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每年到这个时候,围绕城市里烟花爆竹是禁还是放的话题,就会在我们耳边喋喋不休。在经历了公历年末惨痛事件之后,上海更是把如何安全度过农历年作为了重大课题来部署,是否禁放烟花爆竹也由之成为过年安全的重大问题。在上海“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进一步扩大禁放范围,最好是外环线内全面禁放,媒体也趁势而上纷纷予以大幅报道。然而在市政府最终公布的相关公告上,禁放时间和禁放范围虽较过去几年更加严格,却尚未达到外环线内全面禁放的预期。
究其原因,烟花爆竹禁放与否,是一个法律问题。上海市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在《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载有明文。这部《条例》最初是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所以要修改禁放区域,需要相应的法律修改程序。目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立法有必经过程,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工作尚在进行之中。
看来似乎只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但透过现象看本质,禁与不禁难道仅仅是修改一个法律即能水到渠成的事吗?不妨来看看著名的“禁酒法律”。1917年美国第65届国会通过宪法第18条修正案, “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这一宪法禁酒令1920年1月2日生效。要知道,美国历史上从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宪法至今两百多年,一共才增添了27项修正案。修宪不但需要国会参众两院通过、还必须得到全国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因此难度很高。然而就在短短15年后的1933年2月下旬,国会通过了第21修正案,该修正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废除第18修正案。1933年12月5日第21修正案得到四分之三州的批准,12月15日正式生效,全国性的禁酒法被废除。限于篇幅,我们不谈其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只看法律与执法关系。郭九林在《美国禁酒运动的历史研究》中打了一个有趣的比方,假如在1920年将所有执行禁酒令的人员召集起来到海岸线和边界线上执行任务,这意味着每人要负责巡查12英里海岸、12英里海港、12英里海峡、12平方英里森林以及12平方英里的沿河陆地。显然禁酒令的实际执法能力,远远赶不上所需要的执法能力。同样,我们现在也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数学题目,上海外环线内城区面积680平方公里,上海公安民警4万余人加上消防官兵8千余人一共还不到5万人,就算它5万人全员上岗,每人要负责巡查0.0136平方公里即1万多平方米的范围。这个数字相比禁酒执法要小多了,但现实吗?当实际执法能力,远远赶不上所需要的执法能力,致使法网留下了很大的漏洞,法律也就会逐步变成一纸空文。当法不责众的时候,还有谁愿意遵守法律呢?
看来,禁或不禁,还不仅仅一个法律问题。无论如何,烟花爆竹的安全事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需要不断传播平安文化,培养大众的安全意识,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有耻且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