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哨兵”有了新“哨位”
六部委团体联合发令推广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火控应用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时间:2015年11月2日

火灾探测器作为现代建筑消防系统中的“哨兵”,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觉器官”,其中以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用最多,是防火“哨兵部队”的重要力量。如今,防火“哨兵”迎来自己的新岗位。近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委团体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独立感烟报警器对火灾防控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应用范围,有效减少火灾伤亡。
《意见》指出,近年来城乡居民住宅和养老福利机构等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可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是防范应对各类居住、养老等场所“小火亡人”灾害的有效技术手段。

一问:为什么推行?

据统计,2010 年至2014 年,全国发生在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等场所的火灾44.8 万起,死亡5238 人,受伤2575 人,分别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7.5%、72.1% 和52.3%,“小火亡人”现象持续多发,在城乡居民住宅尤为突出,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最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

二问:什么是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它运用光电感烟或离子感烟技术,可在早期探测到火灾后直接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迅速报警并及时疏散逃生,具有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等特点,能明显减少火灾伤亡。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通过宣传引导和强制立法,在新建和既有居住建筑积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到2010 年,美国住宅的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率达到96%,火灾死亡率从高峰时的0.29 人/ 万人口下降到0.09/ 万人口,降幅达69%,有效减少了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发挥了极大的火灾防控作用。
我国也积极重视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推广,2006 年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技术的通知》,明确提出该设备主要适于安装在集体宿舍、家庭旅馆、小型餐饮场所、小型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和场所。随后,全国各省区市相继制定地方标准,规范其设计、安装、使用,2012 年上海开始执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

三问:哪些场所和部位需要安装?

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接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适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同样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如老年人、儿童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疏散楼梯顶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四问:有什么技术管理要求?

独立感烟报警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其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
为提高可靠性和确保技术性能,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
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除了各项技术要求,正确维护管理同样重要。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经常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五问:如何具体推广应用?

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讲话要求的具体举措,制定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工作方案,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突出防控重点,分类加以推进。2015 年至2017 年期间,全国力争安装50 万、80 万和100 万个独立感烟报警器。
大力拓展资金渠道,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可以依据《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机构采购安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老旧小区应急维修基金等采购安装,并引导各类小型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装。还可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公益组织投入资金,免费为重点应用场所安装、维护独立感烟报警器。
发挥保险机制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可适当下浮保费。
与此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助媒体平台,加强针对性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七进”,宣传普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运用公益短片、宣传海报、微博微信等直观形象的手段,强化有关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位置、产品选型、电池更换等方面的知识。

2015 年新实施的消防法规标准举要

3 月1 日起实施:
《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灭火毯》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3 月11 日起实施: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4 月1 日起实施:
《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火焰蔓延、热释放
和产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5 月1 日起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月1 日起实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 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 月1 日起实施:
《消防车》系列国家标准
8 月1 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安全标志第1 部分:标志》
9 月1 日起实施: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长管空气呼吸器》
10 月1 日起实施:
《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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