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火,保险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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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烨 / 文

夏季将至,车辆自燃起火又开始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期要说的和车辆着火有关。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来讲讲车辆起火与保险的关系。

案例一:去年,宝山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4辆私家车被烧毁,当时地下车库的消防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警方认定是人为纵火,但是至今未抓获纵火犯,物业公司认为车主应找纵火人索赔,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更令人无语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因警方的接报回执单上写的是“火灾原因不明”提出“不明原因的火灾不理赔”。

这起案例实在是挺难的,因为涉及到保险。只能说在法律实务中,涉及保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建议每位投保车辆商业险的被保险人都应该备一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表现示范条款》和保监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

友善与恶意:保险中的“火”

保险法中的“火”是指足以致成灾害的火。无论大小,凡是足以造成灾害的都叫火灾。这点也体现在机动车保险的条款中。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特定的标的物直接或间接因火而致损毁灭失时负责赔偿的责任。此时我们注意到,这里的火灾保险是一定要有损失的,且因火而发生的损害。
举个例子,某人对家中名贵的地毯进行了投保,有一天,他自己抽烟将地毯烧了个洞,这也是一种损失,还是因火发生的损失,这样的案例赔偿吗?这是美国保险行业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因为美国保险法的学者将火分为“友善之火”和“敌意之火”。
“友善之火”是指无害的火,即出于利用的目的,被引燃于特定的地点并且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着火。
由于友善的火不属于意外的火,在利用时如果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敌意之火”则是有害之火,会造成灾害的火。
现在回到上述的例子,抽烟时的火星是什么类型的火?这个该怎么判断?据说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的真实案例,保险公司认为香烟的火是友善之火,抽烟是正常的行为,有火星也是正常的,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一点都不意外。拒绝了赔偿。而法院的判决却认为:“燃烧的香烟,如果含在口中,夹在指间或者放在烟灰缸中,它是‘友善之火’。但如果不在上述地方而落在其他不应该落的地方,就成为了‘敌意之火’,本案涉及香烟落在地毯上而造成的损失是‘敌意之火’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再看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火灾”定义,其实也是借鉴了“敌意之火”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火源引起的不在保险范围内。此时,有读者要问了,不是有自燃现象吗?保险公司不是还有自燃险吗?

自燃险:附加险的限制

的确是有自燃险,称为自燃损失险。但是这个是附加险,即在主险之外需要另行再投保的。这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如果搜索一些网络新闻,会看到一些很奇怪的标题“车辆自燃没有烧完,保险公司不赔”,原来是因为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所谓责任免除,就是指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不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除了车辆改装、高温炙烤等原因外,还有一条“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是不赔的。限制真的够多的。
这也是为何有读者会说车辆自燃及时扑灭只是烧了点线路和电器,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不明原因火灾的责任免除”:博弈与漏洞

说到这里,也许很多读者在想怎么会那么多限制。
其实,刚才我们只是说了一个附加险,主险还没有说。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全选,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险种。
每一个险种都有责任免除,在最常见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中就有“不明原因火灾”。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 [2003]99 号)对“不明原因火灾”作出了解释,“不明原因火灾”应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将“不明原因火灾”列入免责范围。
案例一中为何保险公司能如此决绝地说不赔,也许就是因为这点。在法律实务中,笔者查阅不同法院研究室的公开文件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保险合同属于私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对条款项目进行约定,投保人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这些约定。”也有认为:“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至于公安部门为何会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写“起火原因不明”,案例一中的物业经理说是因为警方至今未抓获纵火嫌疑人,无法查实纵火的犯罪事实,就只能写起火原因不明。其实,最理想的是对《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重新认定原因。

案例二:某亚麻公司所属仓库及物品发生火灾致财物毁损严重。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亚麻干茎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及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随后,该亚麻公司向该市公安消防支队就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决定撤销,并责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堆放的亚麻、苎麻、开松麻、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虽然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也说是“不能排除自燃”,但是不能排除外来火种,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自燃存在疑点,只能按照火灾来确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补偿“免赔”这个坑

案例一中更让车主无语的是,保险公司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 的绝对免赔率”为理据,只肯赔偿受损车主 70% 的定损。这是合理的吗?
这个已经无法说合理与否了,但是它有个补偿的附加险,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这个附加险就是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个 30% 的绝对免赔就可以通过这个附加险补偿。有时购买一些“冷门”的附加险,在关键时刻可以帮自己省一大笔钱。

(本文图片来自资料库,请原作者与本刊联系以便领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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