生人群。在学历方面,《公告》除了要求招录对象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意外,还提出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的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也可纳入报名范围。

成为消防员需要经历怎样的考核?——体能达标,身心健康,政治正确

《办法》明确,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入职培训等程序组织实施。

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登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网站(网址http://xfyzl.119.gov.cn),注册进入消防员招录在线报名系统;体格检查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不合格的不予招录;政治审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心理测试采用武警部队第三代心理测查系统进行,面试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做法实施。

特别要提到的是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既有常规能力素质要求,也有消防员职业特点的一些要求。其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项目包括单杠引体向上、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项目包含了负重登六楼、原地攀登六米拉梯、黑暗环境搜寻等。两项测试的具体项目会因考生的性别而有所差异。例如,男性考生岗位适应性测试中的负重登六楼项目,考生佩戴消防头盔及消防安全腰带,手提两盘65毫米口径水带,从一楼楼梯口登至6楼楼梯口,记录时间。其中,时间在1分15秒以内可判定为“优秀”,1分50秒内则为“一般”。

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和各类测试的拟录用人员,经公示后录用。新录用消防员将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工作5年(含入职培训期)内不能提前离职,非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今后不得参加国家公职人员招录(聘),并记入公民征信系统。

首次“社招”消防员体现出哪些特点?——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

不难看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消防员体现出四个特点:一是统一组织、分省实施。《办法》规定,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消防员招录计划由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招录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组织实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是广聚贤才、优中选优。消防员主要面向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开招录,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为自己家乡和住地建设发展贡献力量。招录对象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省份或经常居住地省份报考。招录中所提到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优先招录,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放宽年龄条件,以及设置了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等环节,都体现了消防救援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三是网上报名、方便快捷。招录对象在报名期限内,可在任何一个网络终端注册登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录入报名信息,提交报名申请,查询报名进度及考核测试成绩和结果;也可以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支队、大队、站(中队)现场上网填写报名信息。

四是阳光招录、公平公开。消防员招录坚持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录网站及时公布招录考核测试情况,实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应急管理部和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都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成为消防员能拥有哪些职业保障?——待遇从优、表彰奖励、优抚优待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要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支队伍高度重视,给予了特殊关怀,科学规划、设计了一整套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专门管理和保障办法。中央明确消防队伍转制后总体平移现有政策和标准,保持原有待遇不降低。

2018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为消防员授予相应消防救援衔,这是国家给予这支队伍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也就是说,经批准录用的消防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将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随后颁布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还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地方政府为入职2年以内的消防员家庭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还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表彰奖励制度。另外,《公告》还明确表示对消防员中的优秀业务骨干,可择优选拔到消防院校定向培养,毕业后提任为指挥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并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按规定享受疗养、探亲休假、救济慰问等待遇;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在消防救援战斗和各项工作中建立功绩的,按规定予以记功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另外,站在以人为本的角度,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其中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表彰奖励和优抚优待等具体政策,为的是使消防救援成为受到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消防员的职业发展前景如何?——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职业

消防救援是救人于水火的崇高事业,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的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在全世界看都是备受尊崇的群体。转制后,消防职业必将是一个社会瞩目、受人尊重,可以实现人生价值的崇高职业。

首先,年轻人能在这里接受纪律部队的锤炼。消防救援队伍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功勋卓著、英雄辈出的队伍,转制后仍然按纪律部队的标准来建设。来到这支队伍,可以磨砺出顽强的意志、培养出过硬的作风、塑造出良好的品行、锻炼出健硕的身体,从而在青年阶段就为人生历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有更加良好的职业条件。按照政策设计,新招录的消防员,第一年进行入职培训,第二年跟班见习,第三年才正式参加执勤战斗,这更加符合消防员的成长规律,有利于每名消防员提升职业素养、积累工作经验。

第三,有良好的发展上升空间。消防员的成长渠道畅通,只要努力工作,多数都能达到工作满12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不少还能逐级晋升到消防长(高级消防员),满足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现实表现优秀的还可以考学,选送到消防院校培养后提拔为指挥员;即使中途退出,达不到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助。所以说,消防员无论是职业发展,还是退出安置,都有良好的保障,消防救援是值得有志青年作为人生选择、为之奋斗的事业。

一次次的实战训练、一次次的救援战斗,可以锻炼出健硕的身体、磨砺出顽强的意志、培养出过硬的作风、塑造出良好的品行,还可以提升职业素养、积累工作经验,任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在这里,本刊也积极倡议广大有志青年踊跃报名,投身崇高的消防救援事业,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个大熔炉里接受锻炼、成长进步、实现价值,为人生历程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勇于为梦想勇敢拼搏的你,勇于为生命保驾护航的你,勇于为祖国奉献青春的你,消防救援队伍期待你的加入!

链接:上海消防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招录800名消防员

上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计划面向社会招录消防员800名,其中上海市招录400名,浙江省招录100名,安徽省招录150名,江西省招录150名。此次招录的消防员要求:

1.具有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等4省(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健康,品行良好的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1994年3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期间出生)的适龄青年。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放宽至26周岁(1992年3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还可以进一步放宽;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的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也可纳入报名范围。

4.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原公安消防部队的退役士兵,原公安消防部队现(曾)任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退役士兵,具有B2级以上车辆驾驶执照条件可优先招录。

劳务工的工伤总有说理的地方

张鑫烨/文

每到年关,就有很多工人讨薪的故事,有的演变为了案例,笔者由于工作的变动,认识了一些劳务派遣人员,他们在交流的时候,会流露出些许担忧,比如有个人是在厂里做电焊工的,他担心万一受伤,没有人给他申请工伤;如果发生被电火花烫伤烧伤,想休养一两天,按日计算的工作,休息天是不是就不给工钱了。有人是在厨房做学徒的,厨房里什么杂事都要做,每天难免被刀切到,被热油烫到,他也想知道他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忆往昔,两场大火烧出的《劳动法》

写到这里,不禁想起一句俗话叫“两把大火烧出一部《劳动法》”。原来在1993年11月和12月,分别发生了两起特大火灾——1993年11月19日,港资企业深圳市葵涌致丽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87名工人失去生命,有名单的伤者51人。仅隔20多天,同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台商独资企业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再次发生特大火灾,造成61人死亡,7人受伤。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立法保护劳动者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1994年,《劳动法(草案)》提交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也随之增强,针对不同的用工形式,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上述提到的劳务派遣。

看今朝,多重制度保障劳动者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有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俗称的“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劳动者不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工作的单位并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的关系。

这样的分离导致了部分企业借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实际在本公司工作,不给劳动者申报工伤。

案例1:某人做电焊工时中发生了火灾,被烧伤。早晨烧伤的,公司一直不管,至到下午,劳务公司才把人拉到医院,做了植皮手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就来了一次,什么都没有说。去当地的社保局竟然查不到给该名劳动者交工伤保险记录。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案例1中的工人应该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即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申请,并为该名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而实际工作的公司,也就是用工单位只是协助的作用,比如证明劳动者是在劳动的时候受伤的等。

但是是不是也有可能是异地工作的,比如在工地上,走南闯北的,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在一个地方,该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无法跨区域。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比如用工单位是上海某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河南某公司,该河南公司在上海没有办事处,也没有分支机构,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那上海的施工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就要代河南的用人单位参保,至于费用,两家公司之间可以协商。而且不可以要工人自己支付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小学徒”

案例二:厨房里的学徒,技校出来,拜了个一个远房的做中餐师傅的叔父学厨师,刚开始在后厨帮忙。他说干了几个月,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师傅说根据餐饮行业的特点,不是朝九晚五,来多久给多少钱。他眼看着春节前,好多大师傅都领了年终奖,自己却没有什么太多的收入,心里有点难受,最近他的手又被热油烫伤了,师傅看他不是很严重,就给了他一千元钱,让他休息几天,节后再上班,他也不知道这样的状态合不合法?

“学徒”真的是很难界定的一个概念,这个稍后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却很容易判断,这就是不对的,除非用人单位想和这位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这条可以看出,用工关系是从开始干活起算的,不是从签订合同那天算起。

该学徒无论与师傅是什么关系,即便这家店是师傅开的,那也要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再也没有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了。据他说,已经干了好几个月了,都没有签订合同,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指,他可以从第二个月起拿双倍的工资,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一年,第二年,就已经视为该餐饮店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也有业内人士说,有的学徒不是每天上班的,可能有时候只干半天,切配结束就回去了,这种类似小时工的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就牵扯出了另外一个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厨房的学徒超过了这个工作数字,那就不属于此类范畴。如果属于,那他的确可以与师傅订立口头协议,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他与餐厅结算工资不应按月结算。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学徒是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餐厅作为用人单位一样要对他进行积极救治。

但不可否认的是,至今用工仍然存在着很多灰色的地带,比如一些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危险的工作,在被叫停后,员工竟然表示自己自愿工作,还写下承诺书,表示发生意外与厂家无关。这种无知的行为,实在令人咋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国古代对待“人火”的态度

编者按

火灾是一种难以控制、破坏力巨大的灾害。但在很长的时间里,由于灭火工具落后,在火灾面前,人都是很渺小的。因此,我国历朝历代都很重视防火,很早就形成了独特的消防法律文化,针对火灾也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比方说从古到今,从我们常说的“杀人放火”一词就能看出,放火都是一项重罪,其性质和杀人一样恶劣。今天,虽然消防设施设备越来越先进,消防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但防火意识依然不能松懈。套用一句80多年前的消防宣传广告语,“大火比盗贼还凶猛,须同防瘟疫一样谨慎对待”。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我们常说“火灾”,殊不知“火”与“灾”的意思还是有区别的。《春秋·宣公十六年》记载:“夏,成周宣榭火,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春秋时期,先人信奉“以德配天,明德慎行”,要敬天、敬祖、保民。人火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人为的纵火或者失火,天火则更多的是指上天对人世间“惩罚性”的火,比如雷电击中宫殿致使起火。据此,我们可以从现代意义上的失火罪和放火罪,来窥见不同朝代对待“人火”的态度。

春秋宽之以德

在史书中火和灾是分得非常清楚的,比如在《春秋》的“经”部分就记载着鲁国的天火六起,这被写进了“国家档案”中,体现了我国早期崇尚德教的思想。而被称为“人火”的“火”却几乎没有记载。我们只能从只言片语中窥见当时的法律制度。

在《周礼注疏·卷三十》中有“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郑玄注疏对此的解释是“ ‘国失火’,谓在国中民,失火有罚,若今民失火有杖罚。” “野焚莱有罚”则是指焚烧野草也要罚,郑玄注释:“春田主用火,因除陈生新。则二月后擅放火则有罚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焚烧野草以作除草和增加来年土地肥力的做法自古就有,但是这种方法危害极大,可能导致火势无法控制,所以二月后(可能天气回暖),擅自放火烧野草的,是要受处罚的。究竟何种处罚呢?目前不得而知,但从当时的法制思想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处罚还是比较宽泛和崇尚德教的。

随着诸侯国的战争日益激烈,法家崇尚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在那个乱世中开始显现出统治的优势。从墨子开始,就有“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意思是,对失火罪的直接责任人,即使是无心的,也要处斩。如果是利用失火而制造混乱或者谋反的,那就要处以车裂之刑;共犯,没有举报的,一同处斩;举报并被抓获的,则可以免除死刑。如此看来,这也有点连坐的意味。

商鞅变法开始,对“人火”的处罚是非常严苛的。据《韩非子》记载,还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说法,虽然只是借着子贡与孔子的讨论,“无意中”引出这个“殷之法”,即便有少许夸张的地方,但是至少是会受到肉刑。其实后人认为根本不存在“弃灰法”,但如果放在当时的环境下看,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在毫无防护的条件下,发生死灰复燃的情况。如果这种复燃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则会殃及无辜,后果不堪设想,故而才会被统治者处以那么重的刑罚。

秦汉严之以法

到了秦汉时期,之前介绍过的《二年律令》中已经有失火罪和故意放火罪的区分,而且两者的惩罚力度是完全不同的,放火是要发配边疆,失火则只是罚款而已。不过即使在早期,失火罪也不是个很轻的罪。

随着秦国的二世而亡和楚汉之战,中原大地百废待兴,统治者终于体会到了“为政以仁”的法制思想,于是“春秋决狱”开始运用于各种法律制度上,对失火罪的处罚一下子从处斩、肉刑中解脱出来,成了可以用罚款代替的一种不算太重的刑罚。《二年律令·贼律》中记载“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债所燔。”失火导致火势蔓延的,也都可以罚款,与之前的“弃灰”相比,相差很大。但这并不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常态,毕竟人治的社会,法律总是随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停地在变化。随着政局的动荡,刑罚又逐渐残酷起来,毫无延续性。

北朝执法严酷

随着北方少数民族的兴起,中原地区的北方成了少数民族各朝轮番角逐的战场,虽然统治时间不长,但是《北齐律》《北魏律》都成为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篇章。至于这个时期的失火罪就略显残酷了,而且很有北方少数民族的特点。《太平御览》中对后赵的石勒有个记载:“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意思就是夜间禁火,如若违反规定,要被鞭打一百,一旦火势蔓延到另外一家,就要斩首该地区的长官(暂且不知五部都尉是何种官职)。这种拉着“地方官”连坐的制度,还真是颇为厉害。当然这绝对与当时北方政局不稳定、战乱频仍有关。

随着南方安定、唐代统一中原,看似安定的社会环境下,刑罚却并没有回复到“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上古时代,而是逐渐向法家倾斜,礼律合一开始成为法制思想的主流,中华法系也逐渐形成。

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有所不为

范强强/文

在国家对小学生安全教育的持续关注下,不少小学利用安全课、班会课、校外培训等时机对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这是一件好事,可有些教程中混入了一些不宜或不必向小学生传授的知识和技能,这就有问题了。

不该教小学生使用灭火器

小学生如果发现火灾,他要做的是呼叫附近的成人来处理。如果附近没有成人,那么除了发现油锅起火,他可以关上燃气阀,盖上锅盖灭火。废纸篓里烟蒂引燃废纸,他可以浇上一盆水等很容易操作的灭火行为外,一般他应该尽快逃离火场,向邻居求救,向消防部门报警。

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并不是简单的事,施救者需要经过正规培训,才能有较高的成功率。小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灭火器操作方法,以及在教育馆受到的一些虚拟灭火演练远不足以使他们具备有效使用灭火器的能力。如果小学生发现火灾后擅自用灭火器灭火,成人赶到现场时灭火剂喷射完了,火却没有扑灭,成人还得去远处取灭火器,就可能延误灭火时机。

小学生一般不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使用灭火器灭火时也有风险。例如,在地下室或门窗关闭的房间里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干粉雾可能使人一时找不到门口。用没有特殊喷嘴的水基灭火器灭火带电设备火灾,也可能造成触电。另外,小学生不知道什么情况火灾已超过初期阶段,必须立即扔下灭火器逃生,如果这时他还留在火场,那就更危险了。再者,火场本身是一个危险性很高的场所,像海绵沙发、电动车等大量采用高分子材料的物品起火后,火场的高温和毒气在几十秒就会对人类的生命构成威胁,这种危险,不是小学生该面对的。

因此,国家不倡导小学生使用灭火器灭火,一旦发现火灾,他们的任务是逃生和报警。教了小学生使用灭火器,会给他们自己已具备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的错觉。一旦发现火灾,他们就可能勇敢地去扑救,这会使他们置身于危险之中。

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小学生成功使用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并全身而退的这种可能,但这是以他们的生命风险为代价取得的,不是我们所要的结果。小学生的生命安全,远比财产损失与否重要得多。

不该教小学生室内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室内消火栓使用时需要两个人配合,充水时水枪不容易控制。没受过训练的成人也容易使用失误,造成摔跤。因此消防界不倡导未经培训的普通居民使用消火栓。

小学生的体力相较于成年居民弱得多,光靠从课堂里学习到的室内消火栓操作方法,不可能有效地用它灭火。向小学生传授室内消火栓的使用方法,万一发生火灾时他们真用上了,反而有可能造成大麻烦。

不宜教小学生打绳结固定绳索

打绳结固定绳索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操作复杂且不安全。有些地方教的结绳方法多达32种,要想真正学会这些方法,熟练操作,实属不易。在真正使用时,万一打错了,那可是非死即伤的后果。

为了安全起见,国家标准GB 21976.6-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6部分逃生绳规定逃生绳必须配备安全钩,用于直接钩挂在建筑构件或钉在墙上的膨胀螺丝上。相比结绳固定,用安全钩固定操作简便,并安全得多。

因此,在绳索逃生方面,首先要教小学生:三楼以下的家庭,宜配备逃生绳。要买带安全钩的,最好在阳台或窗口预埋挂安全钩的膨胀螺丝。四楼以上的家庭,应该配备逃生缓降器。

为了小学生的安全,我们在消防安全教育上必须有所不为,摒弃那些在小学阶段教了有副作用,他们长大后才有用的内容,让小学生把宝贵的时间花在学习真正实用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上,使他们更安全。

小身材 大能量世界
最小破拆机器人投入使用

沈懿媛/文

在2018年的119消防宣传月中,破拆机器人首次亮相于上海的一场消防演习中。在救援过程中,消防员通过遥控臂控制机器人破拆建筑外墙。参与演习的消防员坦言,火场烟雾较大,无法排除,消防员很难内攻,机器人破拆力比较大,破拆排烟效果显著,今后将在场地合适的情况下使用。

对于破拆机器人的印象,大多数人停留在破拆能力与机器体积成正比上。如果有这样一台机器人。它的机身宽度不到60厘米,与一个成年男子的肩膀差不多宽;净重500千克,可加装重达80千克的附件,可以随便进一般的客用电梯,工作时间比人类多2倍,破拆能力是6吨挖掘机的3倍,适应各种场地,上得了楼梯爬得了斜坡……那它将是哪番模样?号称世界最小的自走式遥控破拆救援机器人——Brokk 60破拆机器人——已经投入使用。

Brokk 60与常见的破拆机器人相似,拥有2条履带式轮子和前后4个支撑与一条灵活的作业臂。这条作业臂的结构分三节,可以在6.5秒内挥动245°大小的范围。人的手臂能做到的事,它基本上都能做。这种遥控臂可以完成一般挖掘机所不能完成的精细动作。比如,摆摆积木、划火柴等。在实际应用中,操作者可以远距离操控,大大提高了操作者自身的安全。

除了机械臂,Brokk 60可以配备多种功能的工具头,满足不同作业需要。甚至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全程遥控完成在操作中快速更换配备,更换工具头等复杂的工作。这也是它适用于消防救援的重要原因。在各种危险的环境中,快速进行现场探测、瓦砾清除、室内拆除和废物处置等等作业。

Brokk 60的出现也为未来消防救援带了更多的可能。特别是面对复杂火场时,利用自身的强破拆力,为消防员内攻火势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