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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红门走向天安门观礼台

原鹏飞/ 文

原鹏飞在天安门观礼现场。
原鹏飞在天安门观礼现场。

我出生在河南省新乡市的一个小村庄,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村娃,也是家里的老大。我妹妹打小就身患重病,为了给她看病,父母常年奔跑于省城各大医院,原本就不富裕的家也日益窘迫。自打我记事起,我和弟弟从小几乎就没穿过一件新衣服、一双新鞋子,穿的都是亲戚朋友的小孩剩下的。但也正因为如此,我和弟弟很早懂事,小小年纪就帮父母下地干活。18 岁那年,我选择到部队当兵,立志通过个人努力改变家庭现状,做一个好兵,一个让父母骄傲的兵。
入伍14 年来,每年家里都能收到我立功受奖的喜报。在组织的培养和自身的努力下,我先后被评为“奥运保卫先进个人”“新长征突击手”,荣立三等功三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一次,荣获上海市第二届“平安卫士”、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争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并光荣当选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今年9 月3 日是我有生以来最难忘的一天。我作为全国公安英模代表应邀参加纪念抗战胜利70 周年大阅兵观礼,并受到中央领导的亲切接见,心中无比自豪。这项至高无上的荣誉离不开组织多年来的辛勤培养,也离不开个人多年来的拼搏努力,这不仅属于我自己,更属于我们上海消防部队。此次观礼,我最大的感受一是震撼,二是感动,三是荣耀,四是使命。
“震撼”源自于天安门广场上激昂嘹亮的军歌,阅兵方阵整齐划一的铿锵步伐。气势恢宏的地面战车、空中翱翔的战机编队、三军将士昂扬的精神风貌……一幅幅壮观、震撼的阅兵场景激荡着我的心,骁勇的抗战部队,高端的国防装备,无不让每个中国人都挺起了民族的脊梁!那一刻,我亲身感受到了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空前增强、伟大祖国的日益强大和人民军队捍卫祖国的坚定决心。“感动”是为抗战老兵、抗战老前辈。当分列式阅兵开始,老兵方阵作为第一个受阅方队出现,大家无不眼含热泪、自觉起立、自发敬礼,是高兴,是骄傲,更是发自内心的崇敬。面对着国家的危难,他们义无反顾地用鲜血和生命成就了今天的和平, 铸就了一个大国的尊严,书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他们铸就的抗战精神,值得我们永远铭记和传承。
“荣耀”是因为此次大阅兵举国关注、举世瞩目,作为一名消防军人,能有幸参加纪念抗战胜利70 周年观礼活动,无论是对我个人还是上海消防部队乃至全国消防部队都是莫大的政治荣誉,值得我们倍加珍惜,更值得我们继续奋发有为。回到工作岗位,我第一时间把观礼感受向组织和领导汇报,并通过各种形式与战友们一起分享。
“使命”来自安检排爆的责任重大。14 年的排爆生涯,我先后参与六国峰会、国际田径黄金联赛、网球大师杯、F1 赛车、世博会、世游赛、北京奥运会、亚欧博览会、亚信峰会、花样滑冰赛等重大保卫活动180 余次,亲手排除了40余枚爆炸可疑物、成功收缴2000 余枚废旧炮弹。每一次与死神擦肩而过我都没有想过退缩,男人就要干点有血性的事,即使“光荣”了,也坚决不做“逃兵”。
有人说我是排爆专家,但在我看来,我还是原来那个农村娃。因为我深知,如果不是部队给我一个成长平台,我可能到现在还在家种地;如果不是组织培养了我,我哪有机会到天安门观看阅兵?此次观礼活动是我的一个新起点。我将以新一代“四有”革命军人为目标,弘扬伟大的抗战精神,学习老一辈革命家的闪光点,坚决完成各类涉爆事件的处置、重大安检和驻防保卫任务,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龙阳中队排爆班班长,
图片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龙阳中队提供。)

逆火而行 使命担当
上海消防官兵学习天津消防英烈事迹心得

李雯涵 董晓白/ 编辑

距离“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已有2 个多月,社会对于这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在不断追问、反思。事故爆炸中的一声巨响,震响了各地对消防安全的警醒,也引发了人们对英勇的消防战士们的关注。
9 月22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听取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调查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彻查原因、严肃追责。经国务院调查组初步认定,该事故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李克强的讲话要求,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严查消防隐患。本刊在第9 期刊登了天津港事件有关报道,官兵们阅读后,无不被参与救援的消防战士们所感动,引发许多共鸣——

杨琦(虹口支队虹口中队)

我所在的虹口中队是一支“百年老队”,丰富的救火经验锻炼出我们卓越的作战能力,对救火设备的重视让我们拥有了先进的装备配置,这些成为我和战友们成功救援百姓的关键。有次一名男子的手被卡在自动贩卖机里,我们使用了中队配备的液压扩张器和钢筋速断器,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被困男子成功将手从被卡的贩卖机中取出。
为群众排忧解难,救百姓于水火之中,是我们消防战士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时时砥砺自己,为的就是能够向百姓竭诚奉献,实现我们消防官兵对老百姓最忠诚的承诺。

朱心宇(虹口支队虹口中队)

前段时间我在杂志上读到了关于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报道,不禁想到了自己身为一名消防员肩上的责任和使命之重,要在最危险的现场勇敢地“逆行而上”。
在和平年代,消防员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无情燃烧的大火、突如其来的地震、肆意破坏的台风……但是在各种天灾人祸面前,我们不会退缩,为了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坚定地伸出救援之手。消防员这份职业纵然再危险,但只要能帮助百姓转危为安,我们便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刘兴强(普陀支队宜昌中队)

爆炸当晚,我们可能正在各自的梦乡徘徊,也可能正在为自己的职责使命而作战,天津的兄弟却正在不惧艰险地用自己的身躯挡在危险的最前线!
他们的背影,烙印在我的脑海,这不是灾难片,没有剧情转折,没有起死回生。如果我在第一线,我也会像他们一样勇敢向前,完成一件自己都不知道能不能回来的使命。他们和我穿着相同的消防战斗服,正值一样的年纪,当我看到那句“我回不来,我爸就是你爸!”时,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消防职责的重大,也让我重新坚定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时时刻刻用他们不灭的精神督促自己完成作战任务,为消防事业增添光彩!

唐锦涛(普陀支队宜昌中队)

8 月12 日,天津港发生爆炸,消防战士的生命如那天的火雨般陨落,在那一刻,我们记住了英雄。
每个人都有一个英雄梦,我也一样。还记得我第一次出警是在夏天,身穿着厚重的战斗服,帮居民摘取马蜂窝。也许就是消防员的使命感,让我这个新兵面对马蜂窝时忘记了恐惧。直到完成任务后,我才察觉自己的衣服已经可以拧出汗。换做没当兵的时候,我也许早已抱怨不已,而现在我却感到了满满的成就感。对于消防员来说,只要百姓一切都好,我们所做的一切就都是值得的。

宋建超(特勤支队龙阳中队)

作为一名消防队员,虽然我并没有参与这场特大爆炸事故的救援工作,但是许多在天津的兄弟们献出了年轻的生命,令我感到十分悲痛及惋惜。
我从杂志中了解到消防战士们救援的经过,这些兄弟们是我值得学习的榜样。作为特勤支队龙阳中队的一员,为国家、为人民奉献自己的汗水、斗志乃至生命,我义不容辞!虽然火场上的情况变化无常,但身在消防我毫不畏惧,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应该努力做好,守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潘再成(特勤支队龙阳中队)

每一位消防员都有家庭,他们是儿子、丈夫、父亲,可是为了更多人的安危,他们在火场上勇敢奋战,甚至献出了年轻的生命。我为他们英雄无畏、不怕牺牲的精神所折服。消防工作辛苦、危险,可是我依然选择成为一名消防兵。因为这份职业肩负着神圣的职责与使命,它是我终身的职业。每次出警时,我和战友们心里只有一个想法,那就是不顾一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英雄已经离去,但是他们对我的激励永远不会散去,我将会更加努力地训练,锻炼自身身体素质,提升业务水平。我们能做的,就是及时救回更多的百姓生命,守护好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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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三)
飞来横祸谁担责?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李无标题队长啊,你这是做什么呀?”保安小王这天一早就见李队长把小区会所台阶上的花盆都搬到角落,不由好奇地问。李队长摆摆手道:“我看天气预报说是明后天有台风,赶紧先把这些台阶上的花盆都收起来,免得被风给吹下去,砸到人那可不得了,即使没有砸到人,砸到了花花草草也不好啊。”
“队长啊,你可真是有心人。前两天我还看到新闻里说,一个小姑娘好好地走在路上被半空掉下来的玻璃给砸到,立马就进了医院。你说要是这些人都有队长你这样的意识,那姑娘也不至于遭到飞来横祸。”
“唉,你说那新闻我也看到了,只要早点预防完全可以避免的。”李队长也叹了口气。小王捋起袖子,“我也来一起搬。队长你说这姑娘以后可怎么办啊?”队长想了想:“我上次听社区里的普法讲座,说是这种情况,这姑娘是可以去找相关的责任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我那天正好在大门执勤没法去听,讲了什么你也给我说说。”
“那天来的律师,说的就是侵权责任法,讲了不少案例呢。其中就有一个例子,说是空调的支架没固定好松动了,掉下来把人家的车给砸坏了,后来法院判了赔偿。那律师说,如果是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小王听了就奇怪:“什么叫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队长说道:“那律师说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你说这车被从天而降的支架给砸了,那车主能知道这支架是螺丝没拧紧所以松动脱落,还是风吹雨淋老化脱落吗?他不能啊。所以要是这东西掉下来砸伤了人或者砸坏了东西,法律上就推定该东西的主人是有过错的。此时想免责,就要这东西的主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小王连连点头称是:“可这种是知道掉下来的东西是谁家的。你说要是都不知道是被谁家的东西砸到,那可该怎么说?”
“这个法律上也有规定,要是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损了,又不知道是谁家的东西砸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呦,队长你说慢点,你可把我给绕晕了,什么意思啊?”小王皱着眉,没听懂。
李队长笑着说:“举个例子来说啊,要是这砸伤人的花盆是从这2 号楼掉下去的,但又不知道是7 楼张家还是10 楼赵家的,那到最后这2 号楼里的人家可就都得承担赔偿责任了。不过要是谁家能证明说这花盆不是他家的,那就没他家什么事了。”
小王恍然大悟,“原来是这意思,这么一来那受害人倒是不用怕找不到人赔偿了,不过这些一楼里的其他人家可就有些倒霉了,你说好好的得替别人砸出去的花盆负责,那得多冤啊!”
“也不是就非得自认倒霉啊。要是之后他们能找到这花盆到底是谁家的,还可以去问这家人家追偿,要求他承担自己垫付的赔偿费用嘛。”李队长放好了最后一个花盆,把手给拍干净,“我说小王啊,咱们分头走走看看,给小区的居民们提个醒,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条释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是在致害人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应该由谁承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之后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解决。作为一种公平责任,受害者的损失应由潜在的致害人分担赔偿,即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新闻链接:近8 成居民称高空抛物普遍存在

今年7 月,沪上新闻晨报、社区晨报派出多名记者,走进百个居民小区,针对高空抛物现状、诱因、解决之道,推出高空抛物“百千万问卷”,首次用大数据还原上海高空抛物的现实与窘境。
本次调查行动共发放问卷1000 份,调查显示,近8 成居民认为高空抛物现象普遍存在,仅3 成多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表示明确知晓。高达92.5% 的居民认为居住人员的素质较低是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多数居民认为约束高空抛物还是需要硬性措施:制定法律法规重罚和安装探头监控。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将近8 成市民认为高空抛物现象普遍存在,但高达70.62% 的居民表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没有高空抛物现象。在剩下的认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有高空抛物现象的居民中,27.66%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一般,48.94%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严重,23.4% 认为这一现象现状非常严重。

小知识:鸡蛋25 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有实验数据表明:一枚60 克的鸡蛋从4 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 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 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碎成年人的头骨;从25 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块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 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 楼扔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
一块西瓜皮甚或一个空易拉罐被人从18 楼至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枚4 厘米的铁钉在18 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袋。

(栏目编辑:钟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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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与女友先救谁?
火灾救人的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张鑫烨/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近期,2015 年司法考试卷二的一个选项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甚至被戏称为“妈妈与女友先救谁的法律解读”,我们暂且撇开答案,来看看究竟这个选项中包含了什么法律问题。这道有争议的选项是卷二第52 题的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这题目原来是考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话题。撇开这个选项是否正确,这期我们就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行为:变化多端,形态各异

所谓“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在现代刑法中行为居于基础性的地位。说到行为,所包含的内容太宽泛了。杀人放火的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是非常典型的要被惩罚的危害行为,但是如果是梦游的时候放了把火,该怎么看呢?梦游是人无法控制的行为,可以说是本能的动作反射,那是与意志或意识支配的行为有区别的,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行为的意义很多、主体不同,行为的意义也不尽相同。比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其中所说的行为可以理解为简单的身体动静,不能理解为普通人受意志控制的行为。又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这部分未成年人,只有这八种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见行为的含义非常丰富。现在我们一般是这样定义危害行为的,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也包括了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仅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了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含义的动作。包含这些内容对于惩戒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例如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很多首要分子在讯问时会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做过或指使过犯罪活动,都是“手下”自作主张。但是很多“手下”却认为自己所作所为是完全按照“老大”的意志行事,而“老大”的意志可能就是一个眼神或一句类似“你懂的”模棱两可的话。这些难道就不是一种指挥或组织的行为了吗?所以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现在一般概括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思想不为罪的最佳诠释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都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而且很多犯罪也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也不一定是一个动作或举动,通常是一系列的举动组成的。比如受害人的财物被夺走了,那犯罪分子的行为究竟是抢劫、盗窃还是抢夺,就是要分析犯罪分子的一系列举动,如果携带了凶器,即使没有用凶器威胁受害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仅仅是侵夺了受害人紧密占有物,没有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那就是抢夺;但后来犯罪分子又用暴力制止了阻止他逃跑的受害人,那紧接着的暴力行为又使之前的行为演变为了抢劫。
现代刑法将危害行为作为惩戒的对象,就是很好地防止了惩罚思想的做法。我们常在古装电视剧里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旦有人说了一些对封建朝廷不恭敬的话,就会被斥责为“犯了欺君之罪”,还有些暴力的惩戒行为,如杖责或掌嘴等。现代法治社会,思想不为罪。但是如果思想再配合上行为,就一定是犯罪了吗?那也不一定。
例如,男女双方有矛盾,女方得知男方非常喜欢溜冰,便送了一双新款的溜冰鞋,但心中却暗暗地诅咒对方溜冰的时候摔断腿,但是女方并没有对溜冰鞋做过任何破坏行为。谁曾想,男方在溜冰的时候穿着女方送的溜冰鞋真发生了意外,摔断了腿。此时,女方送溜冰鞋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看到这里,相信有的读者会说,女方希望对方出事才送的鞋,当然是犯罪啦。可是希望对方受伤是想法,再热烈的期盼也只是停留在思想层面,并没有付诸行动,而送鞋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所以女方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男方穿着女方赠送的溜冰鞋受伤也只能说是一起意外事件。

不作为:犯罪与否看责任与义务

说到不作为犯罪,就与“救妈妈还是女友”的笑话有关了。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不作、不救、不动。但什么人该有何种义务呢?义务的来源有很多种,首先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最常见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不抚养、不赡养那就是不作为犯罪,比如遗弃罪。其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当值的消防员有职务要求的消除火灾的义务。我们近期在网络上看到类似警察面对斗殴袖手旁观的报道,并伴有“对方人数众多”的借口,如果斗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袖手旁观的警察如负有职责的话,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合同签订的双方有实施或告知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明知货物有瑕疵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不告知买方,卖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例如,情侣两人嬉戏打闹,男方不慎将女方推入河中,致使女方陷入险境,此时男方就有了救助义务,因为是他创设了一个危险,如果男方拒不救助,就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男方救助了,但不谙水性,还是无法将女方救起,是否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呢?当然也不是。俗话说“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是毕竟发生的结果与男方将女方推入河中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男方至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很多人看到这里也许会有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束缚感,但事实如此,一失足成千古恨,谨言慎行并不仅存在于道德层面,在法律层面也有其意义。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景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比如当法律危险发生在特殊的场地时,实施其他救助困难时,这种救助的义务就转移给了场地的所有人,比如客人寄居在主人家,如果客人突发疾病,主人就有义务帮助送医,如袖手旁观,连个救助热线都不拨打,很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成年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会构成照看、照顾和救助的义务。比如登山运动员之间,由于共同面对一个险境,互相之间有救助义务。这样的情形也可以延伸到驴友之间负有救助义务。当然如果相互之间自愿签订了协议,并承诺放弃救助,那就另当别论了。很多读者会问,夫妻之间的照顾扶持义务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如果是同居呢?或者说事实婚姻关系呢?男女双方长时间同居,但却没有婚姻登记,如一方突发重大疾病,另一方是否有照顾义务?这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有观点认为两个成年人都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婚姻登记,不应受婚姻法的保护,当然也没有相互照顾的义务,而且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保护所谓的“事实婚姻”的。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男女同居双方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共同生活,通过双方照顾协议或口头约定可以寻求相互负有照顾义务的依据。从现有的一些案例来看,如果同居一方在同居期间发生了死伤,另一方如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是需要赔偿的。
现在让我们把视线回到那道选项上,出题者早就设置了一个陷阱或者说是提示:“能救不救”,这句话才是关键,无论对方是女友还是母亲。
 

建筑防火:从“处方式”向性能化迈进
《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发布实施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2015年8月1日

最近几年,各种各样形态各异的建筑层出不穷,有些完美地实现了艺术与实用的结合,有些却成为百姓热议的话题,网络上甚至出现“中国十大丑陋建筑”评选。随着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建筑物的大量涌现,建筑也出现向大规模、复杂化和个性设计等方向发展的趋势,面对这些“非典型”建筑,现有的防火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建筑发展的需要。
近日,消防安全工程系列共14 部推荐性国家标准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今年8月1 日起实施。此次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工作提供了标准化的方法、流程和技术指导,满足了我国开展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的广泛社会需求,能够更好地指导消防安全工程方法在我国建筑防火领域的应用,同时也填补了国内标准空白。
通过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可以实现各种建筑防火技术措施的优化组合,在保障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基础上,使建筑设计方案更加灵活和科学合理,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建筑消防工程投资,促进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推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技术内容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从“处方式”到“以性能为基础”

对于设计者和审核者来说,传统的建筑消防设计方法是严格依照建筑防火规范的条文要求,像医生开处方一样确定建筑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参数和指标易于掌握和使用,能够满足大多数规模或功能等要求较简单建筑的设计与设计监督需要。缺点是限制了建筑整体设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需求,不利于推广新的建筑工艺、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利于新消防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很难满足技术进步的要求。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逐步发展和火灾基础理论知识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消防安全工程学的研究和应用越来越广泛,逐渐形成了基于性能的消防安全设计方法。这种方法与传统的根据“处方式”设计方法相比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其基本操作程序是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通过对建筑环境中设定的火灾场景进行火灾风险量化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判断建筑抵御火灾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预设的消防安全目标,从而得出最优化的防火设计方案,达到采用“处方式”设计方法能够达到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为建筑提供合理可靠的防火保护。
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对传统的“处方式”建筑防火设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制定以性能为基础的防火设计标准。英国1985 年制定了第一部消防性能化标准《消防安全工程原理应用指南》,美国于2001 年公布了《国际化建筑性能规范》和《国际防火性能规范》,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工程的国家标准,日本将相关标准引入《建筑基准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先后发布了20 多项《消防安全工程》系列国际标准。

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进入中国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迎来高速发展时期,出现大量规模大、功能复杂、形式新颖的建筑设计方案,并采用多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带来了巨大挑战,现行国家标准规范难以完全予以涵盖。比如“水立方”(中国国家游泳馆)和“鸟巢”(中国国家体育场),它们以其美轮美奂的外形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并成为我国建筑技术和建筑理念革新的标志和里程碑。它们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筑物,而是采用新型材料,运用新式建筑技术,进行了独特建筑设计的复合式建筑,仅对其采用处方式防火设计是捉襟见肘的。
在此情况下,以性能化为基础的消防安全设计、评估方法迅速兴起,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成为解决这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难题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据不完
全统计,2006 年以来,全国各地共有600 多个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了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和评估方法进行了总体或局部的消防设计,其中不乏像首都机场T3 航站楼、国家博物馆、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等建筑面积达数十万平方米的超大型、地标性工程建设项目。
我国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对消防安全工程领域国际标准的最新动态保持了持续的跟踪和掌握,结合我国已开展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大量工程案例,为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的编写提供了良好的技术储备。
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面向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而产生,是处方式设计方法的重要补充,它有着火灾相关学科研究发展的有力支持,能确保建筑防火设计达到预期的消防安全目标,对于提高我国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和消防管理水平,促进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咨询的专业化,以及其他专业设计的观念更新,提高设计的科学合理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标准实现国内标准六大突破

一是制定了纲领性标准《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规定了消防性能化设计和评估方法的一般原则、设计思想、基本流程、设计报告的编写和应用要求,为消防性能化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具体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指南》和《消防安全工程》两个系列标准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明确了火灾风险评估的步骤和程序,对火灾事件发生概率、后果严重性、不确定性等技术指标给出了标准化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为火灾场景的设定和选择、确定性分析输入参数的设置等工作环节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是规定了火灾场景的设定和选择方法,使消防性能化设计人员能够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定火灾的发展阶段,以及影响火灾发展进程的各种消防措施和环境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消防安全目标选择最适合用于分析的火灾场景。
四是对火灾发生发展过程,火灾烟气流动、烟气层沉降、火羽流、顶棚射流、开口气流、结构对火响应、起火封闭间火灾对外蔓延等火灾现象,以及火灾探测、启动和灭火等消防性能化设计必须涵盖的工作对象提出了标准化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为消防安全研究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火灾危险性评估的专业人员在工程实践中应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提供了可靠技术指导。
五是给出了消防性能化设计中的人员疏散评估方法,规定了安全疏散时间的计算方法,火灾烟气和高温对安全疏散时间的影响等内容,明确了利用人员疏散评估结果评估消防设计方案可靠性的性能化评估要求。
六是规定了各种消防安全工程计算方法的准确性验证和评价要求,可用于评判各类计算方法反映真实火灾过程的精确程度以及评价计算结果的不确定性,为消防性能化设计人员合理选择计算方法和处理计算结果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南。
 

法律资讯(2015年10期)

商业银行存贷比限额取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今年10 月1 日起实施,删除了已经实施了20 年的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指标。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该规定从一个硬性的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

“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新规包括有: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由交易平台提供赔偿;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保健食品在其标签中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等。

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车发展措施,促进调结构扩内需。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从今年10 月1日到明年12 月31 日,对购买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调低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10月1 日起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预售商品也能“7 日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今年10 月1 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年“双十一”将会迎来更加严格的管控,规定明令禁止促销中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虚抬商誉的“刷好评”行为、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提供“三包”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条款。

上海部分建筑强制“立体绿化”

新版《上海市绿化条例》于今年10 月1 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旨在通过立法为立体绿化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刚性约束,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并对新建建筑实施立体绿化提出规范性要求。《条例》明确,上海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

上海加班试用期工资纳入集体合同协商

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今年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条例》,除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等分配,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也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做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四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今年10 月1 日起施行,畜肉、蔬菜、大米、活禽成为首批实现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办法》规定,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场、学校食堂等,应在相关食品、农产品生产、交付后的24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上海企业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上海市工商局公告, 从今年10 月1 日起,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上海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出具单身证明

自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后,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今年10 月1 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 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