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然的先行者
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是每个企业正常生产、工作及生命安全的保证,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清除,确保消防设施能正常运行,发挥其有效的安全预警功能,保障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所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体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宗旨,做好消防系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维保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使消防系统设施处于长期的良好运作状态中。
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就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专业的维保服务中心,专业承接各类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拥有一批专业的维保专职人员和维保专业设备。
每日的消防设施设备及日常工作的巡检早已成为了安宁消防维保服务中心员工的必修课,不漏掉每一个环节,不放过每一处细节,心系重点设施保障工作的安危,关注日常维保工作的质量,用不辱使命和责任担当保驾每个维保项目的消防设施能始终保持良好平稳运作。
“安全是底线,服务是灵魂”,牢固把握安全底线,提升服务质量,是安宁消防维保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使命,行百里者半九十,安宁消防维保服务中心始终如一地保持忧患意识和使命精神,砥砺奋进。
今年的11 月9 日是全国消防日,为增强园区入驻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金豫路上的华虹创新园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上海华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以“全民关注消防、生命安全至上”为主题的现场应急救护、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常见灭火器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操作演练、火灾逃生演习等等一系列消防宣传活动,还特意邀请了浦东消防支队的消防官兵现场参与指导,以“理论+ 实践”给大家上一堂生动的消防安全课。
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作为华虹创新园区的专业维保单位,除了日常担负着为园区的消防设施正常运作保驾护航以外,还在此次消防一系列活动中尽心尽职,出谋划策,全程参与配合。活动开始前,安宁消防维保服务中心与园区物业管理单位上海华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领导共同对消防活动的内容和演练步骤进行了先前培训和指导,让园区参演人员进一步熟悉发生火灾事故如何报警、如何迅速稳妥地疏散人员逃生、如何使用消防器材灭火等方面的知识。最终园区通过此次119 消防宣传活动演练,增强了园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了员工处置突发火情的能力以及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演练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理论最终要靠实践来验证”,上海华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总经理在演习活动现场强调:“消防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我们园区坚决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消防工作实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一切工作的底线,牢牢抓紧抓实,大家合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园区环境。
“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维保服务中心的领导和专业维保人员在我们这次消防活动中全程参与,给予我们大力的支持与配合,为此我们深表感谢。安宁消防维保服务除了尽心尽职做好我们园区日常的消防设施维保工作外,还时常为客户着想,有事必达,安宁维保是我们最明智的选择,是我们真正值得信赖的维保单位。”
“关注消防,平安你我”,每一份付出都会在不经意间收获回报,每一份执着的信念都会成为荆棘之中的指路明灯。面对用户单位上海华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满意和对安宁消防维保服务的赞扬与肯定,安宁维保笑在脸上,甜在心里!
前方,华灯初上,安宁维保愿在幕后,为您保驾护航,他们是防患于未然的先行者。

民法总则今年正式施行

王 莹/ 编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法制基石。
民法总则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它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一方面,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这就使得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
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 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到8 周岁;关于法人的分类,总结了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范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该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同时民法总则彰显了时代特色,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再如,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这一规定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民法讲座(二十九)
生锈的金盘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一天傍晚,小王正在小区后门值班,碰到了垂头丧气的老高,小王上前关心道:“老高,怎么啦?这么无精打采。”
老高说:“我七年前从一家商业银行买了个纪念版的金盘,当时花了29 万多,前几天我在收拾保险箱的时候发现,纯金的金盘居然生锈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
小王说:“这是什么纪念品,你觉得有纪念意义还是觉得金子会升值啊?”
老高说:“是啊!我觉得既有纪念意义,金子也会升值,但是现在生锈了,怎么可能会升值呢!”
小王说:“那你找他们去呀!当初的发票还有吗?”
老高说:“有啊,还有当初的鉴定证书,这一系列的东西我都留存着呢!”
小王说:“那你还不快去找他们讨个说法!”
老高叹了一口气说:“我去过了啊!但是银行说金盘属于‘金银币章产品’的范畴,还说我在申请购买金盘时就已被告知‘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根本不给我退!再说,我当初买这个纪念金盘是是为了欣赏和投资,如今别说升值,就是看着都堵心。”
小王听完老高的话,也愣住了,“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这样的说法似乎很多银行在出售有价金币时都会提到这句,那老高是否还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小王灵机一动,说道:“我们李队长的家里人好像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李队长带着去搞定的,我们去问问他怎么样?”说完,小王带着老高找到了在保安室值班的李队长。
李队长听了老高的事,说道:“正巧这事我研究过,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老高你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系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你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现在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也就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完全可以请求银行与其解除买卖合同,说白了就是退钱。
“而且,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换’的条款我还特别请教过律师,这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相关退货责任也可以由金盘发行方来承担。你可以去找银行退钱的。”
“那我可不可以要银行赔偿我这些年的利息损失啊?”
老高继续问道。 “这个首先要看双方关于金币的买卖合同是否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没有,那就要参照类似的交易习惯,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没有法条规定过这样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的。”李队长解释道。
待李队长说完,老高赶紧回家找出了当初买金盘的相关证明材料,戴着老花镜仔仔细细细地看了一下,所有材料中都没有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这下,老高决定跟银行谈判,希望能要回当初购买金盘的钱款。
一周后,小王值班时又碰到老高了,老高笑着说:“我按照律师的思路跟银行谈了,银行现在也把钱退给了我。”
小王说:“那你下次再买这些东西可要谨慎啊!这次这个教训可不能忘了。”老高笑着点了点头,“谢谢李队长啊,这回涨知识了,以后再投资这种金银制品,就不会吃亏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条释义:

银行出售的金盘,必须是符合双方交易目的的商品,也就是应当是合格的黄金制品。现在金盘生锈了,说明这件商品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所以银行也不可以用格式条款来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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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失火房东诉租客未经消防验收遭反诉

一场大火致使浙江省海宁市某处的厂房损失惨重,房主伤心之余,把租户告上了法庭,要求租户立即支付22 万余元租金,同时支付30 万元赔偿金。可是,租户却以厂房未经消防验收为由,反诉房东。

案例回顾

何忆雯/插图

2012 年,丁某将其位于海宁市某处的一座厂房出租给了李某,用于从事沙发生产经营。一个赚房租,一个做生意,两者都颇有赚头,但是2015 年的1 月30 日的一把火,不仅烧断了各自的经济来源,还把双方送上了法庭。
1 月30 日,一场不明原因的剧烈大火,席卷了整个厂房。
经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 多万元,起火原因排除了电器故障、外来火源与自然灾害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虽然消防部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火灾原因,可房东和房客各有看法,彼此都认为是对方的错误,商谈不成,房东丁某一纸诉状将房客告上了法庭。丁某认为可能是李某雇佣的工人留下未灭的烟头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丁某指出,在消防部门尚未做出火灾认定的情况下,李某把生产设备、原料辅材都搬离了厂房,而且工作人员也都撤离了,有逃避的嫌疑。
然而,剧情发生了反转。李某被丁某告上法庭后,拿出了消防大队对丁某厂房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因丁某的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李某认为,起火原因还有待考证,但丁某对其隐瞒事情真相是真真切切的事情;对于房东丁某提出的设备人员撤离厂房,是因为火灾后厂房无法再正常使用,为了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所以离开了那里。综合评估火灾损失,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让房东丁某赔偿其80 万元人民币。

法律解答

解答人: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要解析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能否出租使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的消防验收分两种。一种是必须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指:人员密集型的场所,如大型的、超过一定面积的体育场馆、会堂、博物馆、机场航站楼、客运码头、候车厅、宾馆、市场、电影院、歌舞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等等;或一些特殊工程,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除了这些必须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本案中,房屋出租人丁某因为擅自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投入使用,被消防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人民币12 万元整。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不能出租使用的,丁某也因此被行政处罚。
那么,出租人丁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擅自出租了房屋,他和承租人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本案中,如果承租方李某发现自己租赁了没有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应主张无效合同。这也就是说,李某既可以要求出租方完善和整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验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双方解除合同前,实际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即已经发生的房租,李某是要承担的。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关于火灾损失的赔偿问题。
消防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意味着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将这样的房屋出租,是本次火灾发生的前提性原因,出租人难辞其咎,丁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本次火灾的责任认定是:排除了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原因,但没有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可能。
从这一责任认定结果来分析,火灾的原因很可能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遗留了火种导致的。但是,从案情介绍我们知道,李某把所有的东西和人员都撤走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火灾就是李某的员工在工作时遗留火种导致的,如果这样,是否能推定李某的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不同,刑事责任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才能定罪,但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就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所以,笔者认为,丁某以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法院可以确定李某对本次火灾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丁某和李某都要对本次火灾的损失承担各自的责任,法院会根据责任大小判定他们对所有损失的担责比例。

律师简介
陈洁,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主持人20 年(播名:洁蕙),曾任SMG 新闻综合频率副主编,全国广播电视主持人金话筒提名奖获得者,上海市律师行业最高荣誉奖项“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发起人;她是电视连续剧《东方大律师》女主角原型,《洁蕙说法》微信公众号和《洁蕙说法》短视频创办人;她是《中国妇女》杂志开篇专访人物,并被《新民晚报》《党员经典导读》等多家知名媒体专访报道;她还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支持下,以个人资金发起、创立“洁蕙法律援助基金”项目;她担任美国纽交所某上市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任美国专业房产投资公司(Parkmont Group Inc.)副总裁。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7年10月29日

当前,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有效落实的情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公共消防的重大问题。剖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背后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的问题,教训深刻且惨痛。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解决这些“顽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办法》共6 章31 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这一办法的发布将如何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城市高风险和农村低设防并存

这些年,公安部消防局对火灾防控一直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要聚焦风险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每一年,公安部消防局都会对全国的火灾定期进行分析。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依然存在明显的风险和短板。
首先,当前我国火灾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高风险的城市火灾防控和低设防的农村火灾防控形势并存。一方面,我国高层建筑数量达到61 万多栋,居世界第一。此外,全国1 万多个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10 万多个大中城市中的城中村、10 万多家各类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增加了火灾防控的风险。另一方面,跟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消防装备力量相对薄弱,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不足。据统计,近年来近50% 以上的亡人火灾都发生在农村。
同时,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警力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仅有2 万多人,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 万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另外,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消防栓欠账30%,消防规划城市做得比较好,可农村消防规划却比较滞后,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也比较大。
因此,此次《办法》从现实需要、国家惯例和基层期盼这三点考虑,出台从源头上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国家对消防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每个五年规划期间都会出台关于消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区别于以往的文件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采用了一些管用的“招”,突出五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也就是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比如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 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 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
第五,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在责任追究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依法履职也要追责

《办法》的出台,需要贯彻强有力的举措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除了责任上的明确以外,《办法》还在责任追究上作出新的规定,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与以往相比,《办法》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对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工作,国务院早有规定:10 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 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 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 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 人以上3 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 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
所以,这次《办法》也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考虑到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办法》主要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其中,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对于高危单位的要求则更上一个台阶,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设立安全经理,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经理。
在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办法》还更加注重对责任目标的考评。国务院每年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对省级政府考核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的参考依据。而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时,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追责。
明责知责,更需履责尽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只有切实形成消防合力,才能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法律资讯(2017年12期)

严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场所

国务院公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1988 年9 月22 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不得强行指派志愿组织提供服务

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明确了对于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包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选择权、对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的知情权、受培训权以及安全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网盘涉淫秽信息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创办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于今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婴幼儿床上用品有新标准

为保障婴幼儿健康与安全,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了《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国家标准,针对36 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机织类床上用品( 包括床单、被套、被、枕、枕套、垫、垫套、床围、床垫套、包巾等),涵盖了安全性、理化性能、外观质量和工艺质量等四个方面的要求,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优等品指标比强制性标准提高了0.5 级。

微信还信用卡一定额度收费

根据微信发布的《关于微信信用卡还款收费规则的说明》,今年12 月1 日起,微信对每位用户每个自然月累计还款额超出5000元的部分按0.1% 进行收费(最低0.1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仍然免费。同一身份证下的多个微信用户,共享每月5000 元免费额度。同时,手续费在用户进行还款操作时,与还款金额一并支付。

上海食品安全报告处置有新规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于今年12 月1 日起施行,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上海食品安全等级查询更方便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于今年12 月1 日起实施,延续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代表动态等级的做法,用字母A、B、C 代表年度等级对应 “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消费者可通过张贴在店的“监督公示牌”、食药监局局政务外网以及“监督公示牌”上二维码查询餐饮服务单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级。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