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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考核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谭 婧/ 编辑  IC/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2日

安全无小事,一头连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容不得半点延误,也来不得半点疏忽。日前国家安监局就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顽疾,于7月1 日起实施了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刊也在上期杂志中对这一法规的亮点做了细致的解读。
应急预案是防患于未然的措施之一,若想从源头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还应重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趁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出台的东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8月12日印发了《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从严考核,给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念起了“紧箍咒”。
搞建设、谋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创造多少GDP、盖多少高楼大厦,而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止简单以某一种指标论英雄、评优劣,也促使各地政府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暴露责任空转

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中创造工业文明,但由于思想麻痹、落实疏漏、责任空转等因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对家庭和社会来说往往更是致命创伤。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各类事故大幅下降。今年以来,全国32 个省级统计单位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双下降”。不仅如此,我国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02 年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14 年又进一步修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点;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强调,要建立完善国务院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大、财产损失大,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冲击也很大。尤其是去年深圳“12•20”滑坡特大事故等几起重大、特大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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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实行“一票否决”

《办法》共16 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总体上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等六个方面的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为4 个等级: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采取“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直接按不合格评定。
这些考核结果会带来哪些影响呢?《办法》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会予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 则会被责令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 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同时,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按照以往经验,涉及跨地区问题的事故考核较为复杂,比如交通运输事故可能涉及事故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交通设施、运输车辆等责任主体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辖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依法依规界定,但所在地区的责任比例难以量化界定。因此,具体到事故考核分值的确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扣减事发地区考核分数,以避免歧义和随意性。

考核评分细化为73 项

在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们经常听到有人用“差不多”这个词来回答问题。诸如,职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得怎么样?“差不多”;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得怎么样?还是“差不多”。
事实上,由“差不多”引发的事故不胜枚举。尤其是事关生命财产大事的安全生产工作,万万来不得半点“差不多”。
为了直观判断安全生产工作到底“差多少”,国务院安委会还配合印发了《2016 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这份《细则》明确了两级指标、25 个考核要点和73 项评分细则,对2016 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
按照百分制分解,工作部分占70 分,其中责任落实占16 分,依法治理占12 分,体制机制占12 分,安全预防占14 分,基础建设占16 分。按“十二五”期间(可比口径)确定的事故情况占30 分,其中重大事故占20 分。比如,不符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扣1 分;没有“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扣2 分;重大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的,每起扣3 分,超出平均数的,每起扣5 分,最高扣20 分。另外,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
绩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四大特点助力考核体系科学客观

安全生产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小到一个螺丝没拧紧,大到敷衍编制安全生产规划,都有可能成为事故的导火索。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严格落实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它体现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注重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办法》既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又对考核不合格、考核中弄虚作假和瞒报谎报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是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办法》与之前实施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不同,不仅有控制事故数量的考核,而且更加突出对日常工作过程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构建全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考核体系,实现由对事故情况的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
三是注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了四个等级,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引导和促进各地区把工作精力聚焦到遏制重特大事故上来,严防群死群伤。
四是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办法》规定向各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奖惩制度也简单明了,表彰优秀的,整改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当然,考核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安全生产从严考核,只为唤起各地坚持履职必尽责,失责必追究,用责任和担当为百姓安全撑起一片天。

新闻链接:沪上半年查处隐患13 万余处

今年上半年,上海狠抓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43 万家,查处13.32 万处隐患,实施行政处罚1038 次。
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876 次,对主要负责人处罚162 次。在市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安监部门重点监管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如对1 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4 家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处以罚款5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定期将全部行政处罚信息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违法信息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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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

张 鑫/ 文

img17212016 年8 月18 日,上海市政府在官网发布了《“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其中提出,到2020 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形成与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随着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国际贸易运输量将大幅度增加,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国际贸易运输一般涉及三方,买方、卖方和承运人。既然是国际贸易,买方和卖方必然是相距十万八千里,这时候,承运人的运输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海运至今仍然是比较常用的方法。海上运输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究竟该如何确定责任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案例:中国横店某公司的木质装饰品被装载于宾夕法尼亚轮,承运人是韩国的某海运公司,自中国上海港运往德国汉堡港,贸易条件为CIF 汉堡。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轮航行于斯里兰卡南印度洋海域时突发爆炸引起火灾,涉案货物因火灾而导致全损,并已经被处理掉。根据爆炸和火灾原因的初步调查报告,涉案船舶4 号和6 号舱发生多次严重爆炸,大范围地损坏了货舱和舱内物,火灾使舱内许多集装箱遭受大范围损坏。

先从贸易术语看风险转移

首先,涉事货物是因承运船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大火造成船舶和所承载的货物严重损坏,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承运人是否要对货损负责?如果以民法上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原则来看,是不是卖方把货交给了承运人,就由买方承担货损的责任了?那还不一定。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此次国际贸易的术语。案例中写的贸易条件“CIF 汉堡”就是贸易术语。
根据《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只能运用于海运,卖方安排运输并购买保险、风险自装运港装运上船后转移、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那案例中的“CIF 汉堡”指的就是横店公司为它的木质饰品购买了保险,联系了韩国海运公司,并且将货物在上海港装运上船。韩国海运公司在清点完货物、检查完包装后,签发了“证明材料”,即案例中的“清洁提单”,就说明货物没有任何不良的信息。此时,未来货物的一切风险就由德国买方或承运人承担了。中国的卖家等着收钱即可。
一个贸易术语还能管风险转移?那是当然的,如果换成“DDP 汉堡”,那横店公司的责任就大了,它不仅要联系海运公司,风险转移的时候是在交货时,而交货地点是在制定的目的地,还得交完德国的入境税费,责任大得很呢。此时,即使货轮发生火灾,风险仍然没有转移,横店公司还得赔付货物。但是贸易术语换成“FOB 上海港”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FOB 与CIF 在风险转移上是一致的,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但是船是德国公司找的,保险也是德国公司买的,横店公司只要将货送到上海港,装运上船后就没事了,卖方的义务又轻了一些。既然我们了解了贸易术语,这个案例中横店公司是不用负担货损责任了,那究竟是韩国海运公司负担,还是买方德国公司负担呢?那就要看承运人是否担责了。

承运人的责任看《海商法》

由于海上运输风险极大,承运人的责任也极为重大,它们面对的不仅是自然灾害,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因此根据历史延续至今的国际惯例和之后形成的国际公约,承运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毕竟如此危险的工作还是需要有人去做的。1924 年的《海牙规则》、1968 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 年的《汉堡规则》,包括我国的《海商法》都涉及到了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的条款。《海牙规则》规定,无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承担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该案例来看,货船发生火灾引发爆炸致使货物损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由于火灾发生在船上、扑救条件有限,买卖双方也都无法证明承运人对火灾的发生有实际过失,因此,韩国海运公司可以根据《海商法》不负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确是由火灾起因而不是由火灾直接造成的,可以排除承运人享受火灾免责的可能。
如为了救火,拿对方的货物(棉被)来扑灭,或为了减轻船的负担,将货物抛入水中等。1974 年,美国“Gladiola”轮火灾案就是一起承运人不免责的案例。1974 年9 月10 日,“Gladiola”在锚地等泊期间,因第一号发电机低压接头和密封圈破裂,导致两台表面炙热的发电机上面的油着火,引起火灾。起火后,船员不会关闭供油管的阀门,也不会使用灭火器,结果火灾蔓延,火势凶猛,三天之后才将火扑灭,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但上诉法院判决承运人不能免责,其中理由之一是:船员没有进行过扑灭机舱火灾的训练,且不会使用灭火设备,这不是船员的疏忽,而是承运人没有适当配备船员,尽到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包括船舶适航义务、妥善管货义务。如果配备的船员连基本的灭火常识都不会的话,的确是不适航的。

货损究竟该谁赔看投保的险种

既然卖方风险转移了、韩国海运公司免责了,那只有买方德国公司承担货物损失了。当然,它也不会那么悲惨,因为中国公司购买了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分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基本险别中包含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别包含了11 种一般附加险、6 种特别附加险和2 种特殊附加险。由于这是卖方给买方购买的保险,为了控制成本,笔者估计也就投保了最基本的平安险。那平安险是不是可以保平安呢?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以下损失和费用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不分损失……”解释一下就是平安险中,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不赔,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共同海损要赔。此案例中的火灾不是自然灾害,属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当然赔,所以并不复杂。
我们假设同样的条件,但是火灾是由于货船在海上遇到热带风暴,雷电打中了这几箱货物,造成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坏,那赔与不赔就复杂了。我们已经说了,平安险对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不赔,简单地说,如果雷电恰巧只击中了中国的木质饰品,船上的其他货物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木质饰品还保留了几箱完好无损的,那这种损失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很不幸,这些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是,如果雷电不仅击中了中国的木质食品,还造成了船上其他货物的毁损,或者船长为了防止船只沉没,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那这就属于“共同海损”,平安险是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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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也“整容”

 

新闻链接
%e6%97%a0%e6%a0%87%e9%a2%98翻新灌装灭火器以次充好牟利终获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8 月,浙江籍男子毛某在广东汕头从事个体经营消防器材期间,利用某消防器材服务部的名义,私设非法灌装灭火器加工点。
他向一些单位或个人回收旧灭火器后,自行购置氮气、伪劣干粉、二氧化碳等原料,更换旧灭火器零配件并翻新灌装,再张贴假冒的消防器材检验合格标志、维修合格证等,待填写使用期限后将灌装翻新的伪劣灭火器返还原回收单位或个人,按不同重量收取每瓶灭火器人民币3.5 元至90 元不等的费用,从中非法牟利。至案发时,毛某累计销售金额达6.7 万多元。
2015 年8 月,毛某的行为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 万元。这样一起涉及消防产品的刑事案件,对试图搞不法勾当的违法人员也是一个警示。

谭 婧/ 文 吉 飞/ 图

眼下整容已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在爱美之心的推波助澜下,不少人渴望通过整容来改变外表,焕发自信,甚至改变命运。在人数剧增的“外貌协会”中,似乎只要“颜值”高,其他什么缺点都是浮云。
但就是这样一个扭曲的观点,竟然被一些人奉为“真理”并加以运用。随着这股整容风潮越刮越烈,一些看上去与美丽毫无关联的行业,也逐渐变相被“整容”笼罩。
当大家的安全意识逐年提高,对各类灭火器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的同时,有的人却企图通过为灭火器“整容”来谋取不义之财。不久前,一场“变脸术”就在火场救命工具——灭火器的身上上演。

“整容”现场遭曝光

这个夏天,消防部门是名副其实的“大忙人”,不仅要严格完成每年的夏季消防大检查,还要为G20 峰会安保做准备。紧张有序的工作中,一则群众举报引起了金山消防支队的注意:辖区内有人在民房里非法翻新灭火器。
举报一出,十万火急!虽然这不是火警,但丝毫不能比救火怠慢。因为灭火器是初起火灾发生时必要的灭火工具,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灭火效果。

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对“整容”灭火器进行扣押,并查封该场所。
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对“整容”灭火器进行扣押,并查封该场所。

晚一秒出击,可能就放纵了一个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老百姓的生活就多了一个安全隐患。
于是,在经过信息确认和周密部署后,8 月10 日上午,金山消防支队的消防执法人员来到了被举报地点。远处看,这是一处斜顶红瓦的普通平房,灰白的墙面、紧锁的木门、锈迹斑斑的防盗窗,一派许久无人居住的模样。走近平房,满是灰尘的蓝色窗户膜挡住了屋内的视线,为了彻查清楚,两名执法人员只能用逃生锤敲开窗户。随着几片玻璃闻声而碎,透过窗户往里望,仅存的木头床架和柜子基座透露出曾经有过的生活气息。
执法人员刚走进屋内,一大片的红色便迎面而来。这个不足10 平方米的面积里,瓷砖地上、柜子上、门边早已被近200 只大大小小的灭火器“霸占”,两名成年人站在房间里,就已然拥挤不堪,走两步路还得侧身。肆意堆放只是一方面,当执法人员清点这批灭火器时注意到,地上的灭火器数量很多,但瓶体和压柄上的锈蚀就像浑身布满牛皮癣的电线杆,一下子暴露了它们的“年龄”。红色导管更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皲裂,满是灰尘。有的瓶身白色字样清楚地写着:维修期15-4,不折不扣的过期货。
与地上那批锈迹斑驳的陈年灭火器不同,放在柜子上的那些灭火器不仅颜色“娇艳欲滴”,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也贴得十分醒目。但当执法人员拎起一瓶仔细观察时,发现压力表上的指针已经偏向黄色区域,这说明瓶内压力过大,有爆破、爆炸的危险。毋庸置疑,这些灭火器并不是真正的新品。
灭火器“整容”的第一现场就在双人木头床附近:床底的一桶红色油漆没来得及盖上,桶边还架着一个沾满了红油漆的工具刷。再看看周围更是一片狼藉,油漆喷枪、空白的合格证、白色手套、塑料桶等横七竖八地躺在地上,满地都是用来给灭火器“整容”的“柳叶刀”。

老瓶刷新漆,刷出新隐患

这样的场景令现场执法人员也震惊不已。灭火器的市场需求巨大,客观的利益诱惑一部分不法分子从中动手脚,私自重新灌装灭火器再拿去售卖的情况的确存在。但像眼前这样直接刷上红漆,只给瓶体“整整容”就充当新灭火器的做法却真是不多见。毕竟,眼前这些早该“退休”的灭火器瓶体早已锈迹严重,阀门损坏、喷嘴开裂,不足以承受强压并且超出了检验有效期,很容易发生爆裂。眼下却只是撕掉过期的铭牌,进行简单的油漆喷刷后,再贴上伪造的合格证就准备重回市场,一旦这些灭火器真的遇上火灾,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贴有假合格证的“整容”灭火器无力抵抗火灾的威胁。
贴有假合格证的“整容”灭火器无力抵抗火灾的威胁。

全程参与执法的金山消防支队范参谋弯腰从地上捡起一张合格证,拿出手机登录系统,试图查询这一场所的登记情况,却根本查不到任何有效信息。这也印证了执法人员的判断:该窝点没有任何灭火器维修、销售的合法手续资质,是临时从事灭火器的回收翻新再生产,属于非法翻新灭火器窝点。“从现场遗留的物品来看,这处窝点不具备更换药剂、重新充装的条件,房间里私拉电线的现象也很严重。”范参谋拎着两瓶灭火器分析道,“这种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瓶内有压力,极易发生事故。”随即,消防执法人员对这些非法灭火器进行了扣押和登记,并查封了整个现场。
这场“整容”灭火器的捣毁行动也引起了附近居民的围观,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今天算真的看到什么是‘绣花枕头’了!”“听过老黄瓜刷绿漆是装嫩,哪能想这灭火器也来凑热闹。”“哦哟,卖这种灭火器和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啦?”看着消防员们一个接一个从房间里把假冒伪劣的灭火器搬上车,一位老爷叔气愤地说:“这里的民房正在等待拆迁,平时没什么人会过来。前几天白天看到一辆面包车装了一车的灭火器过来,到晚上我们就闻到油漆味了。真的
是要钱不要命!”

超期服役=隐形炸弹

只做了外貌“整容”的过期灭火器究竟有多大的危害?
当日下午,金山消防部门就用实验做了验证。消防人员在金卫消防中队的训练场上放置了A、B 两个油桶,里面盛满等量的汽油来模拟着火情况。两名消防员分别对失火油桶进行喷射,对A 油桶使用的是“整容”灭火器,对B 油桶使用的是合格灭火器。短短十几秒,B 油桶就被扑灭,而A 油桶反而越烧越旺,火苗一度蹿到了消防员头部的高度。这一结果也充分表明,“整容”灭火器只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不仅无法灭火,甚至会助燃。
参与实验的消防员解释道,过期灭火器属于报废产品,里面的药剂可能已经失效,喷出来的空气只会加速火势。而且瓶身受腐蚀会变薄,里面的二氧化碳、阻燃干粉、发泡剂等化学试剂经过阳光暴晒很可能发生化学反应,瓶内压力较大,轻微磕碰就可能引发爆炸。正确做法是将它们回收到有资质的正规消防机构报废处理。
如此看来,面对火灾的威胁,改头换面的过期灭火器完全无力抵抗。那么重新灌装的灭火器是否就充实了自己的内在呢?也不然。虽然灭火器失效后可以重复灌装,但只针对那些瓶体完好,且没有超过使用年限的灭火器。而且,重复灌装的灭火器瓶体容易爆裂伤人,瓶内气压不足可能无法正常喷射。更可怕的是,有的非法加工者用滑石粉或面粉冒充干粉进行灌装,遇上火情,不免遭遇孙悟空用假芭蕉扇煽火焰山的局面,火灭不了,反而会引火烧身。
其实,就像每个人都有身份证号一样,每个灭火器也都配有记录产品信息的身份牌,这些信息可以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查询核实。购买灭火器时,不光要看生产厂家的资质,购置正规的消防产品,还应向销售者索要发票或收据。
消防部门还提醒道,当发现身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 消防安全隐患,则应当拨打“96119”投诉举报。
可能是这个社会充斥着太多“看脸的世界”“颜值即正义”的言论,让很多人不顾一切地在追逐外貌的高危道路上狂奔,使得徒有其表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横空出世。但再艳丽崭新的“整容”灭火器,缺少内在的灭火实力,也只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罢了。就像整容的青春肉体终有一天会老去,经历岁月积淀的气质和智慧,才越陈越香。
毕竟,人生与安全都是一场长跑,只有实力派才能得到奖赏。

扩展阅读:灭火器的历史

古时的灭火器具很简单,无非是钩、斧、锹、桶之类。
第一个真正的专用灭火器是由英国船长、诺福克郡人乔治. 威廉. 曼比于1816 年发明的,它仅是一个能装1 升多水并充有压缩空气的圆桶。
到19 世纪中叶,法国医生加利埃发明了手提式化学灭火器。将碳酸氢钠和水混合放在筒内,另用玻璃瓶盛着硫酸装在桶口内。使用时,由撞针击破瓶子,使化学物质混合,产生二氧化碳,把水压出桶外。
1905 年,俄国的劳伦特教授在圣彼得堡发明一种泡沫灭火剂,把硫酸铝与碳酸氢钠溶液混合并加入稳定剂,喷出后生成含有二氧化碳的泡沫,浮在燃烧的油、漆或汽油上,能有效地隔绝氧气,窒息火焰。
1909 年,纽约的戴维森取得一项专利,利用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内压出四氯化碳,这种液体会立即变成不可燃的较重气体闷熄火焰。此后又出现了干粉灭火器,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多种小型式灭火器。

本刊提醒:手提灭火器五步辨真伪

一、注意商标。查看标志是否完整,标志内容中须有灭火器名称、灭火对象或种类、使用方法、使用温度、出厂年月、保质期、灭火器制造厂名称等。
二、注意筒体。筒体表面涂层应该色泽均匀,没有变形、碰伤、划痕等缺陷。此外,灭火器底圈或颈圈等部分应有水压试验压力值、出厂年份的钢印。
三、注意压力。留意灭火器上的指示表压力表,当灭火器压力指针达不到绿色区域的为不合格产品。
四、注意“身份证”信息。一张为红黑色覆膜精密点阵编码,一张为黑白色纸质合格证,其中红黑色覆膜的“身份证”无法被揭下,具有特殊防伪性能。
五、登录官方网站查询。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或者公安部消防产品评定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凡有备案的产品一般都为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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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和超载如何面对法律

张 鑫/ 文 IC/ 图

无标题2016 年6 月26 日10 时30 分许,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 的旅游大巴(核载55 人,实载57 人,其中小孩4 人)行驶至湖南郴州宜凤高速公路33km+900m 处时,撞向中间隔离护栏,导致车辆油箱漏油并起火,截至发稿已造成35 人死亡、13 人受伤住院。至今,这起触目惊心的事故仍然让人心有余悸。至于事故原因现在还在调查当中,暂且不论司机该负什么责任,但仅就超载和车辆燃烧,本期我们就可以说道一下。

汽车自燃赔不赔,竟然还要法院判

炎炎夏日,车辆自燃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车辆自燃是不是就能获得保险赔偿呢?那还要看车辆燃烧的原因。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逃避保险责任,会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 年6月的某一天,吴某将轿车停放在某街道上,4 时20 分许,该车不明原因起火,因火势过猛,直到5 时20 分才被扑灭,无人员伤亡。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被烧毁,损失20 多万。起火部位位于车头驾驶室正驾驶位置,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雷击和自燃的可能,但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人为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吴某曾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属于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后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车辆损失。
我们如果随意翻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会发现保险合同都是一样的:条款很拗口、字体很小、条款密密麻麻,让人根本看不下去。对了,其实这些条款大多都是格式条款,就是为了方便,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对于火灾的这项内容,一般约定内容为“因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其中“自燃”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由于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没有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所以这里的汽车自燃还是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的。

留意保险经纪每句话,免责条款要注意

但笔者这里不排除这样的一种可能:假设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写明“汽车自燃”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而投保人没有留意,保险人又在电话中或当面“提过一句”,那就真的赔不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很多投保人应该会有笔者同样的经验,保险推销员会在确认投保后说:“现在我向您提示一下免责事由,如事故逃逸等。”其实这个就是保险公司一种免责的方法。看了这个案例,也许有读者以后会好好听一下对方在说什么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超载从重罚,“刑九”明确逃不了

此次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的部分条款,原条文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描述只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在在原有的两种行为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其中一条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超载和超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 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但有了“刑九”,如果超载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就可以上升到“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从新闻报道来看,该车核载55 人,实载57 人,仅仅超载两名乘客并不属于严重超载,但假设超载的情形对车祸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原因,那可能就属于严重的情节了。至于该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影响,那就要等待事故调查报告了。

刑法分则中的“车祸”,交通肇事得先违章

其实《刑法》中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条款非常多,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现实世界千变万化,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是司法人员要考虑的。以此案为例,如果该司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过失造成了这起事故,那他就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要构成这个罪的行为人一定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否则不构成这个罪,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按照交通法规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飞来横祸”,那就是意外了。 2014 年2 月,南京的出租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进入隧道,谁想到,有一个人从隧道上掉了下来,正好路过的王师傅径直从那人身上压过去。随后,王师傅报警,配合交警处理案件,便离开了现场。没想到保险公司认为王师傅离开的行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拒绝赔付。
王师傅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5 年5 月,南京某区法院开庭,认为王师傅正常驾驶车辆,没有违章行为,在事发后积极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他在履行义务后离开并没有加重保险人的负担,而且考虑到出租车驾驶员的身份,他的离开也是合理的。最终法院认定王师傅不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可不那么容易判定

根据法学教授张明楷的观点,任何危险驾驶行为,凡是造成伤亡实害结果的,只要不是意外事件,首先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前提下,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一,该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与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是否具有故意,如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让我们以“6·26”事故为例,假设该司机明知车辆老化、超载,仍然以危险的高速速度驾驶车辆,或者醉驾、毒驾,那就构成该罪了。
其二,在行为产生了与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伤亡实害结果是持过失的态度,则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有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等,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是第七款“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酒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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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三)
都是台风惹的祸

无标题

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台风天,正在小区巡逻的保安小王格外警觉,经过每一栋楼,都会查看每一层的门窗是否都关好了,生怕大风大雨对业主们产生影响,同时,保安队李队长也在小区的外围巡逻,整个保安队可谓是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来应对这台风多发的季节。
这天,正在巡逻的小王突然听到对讲机中传来李队长的声音:“小王,速来20 号楼。”小王立即赶了过去。
到了现场,小王看到一楼张先生家露天院子里摆放的玻璃圆桌被楼上掉落的晾衣伸缩架砸坏了。张先生说他刚才听到院子里一声巨响,闻声而来,便看到此情此景,也不知道是楼上哪家人家的衣架掉下来了。
小王和李队长去楼上挨家挨户地询问,终于确认了是三楼黄先生家的晾衣伸缩架掉落了。黄先生说:“都怪这台风,这伸缩架一直都很稳固,怎么今天就掉下去了呢!”小王说:“黄先生,您的衣架掉下去,砸坏了一楼张先生的东西了。恐怕您还是要去一楼看一下啊。”
黄先生随小王和李队长到了一楼张先生家,看到阳台上破碎的玻璃圆桌,黄先生立马撇清道:“张先生,这衣架虽然是我的,但是我一直是将它固定在我家窗外的,第一,这不是我安装的,第二,这不是因为台风才会吹下来的嘛!跟我有什么关系?没有台风它也不会掉下来,你要怪就只能怪老天爷!”
张先生一看黄先生这样的态度,立马火冒三丈:“你讲不讲道理?你的伸缩架掉下来了,你一句‘台风的缘故’,就撇得一干二净,那要是砸死了人呢?这个问题很严重你没意识到吗?”
保安小王和李队长看到双方立马就要起冲突了,立即上前劝道:“两位先别吵,我们心平气和地协商一下。”
“反正他得赔我桌子的钱,这是他的伸缩架砸下来弄坏的!”张先生理直气壮地说。
“我凭什么赔你?台风的账也算在我头上?”黄先生不肯让步。
小王在一旁束手无策,好在李队长当班多年,经常处理邻里间这类纠纷,便劝说道:“来,我们一起到物业办公室坐坐,分析一下情况。”
两个人到物业办公室坐定,小王泡上了茶,李队长开始说:“这灾害性天气啊,谁都不愿意碰到,的确是意外,但是呢,法律也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这伸缩架是因为台风掉下去的,从法律上讲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坠落的,不可抗力虽然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这并不能说黄先生您一点责任也没有,毕竟伸缩架年数已长,安装时可能也存在一些小问题,台风来临时,作为伸缩架的所有者,应该将其加固,确保它能够承受台风风力的影响,这次是砸到了桌子,要是真的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啊,所以黄先生您肯定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样也是让您吸取教训。
其次,遇到这样的台风天,伸缩架会掉落也的确很难让人预料到,我希望张先生你也能体谅黄先生,这桌子你也用了好多年了,要赔呢也不应该按照新的赔,算个折旧吧,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双方能否各让一步,让我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黄先生想了想,李队长讲的的确合情合法,黄先生首先承认了自己没有注意加固衣架的责任,张先生见黄先生的态度转变了,也表示桌子不值多少钱,象征性赔点就是了。
出来后,李队长跟小王说:“巡逻的时候,你再检查一下楼上的那些广告牌、花盆、晾衣架等,是否有掉落的危险,法律规定我们也要贴在宣传栏,督促业主自查,以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我们多费一点心,业主们就能多一份安心。”小王默默地记在心中。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

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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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买了 “消防通道”?

无标题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在各种险情中,消防通道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可青岛的任女士,莫名其妙地“霸占”了一个消防通道,而且还花费了16万元。

案件回顾

2008 年,任女士花了将近16 万元在青岛市的富地商城买了一个商铺,打算经营一个日用小商品店。当时,任女士与开发商(青岛美林富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富地商城商铺40 年使用权一次性买断合同书》。此后,任女士一直忙着开店的事情,盘算着多久能回本,可没想到的是,任女士的经商之路还没开启就遇到了糟心事。2011年,任女士收到了消防部门开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原因是店铺占用、堵塞、封闭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此后没多久,任女士的商铺就被拆了。
随后,任女士向开发商追责,要求赔偿部分购买商铺的费用,但走访了5 年多,仍没有要回这部分钱。40 年的使用权,却只用了不到3 年的时间,与任女士遭遇相同情况的还有10 多位业主,他们中最多的花了20 多万,少的也有将近10 万元。开发商联系不到,物业又说管不了,许多业主渐渐地放弃了追讨。任女士觉得闹心,自己的16万元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

法律解答

解答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本案案情来看,主要涉及任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该商铺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任女士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本案涉及的商铺系在商场中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之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将涉案商铺所在商场买卖租赁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售。
从本案任女士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投入使用前并没有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过消防安全检查,明显存在过错,也违反《消防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处罚之规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任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的效力。因此,开发商应当依法返还任女士的购买商铺的款项16 万元,并赔偿任女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及其他主张权利产生的实际费用。
如果找不到开发商,任女士可以聘请律师调查开发商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在开发商股东实际出资没有到位或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可以追加开发商的股东为被告,开发商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对任女士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注意,在购买或租赁商铺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到商铺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商铺是否有合法权属,如果该商铺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证,是不能作为商铺购买的。
第二,到相关城市规划部门备案的设计图纸中查询该商铺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如占用公用绿地、消防通道等,是不能购买的。
第三,多方了解该商铺的开发商口碑及实力,一般小公司出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四,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认真把读合同条款,将付款方式选为分期,对违约责任做出详细约定,并注意保存好合同等相关证据。

img944律师简介:

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仲裁员,法学和历史学双学士学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申诉网(上海频道)专家律师,上海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兼职教授。精通刑事、民商法律,对公司法、金融法律等均有深入研究,曾多次应邀在国内著名企业讲授法律课程,多年来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解答法律问题,数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