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应急预案不再“走过场”
国家安监局发布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谭 婧/ 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施行时间:2016年7月1日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给伤亡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也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作为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应急预案就是在相对安全稳定的环境下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安排,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防范协调能力和科学应对能力。
今年4 月23 日,在凶猛的火势和刺鼻的气味中,经过千余名消防官兵协同奋战16 小时,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危险化学品仓储大火终于被扑灭。由于处置及时,现场没有形成更大范围的连锁爆炸。这场靖江危化品仓储爆炸事件,调动了上海等周边区域的消防力量,是比较到位的应急处理。
近些年来,各种应急预案也在生产安全领域不断涌现。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单位因图省事、造声势、走过场等原因,使得不少关乎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演练变成了“演戏”,既无针对性又不方便操作,根本无法取得应有的成效。为了绷紧生产安全这根弦,解决长期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新《办法》对应急预案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剑指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的问题,强调应急预案不能“走过场”。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体现出三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急预案管理镶嵌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中;强调预案编制以实际操作为导向。

亮点一:重在事前准备,重视未雨绸缪

从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来看,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4495 起、死亡和下落不明13723 人,按照可比口径同比减少2661 起、1210 人,分别下降9.8%和8.1%,其中特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4 起、较大事故303 起,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我们不可否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进入6 月份,较大事故同比环比均上升,生产安全需要格外重视。
国际工伤事故概率统计分析中有一项被称为“海因法则”
的安全法则,它总结出每一起重大的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29个轻微事故,每个轻微事故背后有300 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约有1000 个事故隐患。也就是说,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征兆,若能发现隐患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可以预防和避免事故。关键是事前准备要充分,这也是应急预案制度的意义。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为例,事前的信息共享对事故应急处置作用较大。很多时候,由于缺乏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系统,在应急处理时容易出现判断失误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
比如一旦发生危险品爆炸,肩负着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人员对仓库内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分布情况一无所知,只能在对仓库和堆场里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种类等信息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这样很容易导致人员伤亡。而如果信息事前被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共享,那么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的损失就能得到控制。
基于此,新修订的《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履行者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所谓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则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亮点二:扭转形式主义,少些坐而论道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单位或企业虽然在制定应急预案时下了不少功夫,但也是“光说不练假把式”的居多:有的看上去各类应急预案写得面面俱到,厚厚几大本,但平时只锁在柜子里,只为应付上级检查;有的应急预案照本宣科,照抄上级文件,中看不中用;还有的没将预案中的人员配置、培训和定期演练等内容落实,导致预案制度只是文字而已。
如此一来,应急预案变得有名无实,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无论预案编制得多么完备,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事实上,从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不少生产经营单位都极其不重视应急预案。就在去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震惊全国,事后被定性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国务院调查组认定的事故原因中,就有“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一项,这项因素也加剧了灾难的损失。
为了避免预案流于形式,新修订的《办法》重视科学编制,编制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预案中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除此之外,应急预案还要进行相应的评审论证、公布和备案。
一个全面的应急预案少不了相应的应急演练,它的重点体现在“练”字。这种“练”要融入在日常生活中,在模拟实战情景,营造实战氛围中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才能真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为此,《办法》将原本采用静态管理的预案,转变为镶嵌进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要求应急预案的实施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结束后,还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亮点三:强调真实实用,避免纸上谈兵

如今,很多单位都将应急预案演练设计成了“有台词”的舞台剧,重“演”轻“练”:一方面是主管领导提前写好主持词,按部就班地照念预案内容;另一方面观摩者如同看客,不参与其中,对没有任何悬念的演练更是提不起兴趣,随随便便地走个过场。他们大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身边发生事故的概率很小。然而,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这些单位往往才发现自己的应急预案存在诸多漏洞,只能“望灾兴叹”,造成重大损失。
预案不是空泛的原则宣示,必须要有“实战”价值。毕竟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应急预案如同纸上谈兵。因此,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要求预案编制要强调实际操作为导向,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编制真实、实用的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防止重大事故蔓延,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为了防止当上级领导来检查时一些单位才“大张旗鼓”地搞应急预案,本次出台的《办法》还规定了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这一次《办法》还利用法规来避免应急预案被束之高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其中,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只有真正重视应急预案,使其贴近生产实际,做到“真”“实”“新”并重,才能在安全事故来临时沉着应对。

法律资讯(2016年8期)

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投入使用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于今年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增加到568 个,其中人民法院所用文书样式463 个,当事人参考文书样式105 个。这是对1992 年出台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明确繁简分流标准,减少当事人讼累,也对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出更高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走向电子化

今年8 月1 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4 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围绕电子化、大数据和信用等方面,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实体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各级平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办理各项事务并开展监测预警。

新版危险废物名录施行

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称《名录》)自今年8 月1 日起施行。新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 大类别479 种,其中新增危险废物117 种。此外,《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6 种列入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清单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App 注册用户实名认证

窃取隐私、恶意扣费、传播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从今年8 月1 日起,伴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上述行为会被遏制。《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App 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该新规的落地,有望结束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谣言横行等乱象。

上海首部航运中心建设地方性法规实施

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法规,《条例》主要针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领域,聚焦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航运企业和机构集聚、航运营商环境营造等事项,它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以法律方式确定了上海航运中心的内涵与范畴。

上海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8 月1 日起,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实施,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还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上海修订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隐瞒伪造事实、使用危害健康食品和添加剂、违法改变生产工艺等责任人员,将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并对其生产经营实施相关限制与监控措施。本次发布的《办法》自今年8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8 月14 日。

(栏目编辑:谭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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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二)
试驾风波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看到李队长,就向他哭诉:“李大哥,我姐被车撞了。”李队长说:“怎么这么倒霉,你姐姐现在人怎么样了?”
小王说:“伤得挺严重的,我们现在已经花了六七万元的治疗费了。”说到这里,小王愁容满面。
李队长说:“小王,你如果需要用钱,尽管开口,单位的事你也不用操心,尽力多照顾照顾你姐姐。”
小王说:“我愁的不是钱,是现在撞了人的司机不肯赔钱!”
“怎么这么过分!”李队长说,“对方逃逸了吗?”
小王说:“倒不是逃逸那么恶劣的行为,这司机是去4S店买车,在试驾的时候,把我姐姐撞了。”
“那……怎么办?车不是他的,但人确实是他撞的,我觉得他应该有责任。”
“我们全家都盯着他要钱,但是他一直逃避责任,说让我们去问4S 店要,车是他们的。”小王向李队长诉苦。“那天那辆车在路口右转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姐姐,姐姐当时伤得很重,路人帮忙叫了警察和救护车。交警来了之后认定机动车应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非机动车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对责任认定也没有异议。姐姐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就付了手术费、住院费、护工费等5 万多元。因为是试驾的车,肇事者说我们应该问4S 店要,4S 店的人说,他们跟试驾者签订过协议,协议规定试驾者为交通事故涉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公司仅为车辆的所有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李队长说:“这事情的确比较麻烦。你们先按照我的思路跟对方谈谈看,如果对方还是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那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了。
“首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你们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责任主体,应从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断。
“其次,肇事者与公司是试乘试驾关系,你说他们签订过《试乘试驾同意书》,约定了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者负责。但我认为,公司这样的约定应当无效。肇事者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公司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公司从举办试乘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试驾者则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应承担合理的风险。《试乘试驾同意书》免除了公司自身责任,排除了试驾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且公司与肇事者之间对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亦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所以,肇事者与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利益,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说:“这样啊,谢谢您啦!我今天就去跟他们谈。希望姐姐能够得到赔偿,不然真的太冤枉了。”
第二天,小王神采奕奕地来到单位,李队长问:“是不是姐姐的赔偿事宜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啊?”小王说:“是呀!李队长,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谢谢你,我按照你的说法跟对方谈,4S 店的人商量了一阵子还打了很久的电话,后来改口说会进保并赔付我们,不足部分他们会先行支付,再向肇事人追讨。姐姐现在在医院安心养病,一切都解决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
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条释义:

机动车交强险是跟随车辆而非跟随驾驶人的,所以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可以通过交强险赔付。但是交强险赔付也区分内容,其中无损不超过2000 元、医药费不超过10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110000 元。超出保险范围的应由赔偿义务人赔偿。本案中4S 店和驾驶人均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共同承担,然后再协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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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消防水带  摊上大事了

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消防技术法规明确规定,在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大体量建筑中,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事实证明,这些消防设施在扑救建筑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可有些人利欲熏心,盗窃楼道内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13 年7 月间,天津市和平区一高层建筑,小区保安在巡查高层配套设施时,发现不同楼层电梯间及楼道等处的消防设施不翼而飞。在随后对几栋高层的排查中,他们发现被盗的消防器材竟有数百件。
当保安统计数量计算损失准备报案时,嫌疑人再次作案。嫌疑人程某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程某交代,自己多次进入小区窃得正在使用的铝制消防喷水枪头共计188 个以及铝制消防水带连接口计30 个,并将赃物向废品回收人员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表示,程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后予以变卖牟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乍看上去这是一起普通盗窃案件,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中,其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如果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危险状况,已经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还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解答

解答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从本案信息来看,程某的行为主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两个罪名:
一为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的程某盗取消防设施的目的是为了卖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盗取建筑物内消防喷水枪头以及消防水带共计多达两百余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故程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项罪名是我国《刑法》上的一条重罪。
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或手段,只要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是很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以该罪论处。
只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必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了。消防设施属于公共财物,起着保障公共安全的作用。本案中的程某盗窃大量消防设施,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该高层发生火灾,在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情况下,火势极有可能蔓延开去,一发不可收拾。所以程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故程某的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程某的同一个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上的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的程某在盗窃消防设施后,变卖给了收废品人员,并未获取非常巨大的利益,其触犯盗贼罪所获之量刑不及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获之量刑,又因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最后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程某定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无标题
律师简介: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从事法律业务十余年,成功代理过民商事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房产,动迁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长期担任东方广播《东方大律师》、星尚频道《甲方乙方》《我要找律师》及《律师讲堂》等法制节目的特邀嘉宾律师。2011 年被评选为“上海市2010 年度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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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防火技术护青山常绿
《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6月1日起实施

谭 婧/ 编辑 陈 伟/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修订时间:2016年6月1日

“以预防为主,从源头有效控制火情不 发生或发生后不成灾,做到‘早发现、早 控制、早扑灭’,是提高森林防火的有效 途径。”
枝繁叶茂一百年,化为灰烬一瞬间。新近发生的加拿大、俄罗斯森林火灾令人揪心,熊熊烈火遮天蔽日,也再一次将森林防火拉进人们的视线。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它会给森林带来最具有毁灭性的后果,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在全球森林资源总量不断下滑的形势下,我国森林总量、森林面积持续增长,人工林面积世界第一,为绿色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林业建设来之不易,保护起来更难,因此森林防火工作一直是国家林业局的重点工作之一。
森林火灾防治仍属于世界性难题,因此,以预防为主,从源头有效控制火情不发生或发生后不成灾,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扑灭”,是提高森林防火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广泛使用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提高了监测水平,但由于存在标准的缺失,部分设备投入使用效果并不理想。
为此,国家林业局发布《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6 年6 月1 日正式实施。《规范》实施后,能够促进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森林火灾快速、有效监控的需求,推进森林防火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品质参差不齐急需行业规范

过去10 年,世界森林大火不断,与我国森林火灾下降的成绩形成鲜明对比。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我国重视提高森林防火信息化水平,一直在努力向高科技手段转化。其中,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在我国“十二五”期间开展的试点中,展现出了先进科技的特殊优势,有效破解传统监测手段无法解决的
多种难题。实践证明,布设森林防火视频监测体系是提高预报准确度的有效手段,也是森林火灾防控的坚强护盾。
如今市面上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多样,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设计、生产及应用标准,这些硬件设备可谓参差不齐、品质不一,这给系统建设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以及未来全国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的互联互通都带来了障碍。基于这样的现状,本次实施的《规范》弥补了视频监控系统在森林防火应用中无技术标准的缺失,满足了森林防火“打早、打小、打了”的方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森林防火的标准化体系。
据初步统计,近20 多年来制定或正在制定的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各类标准、规范已有69 个。这次与《规范》一同发布的还有《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雷击森林火灾调查与鉴定规范》《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等11 项林业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解决了森林防火工作的“燃眉之急”,也破解了森林防火许多领域标准的“真空状态”,成为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发挥标准对现代森林防火管理和建设的保障。

三项要求保障“及时有效准确”

“打早,打小,打了”,一直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追求的方向。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的核心就是解决“早期发现、有效识别、准确定位”3 个关键技术问题。本次出台的《规范》实施意图在“防”,在制定上也充分体现了“及时”“有效”“准确”的森林防火工作要求。
及时——全监控区域巡航周期不大于30 分钟。有研究表明,能够及时发现火情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 分钟。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以覆盖半径15 公里来说,目前市场上有些设备能够做到在20 分钟内完成有效识别,所以将巡航周期确定为30 分钟是比较合适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杜绝发现火情时间过长,从而错过最佳扑救时机,给森林资源造成更大的损失。
有效——漏报率不大于1%;万公顷日误报次数不大于3。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应能有效过滤雾、霾、雪、云、阴影、光线等干扰因素,准确而有效地识别烟、火后进行报警。但是,目前烟火自动识别能力还没能做到“完美”,会存在漏报和误报现象。随着前端防火视频监控点的增多,如果误报率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整个系统就将无法使用。假设系统每天工作8 小时、1000 个视频监控点每个点误报10 次,用户单位每分钟就需要处理20 多次报警。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指标是为了兼顾现有技术水平且满足森林防火业务需要,使误报率在实际操作中趋近于“零”。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指标中有任何一个指标不能满足,都有可能给森林防火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准确——定位误差不大于100 米。林区地形复杂,发生林火后定位的准确度特别重要,尤其是在森林面积较大的区域发生火灾,对火点位置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扑救人员能否选择正确的扑火路径、合理调配周围扑火资源以及掌控最佳的扑火时间。原则上来说火点定位精度一定是误差越小越好,但因设备生产加工、工程安装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做到百分百的精确。因此此次明确定位精度优于100 米的指标,既满足报警火点的定位功能,又符合实际生产实施。

两种设备全天候识别火情

在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如果没有很好的设备精度和良好的光学成像系统相结合使用,再好的设备也很难做到优秀的识别能力。对此,本次《规范》提出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见光烟火和红外烟火自动识别能力。这是因为,可见光系统图像清晰、分辨率较高、成本低,与人眼视觉基本一致。而且它在白天监测距离远,对烟雾较敏感,能早期发现火情。但是它在浓雾、夜晚以及高照度天气条件下,很难完成远距离对烟的识别和强光及火光的判别。另一种非制冷红外热像仪则在夜间判断火的能力较好,透雾能力也优于可见光,但对烟的识别不够敏感。因此,为了能全天候地完成森林防火监测与预警,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需配备可见光与红外热像仪的两种设备,实现对烟、火全天候地交叉确认识别。
《规范》中还规定了系统组成及一般性技术要求、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等其他内容,每项技术要求都有特定意义。如在前端设备指标要求上,考虑前端监控设备所处环境大多恶劣,相比传统监控产品来说其机械强度、防护等级和使用寿命均会受到严峻考验,标准制定小组经过讨论调研,了解大部分产品的实际情况,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相关指标都进行了必要规定。
专家们还认为,外观设计成球形的结构设计理念较好,不仅能够使设备运行更平稳、恶劣环境下使用寿命更长,而且抗风阻能力更好。另外,专家建议图像识别尽可能前置,避免受图像压缩、传输网络不稳定和恶劣天气的影响。

引导防火产品优胜劣汰

没有《规范》之前,防火业务部门存在困惑,设备的选择没有参考。特别是我国现有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设备多数是由城市安防系统设备转化而来,有些产品只解决了“看”的问题,离达到“早期发现、有效识别、准确定位”的关键技术要求还有差距,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要靠人的感官来判断,误报率和漏报率较高。这也造成了运行成本高,却使用效益不高,甚至给应急处置带来难题等尴尬境地。当然,单单制订行业标准是不够的。标准与标准化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大不相同,标准化不仅包含着标准制定本身,更在于实施和应用。有了《规范》就相当于提高了行业的门槛,给符合实际应用的产品带来了发展前景,也推动了那些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被市场淘汰,谁的产品满足标准要求,谁就能有较好的服务市场。可以预见,《规范》必然会带来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的“大浪淘沙”。
《规范》填补了行业在该领域标准规范上的空白,解决了行业无标准可依的问题,对推动森林防火技术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该《规范》实施后,森林防火项目建设不但从申报、初设、建设、监督、审查及验收各阶段都有据可依,而且项目整体预算支出绩效管理也有章可循,促进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据了解,“十三五”期间国家还将继续对森林防火加大投入,为林业治理现代化和森林防火治理现代化营造出“最佳秩序”。

法律资讯(2016年07期)

网络实名支付防非法活动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支付机构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支付账户将严格实行实名管理,并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如果用户身份验证情况未达到《办法》所规定标准,会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使用。据介绍,此举旨在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境外粮食入中国市场门槛更高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通过准入制度、检疫许可制度控制源头风险,自今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境外粮食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更高了。据了解,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也就是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已准入粮食输往中国前,还需申办检疫许可,明确出口企业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

引进境外版权节目不备案将立即停播

依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7 月1 日起新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如未按通知要求备案或未如实备案,一经查实该节目立刻停播,该频道下一年内不允许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此外,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将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各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 点30 分至22 点30 分之间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不得“走过场”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亦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对长期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有针对性地作了回应,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保健食品新规严控虚假宣传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报告称,约七成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市场总体评价“不太满意”,认为国内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冒充药品现象时有发生。今年7 月1 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力求从根源上管控此类事件。

上海推身份证异地受理新政

还在为办理身份证要多次往返户籍地而发愁吗?今年7月1 日起,上海公安局推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目前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天津、江西、湖北籍来沪人员,可在上海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其他省市来沪人员异地受理办证工作也将分步实施。此外,上海市户籍人员办理身份证申领、补领、换领业务,可选择邮政速递公司进行身份证投递。

上海申领生育保险新规施行

准妈妈需要注意,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今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通知》明确,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 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 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 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上海危化品禁限控第三批目录发布

上海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超过1.7 万余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时刻考验着上海这座城市的管理水平。从2012 年至今,每隔两年上海即推出一批《上海市禁止、限制、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年7 月1日起,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第三批《目录》实施,主要由全市禁止部分、工业区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新增关于化工集中区的管理规范,与当前国家化工园区的建设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城入园的政策看齐。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