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在于行使

“蓝色钱江”高层住宅的火灾,刷爆了朋友圈。相比此前发生的伦敦高层公寓火灾,更让国人震惊。一则是因为它就发生在国内,二则是火灾缘于保姆纵火。更重要的原因,是它一次又一次地触碰到国人的痛点。
本来可以是个放入任何一本励志书籍的成功故事:一对来自农村的小夫妻,经历波折,凭着自身的努力工作,筑起幸福的小家庭,养育了三个可爱的小儿女,买下了大城市里数一数二的高档豪宅一套。然而,现实却不是童话故事里那样“从此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是在瞬间天人永绝,母亲和三个孩子在火灾中丧生,留下出差回来的父亲独自承受痛苦。这样的事件怎不让人产生同情?又怎不让人感同身受?人们将会一遍一遍追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在我们身上重演?这样的悲剧是不是可以事先预防、加以避免?
因为这起火灾源自保姆纵火,所以原因公布后,很多人都唏嘘“人心叵测”,说给予友善未必能换来善报。《哈姆雷特》中有句名言:不要向人告贷,也不要借钱给人;因为债款放了出去,往往不但丢了本钱,而且还失去了朋友;向人告贷的结果,容易养成因循懒惰的习惯。仿佛就是对此而言的。人是复杂的,有念一饭之恩的,也有如东郭先生故事中的狼的,不能一概对待。更何况,还有莫名其妙伤害无辜的极端例子。前不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公开宣判了一个退休检察官死刑,因为他为泄私愤,故意驾车多次冲撞放学的学生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如此,我们不妨暂时放下放火动机的讨论,来看看我们能够努力的方向:警惕身边的安全隐患!
看看我们周边的居住环境,公共楼道堆物的现象比比皆是,殊不知这就是火灾隐患,因为它会严重地阻碍逃生。还有,小区道路上停满了各种车辆,不仅堵塞了消防车道,也让消防云梯车在火灾时无法展开登高面。
再来查查,应该常闭的防火门,是不是有人图方便常开着呢?消火栓箱里的消防设备有没有被挪用,水压够不够?物业服务单位有没有做好定期巡检,能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这一连串的问号,当然应该在平时留心,事前解决。安全权是最根本的权利,《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三条明确赋予了业主、物业使用人权利: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只是,现在有不少业主,斤斤计较于物业费用的高低,却忽视了业主权利的行使,以为只要聘用到一个好的物业服务公司,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坐享其成了。殊不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物业公司对支出总是能省就省。省下保洁费,垃圾一天不清运,立马就会被业主投诉,但省下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的费用,却不总是立竿见影出问题的,只要不着火,啥事儿都没有。然而,一旦出事,必然是大事。所以,业主们应该时刻注意,时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须知,权利需要行使才能得以体现,否则哪怕是法律法规白纸黑字写明了,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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