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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放火”怎么判

(何忆雯/ 插图)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在法条明确的几类“严重危害行为”中包括放火。对于放火,法律又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定以相应的罪责,例如失火罪、放火罪等,这也是《刑法》“罪责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时看起来差不多的犯罪事实,或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同的情况下,也会有不同的罪罚。

【案例一】为寻刺激车棚放火 被拘役四个月

2012 年4 月7 日凌晨,少年超超在网吧结束了一轮网络激战后,出于刺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网吧旁边一个车棚内的一只塑料包装袋,又用燃烧着的包装袋,点燃了附近的摩托车,随后逃离了现场。
大火烧毁了一辆摩托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余元,由于发现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隔天凌晨,超超又回到网吧,却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进而主动交代了前一天放火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超超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超为寻求刺激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但因超超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而且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超超家属能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超超拘役四个月。

【案例二】放火致近200 万元损失 被判无期徒刑

2007 年4 月11 日下午,山西省临汾市府城的许某因点燃国营林场杂草而遭到父母训斥,心生不满的许某离家出走。在随后的20.3 公里的林区山路上,许某再次点燃了杂草和松针,且在他人上山救火后又放火多达34 处,造成森林面积受灾98 公顷等损失,共计198.45 万元。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故依法从轻量刑。最终,许某因放火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问题少年屡纵火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0 年11 月,小东四次来到上海嘉定娄塘镇朱桥村、旺泾村等地的出租房,点燃毛豆秸、纱窗、稻草堆等,放火焚烧财物。第一次放火时,小东大喊“着火了”并一直待在现场,直至大火被扑灭,小东还因及时报警得到了受害人的10 元酬谢费。其后两次纵火,小东都冷静地待在现场观察火势,并积极参与施救,从未引起村民们的怀疑。直至11 月8 日,小东在逃跑途中因形迹可疑被群众发现。
案件审理中得知,小东7 岁时父母离婚,他随着父亲来到上海读书。14 岁那年,父亲意外摔死,他只得回老家跟随祖母生活。由于祖母年迈无力管教,小东在当地连连惹祸,曾因连续三次放火被判处有期徒刑10 个月。心理咨询员对小东进行了人格测验,证实他存有反社会性人格特点。鉴于小东四次放火行为均被及时扑灭,未酿成灾难,故法院最终判处小东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轻狂少年放火烧自家 被判缓刑

2008 年7 月12 日,居住在云南会泽县城的18 岁的华华因向父亲要钱遭到拒绝。父子二人争吵后,恼怒至极的华华将家中的部分物品砸毁,在点燃自己床上的被子后离家出走,华华父亲发现火情后在邻居帮助下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2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华华放火焚烧的是自家财物,但其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区,华华的行为足以引起火灾危害相邻住户的公共安全,故以放火罪判处华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解答

解答人:康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放火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罪名。上述四个案件为什么同罪不同判?原因在于法院在确定刑罚时适用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外,在裁判具体案件时,法院还要考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所以,同为放火罪,在不同的案件上,就出现了法院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人有不同的判决。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一种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那么,什么情况会构成放火罪?

这个问题可以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常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解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再来看看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是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而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达到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没有被烧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关于放火罪,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犯罪,也是较为多发的一种犯罪,且危害后果严重,因此,《刑法》给予了严厉惩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或死刑。

接下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四个案例中四个青少年都构成放火罪,却有不同的判罚。

前文介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因此,同是放火行为,看起来差不多的犯罪事实,在具体案件的裁断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笔者从犯罪主体、放火对象、放火次数、危害结果等不同角度具体分析四个案例中青少年的罪与罚。

1、犯罪主体。

案例一的超超和案例二的许某犯罪时都是未成年人,案例三虽没有明确表明小东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据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看,适用了减轻情节,由此推断小东也应当是未成年人。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定罪量刑时,在具体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此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对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法院对案例一的超超和案例三的小东的量刑都相对较轻。由于《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虽然案例二的许某主观恶性大,放火行为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依然没有判处死刑。案件四的华华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未成年人的主体身份,对其刑事追责不能依据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所以,华华的量刑是在放火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之内。
在案例三中,小东虽然具有反社会性人格的特点,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的范畴。因为,反社会性人格作为人格障碍者的一种,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辨别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存在明显的精神活动紊乱和行为紊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小东不适用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2、放火对象。

案例一的超超点燃的是车棚内的塑料包装袋,放火地点是堆满车辆和杂物的车棚,烧毁了一辆摩托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放火行为由于发现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故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较轻。
案例二的许某点燃国营林场杂草,造成森林大火,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危害野生动物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对许某判处的刑罚是最重的。
案例三的小东用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堆以及屋内窗帘和床上被褥。放火对象不但有室外的毛豆秸、稻草堆,还有室内的窗帘和床上被褥,其放火对象足以引起室外和室内的火灾,因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的华华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床上的被子,造成室内的被子、楼板等物被烧毁。因华华居住的房屋在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区,其在居住的室内放火也足以起火灾危害相邻住户的公共安全。因此,虽然华华放火焚烧的是自家财物,但是因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法院对其以放火罪判处刑罚。

3、放火次数。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法院在定罪量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放火犯罪中,放火次数表现出放火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案例一的超超和案件四的华华都是放火一次,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人生危险性较小,故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和缓刑。案例三的小东前后有四次放火行为,虽然每次放火后均被及时扑灭,未酿成灾难,但表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故法院最终判处小东有期徒刑一年。案例二的许某点燃国营林场杂草遭到父母训斥后,再次随意点燃林场杂草和松针,且不顾他人上山救火,继续放火多达34 处,其放火次数是四个案件中最多的一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巨大,造成的损害也最严重,故法院对许某判处重刑。

4、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四个案件中,四名当事人的放火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一样,所承担的罪责也不应相同。案例一超超的放火行为烧毁了一辆摩托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余元;案例三的小东四次放火均被及时扑灭,未酿成灾难;案例四的华华点燃自家财物,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
200 元。以上三个案例中,放火行为都属于《刑法》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法院对他们判处的刑罚比较轻。
案例二许某因点燃国营林场杂草,造成森林面积受灾98 公顷等损失,损失金额共计198.45 万元,已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而法院对许某判处的刑罚最重。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放火罪、失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犯罪,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失火罪和放火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体现。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严重后果。

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此罪。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可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放火罪的既遂,以目的物被点燃能独立燃烧作为既遂要件,不以危害结果作为既遂要件。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

放火罪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放火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失火罪则是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这里提醒广大青少年朋友:一是玩火危害大,害人又害己,放火涉嫌犯罪,不可越雷池半步;二是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三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再美的年华,也经不起无谓的折腾。

律师简介:
康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上海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任三级警督,有过十余年刑警工作经历,对于刑事案件的流程了然于胸,尤其擅长企业风险合规、反舞弊调查等风险防范。2011 年获“上海市徐汇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2015 年度获“盈科全国十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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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关乎未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印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审议时间:2017年4月28日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他们成长的点滴不仅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心,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建设。在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阶段,校园是他们在社会上的第二个家,这里承载着太多的期待和希望,也孕育着知识和人格的健全。然而近年来,涉及校园伤害、安全事故的消息接二连三,着实让人痛心。
校园安全无小事,教育的一切价值都是以孩子的生命得到尊重和保障为前提的。为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这五个方面,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

把安全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近年来,各级部门和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且成效显著,全国86% 的中小学、幼儿园已配备保安员,70% 的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涉校刑事案件2016 年同比下降19.6 个百分点,非正常死亡人数每年同比下降近10 个百分点……综合来看,我国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学校安全工作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未配齐安全防护装备;校园欺凌与暴力事件时有发生;“黑校车”和少数校车逾期未报废或逾期未检验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学校由于安全压力过大,取消了体育课中有风险的教学项目,甚至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为此,教育部“出招”校园安全,针对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意见》将校园安全问题上升到制度层面来解决,充分体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和给孩子一个阳光校园、安全校园的决心。具体来说,《意见》从风险预防、管控、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等方面给出5 项指导方案,明确提出健全学校全教育机制,将安全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组织地震、火灾疏散和防踩踏等专项演练;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立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安全区域内禁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鼓励引入社会化、专业化力量,提高中小学预防安全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等具体措施,竭力解决现阶段校园安全问题。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需依法认定

据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的调查问卷显示:假设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参与问卷的1596 位校长、76811 位家长中有94.2% 的校长选择需要家长的理解,而41.4% 的家长认为学校一定有责任。面对调解,即使能得到全额赔偿,也只有23.6% 的家长觉得满意。
校长和家长在校园安全问题处理上的矛盾,反映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艰难。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学校承担过重安全责任的问题,《意见》强调,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突出以法治方式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给学校“松绑”:一方面, 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和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同时,《意见》提出要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分担、化解学校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并且特别提出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此外安全问题既要重视,也要防止过犹不及,各地应建立协调机制,把体育活动、劳动实践、校外活动还给孩子,培养朝气蓬勃、生龙活虎的学生而不是死气沉沉的“温顺羔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四招对校园欺凌暴力问题零容忍

近一段时间,多地媒体接连报道校园欺凌、暴力或类似事件,让“校园欺凌”这一沉重的话题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意见》出台前共有104834 位学生接受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其中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28.66% 的学生报告偶尔被欺负,4.7% 的学生报告经常被欺负。值得关注的是加害与受害并存现象,偶尔被欺负也偶尔欺负别人的学生达11.2%,经常被欺负也经常欺负别人的占1.2%。
这一潜伏在校园的“顽疾”,给遭受伤害的孩子带来生理或心理的创伤之外,更引发全社会的担忧。为了不让学生欺凌、暴力问题继续吞噬花样年华,《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从四招入手做出规定。
第一招,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为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第二招,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第三招,健全学生教育矫治机制,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第四招,阻断网络传播途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关系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面对校园安全问题既要“松绑”也要“加压”。为了这份阳光与安全之地,《意见》明确规定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不仅如此,各地还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校舍建设、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落实责任,也是在着力提高对学校安全风险的管控能力。《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 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有条件的还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落实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意见》也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比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组织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学生安全保护。
这些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保障机制,将对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和校园安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安全话题永不落俗套,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校园安全风险可能比普通人想象的要严峻,需要学生、家长、校方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唯此,才能给孩子一个安全又阳光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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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柜“火”了

张鑫烨/ 文 吴佳伟/ 图

如今,许多小区都出现了快递柜,这些快递柜成为了包裹的临时家园,也方便了快递员派送。很多快递员也养成了扔入“快递柜”的习惯,而小区居民也很乐意“免费”获得提取码,然后扫码拿快递。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快递柜”着火,货物被毁,该由谁承担货损的风险呢?这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笔者设想了其中几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大家一起探讨。
传统的网购关系其实可以简单描述为:出卖方人(卖方)——承运人(快递公司)——买受人(买家)。这样的关系中有一个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有一个卖方(或买方)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现在因为多了个快递柜,快递柜与买卖双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还不明确的话,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比如传统国际贸易中,有托收行、代收行之类的机构,是买卖双方委托的,如果快递柜企业也是买方委托用来暂时存放货物的,那它与买方之间是委托合同的关系,可是实际情况却正相反,它更多的是与承运人之间发生关系,现在绝大多数的快递柜是向快递员或快递公司收取暂存的费用,快递柜更像是承运的末端服务,那是不是意味着快递柜只是承运的一部分,要到买方拿完货物后,承运人的交付才算完成?
另外,小区物业公司所扮演的快递柜管理者(如向快递柜企业收取了场地维护费即负有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角色也可能产生因为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而产生法律纠纷,这种情况暂不讨论。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九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风险负担都是任意性的规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这也是为何我们在以前的栏目里提到CIF、FOB 等贸易术语,这就是双方达成合意后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如果双方都没有约定,那就要根据原则来推导。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这段话有几个要注意的点。首先是时间,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发生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但一般普通人的网购不太涉及时间问题,所以这里不讨论。其次是原因问题,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这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损毁、灭失。如果是买方或卖方对货物进行了损毁灭失,那就是双方的侵权或违约问题,责任很清楚。
如果快递柜是因人为纵火导致货物烧毁,那么货损责任就是由纵火者负责,与买卖双方、承运人(如都尽到了义务)无关。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转移看交付。现在问题来了,怎么算交付,卖方把货物交给了快递员是不是已经交付,快递员把货物投入到快递柜中,是不是交付?

买方认可的快递柜:现实交付中的被指令人

交付是什么?交付是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有几种形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其中现实交付最符合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现实交付,是指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交付会产生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把货物交给快递员并没有完成交付,快递员只是占有了货物,并不对货物享有物权,快递员将货物送到买方手中,买方签收后,交付完成,买方享有了货物的物权,货损的风险也随之转移。
我们现在通行的网购的交易习惯是送货上门,在买方的住所地交付,可以参见《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没有快递柜之前,买方不在家或者不方便签收的时候,委托小区门卫、代收点签收的行为,也是一种直接交付,也有人理解为指示交付。无论何种分类,在他们代收签字后,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此时,快递员自作主张地将货物扔在了买家的家门口或塞进了防盗门内,造成货物的损毁灭失,那一定是快递员的责任,因为根本没有交付,或者说买方没有“直接占有”。
同样的道理,如果快递柜是得到买方认可的,那快递柜此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如同门卫、保安那样,是帮助买方完成交付的。如何确定快递柜是买方认可的,比如买方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买方将快递柜的信息告知了卖方或快递员,或者买卖双方长期通过快递柜进行货物的交付等。他们只是缩短给付时间或路径而已。
如果是这样的话,快递柜被烧毁,货物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交付完成,风险由买方承担。

买方不认可的快递柜,风险尚未转移

但如果快递柜并不是买家认可的,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何谓买方不认可的快递柜?我们假设这样的场景:如果快递员在投递前从未联系过买家,自作主张地将货物放在了小区内免费的快递柜中,然后发了条短信给买家表示“快递柜的号码是多少等或者你去开某快递柜拿东西”。买家多次表示反对,却无效。最后,等买家回到小区,却被告知快递柜被烧,什么都没有了,那他的损失谁来赔偿,是快递公司吗?还是卖家?还是已经完成了交付,只能自己兜着了?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根本不能算作是完成了交付。交付有两个要件,第一是转移占有。我们这样情景下,就是要实现对货物的管领和获取。第二是具有交付的合意。当事人之间对占有的转移达成了协议。在上述的情境中,至少买家没有实现对货物的控制,就如同货物被扔了一样。《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三个:不可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包装瑕疵、堆放错误)。
如果快递员为了图方便,自说自话地扔进了快递柜,那可能就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了,这一点我们曾介绍过,就是并不是以无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快递柜企业面临的困境一:物权人的请求权

刚才笔者举的两个例子都是非常极端的,要么是认可的,要么是不认可坚决拒绝的,但现实生活中,双方都是介于默认或者习惯的状态下,用着也就用着了,又无法拿出切实的证据,那怎么办呢?
笔者觉得可以从占有和物权的关系上设想理论上可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快递柜企业相当于是占有了卖家享有物权的货物,如果出现货损的时候,买家一般并不会表示说快递柜是自己认可的,一般都是极力否认的,那么此时,快递柜企业就成了无权占有货物的无权占有人,如果货物还存在,物权人就对快递柜企业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简单的几句话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条。其中包含了几层意思:首先,请求人是物权人;其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如果买卖双方和快递公司都否认了快递柜企业的合法占有货物,而快递柜企业也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如与买家有过交易或收取暂存费用等),那快递柜企业就成了无权占有。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现时的占有人。
如果货物已经被付之一炬了,完全灭失了,那物权人就无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了。

快递柜企业面临的困境二:违约之诉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是快递企业可以向快递柜企业要求赔偿,因为快递柜摆放在那里,就如同向快递员发出了保管货物的要约,快递员将货物放入快递柜中就等于要约到达了快递员那里,双方有了实际的行动,形成了一种合意,就是代为保管货物。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形成了一种安全保管货物的承诺。这是一种实际履行的实践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形式,合同实际履行,依然已经生效。那一旦货物被毁,快递柜并未能履行合同,所以快递企业也可以对快递柜企业提起违约之诉。

消防安全教育 你应知的那些事

消防安全常被视为是成年人或是职能部门的事情,与孩子们并无太多关联。然而公安部消防局2016 年统计数据表明,在近五年内,全国约有1600 多名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火灾中遇难,约占火灾死亡人总数的18.6%。另有相关调查显示,有40% 的学生有玩火经历,近40% 的儿童在日常生活中至少有过一次烫伤经历,51.8% 的学生还未掌握基本的消防灭火常识和火灾自救知识,针对所在寝室的环境37.01% 的学生没想过火场逃生问题。消防安全从娃娃抓起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个人从出生到上学,再到完成学业、参加工作,每个不同的阶段都有一套严密的教育体系,在这套体系中,孩子的消防安全教育已经被列入了常规课程教育中,而且所占比例和要求正在逐年增加。
今年3 月20 日,全国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会议指出,学校教育是消防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每学期设置不少于 4 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程,并逐步纳入课时安排和教学计划。2017年底前,争取实现60% 的中 小学生达到人手一册消防教材或读本的目标。
不难发现, 在当前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依然以学校为主体,而且我们 正朝着“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教育效果而努力。

(栏目编辑: 钟韵瑶)

 

防患篇

电饭煲可用来烧水。( 错 )
【解析】电饭煲是现代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家电之一,放入水和米后就能煮出香喷喷的米饭,但是电饭煲不能用来烧水。电饭煲的自控装置主要由一个磁性限温器构成,当温度达到103℃左右时,磁性限温器中的软磁铁便会失去磁性,电路随之断开,电热元件停止升温。当锅内温度低于70℃时,热敏开关中的双金属片就会恢复原状,触点闭合,保温电热元件接通电源保温。
水的沸点是100℃,如果想让电饭煲自动保温,则必须把水加热到103℃,于是水会不断沸腾,当水溢出进入电饭煲内胆时容易造成电器零件受潮,加速零件的生锈、腐蚀,严重的话可能导致短路甚至漏电。
电熨斗、空调等电器线路不宜同用一个插座。( 对  )
【解析】电视机、电脑、空调,一个插座上插满各式插头,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看似省了空间,实则危机重重。插座的金属电阻是固定的,电流过大时,电阻发热量就会增大,可能导致线材外的塑料融化以至于短路,甚至引起火灾。
另外,电线插头长期不拔也是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之一。遥控器关闭电器时,变压器仍在通电,虽然电流小但长时间通电电流使得变压器继续升温,变压器的线圈和绝缘性就会因短路或炭化而起火。
关于插座,今年4 月迎来了第三次革新:4 月14 日,新的插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国标将目前国内普及率最高的万用孔电源插座确定为不符合新国标的淘汰产品。万能孔插座就是可同时兼容两极或三极,甚至是国外标准的插头都可以兼容的插座。此外,新国标强制要求插线板插孔必须设
置保护门,避免儿童因为手指或者金属物体误触导致触电事故。同时提高了耐火阻燃性能的要求,新增了针焰测试项目。
电蚊拍碰到杀虫剂会剧烈燃烧甚至爆炸。( 错  )
【解析】关于电蚊拍和杀虫剂发生的化学反应,最近在网络上疯狂流转。为了验证真实性,消防队员进行了实验。
第一步实验中,在三次喷射杀虫剂时间均长达15 秒左右的情况下,电蚊拍并没有像网上流传的那样“剧烈燃烧甚至爆炸”。
第二步,消防员使用电蚊拍的同时,用螺丝刀轻触电蚊拍网面,等到电蚊拍发出轻微“啪啪”的声响并伴有火星冒出后,再将杀虫剂喷射在火星迸发处。约喷射7 秒左右,电蚊拍蹿出火花,持续喷射下燃起大火。可见,如若电蚊拍处于短路状态,遇到杀虫剂会引起大火。
安全通道堆物可被处以行政处罚。( 对  )
【解析】安全通道是火灾时紧急疏散通道,关乎楼内住户的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如果住宅区因消防通道被堵造成消防队救火延误,受损业主有权向物业索赔。如共用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则业主可向开发商索赔。
天然气燃气灶具使用完毕后,应先关灶再关阀。( 错  )
【解析】燃气灶具使用完后是先关阀门还是先关灶具开关呢?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分情况而定。如果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气钢瓶,根据“关阀断料”的消防技术原则,建议使用完后应当先关瓶上的阀门,然后再关掉灶具。这样管道内多余的燃气可以才得到充分燃烧,也不会让管道储存气体,造成安全隐患。如果使用的是天然气,就是俗称的“管道煤气”时,应该先关灶具开关,再关阀门。
通常造成燃气泄漏的主要原因是连接灶具的胶管老化龟裂,胶管两端松动脱落,或是灶具阀门未关严,气表、阀门、接口松动、损坏导致漏气等。防止燃气在密闭空间里发生事故,要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救护篇

发生火灾时,任何人都有报警义务,不得阻拦报警。( 对  )
【解析】《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条文中的“应当”“立即”明确了及时报警是一种义务,而非可有可无之举。此前一份调研数据显示,有2.7% 的人认为单位起火后,应先自行扑救,救不了时再报火警,或者只拨打单位内部报警电话,不拨打119 火警电话。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起火后应该首先拨打报警电话,切不可贸然扑救。另外,根据《消防法》规定,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单位和成年人的义务,未成年人是法定的需保护对象,不可参与到灭火行动中。
拨打报警电话后,报警人还需到单位门口、街道交叉路口等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车迅速赶到火场。
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打开抽油烟机换气。( 错  )
【解析】燃气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使用不正确也会引起安全事故。当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极限时(5%-15%),遇到电火花可能会发生爆炸。发现燃气泄漏时,首先应切断气源,然后开窗通风,使室内燃气快速排除室外,切勿开启抽油烟机、排风扇等电器开关,亦不能开灯、按门铃、拨打室内电话或手机等。
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覆盖时,人要站在电视机的侧面或后方。( 对  )
【解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视机等电器着火时,不可用水扑救。水中一般含有导电的杂质,容易造成触电事故,而且水还会降低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引起接地短路,因此电器火灾都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剂灭火。
家中无灭火器时,可以用棉被等不透空气的物体覆盖在电视机上,电视机内的火焰会因缺少氧气而熄灭。操作时,人应避开荧光屏的正面,站在电视机的侧面或后面,以免荧光屏受热后突然遇冷发生爆炸而伤及人员。在面对电脑等类似电器火灾时,同样如此。此外,油锅火灾也适用于窒息法,不能用水扑救。
发生火灾后沿疏散通道逃生时,要沿右侧有序快走。( 对  )
【解析】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都装有疏散指示标志,火场逃生时应沿着标志指示的方向有序逃生,不能乱跑乱挤,以免发生踩踏事故。
逃生时应用毛巾、衣物遮住口鼻,切忌大声喊叫,以免吸入有毒气体。毒气是火灾中的第一杀手,统计表明,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大多是吸入烟雾所致,由此造成的窒息性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2-2/3。
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烟气吸入、滤去毒气的最佳方法。
如被烫伤,可以用冷水浸泡进行急救。( 对  )
【解析】烧烫伤急救先要对伤口进行降温,可用凉水冲洗15 到30 分钟,冲洗时不要将龙头直接对准伤口,以免水管压力过大对伤口造成二次伤害。最好冲洗伤口的一侧,让水流到烫伤处。
脱衣物时先用剪刀剪开,不能强行拉拽,以免粘连到衣服上的皮肤被随之撕下,加重伤口损伤。衣服脱掉后,再用冷水浸泡30 分钟左右,注意水的清洁卫生,避免发生感染。做完降温处理后,保护好伤口部位,用干净的棉布轻轻盖住伤口。情况严重的需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以上这些题目,你答对了吗?希望通过这些测试,能让你掌握的消防常识更丰富。如果你已掌握,不妨告知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帮助大家的生活更安全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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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古老化学制药企业中的消防车

刘瑞明 林和平/编 译

德国默克制药公司成立于1668 年,是世界最古老的化学制药企业。目前,该公司在德国达姆施塔特及盖恩斯海姆两地总计有2 平方公里多的面积,约9800 名工人从事着药品生产。为了保护雇员及生产设备的安全,在两地工厂设有总计约200 名队员的企业消防队。
在消防车辆现代化过程中,这两个工厂中投入使用总计4 辆救援罐式消防车HTLF50/30-10。第一批两辆车于2010年11 月提供,后两辆车于2011年中期提供。
依维柯- 马基路斯格拉茨工厂制造弧形车身,改装底盘为梅赛德斯- 奔驰Econic 2633 L/NLA,它有后转向支承桥及包含缓行G2 器材厢的转动部件,器材厢可深度充分使用。
器的阿里森自动变速器。发动机功率为240kW,允许总质量26000kg,该车长9.64m,高3.7m。
消防车技术车身以著名的铝消防3 制造方法完成(Alufire-3-Bauweise)。由螺栓旋紧的及经阳极氧化处理的铝型材组成的基本构架,借助于一只模框弹性地安装在底盘车架上。新的器材厢是深拉出的,以便达到有利的器材取用高度。为此也以踏板活板及可折叠后桥挡泥板形式实现连续的安放器材地方,装了一只环境照明灯及一只后行车报警装置使车身更加完备。
乘员室制成弧形模式,这样与消防车技术车身形成一体化外观。
自动可翻转踏板能使人员安全且舒服地上下车,对着行驶方向安装着三个空气呼吸器支架,此外驾驶员位置同样也配备一副压缩空气呼吸器。在乘员室车身侧壁上有分格架子,它备有分类放物的格舱箱,其中用来放置测量仪表、个人防护装备及饮料。在驾驶室及乘员室总共有5 个座位可用。
灭火技术装备适应了消防队的要求:两级标准压力离心消防泵FPN10-5000,是马基路斯泵,装有自动引水装置“Primatic”,并且后置。通过一只快速接合按钮,夹心式接力器直接上消防离心泵,快速接合装置的出水口,完善了水泵的控制。
灭火介质通过快速进攻装置(卷盘),快速分水器,消防离心泵的压力出液口,或通过车顶炮射出。快速展开卷盘安置于G6 器材厢里,压力软管长40m,型号为S32,能电动放与收管。在器材厢G7 及G8 时常放置3 只B 型及一个A 型压力出口。在一只B 型出口处时常接一只快速接合分水器,各接两根B-20-K 耐压水带。

器材布置以HLF20/16 为根据,然而补充了A 型压力水带及防化服装。

接通每只A 及B 型压力出口,根据气动阀选择转换可喷射出水或泡沫。
在车身后部车顶上安置一架电动可调节“AICO-367” 型水- 泡沫两用消防炮,电动可切换直流及喷雾喷嘴,流量从2000L/min 到4000L/min。车顶炮的控制可直接在炮台操作,也可用无线电遥控操作。
在前保险杠下安装地面喷雾喷嘴,用来保护车辆。它们也可在工厂内交通面积上用来做清洗工作。
水罐容量3000 升,泡沫液罐容量1000 升。为了混合泡沫液,车上安装了一只Fire-Dos-6000 装置,固定调好混合比1%、3% 或6%。
在器材厢G6 里安装了快速进攻装置(卷盘)。

在消防车技术车身到乘员室模块的过道上安置了一根可气动伸缩的灯柱云台,装有4 只35W 氙灯聚化灯,通过遥控操纵。
小型灭火器具的支架(托座)可液压翻转,在它周围区域的器材布置按HLF20/16 标准定位,当然要适应消防队的特殊要求(其中包含水/ 干粉吸管,防化服装,A 型压力水带)。
在车身顶上有插梯及多功能消防梯。在车尾系挂两只单人推水带卷车,是马基路斯造的,它们能够侧面折合,以便能够很快地接近水泵操控台或者到车身顶上。

(栏目编辑: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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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卷风》离我们有多远

杨维雯/ 文

国是遭受龙卷风灾害最多的国家,每年都要被蹂躏几次,而且龙卷风在美国无论是规模还是爆发地点都很广泛。
《龙卷风》这部电影就描述了大批科学家为了研究龙卷风的暴戾和神秘,深入风暴中间是最危险的行为,但亦是探索龙卷风最有效的方法。乔(海伦·亨特饰)和离婚的丈夫比尔(比尔·帕克斯顿饰)就是这类“与龙共舞”的科学家,即使他们感情已经破裂,比尔也已找到新的恋人,但出于对龙卷风研究的痴迷,他们还是决定共同追逐一场俄克拉何马州的飓风,并把新研制成功的探测仪“多萝西”放到龙卷风中心收集数据。
他们驾驶着破旧的货车,带领着追风队,向最危险的地方进发。同时,另一队装备精良的人马也朝着这个方向驶去,由裘纳(加利·艾尔维斯饰)领队,在追风行动中和乔激励较劲。
一边是志同道合的乔,一边是畏惧惊险生活的新女友,比尔在追风过程中如何重新抉择自己的感情道路?更重要的是,面对实力雄厚的对手,和随时可能葬身其中的龙卷风,乔和比尔如何实现自己的追风梦想?
好吧,看着这电影的描述我们应该猜到了老套的剧情和激烈的灾难场景, 但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恐怕不是电影,而是这糟糕的极端天气离我们有多远。

龙卷风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本以为只是秋风扫落叶最后都是把大树连根拔起。

从气象学来看,龙卷风形成的原因,是由于云层上下温度差异过大,造成冷空气下降、热空气上升的小漩涡;此时,空中出现一块块棉花般的白云,称为“积云”。尔后,积云继续在大漩涡中发展形成“积雨云”,积雨云内部潜热继续不断地加温,因而产生强大之气流,即所谓之“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极强烈而危险的旋风,可发生于陆地(称为陆龙卷)或海上(称为水龙卷)。其发生原因是由于热带湿热气团向北推进,而高空则有干冷气团侵入,发生涡旋运动,形成浓厚之积雨云。当其旋涡运动愈趋猛烈时,可自云中直降至地面,形成一漏斗状之云柱,其中风力极强,破坏力极为惊人,是所有大气现象中破坏力最大者。典型龙卷风的移动时速为55 公里,但有些龙卷风的移速则高达每小时115 公里;最强的龙卷风可高达每小时450 公里。典型龙卷风的生命期由15 分钟至长达7 小时20 分。龙卷风侵袭时间最长纪录是发生在1917 年伊利诺伊州(Illinois) 麦顿市(Mattoon) 的查尔斯敦镇(Charleston),创造了移行471 公里的纪录。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龙卷风的威力,我拿它和台风做比较。风力达到12 级就是台风了,会导致飞沙走石、房倒屋塌。而12 级的风速,一般是每秒30 多米。但是龙卷风的风速常常能达到每秒120 多米,甚至达到175 米以上,比台风的风速大五六倍!龙卷风的能量到底有多大?国外有气象学家计算过,超强龙卷风肆虐一小时所释放的能量区间值,大概相当于广岛原子弹爆炸时的8-600 倍!

龙卷风真的只是发生在美国或是电影里吗?当然不是,就在我们身边。

我们在《龙卷风》中所看到的电影场景基本都是在美国发生的,也许是因为美国是受龙卷风袭击最多的国家吧,,美国的导演们也很擅用这方面的题材来制造我们印象深刻的灾难场景。但这并不代表龙卷风在我们的身边没有发生。反之,它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2012 年4 月29 日,广东江门凤山工业区突现龙卷风,22 间厂房被夷为平地;2016 年4 月20 日下午,甘肃瓜州一所小学的操场内突然出现龙卷风,当时小学生正在开运动会,一名三年级的小学生被风卷起,随后又被甩下来,现场惊心动魄,所幸该生未受重伤!最为惨痛的要数去年6 月23 日下午,突来的灾难降临江苏盐城,阜宁县、射阳县部分区域遭遇强雷暴天气,其中阜宁出现了超强龙卷风和强冰雹双重灾害袭击,有98 人遇难,800 多人受伤!阜宁到上海的直线距离只有三百多公里,气候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也都极其相似。因此,我们需要提升对于此类灾难的防范能力。

龙卷风来了,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如何有效在室外躲避龙卷风?

在野外遇到龙卷风,应迅速向龙卷风前进的相反方向或者侧向移动躲避。在野外遇龙卷风时,应就近寻找低洼地伏于地面,但要远离大树、电杆,以免被砸、被压和触电。
龙卷风已经到达眼前时,应寻找低洼地形趴下,闭上口、眼,用双手、双臂保护头部,防止被飞来物砸伤。
乘坐汽车遇到龙卷风,应下车躲避,不要留在车内。

如何有效在室内躲避龙卷风?

最安全的地方是由混凝土建筑的地下室。人们在遇到龙卷风时,要镇定自若,积极想法躲避,切莫惊慌失措。要知道混凝土建筑的地下室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人应尽量往低处走,尤其不能呆在楼房上面。另外相对来说,小房屋和密室要比大房间安全。
寻找与龙卷风路径垂直方向的低洼区藏身。有人如果正巧乘汽车在野外遇到了龙卷风,那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龙卷风不仅可以将沿途的汽车和人吸起“吞食”,还能使汽车内外产生很大的气压差而引起爆炸,所以这时车上的人应火速弃车奔向附近的掩蔽处。倘若已经来不及逃远,也应当机立断,迅速找一个与龙卷风路径垂直方向的低洼区( 如田沟) 隐身。
龙卷风总是“直来直去”,好像百米冲刺的运动员一样,它要急转弯是十分困难的。
跑进靠近大树的房屋内躲避。人们只见到大树被龙卷风连根拔起或拦腰折断而未发现被“抛”到远处,这大概是树木有一定的挡风作用吧。1985 年6 月27 日,内蒙古农民丁凤霞家一棵直径1 米多粗、高10 多米的大树被龙卷风连根拔起,附近另两棵大树也被折断,而距离大树3 米远的房屋却秋毫无损,但距离她家30 米远处的6 间新盖砖瓦房因旁边未植树而遭毁。由此可见,房前屋后多植树可抵御龙卷风袭击。
在家时,务必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躲避龙卷风最安全的地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电杆倒、房屋塌的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切断电源,以防止电击人体或引起火灾。
龙卷风袭来时,应打开门窗,使室内外的气压得到平衡,以避免风力掀掉屋顶,吹倒墙壁。
在室内,人应该保护好头部,面向墙壁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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