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1 日,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诸如道路交通执法、身份盘查等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都被要求进行执法过程的全程视频、音频记录。其中也有对消防管理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强制“三停(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进行录音录像的要求。应该说,这是公安机关加强法治建设、回应社会需求、规范行政执法的一大举措。
《规定》的实施首先是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为规范的要求,目的是保障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能够合法规范地进行。实际上,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的地位要优于行政相对人,所以在证据方面的要求自然对行政主体要高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录音录像,现在成了公安机关必尽之义务,这是行政执法的一大进步。以往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或者疏于保存相关证据,以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断章取义似的视频一旦在网上流传开来,加之媒体的推波助澜,就能使得个别的简单行政案件渲染成为一桩社会事件,严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这次《规定》中的“整个执法过程需要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止”,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有这么一个故事,窃以为跟录像证据的“完整性”有关。说是孔老夫子与众弟子困于陈、蔡的时候,子贡好不容易弄来了一点米,让颜回和子路煮锅粥给大家喝。子路有事走开,子贡恰巧经过,却看见颜回正拿着勺子舀了一勺粥在喝。于是子贡就到孔子那里告状,说颜回偷喝粥。换在今日,子贡一定也是向孔子提供了手机录像,明确举证颜回“偷窃”之事实。然而真相果真如此吗?经过孔子的调查,原来颜回在煮粥的时候,粥的热气散到了屋顶,屋顶被熏后,掉了一小块黑色的尘土到粥里。粥不干净了,颜回就用勺子舀起这块污迹和周围的粥,但想到要把它倒掉,又觉得可惜,于是便吃了它。试想除了孔子对颜回发自肺腑的信任,若是现场有监控的完整录像,一定也能还颜回一个清白。当然,这个故事可能未必是真实发生过的,因为它不出自《论语》,而是出自《孔子家语》,可能是三国时期伪托的作品,但于我们而言是否史实并不重要,仅把它当作一则寓言也对我们大有裨益。从录音录像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对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很有帮助。当事的一方拿出3 分钟的录像,另一方拿出10 分钟的录像,而后者更涵盖了前者的话,局外人更容易采信哪一个,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所以才有人说“部分的真相不是真相”。
完整性的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全是行政机关加强自身法治建设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我们乐于看到一个法治、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敢为人先、永立潮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