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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爆炸,房东和老板谁的错?

3 年前,刘某承包了北京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成为了餐厅的直接经营者。孰料,承租期间,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世纪嘉苑公司认为爆炸事故给公司餐厅带来了经济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案件回顾

2013 年8 月,刘某从常某手中获得了世纪嘉苑公司一层餐厅的承包权,在对餐厅进行简单装修后,餐厅便开业了。
2014 年3 月22 日,餐厅一名工作人员在加工早餐时,拧开了一罐新更换的50 公斤液化石油气的阀门,但一时疏忽未将气罐连接到集气系统,最终泄漏的液化气爆炸了。
在事故处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世纪嘉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刘某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安监局对世纪嘉苑公司进行了2 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世纪嘉苑公司颇有微词。嘉苑公司提出,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各类意外事故等,均由刘某一方自行承担,此次事故是由于刘某的员工疏忽操作造成的,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赔偿责任该由刘某承担,遂向刘某提出赔偿48.2 万元的要求。
刘某则表示,自己是从世纪嘉苑公司餐厅的原承包(租赁)经营人常某手中受让餐厅承包权的,之后沿用了世纪嘉苑餐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与世纪嘉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爆炸事故时,安监局处罚的也是世纪嘉苑公司。刘某觉得自己才是整起事故中的受害者,于是提出反诉,要求世纪嘉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8 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认为:刘某对于其餐厅服务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世纪嘉苑公司将餐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经营,又疏于对餐厅液化石油气瓶存储间监管,故对于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15 万元,驳回刘某的反诉请求。
判决下达后,世纪嘉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有误,判决支持的金额过低。
另外,关于对刘某只承担该公司损失部分赔偿责任有异议。
刘某亦不服原审判决,他认为事故发生后已认定世纪嘉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管理责任,而未认定刘某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安监局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写明,肇事的餐厅服务员是世纪嘉苑公司的员工,故世纪嘉苑公司应赔偿刘某的损失。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餐厅,同时,作为餐厅的实际经营者,他应对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负有全面的注意和监管义务,对其雇佣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世纪嘉苑公司虽然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但爆燃事故系刘某雇佣的员工错误操作所导致,世纪嘉苑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份额。原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有误,刘某应当对世纪嘉苑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由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损失21.5 万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答

解答人: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律师简介:
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国内法学界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执业领域以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为主。

在本案的纠纷中,涉及到几个关键点。首先,出租屋受损,何人担责?
承租人应当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刘某在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期间,因刘某一方过错导致房屋发生爆炸事故,该房屋及内部装修和物品损毁,应对世纪嘉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故发生原因而言,导致液化气燃爆的直接原因是刘某手下雇员在劳务过程中的操作不当的行为,作为出租方的世纪嘉苑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可被归责的过错,因此即便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约定将事故责任归于刘某一方,刘某仍应当对自身过错引发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两审判决的差异点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二审法院以“世纪嘉苑公司对该起爆燃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份额”为由否决了一审法院未予全额赔付的判决,其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此,结合以上论述便可知,二审法院的判决可谓有理有据,且在原被告皆对赔偿金额不满选择上诉的情况下,增加赔偿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为什么员工出错,却要老板赔?
本案中刘某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称之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区别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指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由此形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会是用人单位。
液化气爆燃事故发生的场所系刘某承租用于经营,员工所使用的劳动器具、机器设备由刘某提供,且员工所进行的加工早餐等劳务行为是刘某承租该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提供劳务并由刘某提供报酬,因此,本案中刘某与员工之间符合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明确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虽是由于服务员在加工早餐时的不当行为引发液化气燃爆事故,赔偿责任却落在了其雇主刘某身上。
再者,雇主为雇员过错买单后可否寻求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民法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将行为人的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又包含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故意和重大过失属于严重程度较高,本案情形下,成为了雇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内部责任份额未作规定。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若想通过该项法律规定实现向过错雇员追偿,则需要雇主承担对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损害的证明责任,不可谓不艰难。
在这里,扬远律师也不得不对正处于租赁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们提个醒,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做好日常经营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是创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倘若因人为、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也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用“近水”救“近火”
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6日

去年8 月,上海黄浦区田子坊因现场违章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田子坊社区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发现并组织扑救,火灾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今年2 月,浦东新区正大广场一餐饮店厨房发生火灾,单位微型消防站迅速到场扑救,将过火面积控制在1 平方米以内;今年9 月,静安区安义路与常德路路口一车辆起火,静安嘉里中心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扑灭火势,没有造成人员恐慌……这些都得益于微型消防站的“迅速出击”。
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建设的最小消防组织单元。
作为超大型城市,上海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出台后,立即得到了上海消防部门的重视,并着手对各区的微型消防站建设进行规划。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上海各区的微型消防站破“茧”而出,成为今年消防工作中一道靓丽的风景。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章文件,进一步规范上海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基层消防组织力量,上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2016 年8 月26 日印发了《上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从总体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的方面提出了微型消防站将如何建设,使其更有安全感。

上海微型消防站建设有据可查

去年底,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详见本刊2016 年2 月刊)。随着制度上的健全和推广力度的加大,全国各地一批批微型消防站成功建立,为消防重点单位和社区增加了消防力量,不仅解决了“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尴尬局面,更提升了消防安全保障水平,完善了城市的灭火救援体系。
本次出台的《建设标准》从上海自身角度出发,明确微型消防站是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依托社会单位现有消防组织体系和社区农村群防群治力量组建的“志愿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的升级版。上海市内所有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按照《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详见本刊2014 年11 月刊)、《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详见本刊2016 年10 月刊)和《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对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的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和相关人员,落实队伍备案、防火巡查、业务训练、人员培训、执勤值守等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这也意味着,作为社会最末端的火灾防控力量,上海微型消防站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即“一队多用、一专多能”,既是灭火救援的先遣队,也是防火检查的巡逻队,还是消防安全的宣传队。

让“119”在百姓家门口安家

对上海来说,微型消防站建设已经成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一号课题成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力措施,也是夯实消防基层基础、解决火灾防控“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手段。截至目前,上海全市各区已建成3085 个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2955 个社区微型消防站。
这些维护着城市安全的神经末梢,到底建设在哪些地方呢?对此,《建设标准》对上海市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未设企业专职消防队,且未达到建队标准的轨道交通站点,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三级甲等医院,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以及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均需要建设微型消防站。其他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则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设标准》执行。
为了形成星罗棋布的立体化火灾扑救体系,促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的火灾抗御能力,《建设标准》还规定常住人口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和已组建消防工作站的居委会也要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居民小区物业单位,同样需要结合实际,参照《建设标准》执行。

人员配备不能少于6 人

微型消防站作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看似只是几个人和一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要想取得“防消宣一体化”的良好效果,人员配置十分重要。
根据《建设标准》的规定,属于建设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政村、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社区,所建立的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都不能少于6 人,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社区微型消防站则需确定有5 名以上接受基本防火、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消防员,另外还要确定1 名人员担任站长。
凭借“近水楼台”的优势,微型消防站人员能够在发现火情后,迅速将灭火救援力量深入一线。为了保证第一时间接警出动,两类微型消防站都要建立值守制度,确保24 小时全天候值勤。需要强调的是,设立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还需要安排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保证消防力量时刻在线。
另外,虽然微型消防站相对“迷你”,但站内配备的器材装备却品种繁多。在这一点上,《建设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详细列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的消防器材装备的类别、器材名称和数量等,除了常见的水枪水带、灭火器,还有战斗服、灭火毯、空气呼吸器等专业用品,足够满足机动、迅速、有效地处理初期火灾的需求。
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齐全的装备保证了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可先行组织施救,一个微型消防站的执勤用房、器材存放等其他办公配置,也影响着这支队伍是否能够成功胜任灭火救援的第一梯队。
依据《建设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也可以单独设置。除此之外,还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社区微型消防站也要按自身实际,分散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为了能有效抓住黄金救援时间,这类微型消防站还应配置方便移动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消防运载车辆,并在车上配置相关器材。
为了发挥每个站点的最大价值,《建设标准》明确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微型消防站要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属地公安机关统一调派,成为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中一支有力补充力量。若是地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由属地街道乡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标准》还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提出了特别要求: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在1 分钟之内到达现场核实火情,并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在开展工作、执行任务时要统一着装。未来,上海将建上万个微型消防站,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提升扑救初期火灾的速度。当几千个微型消防站握指成拳时,上海整座城市的消防力量也得到了极大地覆盖。

新闻链接:微型消防站参与超高层灭火救援综合演练

10 月26 日,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在上海举行。演练假设“浦西第一楼”——高达66 层的金光白玉兰中心办公楼23 层因电器插座过载引燃杂物发生火灾,屋内火势迅速蔓延,多个楼层充满烟雾,严重威胁大楼及人员安全。火情出现后,大楼内警铃拉响,白玉兰广场自设的微型消防站引导楼内人员紧急疏散,并初步搜集火灾基本情况。后续消防处置力量迅速到达,针对超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展开救援。这场演练充分演示了微型消防站的初期处置能力,更为破解超高层建筑消防难题提供很多依据。

法律资讯(2016年11期)

800 公里以下航线票价放开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于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根据该通知,800 公里以下航线、800 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在全票价基础上,航空公司各航线票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每航季不得超过10 条票价上调航线。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

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自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提出六个“不得”,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有暴力犯罪等记录不得开网约车

交通运输部等7 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 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同时,该办法也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

企业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将入“黑名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自今年11月1 日起机动车企业如果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或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或违规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该办法强调了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理顺工作机制。

防护口罩能吸进“良”风才合格

今年11 月1 日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民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该规范将口罩的防护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D 级、C 级、B 级、A 级,分别适用于中度及以下污染、重度及以下污染、严重及以下污染、严重污染。口罩佩戴后能将吸入的PM2.5 浓度降低至75 微克每立方米以下,使过滤后吸入体内的空气质量达到良及以上水平,才是合格的。

上海明确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能

日前,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版《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于今年11 月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街道办主要职能等,包括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这一条例对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代行职权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委托行为必须经过区政府审核,并且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上海提升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自今年11 月1 日起实施,明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规定救护车的标志、名称及装备标准,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该条例还明确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 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 名。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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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石头引发的命案

陶 鑫/ 文

笔者在学习民法的时候,记得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民法就是随时准备着让你背黑锅。”刚开始听到这句话的时候,真是匪夷所思,法律怎么可能让人背黑锅,不是维持正义和公平的吗?经过多年的学习和社会上的磨练,现在深刻明白,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举手投足之间法律责任或后果就产生了。要想平安度日,一定要能够证明自己所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且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做得更好更多,而且缺一不可。说得有些夸张,难道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后果或保存证据吗?严重点说,的确如此。别以为这是危言耸听,让我们来看看一起因一块石头而引发的命案。
2015 年,上海金山区发生了一起2 岁男童坠楼的案件。经过侦查人员的勘验检查,男童的手印、脚印和攀爬的痕迹在5 楼的消防通道的窗户附近都有出现,根据种种迹象,推断孩子是踩在窗户旁的一块石头上爬上窗台后坠亡的。
男童只有0.8 米,而窗户距离地面1.5 米,那块0.15 米高的石头竟然成了坠亡的关键,男童的家长遂将物业、摆放石头的一户5 楼住户告上了法庭。
谁放的石头、清理消防通道的人是不是也有责任、放置石头的人和物业是否该为男孩的死负责、家长是否也有照护不周的责任等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网络上对此案的讨论也如火如荼。

侵权法中的“相当性”因果关系

经调查,这块消防通道上的石头是5 楼一户居民随手放置的,并不是有意为之,只是在楼道堆放杂物的一种“习惯动作”,作为被告,他们很不服气,他们的理由是“放置石头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我们栏目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因果关系”,但此处所说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我国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简单来说,首先,我们采用“剔除法”,即若无加害行为,损害是否会发生。如无加害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那就是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是有因果关系。其次,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加害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当性”。所谓相当性,就是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我们判断这种行为通常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如果会,那就具有相当性;反之,则不具有。其实从“一般社会观念”这个词来看,我们就知道因果关 系就不是个确定的概念,它“服务于归责的妥当性”。
从这个案情来看,我们假设另外一个场景,消防通道上还有其他的堆放物,坠亡的男孩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高度与石头相似的物体爬上窗台,并导致同样的结果,他只是无意地爬上了石头,那这块随意摆放石头的行为可能就是男孩坠亡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具有相当性,那摆放石头的行为与男孩坠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现实的案情中,并没有其他的堆放物,或者说侦查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的物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块石头,孩子就不会坠亡;依据我们一般的观念,孩子踩在石头上的确会爬上窗台并有坠落的危险。那我们只能说因果关系是成立的。

“合理人标准”的主观过失认定

有读者也许会说,楼道堆物只是个无意的举动,这家人也没有想到孩子会踩在石头上,谁能预料别人做什么,这怎么可能要处罚?法律不是不强人所难嘛?但仔细想想,楼道堆物是合理的行为吗,楼道不堆物怎么可能成了强人所难,无法预测别人的行为就可以推卸自己的责任了?所谓的不能预料别人的行为,笔者认为那只是掩盖了自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法律概念中的过失是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侵权法中,判断过失采用客观标准,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标准,则违反该法定标准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失;其次,如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标准,以“合理人标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过失。说到这里,也许有读者要说了,楼道堆物也许是有不对的地方,但最多也就是个违规,不可能是违法行为,那就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的行为,行为人也许是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那就第二步判断,楼道堆物的人是不是符合“合理人标准”呢?根据法学理论,“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和类型化的标准,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其所属的职业阶层、社会活动成员、某年龄层中的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形下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
从本案例来看,这位在消防通道上随意堆物的住户显然没有达到合理人的标准,首先,消防通道堆物的危害一直在宣传报道,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可能完全没有察觉或知晓;其次,一名业主或租户,应该遵守居民的行为规范,街道居委会或物业肯定有类似的业主守则或居民注意事项,应该有所认识。所以从各种判断来看,该户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是具有主观过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必须的。

公共道路上致损的侵权责任与责任分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此处责任主体包括了堆放、倾倒、遗撒者、道路维护者和管理人,他们承担按份责任;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的方式,也就是推定这些责任主体具有过错,他们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我们已经知道了谁是堆放者,现在我们要确认谁是消
防通道的维护者和管理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2008年出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和小区内的空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都属于共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内的消防通道根据法律规定是各个业主共有的,由此也产生了对消防通道的管理权。该案例中,小区是有物业公司的,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委托了某物业公司对共有物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是消防通道的管理人和维护人,它也就成为了该案的另一个被告。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声称其“在住户入住时已告知不能在楼道内放置杂物,并和居委会联合发布限期清理杂物,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很不幸,这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只能证明自己做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而已,故而无法免除责任。
也许有读者会说,这挺冤枉的。现在再回头看那句“随时准备着让你背黑锅”是不是觉得挺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尽到责任,并提供证据也许就不一定是这样的结局了。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场景:物业公司能提供有力的检查记录,证明自己一直坚持不懈地整顿消防通道,例如每小时都巡查了一遍楼道,在这时间段里,此处的消防通道没有石头,且他们劝阻了孩子在消防通道逗留。而孩子和石头就极端巧合地同时出现在了巡查的一个小时的空隙中,在巡查的下一个小时,石头又被那户居民搬了回去。
如果物业公司真的如此尽责,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作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责任,而且及时发现消防通道堆物、及时制止并清理堆物等安全责任是非常合理的,且在物业公司的能力范围内的。那他只能为自己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负上与之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作为男童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该5 楼住户违反小区规定和消防法的规定在消防通道内放置石头,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各项因素,判决该住户和物业公司各承担20% 的赔偿责任,各赔偿两原告23 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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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航天技术的消防“神器”

张晓虹/ 编辑

10 月17 日7 时30 分,搭载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的长征二号F 遥十一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发射,约575 秒后,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与火箭成功分离,进入预定轨道,顺利将景海鹏、陈冬两名航天员送入太空。从神舟一号到神舟十一号,我国的航空航天技术突飞猛进,不仅致力于探索宇宙的未知,且渗透到了各个行业,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航天器越飞越远,航天技术与生活却是渐行渐近。而当航天技术遇到消防,又会碰撞出什么火花呢?
如今,世界各国航天领域的科技人员大胆创新,用自己的智慧和技术打破了传统用水灭火的定律,开辟了新的消防思路和技术,让人眼前一亮。事实证明,航天技术不仅能探索太空,也能解决地球上人类一时无法解决的许多大难题。这种以研究太空的视角和理念来解决地球上的问题,常常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也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反过来,这些新的收获又能帮助航天科技工作者进一步深刻认识航天技术的重要性,大力推动航天技术的民用化和产业化。在消防领域,也不乏与航天技术相结合的消防“神器”。

%e6%97%a0%e6%a0%87%e9%a2%98防热罩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与农业森林部合作研发了一种“防热罩”,可以在火灾中保护消防员的人身安全。事实证明,这简直就是一次“天合之作”。
航天局和农业森林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研发抗热材料上,以保证航空飞行器在返回地球时能够承受住大气摩擦产生的高温。而消防员在火灾中也同样需要这样的保护,尤其是在扑救森林大火的时候。研发人员身披隔热材料趴在地上,像极了一个大大的“玉米卷”。

%e6%97%a0%e6%a0%87%e9%a2%98氧气逃生面具

自生氧防毒面具适用于一切灾害造成的缺氧场合,是一种逃生工具和短时进入有害气体泄漏空间排除故障的个人呼吸保护工具。面具的外置部分采用进口铝箔阻燃复合材料,具有阻燃、防热辐射的功能。其独特的氧烛启动装置,更能保证在1分钟之内使氧气袋内充满氧气,以保证佩戴者快速安全地逃离灾害现场。
自生氧防毒面具不仅适用于消防员,也适用于人员自救。体积小、重量轻只是它的优点之一,更重要的是,它能将自身呼出的二氧化碳置换成氧气,自己形成完整的内循环呼吸回路,不受到外界恶劣环境的影响!别小看这小小的装备,它和载人航天中为航天员太空舱内提供新鲜空气的装备,用的是同一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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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定位指挥系统

一栋大楼起火,火场内情况复杂,如何指导消防员进场救人、灭火?如何掌握进入火场施救消防员的具体位置?知晓他们在做什么?是否面临危险?集群定位指挥系统是集室内人员精确定位、状态监测、环境信息反馈等功能于一体的救援产品,可以对建筑物进行快速三维搭建,为指挥者提供全视角的救援人员位置和状态信息,实现两者的高效联动,提高救援效率和安全性。当救援人员身处险境时,该产品会自动报警求救,并为指挥人员组织营救提供帮助。
据介绍,集群定位指挥系统体积小、精度高、易于携带、操作简单,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集成和功能扩展,不仅适用于火灾现场的灾情侦察和救援等场合,还适用于矿井、隧道、仓库、地下停车场等大型封闭场所人员的室内定位、侦察和救援工作。有了火场“双侠”(氧气逃生面罩和集群定位指挥系统),可以有效地降低消防员在火场的迷路概率,解决了供氧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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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外骨科

澳大利亚设计师肯. 陈(Ken Chen)着手设计了一款名为AFA 外骨骼的消防员护甲。消防员穿上后,能额外承重达200 磅(约90.7 千克)之多,大大有利于携带大型器具进火场,或是从火场中救出伤者。
消防员施救外骨骼是专为消防员设计的智能可穿戴装备,它针对消防员在恶劣环境下随身携带设备多、负荷重、持续时间长等作业特点设计,能够大大提高消防员的负重能力,并为破拆、切割等救援工具提供动力,可大幅增强消防员的战斗力,显著提升抢险救灾效能。在它的基因中,有航天级的舵机技术及伺服控制技术,使得外骨骼在工作状态下实现大功率快速响应,支撑高效人机协同控制系统根据人体运动意图实现高效率助力的目的。

%e6%97%a0%e6%a0%87%e9%a2%98消防防护服

多功能消防防护服在研制过程中充分吸纳了我国飞天舱外航天服部分先进技术,研制周期近三年。与已有消防服相比,防护更加全面、穿着更加舒适、功能更加强大,各项数据指标均在国家标准之上。
防护服为连体式结构,材料具有阻燃、防水、耐酸碱、耐磨、耐折性能、耐高温、耐热辐射、抗爆燃等特性。装备内部采用自动降温系统,实现了服装的主动冷热调节功能,相当于内置了一套自动空调,试验人员亲身穿着防护服在高温舱内停留30 分钟,依然感到舒适。
与原有消防服相比,有更多先进功能装列其中,大大提高了消防防护服的科技水平。该设备实现了复杂环境下指挥员与消防员语音、视频通信和定位功能,便于指挥员实时掌握第一现场动态。在北京地铁内,地面指挥员与进入地下3 层、纵深约500 米的消防员之间的话音和视频等信息传输正常。
同时,该设备还能够对消防员进行运动状态、脉搏等生理信息监测,帮助消防员识别火场环境,一旦出现高温等极端恶劣环境,会及时报警提醒。多功能头盔中集成了照明、摄像、信息采集、温度监测报警等功能,解放了消防官兵的双手。服装增加了活动关节和尺寸调节功能以适应各种体型人员,这些细节设计,有效提高了服装的适体性和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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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消防教育——注重人性的安全理念

钟韵瑶/ 编辑

与国内注重基础的教育方式不同,澳大利亚教育更注重人性和自由,澳大利亚提倡“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根据个体的需要、能力与兴趣设置课程,使得每个学生都得以发挥各方面的潜能,并能运用于各行各业。消防教育同样如此。

【硬汉柔情】

消防员拍公益日历

今年4 月,澳大利亚14 名消防员在旅游胜地黄金海岸拍摄了一组公益日历。日历中,消防员赤裸上身,在烟雾和火苗中尽情展现他们健硕的肌肉和迷人的身姿。配合他们出镜的除了消防工具之外,还有可爱呆萌的小狗。这些第一次出镜的小狗由澳大利亚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提供,这些小动物也可供领养。
澳大利亚消防队历来有拍公益日历的传统,从1993 年以来,澳大利亚各州消防员每年都会为了筹善款而赤裸上阵。在日常训练和工作中磨练出的火爆身材,使得每年的日历都十分抢手。
消防员日历的收入将捐给慈善机构,至今他们已经为慈善机构筹集了210 多万美元,这些资金用于儿童基金会、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等。比如2014 年日历的收益用于澳大利亚威斯特米德医院的儿童烧伤病房,同时资助一队人参加消防员运动会,促进消防员健康。

【他山之石】

“消防魅力”项目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有一项名为“消防魅力”的项目(FFF,Fight Fire Fascination),旨在帮助那些喜欢玩火,并可能引发火灾的孩子正确认识火。FFF 项目受“儿童技能教养法”的影响,辅导的内容包括学习技能、找到支持者、组织庆祝会,以及给孩子们创造机会把掌握的技能传授给其他人。
8 岁的自闭症儿童吉姆曾是该项目的帮助对象之一。受制于身体原因,吉姆的阅读、沟通能力都十分有限,虽然在普通小学读书,但各方面明显弱于其他人,有时还会受到同学们的欺负。有一次,吉姆为了“看一看火焰”用打火机引燃了院子里的草、树叶和纸张,吉姆的妈妈担心至极,于是向消防中心求助,消防中心将吉姆的案例转交给了FFF 项目。FFF 项目特使根据吉姆的情况,多次上门与吉姆进行了沟通交流,起初他们只是简单地聊天,随后特使开始教授吉姆“家庭防火专员”的技能,包括默记紧急呼叫号码、如何回应对方的问题;知道怎么使用“停下,跳下和翻滚”的方法;设计可实施的逃脱方案;测试烟雾报警器等等。
这次的培训不仅让吉姆成为了消防小能手,还让他变得自信了,改变了以往不愿意和小朋友交流的情况,他乐意带领同学们一起学习,吉姆渐渐地成为了同学们的榜样。为了鼓励吉姆,FFF 项目还给吉姆颁发了“家庭防火安全专员”的徽章和证书。
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居民的消防安全,他们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孩子们的消防意识,除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还有消防队参观等现场教学,而FFF项目更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帮助。除了FFF 项目,居民在安全保障方面有疑问的,也可以向消防队社区教育处咨询。澳大利亚每个社区内都有“消防教育处”,负责解答居民咨询和提供安全保障。他们还开展一种“亲身经历教育法”,让每一个前来接受教育的人“身临其境”,比如他们会模拟设置地下室、地下车库、高层建筑和封闭的大型公共空间等,让人们体验浓烟烈火的真实场景。一瞬间的“应知应会”使参观者终生难忘,并掌握技能以应对类似的突发事件。

依法治火

澳大利亚的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完善,执行严格,他们以“依法治火”的理念,从法律上给予居民安全保障。
关于儿童的安全保护措施,澳大利亚有着全面的相关规定,比如,所有乘坐机动车出行的7 岁及以下儿童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否则司机将被处以罚款;家长长时间外出时若将不满12 岁的儿童独自留在家中,将涉嫌遗弃儿童罪。当家长无暇照看孩子时,可寻找专业机构代管。这种由社区组建的专业代管儿童机构在注册时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查,检查内容包括孩子的活动空间、各种玩具和设施、食物是否合格等。
同时,机构内的保育人员必须毕业于专业学校,掌握特殊看护、初级急救及事故预防等课程。
再比如,2013 年,澳大利亚标准局发布了儿童睡衣自愿性标准AS/NZS1249 的修订草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服装将被禁止在澳大利亚销售。该标准增加了“降低火灾风险”的内容,并依照贸易实践(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2007 规章中“儿童睡衣和儿童睡衣纸样”进行变动和附加,作为强制性标准“儿童睡衣和睡衣纸样”的一部分。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对家长如何保护、照顾子女给出的建议和意见。澳大利亚儿童事故预防基金会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每年约有300 名14岁以下儿童由于非故意伤害而丧生,6 万名儿童因此入院。因此,基金会免费为家长提供涉及儿童安全方面的咨询和帮助。该机构提供的一份资料中详尽列出了澳大利亚儿童最常见的意外伤害情况,以便让家长在面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时有足够准备。这些细致齐全、简单易行的建议从生活层面上给了家长足够的指导,也弥补了硬性法律条文在生活细节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