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 年1 月1 日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起,动车就严格实行禁烟,一旦违规,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长途行驶中“烟民”的感受,普速列车车厢两侧普遍设置有吸烟区。
正因为这一“人性化”设置,2017 年年末,一名大学生将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案件引起了群众广泛探讨,有的认为列车上吸烟会污染环境,有的指出存在消防隐患。春运期间,列车安全尤为引人关注。
案例回顾
2017 年6 月9 日,女大学生小李在乘坐K1301 次列车时闻到了刺鼻的烟味,也没有看到列车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一路上小李深受二手烟危害。小李认为,列车上的安全须知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了吸烟区并放置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于是小李先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回复,小李不得已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购票款102.5 元,同时要求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 元等。
同年11 月14 日,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列车上为吸烟提供便利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列车吸烟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乘客的权益。
据此,被告方辩称,侵权要有具体的侵害后果,小李目前无法举证证明有任何具体的侵害结果发生。另外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铁路部门已经在积极地落实推动控烟和禁烟,在高铁动车等行程较短的列车上,目前已经实现了全程禁烟,但是,在普速列车上设立吸烟室,既符合规定,又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
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尚未最终判决,但由此引起的话题形成了社会热点。一方面是关于环境问题的探讨,在吸烟区吸烟时,吸烟区的PM2.5 浓度高达914.9,车厢内的PM2.5 浓度为269.03,而刚刚发车时该数值仅为61.12。显而易见,在车厢内吸烟会使得空气污染成倍增加,比起雾霾对人体的损害有过之无不及。另一方面则是消防隐患,在高速运行的普通列车上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列车上装了成百上千个故障传感器,在车内吸烟就算没有引发火灾,也很容易造成动车停车、晚点。
法律解答
解答人: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女大学生小李在普速列车上遭遇“二手烟”,因感到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法庭,其勇气和维权意识值得肯定和点赞。吸烟有害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已形成社会共识,且会污染环境和造成安全隐患。我国于2003 年加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的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中应该采取措施,以免人们被动吸烟。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18 个城市通过了无烟立法,全面禁止室内吸烟,如有违反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主要是数额不等的罚款。
各地的行政法规并不适用于铁路的管理,铁路上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铁路局,针对铁路的管理有专门的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十四款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在铁路上,只规定了在动车、高铁上全面禁烟,在普速列车上并未全面禁烟,仍沿用早期规定,保留了吸烟区。列车上的吸烟区并非全封闭的独立空间,设立室内吸烟区对保护不吸烟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烟雾飘散开来,不吸烟的乘客就成了“二手烟”的受害者。
小李在本案中对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不高,只是象征性地要求退票和赔偿1 元精神损失费,其最主要目的是要求在该列车上禁烟并拆除相关设施。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三个诉讼请求:
1. 小李与铁路运输公司因乘坐火车形成的法律关系是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小李乘车到达了目的地,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完成了运输的责任,小李要求退票理由并不充分。
2.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有损害发生且造成后果。本案中,“二手烟”侵害的是小李的健康权,如果小李能证明她因乘坐这趟列车而生病,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等都应由铁路运输公司承担,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吸烟有害健康,但是这是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一次两次短时间接触二手烟的损害很难被检测出来,小李的证明难度很大。
3. 目前铁路上并未全面禁烟,小李要求在该列车上禁烟并拆除相关设施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个要求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也是大势所趋。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立法先行,国家卫生计生委正积极推动全国性的禁烟立法工作,已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如果该条例通过并实施,再出现小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投诉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了,如果起诉也会有法可依。
在火车禁烟区吸烟,视不同情况,铁路部门可以对违规者处以500 到2000 元的罚款,不听劝阻的可以处理行政拘留,如果因吸烟引起火灾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者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负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环境,如果旅客在乘车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铁路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 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 元。
小李提起的本次诉讼,相信她的本意并不是获得赔偿,而是呼吁在火车上全面禁烟,引起社会公众对吸烟危害性的大讨论,希望大家不要吸烟或少吸烟,尤其在公共场所,要照顾公共利益,不要吸烟。春节临近,火车上空间狭小、人员众多,希望烟民尽量克制,不要在列车上吸烟,给他人一个安全干净的空间。在此也希望本案引起政府的重视,加快全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步伐。
(栏目编辑:钟韵瑶)
律师简介:
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上海虹口区女律联权益保障部委员,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热心参与社区法律服务和弱势群体维权。
在执业近10 年的时间里,办理了大量的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经济案件,包括建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或减少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