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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无辜遭遇爆炸 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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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到一个月,19 岁的后厨配菜员小陈因所在饭庄煤气罐爆炸被烧成一级伤残,由于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给小陈补上工伤保险,导致小陈拿不到全额的工伤赔偿。无奈小陈只能将饭庄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4 年5 月17 日,小陈到某饭庄从事后厨配菜工作,6月5 日,因饭庄起火,小陈被烧伤,其伤情被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热烧伤90%,深Ⅱ度30%,Ⅲ度60%(全身),吸入性损伤(中)。医院为小陈实施了气管切开术。8 月11 日,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
2015 年3 月17 日,北京市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陈达到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
小陈受伤后,所在饭庄仅为其支付了17 万余元的医疗费,因为小陈入职时,饭庄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给小陈凑医疗费,小陈一家想尽各种办法,父母卖掉了老家的房子,但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只是杯水车薪,在医院治疗期间,小陈拖欠了几十万元的治疗费。为了小陈的治疗,小陈的大姐与姐夫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大姐喝农药自杀,留下一个刚满4 岁的女孩。
事后,在小陈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饭庄为小陈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破例为小陈先行支付保费。自2015 年4 月开始,小陈每月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治疗费的缺口依然存在。2015 年6 月11 日,小陈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庄赔偿各项损失29 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仲裁申请,裁决某饭庄支付小陈1.3 万余元。
小陈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 年9 月30 日诉至法院,要求饭庄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9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属于工伤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的原则,某饭庄应当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法律解答

解答人:宗绪志(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看到北京市密云县社保局勇敢地承担起了自己的社会保障职能,在一定限度内为小陈先行支付了部分工伤赔偿金,正是社保局的这次破例使得小陈享受到了本来绝不可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我们为之庆幸。
然而值得我们警醒的是,此次小陈能够最终获得比较合适的赔偿,包括其家人、北京密云县社保局、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即使如此,这条维权之路还是耗时近1 年半的时间,对小陈本人、其家人、密云社保局、法院,乃至于涉事单位而言,一切本是可以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保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
我们在此呼吁包括公司企业、个体户、其他组织在内的所有用工单位都能依法为入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将承担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所有劳动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得不偿失。
另外,还是要再次向所有雇员强调,个人只需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公积金中缴纳很低比例的费用,不要为了省这点费用而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遭遇单位恶意不缴纳社保的时候,也要勇于向单位主张应有的权利。法律规定只要达成用工关系,哪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哪怕仍在试用期,单位都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保。
单位拒不缴纳社保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将会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做出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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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宗绪志,博士,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1997 年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工作三年,后赴德国留学,师从德国国际私法大师冯巴尔(Prof.Dr. Dr. von Bar)教授,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2005 年回国后,创办德国申特海姆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并任首席咨询师;2006 年10 月起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任讲师。著有《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年版);在中国、德国和韩国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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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民力健全申城火灾防控体系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谭 婧/ 编辑 吴佳伟/ 图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印发时间:2016年8月18日

一说到“消防”,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身着绿军装的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然而当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下空间越来越广泛、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日益增加……要保护上海这样一座超大型城市每个角落的消防安全,仅靠现役力量难免捉襟见肘。为此,上海于2014 年11 月1 日起实施了《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种消防力量的分工。其中,公安消防队是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反恐排爆的主力军,社会消防组织是火灾防控力量的基础,共同完善社会消防网络体系。
《管理规定》实施近两年来,一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等社会消防组织陆续组建,它们在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上发挥了量大面广的优势,及时发现了各类隐患,并成功对一些初期火灾实行快速有效救援,为申城消防安全注入了更多的力量。
为了继续稳步推进《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结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于2016 年8 月18 日发布并施行了《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 年。这一《实施细则》更加细致地规范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建设管理,助力上海建立健全结构多元、覆盖城乡的火灾防控力量体系。

专职消防队: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作为全国探索消防职业化道路最早的城市,上海早在2004 年就开始招收合同制消防员。随着《管理规定》的实施,上海在消防职业化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上的投入不断增加,以消防为终生职业不再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梦想。2015 年以来,由上海市消防局直接组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多次面向社会公开举行,专职消防员越来越成为“香饽饽”,一支支专职消防队也逐步组建起来。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对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和验收提出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根据辖区面积、保护人口以及被保护对象的性质、规模和灭火救援任务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组建,配备相应的人员、营房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e6%97%a0%e6%a0%87%e9%a2%98队伍发展得快,战斗力也要能跟得上。为了严保这支队伍质量,《实施细则》提出了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程序:队伍建设结束后,组建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合格后再将规定材料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必须强调的是,只有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才能投入使用。在业务技能方面,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则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项目操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本次《实施细则》还在专职消防队劳动保障、薪酬待遇、竞赛表彰等基础上增加了对队伍变更和撤销程序的要求,如果队伍涉及业务用房、人员配备、消防车辆的变更以及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组建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若整支专职消防队需要撤销,要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撤销。
不能否认,消防员是高风险职业,灭火救援需要“最帅逆行”,更需要“身怀绝技”。为了不辜负消防员年轻的生命,《实施细则》要求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要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正式上岗。同时,加强无线消防指挥网络建设,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统一调派。
志愿消防队:每年培训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近两年时间以来,按照当初《管理规定》的要求,上海在全市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三星级以上宾(旅)馆、饭店,3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三级甲等医院和高度100 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这五类单位和场所陆续组建了志愿消防队。
随着队伍的壮大,《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了志愿消防队的组建要求,即根据其组建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并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待队伍建成后,再由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建立备案表》、任命单位志愿消防队队长的证明文件、志愿消防队员劳动合同、装备配置清单等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队伍撤销之时,还需要组建单位将《志愿消防队撤销备案表》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以上海轨道交通的志愿消防队为例,能保证在地铁火情发生3 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小火情使用消防灭火器,中大火情则穿好消防战斗服使用大水量消火栓出水灭火,等待专业消防队员到场。这样及时到位的灭火能力,离不开平时的业务训练。《实施细则》明确,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季度、月度训练计划,从熟悉单位建筑结构、人员疏散预案、单位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面,开展业务训练。与此同时,志愿消防队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训练标准也应结合实际,参照《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执行。
另外,志愿消防队在从事消防安全工作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岗前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和专职消防队一样,志愿消防队也要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的监督、指导,并每年对辖区志愿消防队业务技能训练情况进行抽查。

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鼓励建立消防工作站

早在《管理规定》发布之时,上海消防部门就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加强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装备配备,力争志愿消防队达到1000 个,发挥167 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作用,将5500 余个村委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同时还明确了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承担火灾预防工作,这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有明显区别。
为了继续扩大基层消防力量,本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在其建设范围上提出,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居(村)委建立受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站。这些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充分依托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对责任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和农村的消防安全实施动态管理。
《实施细则》还渗透到了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场所和消防器材设置,将细节做到了极致。一方面,要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室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电话机、电台充电座等设施。办公区域张贴辖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值班表、管理职责、工作职能、区域消防水源图和消防安全制度等资料,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用车。
另一方面,要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工作站配备灭火器材、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高音喇叭、荧光棒、电筒等常用消防器材。特别指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除配置规定的消防器材外,还应当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手抬泵、消防摩托车(含水枪、水带、破拆工具等相应的随车器材)。
若是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了火灾隐患,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应填写《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督促相关单位抓紧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则在2 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市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检查记录单》及有关情况移送至属地公安派出所,用凝聚起来的“微”力量,助推“大”消防的美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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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消防官兵该当何罪

张 鑫/ 文

案例一:2015 年,镇江丹徒的程某因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便购买并身穿消防员制服,向周围人借款,而那些人因为他是“程消防”,以为未来能替自己办事,就借钱给他。程某一直未归还欠款。直到2016 年3 月,受害人庞某在街上撞见程某,因欠款纠纷,庞某便将程某拽到了派出所,程某冒充消防官兵的罪行才案发。民警在程某家中搜查发现了数件消防制服、警衔、部队肩章等制式物品。
案例二:2013 年,重庆大洋百货来了一位穿大校警服的消防员,一进入商店,他就东看看西看看,查查消火栓,拎起灭火器看看,然后大声讲电话说商场要罚款500 万。这个情况立刻引起了商店经理的注意。最后通过消防支队和属地派出所的配合,商店经理识破了骗子,并最终将其抓获。

通过冒充军人、消防官兵、法院法警等特殊身份的人群来诈骗钱财并不是稀奇的事情,这种骗术也经常被电视台曝光,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笔者此次就写一篇有关此类骗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醒那些试图诈骗的人,有些行为可大可小,一失足成千古恨,切不可越雷池一步。

预备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实施犯罪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某个行为可以看作是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这个预备行为又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另外的一个罪名。那究竟认定为一个罪还是数个罪,就要看具体关系。案例一中的程某,购买消防制服、警衔等制式物品构不构成犯罪呢?笔者只能说幸好幸好,他买的只是服装,不是证件。购买制服等物品,也许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规,但至少还不够触犯刑法。如果他购买的是证件、印章或消防局的公文,那就更麻烦了。
img1513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是穷尽性列举,就是公文、证件和印章。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假设程某购买了证件,那即使他没有进行之后的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法。他之后实施的诈骗行为,是不是要与前面的行为构成两罪数罪并罚呢?
这也未必。理论上来说,这种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来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存在牵连关系。购买、伪造证件后进行招摇撞骗或诈骗的前后两个行为是具有比较严格的牵连关系,择一种重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一个新增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条关于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也就是说在2015 年11 月1 日前,买卖、盗用他人身份证并不触犯刑法,但现在却要受到较为严重的惩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案例一中的程某与案例二中的“大校”都是冒充消防军官进行骗取钱财的活动,一个得逞了,一个被识破了。
从更细致的角度去评价他们的行为,还有很多问题可以探讨,如他们获得钱财的手段是骗呢,还是恐吓?他们获得的财物是否影响定罪?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看这两个罪的法条,笔者也真的是一头雾水,原本感觉很清楚的事实判断,现在反而变得模糊不清。我们还是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区分,诈骗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某种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欺骗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欺骗的手段很多,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默示或明示的举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两名行为人都是通过明示的手法,即身着制服、说话等方式让对方陷入他们是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中的。而敲诈勒索则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是基于恐惧的心理处分了财产。
我们可以这样区分敲诈勒索和诈骗,敲诈勒索的行为是使对方陷入恐惧,进而取财;而诈骗则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主动将财物交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是让对方“不得已”地交出财物,诈骗罪是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
案例一中的程某看起来并没有使用什么威胁的手段;再看案例二,这位“大校”试图让对方心甘情愿地交出财物,没有采用恐吓的言语,如“不交罚款,等下抓你们进班房”或者“抓进去,可不是500 万的事情,小心吃苦头”。如果他说了类似的话,让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那就构成了敲诈勒索。但根据案情,他似乎没有做什么,只是大声打电话,其主观目的是想让对方陷入“他就是来检查的消防军官”的错误认识,“自愿地”上交罚款。所以他的行为还是“骗”。
我们判断他们的行为是诈骗,那他们冒充消防军官的行径是否也包含在诈骗罪中,还是要另行评价为招摇撞骗罪呢?如果分别评价,那就是两个罪数罪并罚,是不是能做到罪刑相一致呢?即使评价为一个罪,究竟是评价为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呢?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法条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如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行为人就属于这种情形。
从法定最高刑来看,招摇撞骗罪最高刑才十年,而诈骗罪则可以到无期徒刑。就从简单的价值判断来看,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如果评价为招摇撞骗罪,明显做不到罪刑相适应。另外,两者侵犯的法益也完全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威性。
另外,招摇撞骗罪的罪犯主观目的较诈骗罪更广一些,我们常见的如骗婚、骗色等。
普遍观点认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财物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此处我们要注意,择一重罪论处也是有变化的,要根据案情。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案例一中的程某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严重的惩处了,即使数额构不成较大,也得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中量刑。案例二中的那个“大校”似乎“运气好些”,诈骗并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的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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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四)
住房公积金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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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海/ 文 何忆雯/ 插图

这天保安小王在小区后门执勤的时候,正好碰到来巡视的保安队李队长,小王好奇地问道:“李大哥,我有住房公积金吗?”
李队长不假思索地回答道:“当然有了!用人单位必须帮我们劳动者代缴‘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我一直都不知道原来我也有住房公积金啊,因为从没考虑过像我这种外来务工人员能在上海买房子。”小王悻悻地说道。
“哈哈,小王可能你现在用不到,若干年之后,说不定可以贷款买房,这时候公积金账户里积累的金额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咯!”李队长说道,“你怎么想到问我这个?”小王说:“我一个远房表哥,同我一样在上海打工多年,前段时间他问起我有没有公积金,所以我才想到要问问您。”
“难道他没有吗?代缴‘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啊!”李队长说道。
“他说他在这个公司已经干了两年,发现这两年内,单位从没有代缴过住房公积金,同岗位的同事们也都是这样,可是大家都因为现阶段用不到住房公积金所以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来,这是一个大家经常会忽略的问题。”
“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我们自身享有的权利,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它。”李队长认真地说。
“但问题是,我表哥的工作性质跟我们是一样的,他也是一名劳务派遣工,他去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单位补缴这两年的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声称他们与用工单位已经约定了由用工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住房公积金不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可用工单位却说派遣服务费和风险金是由他们支付的,可是双方并没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代缴的。于是我表哥现在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
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说难也不难,让你表哥先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有关部门会做出相应处理。根据《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推定单位应承担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做出约定,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应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判断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劳务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是否大幅高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如果基本持平或远低于为劳动者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显然不公平;二、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用工单位直接获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故即便是派遣单位代缴了住房公积金,本案中,也可向用工单位进行追偿。”
小王立即电话联系了表哥,建议其一方面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另一方面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谈判。
最终派遣单位补缴了这些劳动者两年内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与用工单位达成了补充协议,之后的劳动者们的住房公积金,都由用工单位缴纳,劳动者的这一项权利,最终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法条释义:

首先,不论是一般劳动者还是劳务派遣工,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处义务包含了代缴劳动者的“五险一金”,但是对于该笔费用最终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可以通过协商以及约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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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遇火灾跳楼, 要房东赔偿?

%e6%97%a0%e6%a0%87%e9%a2%98风风火火的房产交易市场带动了房屋租赁量的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人转身成为房产中介或是房东。房东、房客在日常生活中因一纸合同发生牵连,其中点点滴滴的事情也会引起各种矛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客在房间里发生安全意外,都有可能与房东脱不了干系。

案件回顾

2013 年5 月27 日凌晨2 点左右,重庆九龙坡区巴福镇一幢房屋的一楼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屋突然起火。好在火情并不严重,消防员到场时,火依然在一楼燃烧,并无殃及到二楼。可就在此时,租借在二楼的向女士被火势惊醒后乱了阵脚,带着两个孩子想从楼上往下跳。救援人员极力阻止她,并告知她上三楼再从另一处楼梯就可以顺利下楼,但向女士执意带着两个孩子从二楼跳下。庆幸的是楼层并不高,两个孩子没有受伤,向女士腰部和腿部受到轻伤,没有大碍。
事后,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肖先生赔偿其19 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向女士理应预见跳楼逃生的后果,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仍然主观选择跳楼,对于由此产生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东肖先生对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导致火灾,也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向女士承担80% 责任,肖先生承担20% 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房东肖先生赔偿向女士3.8 万余元。
值得提醒的是,租客要经常注意房屋的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和房主沟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消防鉴定只能证明起火原因,不能区分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曾 担任上海新闻频道《新闻坊》、 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京城大律 师》与《今晚拍案》等众多电 视电台节目的嘉宾参与舆论热 点法律事件解答;在《新民晚报》 上发表过办案经验,编写了《婚 姻家庭纠纷一站式》丛书;办理了某省移动集团、 国企、新三板上市企业等经济合同领域重大复杂 案件。
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

法律解答

解答人: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已经查明起火原因,损害结果是向女士人身损伤,争议焦点是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在结果中所起的比重有多少。
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满足有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房屋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失火。肖先生疏忽大意导致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向女士未听取救援人员的劝阻,选择了极高风险的跳楼逃生方式,主观上理应认识到跳楼逃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所以向女士应为此承担责任。
向女士人身损害结果的形成是多因一果,起因是因为相邻房屋失火导致,向女士自己不听劝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两个原因加在一起,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房东肖先生因为对自有房屋疏于管理导致失火,但失火并没有直接导致向女士受伤,且跳楼逃生不是本案中唯一的方式,所以肖先生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要小于向女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款项的计算方式,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向女士可以向肖先生基于上述项目提出赔偿,肖先生按照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空关无人居住的房屋需要定期查看或托人代为管理,避免因房屋引起相邻权纠纷导致损失。
律师简介:
夏锐,上海震亚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北京分所主任。曾 担任上海新闻频道《新闻坊》、 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京城大律 师》与《今晚拍案》等众多电 视电台节目的嘉宾参与舆论热 点法律事件解答;在《新民晚报》 上发表过办案经验,编写了《婚 姻家庭纠纷一站式》丛书;办理了某省移动集团、 国企、新三板上市企业等经济合同领域重大复杂 案件。
 

温馨提示:房屋出租注意事项

1.房客“身份”要看清
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对房客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首先备份租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此外,还要对租客租房的目的进行询问。如果租客租房是用于经营,房东还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经营用途,并查看租房者的营业执照和人员资质等等。出租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可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
2.意外事故要当心
房东出租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3.不良案件要提防
出租房内发生盗窃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有证据证明被盗案与房东提供的设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窗户可以进人、门锁损坏或可以用其他钥匙打开等),或者房东在安全方面有过错(如锁坏了不同意更换、明知治安差不加装防盗门等)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日常维修需负责
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若因房客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法律资讯(2016年9期)

发起公开募捐须获取募捐资格

各种网上募捐真假难辨,“诈捐”“骗捐”事件屡有发生,慈善活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于今年9 月1 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须首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网络募捐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旅行社不得拒绝老年人参团

近年来“银发旅游”悄然升温并形成一种热门趋势。针对老年人旅游,国家旅游局出台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从“吃住行游购娱”的角度出发,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制定了诸多规定。今年9 月1 日起,旅行社不得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参团;包机、包船、旅游专列、百人以上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老人出游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2 小时,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 小时等。

这些“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

自今年9 月1 日起,群众怎么开“证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范。公安部等12 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 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含15 位升18 位证明)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 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从今年9 月1 日起实施。对于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以及复审费,凡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 元(年4.2 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 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流动人员医保转接有章可循

家乡和工作跨地区的上班族们不用再困惑跨地区就业时如何缴纳医疗保险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简称《规程》),自今年9 月1 日起实施。根据《规程》,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办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参保人需要在转出地中止参保,及时参加转入地医保,随后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申请,从转出到转入需45 个工作日。

互联网广告全面进入监管范畴

明明是广告,却被标注为“推广”信息诱导消费者点击,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从今年9 月1 日起被叫停。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二字,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同时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上海发布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今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
《意见》提出,争取到2020 年,实现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30% 以上,使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成为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出台办法严管网络餐饮服务

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今年9 月1 日起实施。对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求其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网络上“亮证亮照”。另外,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入网标准,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

(栏目编辑: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