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打造人才培养新高地
专访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会长杨一德

王澄劼/文

不同于在今年上海市消防行业大会上被授牌的其他三家新成立分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早在2016年6月28日就已成立,此次授牌不仅再次明确了分会职能,更是对其之前工作的肯定。本期我们采访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会长杨一德,听他讲述分会这两年间的工作故事。

顺势而生 大有可为

近年来,我国的消防事业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社会对消防人才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但消防行业专业性强,目前从事消防的专业人员与实际需求之间仍旧有着不小的缺口,由此,许多消防培训机构便乘势而生。
在消防培训行业繁荣生长的同时,许多问题却也逐渐显现。譬如,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存在师资质量低、场地设施设备差、教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近期,更是发现有部分机构故意减少课时,大搞应试教学,为抢夺生源而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情况。
目前,上海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至十余家,且仍呈逐步增长的趋势。随着培训机构的增加,培训人员数量的增多,若是再放任自流,行业问题将会愈演愈烈。
鉴于当前消防培训行业的状况,为了能更好地监管消防培训行业,避免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消防协会在2016年1月27日召开了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教育分会的第一次筹备会。
此后,经历了4次分会筹备会议,5个月时间的紧张筹备,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成立。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的第一届会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上海智能消防学校校长杨一德被推选为分会会长。2018年5月21日的消防行业大会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与其他分会一同被授牌,标志着分会迈入了另一个崭新的阶段。

迎难而上 全力以赴

对于已在消防培训行业打拼了十余年的杨一德来说,消防培训不仅是一门生意,更是一份责任。
面对行业内目前存在的乱象,杨一德深感痛心,他表示,如今有部分培训机构一味追求利益,盲目扩大招生人数,但自身的教学能力又跟不上,于是,就对课程进行严重压缩,临到考前就让学生背题库,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实在难以满足岗位需求,极易引起安全风险。
消防培训不同于一般的应试教育,不能存有半分侥幸心理,消防教育的偷工减料不仅是教育的疏失,更是对安全的漠视。作为行业标杆,分会针对此类问题设计了一系列的举措。
对待培训机构,分会严格把关,严抓教育质量。通过前期考察,确定每个机构有多少师资、场地,对其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后,合理分配班级生源。分会要求办学机构必须要有为人师表的责任,身为学校就要从教学质量出发,不能只从利益考虑。
对待老师,要求增强师资力量与专业教学能力。目前,各个机构的教育资质良莠不齐,不少老师都是兼职代教,虽然自己懂却未必会教,对此,各机构需要培养出一批专职教师,让老师有更多实际教学经验。
对待学生,要求其不仅要学会知识,更要懂得运用。消防教育必须严格把控,不单在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更需要学生能把所学内容应用到岗位工作中去。
这些举措对行业来说都大有益处,但部分机构却有可能利益受损。作为分会会长,杨一德自然也有站在培训机构的立场考虑过。2017年10月,上海市消防协会提出“关于上海市消防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教育培训分会积极配合协会工作,助力项目的申请,12月14日,协会正式列入第七批“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名单。杨一德希望能借由协会“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成立,设立一批新的培训项目,以此让机构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能让社会消防培训逐渐普及,让整个行业都繁荣发展起来。
严抓教学质量、申请新的课程,这短短几个字的工作目标,真正实施起来却是颇具难度。但杨一德认为,工作虽难,却必须努力去做,当初分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和解决各种行业问题,协调服务好各家培训机构,让培训机构统一规范。分会开展工作的摸索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但这却是通往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经之路。

肩负责任 以身作则

杨一德并非消防出生,大学时学习的是营销专业,原先从事贸易工作,2003年,杨一德才正式进入了消防行业。当时,国内的消防企业基本都是国有制,鲜有社会力量的注入,而那时恰逢上岗证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正在经历消防培训职业化时期,敏感性极强的杨一德闻风而动,建立了上海智能消防学校,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学校建成后,杨一德深知师资的重要性,他联合了海事技术学院的师资力量,以保证教学品质,当年,学校第一批学生的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虽然办学质量不输于人,但当时社会办学机构的力量毕竟微薄,上海智能消防学校也是几经波折后才最终稳定了下来。学校初建成时,为了解决生源问题,杨一德亲自走访过数家企业,可因为是新建机构又是社会办学,被拒绝也是常有的事,但杨一德并没有因此气馁,相反,他一一记下了企业拒绝他的理由,并针对问题进行改进。渐渐的,众多企业也看到了上海智能消防学校的优势,并开始与之合作。
直至2005年,上海智能消防学校才渐渐有了起色。从不被社会接受到广受认同,在这默默坚守的这两年时间里,杨一德想了很多,却最终坚持了下来。杨一德表示,学校如今能在行业中站稳脚跟实属不易,能走到今天主要还是靠自身过硬的教学质量,因此,自己对行业内其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才会如此重视。
自2005年开始,上海智能消防学校不仅做好消防培训的本职工作,还开始义务为百姓普及消防知识。杨一德认为,消防部门虽然也致力于为百姓做消防宣传,但毕竟人力有限,要真正落实到每一位百姓还是有些困难,而自己作为社会培训机构,为百姓务实也是本分,社会力量就要做社会的事情。
2006年4月3日凌晨2时许,静安区万春街74弄内的一处棚户建筑突发大火,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上海智能消防学校也紧跟这场火灾,紧急印刷了《家住静安·平静安宁》的消防宣传小册子派发给事故周边居民,进一步实现了消防社会化的目标。也正是这一动作,让上海智能消防学校在静安区内也逐渐开始有了名气。
2006年左右,在互联网刚刚兴起之时,上海智能消防学校就与时俱进地采用了网络化教学,让学生在课后也能随时回顾知识要点,同时,学校要求学生做到一课一练,力求对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对于被选为分会会长,杨一德深感荣幸,同时也坦言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他认为无论身处在什么位置,都要肩负好自己的责任。作为校长,要抓教学质量,作为分会会长,就要为行业和机构谋发展、促规范,而这首先就要从自身做起,分会对其他机构的要求,自己必须身体力行,更加严格地去施行,让其他机构以自己为榜样。
采访当日,在倾听杨一德神采奕奕地讲述分会工作的同时,又很难让人不在意他右手背上因吊水而留下的胶布,但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杨一德并没有显示出丝毫疲态,呈现给我们的只有他对待工作的认真,这让我看到了一位资深消防教育者坚守在岗位上的敬业模样。
监督行业规范,维护协会利益,这是杨一德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分会定的准则。自分会成立后的两年以来,分会对消防培训行业的促进作用已初见成效,未来,分会还将对各机构的教育培训质量做进一步的加强深化,让消防培训社会化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成为切实的行动。

法律资讯(2018年10期)

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程序更明确

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还明确要求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由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网上处理

为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四部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

网络餐饮服务的安全操作要求更高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简称《规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主体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规范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上海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

上海市经信委发布通知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通知要求,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强产销衔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栏目编辑:谭 婧)

百姓安全无小事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整治住宅小区消防顽疾

王澄劼/文

居民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它是百姓安居乐业的根本,是城市安全运行的基石。随着城市消防宣传的日益推进,百姓的安全意识已有所提升,但因百姓疏忽而形成的隐患甚至是火灾却仍是屡见不鲜。在以老旧小区居多的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小区内的各种消防隐患同样是层出迭见。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多次深入小区,为居民切实清除消防顽疾。

危险重重的小区车棚

4月12日晚9时许,虹口区北外滩地区丹徒路233弄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发生火灾,现场陷入一片火海,并不断散发出车辆橡胶轮胎燃烧的刺鼻气味。居民发现火情后,试图自救,无奈火势太大难以扑灭,于是,居民立刻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扑救工作。约半小时后,现场明火被扑灭。大火导致紧挨车棚的一幢居民楼外墙被熏黑,车棚顶部被烧穿,数十辆非机动车被烧毁,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曲阳路街道迅速做出反应,4月13日上午,街道平安办联合虹口消防支队对街道内各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在街道等各部门的协力工作下,车棚内的住户已全部清空,街道下一步将对车棚进行全面改造。

经过排查,工作人员发现非机动车停车棚的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其中,车棚住人现象尤为普遍,辖区内77个小区的101个非机动车停车棚竟有43个存在违规住人的情况。这些居住人员基本都是物业招聘来的车库管理员、清洁工、勤杂工等,物业方为了节省成本就为他们在车棚内搭建了简易房间作为居所,这些房间仅用木板或石膏板分割,人员居住和生火做饭都在里面,有的甚至还拖家带口。部分住户还一边兼顾本职工作,一边从事废品回收之类的副业,把废品堆放在车棚内,带来了诸多消防问题。
车棚毕竟不是正规居所,本就不是安全之地。有的车棚位于地下,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将十分困难。再加之,非机动车自燃、充电过载等是火灾高发的诱因,如今又滋生出人员违法居住所带来的堆物等各种问题,种种隐患相加,车棚可谓是变成了一个“定时炸弹”。况且车棚位于小区内部,居民聚集,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可估计。
在排摸工作之后,街道决定必须对车棚进行整治,还居民一个安全的小区,虽然明知整治难度颇大,但是为了居民,同时也是为了居住人员的自身安全,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整治工作是一件预防安全事故的大实事,但对于物业方和居住人员的经济来说却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做好他们的工作,街道工作人员以火灾亡人事故为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并对物业方传达了去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方自然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对于居住人员,工作人员几番上门进行约谈,并主动协调居住人员与物业方间的矛盾。其实,大多数居住人员本就是因为经济不宽裕,迫不得已才居住于此,他们也深知这样做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因此,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所有住户最终都积极配合整治工作,搬离了车棚。
车棚整改不仅仅是简单的清退住户、粉刷墙面,待初步整改工作完成之后,街道将对各小区的车棚进一步进行高标准规范化建设,通过安装智慧充电桩、电控门禁、高清摄像头、烟感报警器等设备,改变人们对车棚脏乱差的传统印象,让居民虽然身处老小区,却能拥有商品房的居住体验。同时,街道将对居民楼楼道内的电瓶车进行整顿,加大对居民消防安全宣传的力度,让非机动车都能进入车棚,从而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社区平安建设工作。
长期占据小区通道的僵尸车,给小区带来了消防、环境等多方面的问题。

被侵占的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一般是指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消防人员实施灭火救援和疏散被困人员的紧急通道。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作为生命通道,是消防救援跑赢死神的“最后一公里”,若是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后果将难以想象。
8月27日晚7时许,长宁区新泾七村突发火情,现场一度火光冲天,浓烟滚滚。消防部门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但因消防通道上停满了私家车,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消防队员最终只能手拿水带,一路跑至事发现场开展扑救工作。约15分钟后,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在此次事故中,消防员徒步前往现场空耗时间,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也足以让那些占用消防通道的车主进行深刻反思。据相关统计显示,在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近八成以上都有消防通道堵塞的问题。
此类问题在曲阳路街道的小区内也时有出现,其中,又以僵尸车长期占据通道最为明显。若是普通车辆占据消防通道,物业还可以通过联系车主让其驶离,但僵尸车就很难进行管理,万一发生事故,消防车难以进入小区,这将给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
发现这一情况后,今年9月,曲阳路街道联合交警等部门对小区内的僵尸车进行了集中整治。
在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僵尸车因长时间停放在小区道路甚至是消防通道上,严重妨碍了居民的日常出行,挤占了小区内有限的公共停车资源,给消防安全更是带来了很大的隐患。除此之外,僵尸车还影响到了小区的环境整洁,不少流浪动物把僵尸车作为生活据点,各种粪便垃圾随处可见,僵尸车成为了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突出隐患。
对于僵尸车的整治工作,首先需要各部门确定哪些是僵尸车,随后由工作人员在车上张贴两轮告知,责令车主在限期内妥善自行处理。若是在两轮告知的时限之后,车主依旧不配合或明确表示不要车辆的,街道将联系交警部门依法将车辆统一牵引至相关专门停车场。
曲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晓峰介绍说,街道为了此次行动专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街道、交警部门、物业、居委、业委会的领导与工作人员都在其中。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所有工作人员都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同时,微信群也起到了到情况沟通、任务认领、相互督促作用,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早在去年,街道就已对僵尸车进行过一轮清理,当时共处置了十余部车辆。今年,街道计划更彻底、更全面地进行排查与整治工作,并在日后形成常态化的管理机制。截止至10月8日,街道共对辖区内的11辆僵尸车进行了清理,小区面貌已焕然一新。

在较为狭窄的通道内,拖车无法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只能凭借人力合力将僵尸车拖离现场。

不应遗忘的老年安全

2017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虹口区赤峰路626弄小区内一底楼居民家突发火灾,大火扑灭后,消防人员发现起火居民家中的一名八旬阿婆因逃生不及,不幸丧身火海。事发凌晨,居民们都在熟睡中,当有人发现火情时,明火已足有三四层楼高。
2018年1月12日清晨6时许,在虹口区赤峰路600弄的一幢居民楼内发生了一起火灾,消防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处置,火灾中一位88岁的老伯不幸身亡。据楼下邻居介绍,着火时,老伯家的窗框都被烧得掉落了下来,浓烟一直往外冒,火势相当大,且事发当天,老伯女儿和保姆恰巧都不在家。
电器使用较为频繁的冬天本就是火灾高发季节,尤其是对于独自在家且行动不便的老人而言,若是遇到紧急情况,逃生自然是比常人迟缓,更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这两起事故的发生便是如警钟一般的存在,为了杜绝社区小火亡人事故的再次发生,破解高龄老人在居家养老中易受安全事故伤害的难题,街道平安办启动了“平安护老”工作项目。街道以创新的社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和对象分级管理为手段,并增投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智能远程安全监控为辅助,筑密筑牢社区消防安全屏障。
街道对辖区内七八千位80岁以上的老人进行了前期摸底,并逐个进行了分级。社区高龄老人日常生活基本自理,且有家人照顾日常起居的为三级;社区高龄老人日常生活为独居的为两级;社区高龄老人生活无法自理,且独自居住或有个人行为致使居住空间严重存有安全隐患的为一级。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一级的老人需要工作人员每天上门确定老人情况,并在其家中安装烟感报警器等设备,以确保老人的安全。
街道内还有部分老人虽然年事不高,却热衷于捡拾废品,他们把大量杂物堆放在家中,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对此,街道在发现此类情况后,会与老人进行沟通,告知其这样做的火灾隐患。对于街道的工作人员来说,大量的入户宣传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这也是预防火灾十分有效的手段,这份精力花得值得。
不仅是老人,消防安全更需要全体居民的参与,曲阳路街道平安办主任诸战杰表示,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能够有消防安全意识,像是规范使用燃气设备,不要在走道内给电瓶车充电等,这些可能都最基本的,却也是最有效的防止火灾的方法。
作为最接近百姓的部门,曲阳路街道对于小区安全工作的落实可谓是细化到了每一个细节,他们就像是小区安全的守卫者,或许在普通人看来只是细枝末节的小事,对他们来说却是关乎安全的头等大事。

让安全之根深埋“地下”
国家标准 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1日

2017年2月10日,香港一列由金钟开往荃湾方向的地铁,突然在尖沙咀站起火,现场浓烟滚滚。据当地媒体消息,事故造成至少有12人被烧伤。事发后,地铁消防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不容忽视。
随着当下城市化的速度,半小时、1小时生活圈不断扩张,对现代人来说,地铁早已不仅仅是交通运输的载体,而演变为城市艺术文化的空间和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大容量、快捷、规模浩大的交通性公共建筑,一旦地铁工程内发生火灾,不良的物理环境造成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极为困难。对此,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国内地铁设计、科研、建设、运营以及市消防监督等多家单位共同编制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2018》(以下简称《标准》),并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地铁火灾疏散和救援存在困难

近几年来,在并不长的时间内,中国各地城市已迎来几次地铁建设的热潮。2012年更是被比作中国地铁建设“井喷”之年,数据显示,当年全年获批的城轨总投资规模接近1万亿元。不仅是省会城市,近年来一些三四线城市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起来。有关机构预计,从2014年起到2020年全国各地投入到地铁项目中的资金将高达2.5万亿元。
虽然地铁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每一步都必须走的稳健。一旦地铁发生火灾,无论从疏散逃生还是火灾扑救的角度来说,都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由车站、地下隧道区间、设备用房、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段等部分组成,其中车站站厅、站台、车辆段、隧道区间等大部分工程基本都位于地下。地下只有室内空间,且空间连续性强,防火分隔困难;再加上地铁内人员密集,空间相对狭小,地铁工程出入口少,一旦发生火灾,出入口还具有排烟、散热、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扑救的入口等功能,在火灾发生的混乱时刻,其各项功能必受影响和牵制。
地铁运营环境的特定性,导致地铁火灾事故中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一方面,一旦突发火情,乘客需要从站台或站厅仅凭自身体力往地面逃生,外加供乘客安全逃生的途径单一,乘客对地铁环境的不熟悉,安全逃生的把握性不大。另一方面,由于车站位于地下,通风不畅,氧气供应量不足,火灾时发生不完全燃烧产生浓烟,并致使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的浓度迅速升高,高温烟气的扩散流动,使地铁内环境迅速恶化,能见度降低,给人员逃生造成更大障碍。此时此刻,人员逃生的唯一出入口在火灾时必然成为喷烟口,且烟气的扩散速度比人的逃生速度快得多,留给乘客逃生的时间十分有限,片刻就能将人笼罩在高温浓烟中,造成更多伤亡。
此外,对救援力量来说,消防人员想要进入地铁站内或隧道内实施救援,只能从乘客逃生方向的通道逆向进入,没有其他捷径。再加上地下空间的局限,导致火情侦察困难,难以接近火点,大型灭火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进入人员因烟热作用也不易接近起火部位,延长扑救时间。

新标准填补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空白

此次《标准》的编制,在总结国内已建成通车地铁线的消防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终审查定稿。作为我国首部专项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填补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的空白,达到国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针对地铁火灾事故特点,《标准》共分11章,着重对地下车站、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以及相配套的设施进行了规范,以提高火灾时乘客的生还率和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其中,第4.1.1、4.1.4、4.1.5、5.1.1、5.1.4、5.1.11、5.4.2、5.4.3、5.5.5、8.4.7、9.5.4、11.1.11、1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次《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新建地铁、轻轨工程和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既有地铁或轻轨运营线的延伸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考虑到地下部分情况复杂,对既有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建,《标准》中的某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在实际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造建设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尽量采用《标准》的相应技术要求,而对这些工程的地上部分,一般均不存在困难,因此可以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由于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的协调与配合,相互间紧密配合,共同保障并实现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功能,以及其中不同用途区域的防火安全需要和目标。因此,虽然本次《标准》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但仍有不少要求不是由本《规范》来规定,还需与其他标准配合进行。除“引用标准名录”中给出的外,《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建筑防火和地铁列车的产品技术标准等都与本次《标准》密切相关。
另外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及车辆基地的应急照明及消防配电设计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新标准助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迅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地铁需求这块,形成逐年增长之势。《标准》的出台,编制总结了我国地铁防火设计、运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做法,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充分协调,内容完整、系统、适合国情,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整个行业也会朝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拿“地铁防火电缆选择和敷设”举例,为了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规范》细化到明确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和电缆,地下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地面车站及区间内敷设的中压电缆宜采用耐火型阻燃电缆。针对地上和地下不同的现实情况,《标准》要求由变配电所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及分支干线,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地面车站宜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
线路敷设方面也同样细致入微。《标准》提出,当穿管暗敷时,可采用阻燃耐火线缆。但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不小于30mm;地下车站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线缆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除此之外,《标准》还对该如何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作出回答:在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地下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B 级,地面及高架车站电线电缆阻燃等级不应低于 C 级。
地铁是公共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市民便捷出行。在这片“地铁建设热潮”中,我国目前已有47个城市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300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接近1万公里。但总体而言地铁建设难度大、风险点多、易发事故,如何确保其设计和建设安全成为重中之重。而且,如今的地铁等轨道交通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是一个城市的基本骨架,影响重大、耗资巨大。在《标准》出台的基础上,每个城市都应该对自己负责,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讨论和论证,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设计方案。
地铁设计安全是地铁运行最初的生命线,设计是“1”,其他工作是“0”,没有安全的设计,后面的“0”再多也无用。

民法讲座(三十九)
学区房购置不简单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开学了,小区后门恢复了喧闹。后门正对着一所小学,一到下午四五点,校门口总是被来接孩子的车辆堵得水泄不通。这天下午,保安小王在门岗值班,到了放学的时候,人流、车流多了起来,所以他在值班时会特别留意小区及小区周边的安全。
因为是所不错的小学,小区的房价也一直呈现稳定上升的态势。这天,正巧有对年轻夫妻向小王打听学校的情况,问了一通,小王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第二天执勤时,小王看到业主张先生,便上前问道:“张先生,您女儿是在对面这个小学读书吗?”张先生回答道:“对啊,已经二年级了,离家近就是好,她自己过条马路就能回家。”
“那倒是很方便。”
张先生继续说道:“麻烦你在值班的时候,放学时间也帮忙留意照看一下,谢谢了。”
小王说:“应该的,应该的,这是我们的职责。张先生,是不是在我们小区入住的业主的孩子到了年龄都可以上这个学校呢?”
“那可未必。现在上个学很麻烦,要看父母的户口情况以及学校当年的招生要求,每个学校要求都不一样,每年政策也会有变化。”张先生摇摇头说到。
小王说:“这么复杂啊,我还以为只要是这个小区的业主,都可以上这个小学。”
张先生说:“我们也算是赶上了。这个小区的均价要比周围的高,就是因为对口了这个学区,我身边也有很多朋友来问我学区的事,他们为了孩子读书,打算把现在的房子卖了,置换到这个学区房。”
小王探了口气说:“为了读点书那真是大动干戈啊。”
张先生说:“是的,如果付出了这么多真的可以让孩子在好的学校读书也就算了,可我朋友偏偏碰到了骗子。”
“这还能碰到骗子?”小王一脸诧异。
张先生说:“对的,我朋友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也支付了约定的总价款,他们签的合同约定上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5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后来这套房屋过户至我朋友名下,但房屋内却一直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的户口未迁出。我朋友为迁出房屋内不相干的人的户口,将上家起诉至法院,法院居然以我朋友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我朋友只拿到上家未迁出户口所赔的违约金。”
小王说:“你朋友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落户,拿到学区房对口学校的读书资格,这时候赔违约金有什么用呢?”
张先生一声叹气道:“对啊。这样的情况,我觉得他们几百万白花了,所以在买学区房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里面的户口情况。”
正当他们聊着天,保安李队长从他们身边走过,“你们聊什么呢?”
小王跟李队长说了张先生朋友的遭遇,李队长补充道:“光问清楚户口情况有什么用?而且户口情况作为买家,通常是查不到的。”
小王说:“那怎么办?如果再碰到这样的事,作为买家岂不是太吃亏了!”
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说:“之前我有个朋友也碰到这样的法律风险,他们在合同订立的初期便找到了律师朋友把关,给了他们以下几点建议:
“1.购买学区房在处理好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同时,更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一为原有户口迁出问题,二为入学资格问题。降低风险的具体方法有三:(1)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关于户口迟延迁出的违约金条款,督促出卖人履行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保该户口有入学资格。(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置先履行抗辩权条款,预留一部分未付房款。待出卖人履行了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认了该户口有入学资格后再行支付。(3)设定重置差价补偿条款。具体为如果出卖人最终不能履行迁出户口并确保房屋户口有入学资格的义务,则买受人可在选择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在该学区或者相似学区重新购买房屋的额外差价。为避免在弥补差价上的争议,建议将补差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如可约定按单价面积的差价补偿重新购买房屋时的差额。
“2.即便是法院,也无法直接判令要求学区房的卖方根据买卖协议迁出户口。户口迁移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即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出卖人负担的迁移户口的义务,只能通过违约金来约束。买房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通过主张违约金的方式逼迫卖方迁出户口。
“3.即便是公安机关亦没有强制他人迁出户口的权力。但是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
“4.学区房的出卖人切莫轻易就确保有入学资格等问题作出承诺。防止相关承诺因各种自己不可掌控的原因而无法实现,进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5.卖房人要注意除了自己的户口迁出之外,是否还有他人的户口在该房屋内?尤其是一些二手房、三手房、四手房等,更加要注意是否有前房主的户口在该房屋内。
“6.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防止因违约金设置过高,导致法院酌情调减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方面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避免诉讼中对方提出调减违约金时无法完成举证。
“此外,一套房子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户口本,但是类似这种特殊情况,有的地方公安部门可以再开一个户口本,原来的注明是空挂,具体操作要问下所在地派出所。至于能否确保上对口的学校,则要问学校的政策了。”
听了李队长的话,小王和张先生恍然大悟,切勿听信出卖人对户口的一面之词,还是必须要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将户口的问题约定清晰啊。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条释义:

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和审理户口迁移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绝配合,则从法律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
只能在合同中对于拒不迁出户口的行为约定违约金,这样就成为和合同约定的情况,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栏目编辑:钟 琳)

酒店违约,损失何偿?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旅游行业也水涨船高,每逢假期,各旅游网站销售火爆,国内外热门景点人满为患。然而,在消费需求持续升级的同时,市场也良莠不齐,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或知识,做足准备,可以避免被“坑”。

【案例一】预订酒店被强制取消

今年8月5日,成都市民杨女士在某旅游网站预订了9月底巴厘岛塞米亚克某酒店的客房。付款后,杨女士特地电话咨询了客服,对方表示预约订单成功,凭身份证即可前去入住。订单中注明:预订成功后,客户不可变更或取消,如果取消则费用不予返还。杨女士本以为到时便可安心入住酒店,享受美好的假期时光,不料,翌日网站竟电话告知杨女士,订单已被取消,杨女士表示自己并未取消过订单;后网站又数次电话通知,杨女士仍表示不同意取消订单。随后,杨女士被告知,不论其同意与否,平台都将取消这笔订单。
8月13日,杨女士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显示其预订的酒店因故无法正常安排,由于多次电话均未联系到杨女士,特短信通知,平台会在3日内进行关单处理。同时,网站给予杨女士两张100元国际酒店通用红包作为补偿。对此,杨女士表示自己的手机从未关机,不存在未接到电话的情况,但是网站客服均以电话不通为由答复。嗣后,杨女士再次登录网站查询,发现自己预订的酒店价格已经涨到1900元人民币左右,而自己预订时正逢网站促销,每晚仅需200多元。

案例解答

在寒暑假、“十一”黄金周等长假前夕,很多人会如杨女士这样提前做好出行计划,这样能够预定到价格优惠的酒店机票等,只是没想到酒店会临时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杨女士下单预订酒店,系向网站发出要约,而网站作为酒店的代理人,确认下单成功,系作出承诺,故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杨女士能够提供下单成功的截图,则足以确认预约已经成功。网站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杨女士可以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按照之前所确定的价格提供相应的房间。
若网站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杨女士可至同一地点相同品牌的酒店入住,入住后增加的住宿费用,可向网站索赔。若网站拒不赔偿差价,杨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支付该笔差价。
在杨女士的案例中,杨女士估计很难如约出行,或者只能高价出行事后再追偿。希望杨女士的经历能给大家提个醒,在旅游网站上订购产品的,不妨多做几步,保留好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样是通过旅游网站订购酒店的陈女士,虽然没有遇到杨女士这样的麻烦事,按期顺利出行了,但到了景点才发现自己预订的酒店不仅和平台宣传介绍的大相径庭,而且还是无证经营。

【案例二】 网售不合格酒店

9月12日,网友陈女士通过旅游网站预订了自由行项目,当她按照预订信息入住酒店时,却发现酒店的《营业执照》、《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资质上的单位名称均与实际入住的酒店名字不一致,地址也有出入。游程结束后,陈女士就此事咨询网站,网站答复,因为是分店所以没有相关证照。但陈女士指出,分店和总店并不在同一地址、同一建筑物内,因此总店的相关证照不应当用于分店。

案例解答

《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显然,该酒店并不符合《消防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此类情形,消费者可拨打消防热线96119及消费者热线12315进行举报或投诉。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秋高气爽,正是结婚旺季时,各大酒店迎来了一波商机,但沈阳的沈先生却遭到了打击。结婚本是人生大事,且又需要诸多准备工作,已筹备好一切的沈先生,不料在婚礼前半个月被告知,酒店因不符合消防规范无法为自己提供婚宴。

【案例三】 “订”金与“定”金 差了一倍

沈先生于8月18日在一家海鲜酒店预定了9月23日的婚宴,并支付了1000元订金。9月4日,沈先生到酒店确认菜单时,被告知由于消防不达标,酒店已被查封,沈先生无法举办婚宴。沈先生与酒店交涉要求双倍返还,酒店方表示自己也很无奈,为了整改他们花费20余万元,损失远远大于沈先生,他们只能将订金全额退还,但不愿双倍返还。

案例解答

从法理角度讲,“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本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无严格的界定,从语文角度理解,“订”为订立、预订之意。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并且由于酒店过错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则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订金”协议,则只能全额退还,无法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特别提醒的是,不论订金还是定金,都属于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切勿轻易向商家交付订金或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尤其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然而,在生活中,由于商家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常处于被动状态,很难不付订金或定金。因此,在进行大额消费前,务必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度、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譬如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是否有行政处罚、至“裁判文书网”查询商家是否有诉讼记录等,并且尽量选择正规大型商家的直营店,而非加盟店,因加盟店大多为使用某一知名品牌的独立公司,一旦自身权益受损,追偿会十分困难。

本文解答律师简介:
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律师》节目嘉宾、《上海法治报》专栏作者、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及法硕协会宣讲嘉宾,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拆迁、婚姻家庭等疑难民商事法律纠纷。

(插图:何忆雯 栏目编辑: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