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燔烧奴婢看秦汉时期的主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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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同历史时期,人身等级制度的基础是不同的,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意义也有所不同。秦汉奴婢来源较为复杂,主要有破产农民、战争俘虏、罪犯及其家人、自身繁衍的后代等。从法律地位的角度而言,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形成反映了转型社会的特点,因此秦汉奴婢问题研究一直是秦汉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 / 文

我们经常在宫斗剧中看到主人对婢女或仆从打骂虐待,有时候还可能发生什么沉尸古井之类的剧情,但是在真实的历史中,主仆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这期栏目就从一个可怕的案子说起。《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中记载“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宫斗的手段,极其狠毒。
“绞杀从婢三人,后昭信病,梦见昭平等以状告去。去曰:‘虏乃复见畏我!独可燔烧耳。’掘出尸,皆烧为灰。……去悖虐,听后昭信谗言,燔烧烹煮,生割剥人,距师之谏,杀其父子。凡杀无辜十六人,至一家母子三人,逆节绝理……”
如果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其中的内容,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是个非常嫉妒和狠毒的人,身为姬妾的时候,就杀了同为妾的昭平,又把他们的婢女绞死。
又因做梦梦到死去的昭平向刘去告状,于是就把她的尸体挖出来烧毁。成为广川王后之后,又嫉妒其他姬妾,诬陷她们与吏臣有染。一旦诬陷得逞,就用火烧、烹煮、肢解的方法,将她们消灭掉。这些人的家人喊冤,也一并杀死。真是手段毒辣,无所不用其极。最后因民怨太盛,广川王刘去自杀,王后昭信“弃市”。
这是一起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不是所有暴戾的主人都有类似的下场呢?有学者统计过西汉时期杀奴杀婢的案件,大多数这些案子中施暴的主人都会受到惩罚。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将杀奴婢的情况简单等同于杀人的案件。毕竟古代良贱有别,就是一定有“身不由己”的这个阶层人群。所以我们首先说的是奴婢的身份问题。

上古时期人的尊严:奴婢的阶级尚未固化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秦汉时期的奴婢绝对不等同于美国蓄养黑奴的那种奴隶制。奴婢并不是一个很固化的阶级,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卫青,他曾经是汉武帝姐姐的奴仆。那奴婢属于什么阶层呢?在《二年律令》中有《奴婢律》和《庶人律》,也就是将奴婢与普通平民分开对待,说明他们还是两种不同的阶级。他们与普通平民的权利有什么不同?有学者从“居延汉简 267.19”中对被羌人杀害的平民与奴婢的抚恤上看出,两者还是有差别的,下吏被杀害的赐葬钱三万,而奴婢才二千。
但如果奴婢与平民同样都是被杀害的,似乎施暴者所受的处罚并不见得有所区别,上述例子就是一个。
还有个更为极端的例子是王莽,他极其重视儒家,希望恢复到传说中的亲亲尊尊的上古时代,在得知其子王获杀奴的时候,竟然责令其自杀谢罪。其孙女王妨杀婢,不仅自己被逼自杀,还连带其丈夫王兴等一同自杀身亡。这是不是有一种“人人平等”的感觉?但这只是一个很短暂的理想化时期。

健康权的保护:闪烁着最后的光辉

杀奴婢不行,那至少可以打骂吧?一般来说,的确可以。就连卫青也说其年轻时作为奴仆的时候,“得无笞骂即足矣”。笞就是鞭笞,这是一种伤害身体的行为,竟然是法律允许的,因为秦汉时期的社会习俗是承认奴婢与庶人的地位差别,主人有权对奴婢进行惩罚教育。但是为了保障奴婢可怜的一点点健康权,律令还是限制了惩罚的手段,即不允许使用兵刃残害身体。
《史记》中记载平干王刘元杀奴婢是“以刃贼杀奴婢”,强调的就是“以刃”,所用的工具是个非常重要的犯罪事实构成要件。
那用火烧呢?像第一个例子一样,燔烧婢女,那更不可以了。《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中记载光武帝刘秀曾颁下诏书:“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这是说,如果有主人用火炙烤、灼烧奴婢的,主人要依照律令论罪,受到折磨的奴婢免除奴婢的身份,变为平民,不用再受到役使。
如果主人发现奴婢犯罪,那要“谒”,就是向官府告发,要求官府处置,不可滥用私刑,即“擅刑”。《法律答问》中还有个案例是妾丙“悍”,被主人“谒黥劓”。
意思是主人认为这个妾凶悍或者有对主人凶悍的行为,被主人状告到了官府,要求行使黥面和割鼻子的刑罚。
即便如此,有学者对比之后的唐律,认为随着良贱之分的形成,奴婢的生命健康权越来越不受到重视,汉代社会还有“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的法律精神,而在之后的古代社会,这些就荡然无存了。

奴婢的婚姻:等级观念尚不强

很多宫斗剧中的情节,比如宫女被宠信后上位,什么婢女变成了夫人……这些在后世非常少见,在秦汉年间还有可能。因为根据《唐律疏议》,良贱相婚是禁止的。“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这句话就是很明确地将普通平民与奴婢区分开,既然如此,更何谈达官贵人,他们怎么可能迎娶什么婢女,或者册封什么宫女。那为何又说在秦汉年间还是可能的?因为的确在律令中是被承认的,《二年律令》中有“御婢”的说法,是指主人的准妻子,与妻不同,也不同于婢,家族中的其他人是不可以侮辱的。另外,不得不说主婢之间的婚姻,不会被尊重。比如袁绍的母亲是傅婢,即便袁绍起事,也会因这个而被人指责“绍母亲为傅婢,地实微贱,据职高重,享福丰隆。有苟进之志,无虚退之心,绍罪九也”。
就如同之前说的,并不是母凭子贵,而是子凭母贵。
至少法律仍然认可不同阶层人之间的婚姻,至少律令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奴婢的生命和健康权的。这一点至少可以说明秦汉时期的阶级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难怪会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阶级意识薄弱,等级制度不严密,人才有动力,社会才有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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