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8日
近日,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实施。
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光辉指引,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保障。责任制的完善,尤其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完善,对于推动工作落实具有怎样的作用?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将给安全生产带来哪些改变?
落实重要思想 对应急管理部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而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但依然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来说,强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将突发事件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就是对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
抓住关键少数 明确界定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党委走到台前 权力越大担起越重的责任
《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此举突出强调“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何现实意义呢?
其实,这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因为目前在我们国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地方的“一把手”。但过去一旦出了事故,往往只处理相关的政府负责人。现在《规定》强调党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落地以后,必然会推动党委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因为安全生产也应该是党全面领导的一部分内容,有领导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则真正说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从领导层面就重视。由于党委常委参加党委常务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就意味着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也能更好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另外,这一规定还能从根本上杜绝过去那种不成文的“末位管安全”的习惯做法,矫正错误的管理思维,让权力越大的人承担越重的担子。
五种问责新举措 强调终身负责很重要
《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和终身负责五种问责新举措。这里的终身负责是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权责一致,有权力就要有责任。以往“终身负责”更多地出现在建筑领域,如今安全生产领域也引入“终身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小心翼翼,不敢玩忽职守。毕竟,终身负责是一种很严厉的措施。对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都适用这一管理模式。
当然,出台这一规定也是与安全生产工作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安全生产问题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显性问题短期内可以发现,隐性问题长期才能发现。例如一项工程,可能过了很多年才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说,只有规定终身负责,才能确保对过了很长时间才暴露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受到惩罚,进而避免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一些问题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就不用心解决。因此,对安全生产责任出台终身负责条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增加表彰激励 激发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履职尽责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视一些不可抗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既然是永恒的主题,奖惩结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制定表彰奖励条件,能够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
因此,除了问责追责,《规定》还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这些表彰奖励,都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荣誉表彰条例进行。
其实,在上面提到的五种问责举措中,“尽职免责”这一项既可以理解为问责,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激励手段。毕竟,安全生产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也有些事故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在此之前,如果领导干部确实已经履职到位了,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在追责时就应该大大减轻追责程度,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责任。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党政领导干部履职的积极性,反而可以让领导干部在履责时没有后顾之忧。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把安全作为前提、基础和保障,而责任制又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抓好安全生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起码的责任担当。只有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安全发展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