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十八)
特殊的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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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插图

一天傍晚,小王兴冲冲地来到保安室,手里提着一袋东西。李队长看到他,便好奇地问:“休息的时候你去干嘛了?”
小王说:“刚才路过超市,看到有熟食菜,便买了两个,今天的晚饭搞定了。李队长,咱们一起吃吧!”
“不错嘛,熟食菜方便,你再配点饭。”李队长边说边打开了袋子,将袋子里的酱鸭、卤味拿出来,准备放到保安室的冰箱里,可他一摸发现两个菜不是冰的,就问小王:“小王,这两个菜怎么买的时候不是冷藏的?”小王说:“不知道啊,貌似不是从冷藏柜里拿出来的,就是放在熟食窗口卖的,应该是冷藏的吧?”
李队长仔细看了看熟食上的标签,显示两个菜均在当日上午7 时40 分左右包装完成,且保存方法写着:常温。
从熟食开始销售到小王购买时,已近10 小时,而且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的冷藏柜中放置,那么这些熟食是否还在保质期内,是否可以放心食用呢?李队长开始担忧起来。
小王是个急性子,听李队长这么一说,急着把熟食装进袋子就要去超市讨说法。李队长忙把小王拦住,说道:“现在你都不确定这些东西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万一放在传菜间10 个小时,菜品也不会变质呢?” “这个天气不放冷藏,菜肯定不新鲜了,怪不得5 点以后所有的熟菜都打对折。”小王急忙说。
李队长说:“你先别急,我们看一下是否有相关规定。”于是两人打开电脑,搜索了起来。
按照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规定,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 小时。
看来小王买到的东西确实已经过了质保期。
于是小王拿着收银条和熟食,去超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市人员却表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熟食早上做好,从专间拿出来就会放到冷藏柜中,一般到当日下午4 时30 分左右就会从冷藏柜中取出打折销售,并且在4 个小时内出售,若没有在相应时间内销售完毕就会统一收回作报废处理。所以下午5点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小王说:“在超市看到销售橱窗并没有任何冷藏设备,买到的东西摸上去也是常温的,你并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熟食有冷藏过啊。你们这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小王要求超市退还所购货款。
双方争执不下时,超市负责人曹经理赶紧出面协调,曹经理了解情况后又回办公室打了几个电话。没多久,曹经理回来对小王说道:“是我们疏忽,这两天制冷系统出了点问题正在维修,但还是将食品在里面进行了存放。这样吧,给你退货,再送你些速冻食品吧。”
小王一看曹经理态度诚恳,便说:“另外送东西也就算了,关键是你们一定要及时补救,要是有人吃坏了肚子才是大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 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 小时。

法条释义:

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常温下保质期不能超过加工后4 小时。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故事中超市负责人知道食品保存环境不符合标准,找了个理由,如果发生诉讼则应该由商家举证其保存条件符合法定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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