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中失火惨死,子女被判遗弃罪

张鑫烨/文

每到重阳节,朋友圈都是各种孝敬老人的信息,有人无不讽刺地描述为“你在朋友圈孝敬父母,你父母知道吗?”的确,现实生活中真的有很多人孝敬老人的方式仅仅是给生活费。不去照料、不关心,甚至没有个电话。结果有的竟然酿成了惨剧。这期我们就说说“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绝抚养:子女光给钱是不够的!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拒绝抚养”,根据司法解释,“拒绝抚养”表现为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其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抚养。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

这句话有点抽象,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老人有病,常年独居在家,寻求儿女的照顾,但是儿女不照顾,仅仅定期打钱到卡里,但是实质上老人无能力请护工,甚至也无能力取钱,只能在家中小范围的活动。这种“给钱”完全起不到供养、给予生活帮助的意思。如在紧急关头,打电话给子女,而子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忙、在工作为由拒绝,致使老人饿死或病死。那即便是给了钱,也是一种“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的行为。

现实中也真的有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2010年,内蒙古某地,2月的一天凌晨,一名老人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被烧死在家中。经查,该名老人有两个儿子,均组成了家庭,但四人明知其年迈的母亲高某某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使得老人一直独居且无人照顾。最终,两兄弟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他们的妻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

此处我们要注意的是,老人因失火惨死家中,这个绝对属于“情节恶劣”,那如果只是一个人在家中呢?这就要综合考虑了。

情节恶劣:成立犯罪的要件

所谓成立犯罪的要件,就是说要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如果仅仅是独居老人,有生活自理能力,无疾病,也不能说是遗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死亡才能称得上“情节恶劣”。我们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二:马某的父亲患有腿疾而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马某外出打工后,未给予任何生活帮助,马父仅靠低保生活。2018年,马父的病情因未得到有效治疗而恶化,被村干部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马父左膝部、左小腿软组织感染并形成溃疡。期间,村干部、帮扶干部曾多次电话联系马某,要求其回家照顾其父亲,履行法定义务,均被其拒绝。

老人患病严重,仍然拒绝照顾,经过劝导仍不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根据案例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最终,马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刑事拘留,最终以遗弃罪判处一年,缓刑两年。

司法解释里的这句话,我们要注意,“但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是说,被遗弃人做过有效的承诺,遗弃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老师曾经举了个例子,比如以前有的农村有老人外出乞讨的陋习,老人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自动到外地乞讨为生,或者子女送老人到外地乞讨。由于这种行为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旦老人在外发生了不测,子女的行为也不构成遗弃罪。但现在这样的情况非常少了。我们要注意的是,父母有时候会说“你在外,自己当心,家里不要担心”或者“你不要管我们了,自己在外打工当心”等,但子女绝对不可以把这些关心的话,当作是一种“承诺”或不照顾老人的“借口”。

抚养义务:并不限血缘关系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并不仅仅只具有血缘关系的夫妻、子女、父母,还包括了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抚养义务。

比如养老院因老人拖欠费用,把老人扫地出门,这种行为就属于遗弃罪,那肯定有读者要说了,养老院很多现在都是民营的,都是要赚钱的,拖欠费用怎么办?其实这时候就是老人的子女有问题了,老人的子女未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养老院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老人的子女缴付拖欠的费用。在四川南充一位老人的三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一直不管不问,并且拖欠费用。最终,当地法院判处三兄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遗弃罪和杀人:按照想象竞合原则

真的没有想到,遗弃罪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但我们看,有的行为不就是推老人去死吗?比如有的家庭成员对抚养老人有纠纷,就把老人遗留在居委会的门口,如果不幸发生了车祸?这种就是遗弃行为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不过上述行为还是属于过失,并不是有意让老人发生车祸的,那如果是故意的呢?比如有人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或者拿走了患有心脏病老人的药,这种行为究竟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区别两者还是要考察生命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该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遗弃罪的行为人只是对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并不是说希望对方死亡,但是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上述两个行为,就是放任对方死亡的行为,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最后,笔者要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老人如被遗弃,即便死亡后,仍然可以诉子女遗弃罪。

案例三:被害人杨某乙(生于1940年1月16日)现有一子即被告人杨某甲、一女杨某丙。2012年底杨某甲租车将杨某乙送回安边老家后,从此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之后的多年,被害人均独自生活,靠低保以及杨某丙每月提供的500元生活。村干部在此期间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不管不问。2014年,杨某乙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村干部又多次电话联系杨某甲回家照顾其父亲,杨某甲拒不接听电话。杨某乙住院期间的护理及逝世后的后事处理均由村委会处理。杨某乙在逝世前委托村干部对杨某甲遗弃自己的行为予以控告。最终杨某乙以遗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害人病逝前委托他人对子女遗弃的行为予以控告的形式是允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法同时要求,这种自诉案件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案例三中,被害人明确了是对杨某甲遗弃罪的控告,而且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所以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判决。

即便被害人死亡,也不能作为不起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款中,并没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即便老人去世,遗弃他的子女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不得不说,这种事后的追责实在是有点“晚”了,如何真正善待老人,不仅要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还得靠道德的约束。法律代表的是底线,现代人则应该有更高的境界,这种境界绝不是以不犯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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