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十五)
撞“错”了车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一天早上,保安小王在值班时,业主周先生的车从他身边经过,小王眼睛一扫发现,周先生车子的后面有一大块擦痕与凹陷,明显是被追尾了。傍晚,周先生开着车回到小区时,小王上前问道:“周先生,您的车后面是怎么了?被人追尾了吗?”
周先生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说:“没有没有,这是我自己在小区撞的。小王,谢谢你关心。”
小王说:“啥时候的事,我怎么不知道?”
周先生说:“就前两天,我已经报了警,警察开了事故认定单。”
小王说:“哦,这么复杂,还报了警,那你找保险公司理赔了吗?”
周先生说:“我也在为这个事郁闷,也怪自己不好,我撞的车保险公司不赔。”
小王惊讶道:“为什么?”
周先生低下头,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说:“我把我老婆的车撞了,她的车我的车都需要修,4S 店的人跟我们说,两辆车修一修,要两万左右。”
小王说:“啊?周先生您是撞了自己家人的车啊!我还是头一回听到这种事。”
周先生说:“当时我老婆的车就停在我车后面,我一个油门当刹车,就给撞上去了。这两天我老婆可把我骂惨了。”
小王说:“那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赔呢?”
周先生说:“撞了自己人的车,保险公司不赔啊,他们就是这么跟我说的。”
小王说:“哪条法律规定的?就因为我碰巧撞的是自己人的车就不赔了,这么说一点都不合理啊!”
小王替周先生感到气愤,又帮忙心切,想要找保险公司讨个说法,于是,周先生当着小王的面,再次拨通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电话。小王在电话中听到对方解释说:“周先生,您撞的是您妻子的车,根据我们之前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五条是这么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且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过周先生对此内容确认无误后请签收保单并支付保费,同时他本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且签名。所以我们仅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 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的,谢谢您的理解……”
小王哑口无言,却怎样也理解不了这件事,于是又打了个电话给李队长。李队长听了事情后说道:“类似的事情在别的小区我还真碰到过,保险合同中免除了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赔责任,系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对系争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并在条款中对该条加黑加粗,可以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已阅读并告知周先生这些免责条款,事后他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系争条款含义清晰明确,对于周先生来说不需过多解释即可理解,对于系争条款并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其应明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故该系争条款有效。
“其次,周先生与被撞车辆的车主确系夫妻关系,符合系争条款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
小王和周先生听了都很无奈,小王说:“通过这件事可要吸取教训啊,对于这些合同里的格式条款,要仔细再仔细地阅读和理解。以后开车更要多加小心,特别是在自家车面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保险公司在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订立免责条款,投保人在购买保单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保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加粗的部分。同时,如果保单上没有对免责条款以加粗等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的,则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认为无效。因此购买保险的时候千万不能嫌内容庞杂而不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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