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2 月28 日,一对情侣因为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吵闹过程中,女子两次点燃被褥,最终导致同住在“群租”房内的另外两名住户死亡。后来,这对情侣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回顾
李某和男友曹某租住北京海淀区一间群租房内,与他们同住的还有9 户人家。2013 年12 月28 日凌晨2 时许,李某因琐事与男友曹某发生争执,一心想让男友给自己承认错误的李某看到男友怎么也不肯服软,一怒之下抓起男友的打火机将枕巾点燃,曹某看见后一把抢过打火机并将火苗扑灭,枕巾被火烧出了窟窿。但两人没有平息怒火,随后,李某再次用打火机引燃床单,这一次曹某并没有立刻制止。直到火烧起时,两人才慌忙用矿泉水等方式进行灭火,无奈火已成势。
同屋住户发现情况后,开始呼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听到有人打了火警电话后,曹某喊了一句“其他屋还有人吗?”在听到不知谁说的“应该没人了”后,他们二人跑出了出租房,但之后又陆续有人从屋内跑出,而同屋租户岳某、伊某未能及时逃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死缓,曹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解答
解答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在本案中,李某和曹某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被判处刑罚,我们来看看为什么同一起案件中有不同的判罚。
首先,为什么李某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以上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放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到同住的群租他人,威胁到公共安全,却依旧两次点燃屋内物品,暴露了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是罪有应得。
其次,为什么曹某构成失火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本案中,火灾并非是由曹某直接放火、点燃屋内物品引起,因此其行为显然不能构成放火罪。但李某点燃物品是因为曹某,想引起曹某的关注,李某第一次点燃枕巾时被曹某制止,并将火苗扑灭,而第二次李某又点燃了床单,曹某此时未立刻制止,更未扑灭火苗,最终致使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发生与李某的行为有必然的关系,李某的行为符合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失火罪对其科以刑罚,罚当其罪。
律师简介: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上海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徐汇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上海律协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第十届上海律协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民革上海市委社会与法制工作者活动中心副主任,徐汇区社会组织统战工作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中国区会员、上海区域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