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怎么用?

山东历城某小区的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大厦物业曾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但一直没得到业委会许可。随后不久,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火灾,造成11万元损失。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案例回顾

2010年,山东历城区消防部们对辖区内一居民大厦两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对年久失修的消防设施进行修缮以免发生火灾。大厦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并联系大厦业委会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对方明确回复,最后便不了了之。
没想到,隐患变成了现实,当年7月,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火灾。灾后,业委会以物业公司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服务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维修消防控制室花费的11万元。物业公司则表示,其曾多次提醒并建议业委会批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业委会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已完全尽到了提醒义务及管理职责,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公司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复位、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在动用维修基金消除隐患方面,大厦业委会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酌定判决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1、物业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2、大厦业委会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按约全面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职责,则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物业公司应就该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大厦业委会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因大厦自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安全隐患,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达物业公司予以改正,物业公司也曾申请大厦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一直未协商成功,致使消防设施未进行维修,大厦业委会对火灾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适当减轻物业公司赔偿的数额。
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物业公司对消防控制室有维护管理义务,同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及必要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消防控制室起火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本案事实,大厦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亦建议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大厦业委会消极应对,消防设施终未得到及时维修,故大厦业委会对消防控制室起火造成的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

(栏目编辑:钟 琳 插画:何忆雯)

律师简介:
江思佳,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法治天地《大律师面对面》栏目特邀嘉宾。
 

扩展阅读:维修基金怎么用?

购房者买房时需支付一笔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如何提取和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哪些设施可以使用?

1、共用设施设备

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物业共用部位

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哪些费用不能纳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以责任担当促一方平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8日

近日,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实施。
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光辉指引,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保障。责任制的完善,尤其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完善,对于推动工作落实具有怎样的作用?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将给安全生产带来哪些改变?

落实重要思想 对应急管理部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而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但依然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来说,强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将突发事件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就是对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

抓住关键少数 明确界定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党委走到台前 权力越大担起越重的责任

《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此举突出强调“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何现实意义呢?
其实,这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因为目前在我们国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地方的“一把手”。但过去一旦出了事故,往往只处理相关的政府负责人。现在《规定》强调党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落地以后,必然会推动党委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因为安全生产也应该是党全面领导的一部分内容,有领导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则真正说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从领导层面就重视。由于党委常委参加党委常务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就意味着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也能更好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另外,这一规定还能从根本上杜绝过去那种不成文的“末位管安全”的习惯做法,矫正错误的管理思维,让权力越大的人承担越重的担子。

五种问责新举措 强调终身负责很重要

《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和终身负责五种问责新举措。这里的终身负责是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权责一致,有权力就要有责任。以往“终身负责”更多地出现在建筑领域,如今安全生产领域也引入“终身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小心翼翼,不敢玩忽职守。毕竟,终身负责是一种很严厉的措施。对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都适用这一管理模式。
当然,出台这一规定也是与安全生产工作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安全生产问题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显性问题短期内可以发现,隐性问题长期才能发现。例如一项工程,可能过了很多年才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说,只有规定终身负责,才能确保对过了很长时间才暴露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受到惩罚,进而避免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一些问题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就不用心解决。因此,对安全生产责任出台终身负责条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增加表彰激励 激发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履职尽责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视一些不可抗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既然是永恒的主题,奖惩结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制定表彰奖励条件,能够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
因此,除了问责追责,《规定》还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这些表彰奖励,都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荣誉表彰条例进行。
其实,在上面提到的五种问责举措中,“尽职免责”这一项既可以理解为问责,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激励手段。毕竟,安全生产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也有些事故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在此之前,如果领导干部确实已经履职到位了,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在追责时就应该大大减轻追责程度,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责任。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党政领导干部履职的积极性,反而可以让领导干部在履责时没有后顾之忧。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把安全作为前提、基础和保障,而责任制又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抓好安全生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起码的责任担当。只有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安全发展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法律资讯(2018年6期)

侮辱英烈犯法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简称《英烈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英烈保护法》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穿军装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自今年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军委训练管理部对此解释,军人着军装参加校庆、婚礼、颁奖,以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既能够展示军人良好形象,也能激发军人的职业荣誉感。

泄露快递用户隐私最高罚 10 万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自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 10 万元罚款。

自动驾驶汽车路测规范发布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自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规范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等提出要求,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自主选择测试路段、受理车辆申请和发放测试号牌。

我国首个英语能力测评标准实施

作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教育部发布的《中国英语能力等级量表》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我国英语学习者实际情况,将英语能力从低到高划分为“基础、提高和熟练”三个阶段,共设九个等级,涵盖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口头表达等多个分项指标。

客运司机白天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范,客运司机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应不少于20分钟,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

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了考核体系,规定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治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无人机放飞有新规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作业类3项,培训类4项,仅保留企业法人、经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认证的培训能力(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基本许可条件。

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新标准施行

上海市教委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由学校负责考核。新规还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学历学位、任职资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支教教师、乡村教师都明确了相应政策。

上海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

为促进幼儿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减轻上海市托育机构经营成本负担,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本市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上海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将执行居民价格。据初步测算,一家幼托机构的平均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将分别降低约23%,25%和21%。

(栏目编辑:谭 婧)

什么样的火,保险不管?

张鑫烨 / 文

夏季将至,车辆自燃起火又开始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期要说的和车辆着火有关。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来讲讲车辆起火与保险的关系。

案例一:去年,宝山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4辆私家车被烧毁,当时地下车库的消防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警方认定是人为纵火,但是至今未抓获纵火犯,物业公司认为车主应找纵火人索赔,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更令人无语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因警方的接报回执单上写的是“火灾原因不明”提出“不明原因的火灾不理赔”。

这起案例实在是挺难的,因为涉及到保险。只能说在法律实务中,涉及保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建议每位投保车辆商业险的被保险人都应该备一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表现示范条款》和保监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

友善与恶意:保险中的“火”

保险法中的“火”是指足以致成灾害的火。无论大小,凡是足以造成灾害的都叫火灾。这点也体现在机动车保险的条款中。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特定的标的物直接或间接因火而致损毁灭失时负责赔偿的责任。此时我们注意到,这里的火灾保险是一定要有损失的,且因火而发生的损害。
举个例子,某人对家中名贵的地毯进行了投保,有一天,他自己抽烟将地毯烧了个洞,这也是一种损失,还是因火发生的损失,这样的案例赔偿吗?这是美国保险行业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因为美国保险法的学者将火分为“友善之火”和“敌意之火”。
“友善之火”是指无害的火,即出于利用的目的,被引燃于特定的地点并且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着火。
由于友善的火不属于意外的火,在利用时如果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敌意之火”则是有害之火,会造成灾害的火。
现在回到上述的例子,抽烟时的火星是什么类型的火?这个该怎么判断?据说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的真实案例,保险公司认为香烟的火是友善之火,抽烟是正常的行为,有火星也是正常的,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一点都不意外。拒绝了赔偿。而法院的判决却认为:“燃烧的香烟,如果含在口中,夹在指间或者放在烟灰缸中,它是‘友善之火’。但如果不在上述地方而落在其他不应该落的地方,就成为了‘敌意之火’,本案涉及香烟落在地毯上而造成的损失是‘敌意之火’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再看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火灾”定义,其实也是借鉴了“敌意之火”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火源引起的不在保险范围内。此时,有读者要问了,不是有自燃现象吗?保险公司不是还有自燃险吗?

自燃险:附加险的限制

的确是有自燃险,称为自燃损失险。但是这个是附加险,即在主险之外需要另行再投保的。这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如果搜索一些网络新闻,会看到一些很奇怪的标题“车辆自燃没有烧完,保险公司不赔”,原来是因为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所谓责任免除,就是指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不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除了车辆改装、高温炙烤等原因外,还有一条“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是不赔的。限制真的够多的。
这也是为何有读者会说车辆自燃及时扑灭只是烧了点线路和电器,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不明原因火灾的责任免除”:博弈与漏洞

说到这里,也许很多读者在想怎么会那么多限制。
其实,刚才我们只是说了一个附加险,主险还没有说。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全选,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险种。
每一个险种都有责任免除,在最常见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中就有“不明原因火灾”。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 [2003]99 号)对“不明原因火灾”作出了解释,“不明原因火灾”应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将“不明原因火灾”列入免责范围。
案例一中为何保险公司能如此决绝地说不赔,也许就是因为这点。在法律实务中,笔者查阅不同法院研究室的公开文件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保险合同属于私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对条款项目进行约定,投保人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这些约定。”也有认为:“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至于公安部门为何会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写“起火原因不明”,案例一中的物业经理说是因为警方至今未抓获纵火嫌疑人,无法查实纵火的犯罪事实,就只能写起火原因不明。其实,最理想的是对《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重新认定原因。

案例二:某亚麻公司所属仓库及物品发生火灾致财物毁损严重。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亚麻干茎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及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随后,该亚麻公司向该市公安消防支队就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决定撤销,并责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堆放的亚麻、苎麻、开松麻、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虽然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也说是“不能排除自燃”,但是不能排除外来火种,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自燃存在疑点,只能按照火灾来确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补偿“免赔”这个坑

案例一中更让车主无语的是,保险公司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 的绝对免赔率”为理据,只肯赔偿受损车主 70% 的定损。这是合理的吗?
这个已经无法说合理与否了,但是它有个补偿的附加险,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这个附加险就是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个 30% 的绝对免赔就可以通过这个附加险补偿。有时购买一些“冷门”的附加险,在关键时刻可以帮自己省一大笔钱。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从燔烧奴婢看秦汉时期的主仆关系

编者按
中国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同历史时期,人身等级制度的基础是不同的,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也有所不同。秦汉奴婢来源较为复杂,主要有破产农民、战争俘虏、罪犯及其家人、自身繁衍的后代等。从法律地位的角度而言,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形成反映了转型社会的特点,因此秦汉奴婢问题研究一直是秦汉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 / 文

我们经常在宫斗剧中看到主人对婢女或仆从打骂虐待,有时候还可能发生什么沉尸古井之类的剧情,但是在真实的历史中,主仆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这期栏目就从一个可怕的案子说起。《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中记载“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宫斗的手段,极其狠毒。
“绞杀从婢三人,后昭信病,梦见昭平等以状告去。去曰:‘虏乃复见畏我!独可燔烧耳。’掘出尸,皆烧为灰。……去悖虐,听后昭信谗言,燔烧烹煮,生割剥人,距师之谏,杀其父子。凡杀无辜十六人,至一家母子三人,逆节绝理……”
如果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其中的内容,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是个非常嫉妒和狠毒的人,身为姬妾的时候,就杀了同为妾的昭平,又把他们的婢女绞死。
又因做梦梦到死去的昭平向刘去告状,于是就把她的尸体挖出来烧毁。成为广川王后之后,又嫉妒其他姬妾,诬陷她们与吏臣有染。一旦诬陷得逞,就用火烧、烹煮、肢解的方法,将她们消灭掉。这些人的家人喊冤,也一并杀死。真是手段毒辣,无所不用其极。最后因民怨太盛,广川王刘去自杀,王后昭信“弃市”。
这是一起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不是所有暴戾的主人都有类似的下场呢?有学者统计过西汉时期杀奴杀婢的案件,大多数这些案子中施暴的主人都会受到惩罚。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将杀奴婢的情况简单等同于杀人的案件。毕竟古代良贱有别,就是一定有“身不由己”的这个阶层人群。所以我们首先说的是奴婢的身份问题。

上古时期人的尊严:奴婢的阶级尚未固化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秦汉时期的奴婢绝对不等同于美国蓄养黑奴的那种奴隶制。奴婢并不是一个很固化的阶级,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卫青,他曾经是汉武帝姐姐的奴仆。那奴婢属于什么阶层呢?在《二年律令》中有《奴婢律》和《庶人律》,也就是将奴婢与普通平民分开对待,说明他们还是两种不同的阶级。他们与普通平民的权利有什么不同?有学者从“居延汉简 267.19”中对被羌人杀害的平民与奴婢的抚恤上看出,两者还是有差别的,下吏被杀害的赐葬钱三万,而奴婢才二千。
但如果奴婢与平民同样都是被杀害的,似乎施暴者所受的处罚并不见得有所区别,上述例子就是一个。
还有个更为极端的例子是王莽,他极其重视儒家,希望恢复到传说中的亲亲尊尊的上古时代,在得知其子王获杀奴的时候,竟然责令其自杀谢罪。其孙女王妨杀婢,不仅自己被逼自杀,还连带其丈夫王兴等一同自杀身亡。这是不是有一种“人人平等”的感觉?但这只是一个很短暂的理想化时期。

健康权的保护:闪烁着最后的光辉

杀奴婢不行,那至少可以打骂吧?一般来说,的确可以。就连卫青也说其年轻时作为奴仆的时候,“得无笞骂即足矣”。笞就是鞭笞,这是一种伤害身体的行为,竟然是法律允许的,因为秦汉时期的社会习俗是承认奴婢与庶人的地位差别,主人有权对奴婢进行惩罚教育。但是为了保障奴婢可怜的一点点健康权,律令还是限制了惩罚的手段,即不允许使用兵刃残害身体。
《史记》中记载平干王刘元杀奴婢是“以刃贼杀奴婢”,强调的就是“以刃”,所用的工具是个非常重要的犯罪事实构成要件。
那用火烧呢?像第一个例子一样,燔烧婢女,那更不可以了。《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中记载光武帝刘秀曾颁下诏书:“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这是说,如果有主人用火炙烤、灼烧奴婢的,主人要依照律令论罪,受到折磨的奴婢免除奴婢的身份,变为平民,不用再受到役使。
如果主人发现奴婢犯罪,那要“谒”,就是向官府告发,要求官府处置,不可滥用私刑,即“擅刑”。《法律答问》中还有个案例是妾丙“悍”,被主人“谒黥劓”。
意思是主人认为这个妾凶悍或者有对主人凶悍的行为,被主人状告到了官府,要求行使黥面和割鼻子的刑罚。
即便如此,有学者对比之后的唐律,认为随着良贱之分的形成,奴婢的生命健康权越来越不受到重视,汉代社会还有“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的法律精神,而在之后的古代社会,这些就荡然无存了。

奴婢的婚姻:等级观念尚不强

很多宫斗剧中的情节,比如宫女被宠信后上位,什么婢女变成了夫人……这些在后世非常少见,在秦汉年间还有可能。因为根据《唐律疏议》,良贱相婚是禁止的。“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这句话就是很明确地将普通平民与奴婢区分开,既然如此,更何谈达官贵人,他们怎么可能迎娶什么婢女,或者册封什么宫女。那为何又说在秦汉年间还是可能的?因为的确在律令中是被承认的,《二年律令》中有“御婢”的说法,是指主人的准妻子,与妻不同,也不同于婢,家族中的其他人是不可以侮辱的。另外,不得不说主婢之间的婚姻,不会被尊重。比如袁绍的母亲是傅婢,即便袁绍起事,也会因这个而被人指责“绍母亲为傅婢,地实微贱,据职高重,享福丰隆。有苟进之志,无虚退之心,绍罪九也”。
就如同之前说的,并不是母凭子贵,而是子凭母贵。
至少法律仍然认可不同阶层人之间的婚姻,至少律令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奴婢的生命和健康权的。这一点至少可以说明秦汉时期的阶级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难怪会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阶级意识薄弱,等级制度不严密,人才有动力,社会才有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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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乔装烟感器

钟 琳/编辑

烟感火灾探测器乍听起来与“乔装打扮”风马牛不相及,但不少探测器都有被“打扮”的经历,不过,与人类打扮的意义相反,这样做可不是想要吸引眼球,伪装为的是捕捉更多的信息。
去年 2 月,一对来自杭州的情侣入住台湾高雄一间民宿时,在 20 平方米不到的房间内发现了 3 个烟感器,当时觉得十分奇怪,后来又在浴室发现了一个探测器,探测器内均有红灯闪烁,这更加令人诧异。当事人怀疑是否有摄像头,再仔细探究一番,果然在每个探测器内都发现了摄像头,而且正在运作。随后两人报警求助,警方到场搜证后,分别在卧室、浴室发现两个针孔摄像头,而且房东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实时观看,还可以存储图像。正常的烟感火灾探测器比较简单,只具备报警功能,但是当探测器和摄像头结合在一起,看似功能上有了变化,进行了升级换代,实际上背后存在着不法勾当。

针孔摄像头的伪装术

所谓的乔装术,有两种,第一种是相似的外形截然不同的内在,如烟感探测器和烟感摄像机,前者通过监测烟雾的浓度来实现防范火灾的目的,正常情况下,烟感探测器内部的电流、电压处于稳定状态,当环境内的烟雾浓度过高,干扰了探测器内带电粒子的正常运动,影响了电流和电压,内部环境的平衡被打破时,无线发射器就会发出报警信号,通知远方的接收主机,将报警信息传递出去。而烟感摄像头的本质是一种摄像机,多用在敏感场所,如银行柜台、取款机周边、浴池等,当空间内的烟雾浓度达到一定值后,传感器产生微弱电流被放大器放大直接驱动摄像机或通过伺服系统产生的动作驱动摄像机,进行拍摄。因为套用了烟感探测器的外形,因此不仔细辨别的话,烟感探测器和烟感摄像机很难被区分出。
第二种是改装,最简单的是在烟感探测器内部增加针孔摄像头。针孔摄像头十分小巧,再加上探测器通常装在高处,因此很难被注意,即使有异常也不容易被发现。2013 年初,吉林长春一市民在公共浴室洗澡时,发现更衣箱旁的天棚上有几个烟感探测器,上前一看,竟然发现有摄像头。市民担心被偷拍,于是将这一情况发送到网络上,请网友们一起出出主意,事情才得以曝光。除了火灾探测器,针孔摄像头还可以伪装成打火机、插座、饮料瓶、手表等等,无所不用其极。
2017 年 4 月,顾先生入住温州一家酒店客房,想给手机充电,可是将充电器插入床对面的插座时,却怎么插也插不进去,后来发现插座里面贴着黑色的绝缘胶布,撕开胶布看到了一个摄像头、内存卡和电池,镜头正对着床。

如何辨别真假探测器

1.看数量。安装高度决定了烟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当房屋的空间高度为 6 米至 12 米时,一个烟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通常为 80 平方米,空间高度低于 6 米时,保护面积为 60 平方米。酒店、宾馆的房间高度一般都在 2.5 米至 2.9米之间,基本上不会超过 6 米,在这样的环境中,一个烟感探测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是 60 平方米,保护半径为 5.9 米,如果房间内有的探测器数量较多,那就得多点心了。
2.看位置。烟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有一定的规范性,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空调送风口的距离都有规定,周围半米之内不能有遮挡物,宜水平安装,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在宽度小于 3 米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如果发现探测器安装在过于偏靠墙体或者是不太引入注意的地方,则它的功能和目的就有待考究了。
3.看外观。从外观上看,烟感探测器一般是全封闭的,只有一个方形的感应窗口,而改装过的探测器必然会缺失或增添部分零件,如没有过滤网,或者增加透视窗以便镜头能看到监控区域等。更细致的话,可以从接线判断。烟感探测器一般有四根线,并且四根线都相同,烟感摄像机接线是两根线,一个电源插头一个视频输出插头。另外,摄像头需要长期工作,对电源需求大,因此大都不会使用电池供电,摄像头一般都需要在隐蔽的地方拉一根电源线,或者安装在电器里面。
4.看指示灯。烟感摄像机虽神似烟感探测器,但在一些小细节上经不起推敲,最明显的区别是,烟感探测器有一颗红色工作指示灯,正常情况下会 5 秒左右闪亮一次,而烟感摄像机为了起到隐蔽的作用,通常没有指示灯。而且,烟感探测器的指示灯为垂直状,处于探测器下端,如果灯光出现在侧端,那么极有可能是伪装的。
5.看镜头。摄像头的镜头能很好地反射光线,而且反射出来的光线十分有特色,比如在白色灯光的环境中,可以反射出彩色光线,这个特点可以作为寻找摄像头的重要手段。
目前市场上的检测器大都采用了这个原理,例如 SpyFinder,用 SpyFinder 扫描可能藏有摄像头的位置,并注意有强反射光的区域,从聚焦的摄像头中反射出的光线,在接触到SpyFinder 时会原路返回。一旦发现可疑区域,只要轻微移动脚步,若反射光随着步伐移动,那么该区域不是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反之就是隐藏的摄像头。除了上述方法,网络上还流传一个较为简便的方法,不妨一试:拉上窗帘并关闭灯光,利用手机照相功能,在不开闪光灯的情况下,用手机围绕房间转一圈,看看是否有红点,如果有就是有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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