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陶 妍/ 文

2016 年1 月1 日起实行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烟花爆竹管理。该《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逢年过节,大街小巷里的一些“烟纸店”都会搭出个临时棚售卖烟花爆竹,有的店主还特地将经营许可证贴在店面的醒目位置,以正视听。这些小店多是夫妻老婆店或者是兄弟几个合伙开的,经营门类繁多,别看这样的店铺,如果老板之间发生了点纠葛,还挺难办。这期就和大家聊聊和烟纸小店铺相关的法律故事。
一家三兄弟共同出资,在某小区门口,破墙开店了。经营数载,做的都是邻居的买卖,靠的就是个“信”字,兄弟三人开始也都和睦相处。某日,大哥召集三人开会,想售卖烟花爆竹,申请经营许可证。二哥表示同意,三弟却表示反对。大哥和二哥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不理会三弟的反对,申请了经营许可证,开始在春节前售卖烟花爆竹了。第一年大卖,收益颇丰。谁料,在分配盈利的时候,大哥和二哥提出,三弟反对这项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贡献,不能获得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分成。于是,三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打了起来,根据法律规定,三弟有权获得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吗?

从“烟纸店”的实质看三人的利益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笔者只能说,大哥不懂法。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烟纸店”的性质,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开店,一般情况下,自家兄弟不会拟定什么公司章程,最多就是一张协议,上面写了三人出资的份额或者各自的责任,比如谁负责经营店面,谁负责采购商品等等,另外,由于是兄弟关系,三人也不太可能写明“自己只对自己出资的份额负担责任”这类规避风险的语句,故按常理推断,这样的店符合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特点,另外,这家店还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店铺亏损,三兄弟要用自身的全部身家清偿债务。
大哥如果要售卖烟花爆竹,是不是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说辞来推行呢?其实是不行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哥要售卖烟花爆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改变的意思可不单单指全部更改,还包括减少或增加。所以,大哥要增加经营范围,一定要三人都同意,三弟不同意,他们售卖,其实已经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了。
既然都卖了,三弟也不太可能为了这事儿上个法院,那么利润分配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从上述规定看,我们就很清楚地知道,无论三弟有没有为售卖烟花爆竹出过力,他都应该获得利润。如果最初的协议写明兄弟三人平分的,那他的利润份额就是三分之一,如果没有写明,那就是按照三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其实大哥根本没有取得售卖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那个证件是假冒的,他们售卖的烟花爆竹都是伪劣产品。第二年,他们依旧售卖,谁想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上门抓了个现行。大哥原本想最多是没收和罚款,谁想“摊上大事了”,此时,大哥不解地说:“我也就是个卖伪劣产品,至于要关起来吗?”
售卖伪劣的烟花爆竹是不是已经触犯了刑法?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会“摊上大事”

原来这家“烟纸店”卖的是无证的烟花爆竹,真是太可怕了。根据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这家店连续销售了两年,这个销售金额该如何计算?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从“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到“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看起来,这兄弟三人逃不了牢狱之灾了。
三弟不同意售卖烟花爆竹是不是可以逃过一劫呢?当然也不可以。因为他们是普通合伙人啊,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诉讼效力对他们三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我们再设想一个更为极端的场景,某犯罪分子知道他们这家店卖烟花爆竹,而且还偷偷储存了一些存货。该犯罪分子暗暗地与二哥结交,并向二哥言明需要制作一些黑火药以实施某爆炸案,二哥碍于朋友的面子而同意,向他出售了一些爆竹,但再三表明,爆炸案他不参与,且他也仅收取了爆竹的钱。最后,该名犯罪分子被抓,二哥作为共犯也被公安机关逮捕。出售爆竹也算是共犯?

明知犯罪活动还出售就是共犯

根据《刑法》第25 条第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共同故意”犯罪。二哥明知对方要实施犯罪行为,且缺少作案工具,还提供爆竹供对方制作作案工具,已经属于具有犯罪故意了。但是也有人说,二哥并不想实施爆炸,但是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是要求共犯故意犯罪的内容完全相同。另外,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二哥售卖爆竹的行为属于协作。
即使二哥在售卖的时候强调爆炸案与他无关,但并不影响他的协助行为,也不影响他具有故意的意思的事实。如果他迫于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或暴力胁迫,迫于无奈提供爆竹,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二哥作为共犯,那合伙企业的其他两名合伙人是不是要受到牵连?这个倒不用。因为这完全是二哥个人的行为,并不涉及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另外两名合伙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不可能构成共犯。因为在共犯理论中,“共同故意”是关键,即使是共同过失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更何谈不知情的情况呢。
一家小小的“烟纸店”售卖烟花爆竹就能扯出那么多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售卖烟花爆竹的利润丰厚,它本身还承载了一些民俗,不愁没有销售市场,可它安全隐患多、风险高,让很多商家又爱又怕。在暴利面前,商家还是要多一份警惕多一份安全意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安全第一,才能财源滚滚,细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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