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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十)
“买保险送旅游”之祸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保安小王今天一早就着急慌忙地跟李队长请假,说下午要陪表姐去趟保险公司,李队长关心地问道:“怎么你买了保险?要去理赔还是什么?”
小王说:“不是我要买保险,是我表姐的父母买了保险,现在出事了,保险公司要赖账,我作为家里的壮丁,陪我姐一起去,给他们施加点压力。”
“你们要去闹事?”李队长惊讶道。
“对啊,他们仗着公司规模大,欺负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啊!”小王愤愤不平地说道。
李队长看到小王如此情绪,生怕他按捺不住冲动的脾气,赶忙劝道:“你先别生气,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上个月我二姨和姨夫凑热闹去了一场大型的保险推销会,保险公司员工跟他们说,当天投保可以在原有的促销价上,再多享有一次两日农家乐的游玩活动,二老听了之后,非常心动,当时就买了保险。一个礼拜后,二老与其他投保人一同去参加这个农家乐活动了,二老出发的时候特别开心。”
小王继续说道,“可谁知道,第二天我们就接到了当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二老一氧化碳中毒了,住在医院里,让我们
马上赶过去。当时把我姐吓坏了,她赶忙开车赶到医院,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原来是农家乐主人为了给二老的房间取暖,放了一个炭盆,这才引发了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这次旅游,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出了这事,他们能不负责吗?”
李队长冷静地说道:“我认为这农家乐的主人也有责任啊。”
小王说:“那我就不知道了,我姐上次去了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可保险公司居然说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或赠送实物的这种回馈内容并不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也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中,所以现在出了事也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还有就是让我们直接去找农家乐的老板。这可把我们一家都气坏了,哪有这样不负责任的讲法。”
李队长听到这样的情况,觉得是应该好好跟保险公司谈谈,但绝不是通过争吵、闹事的方式,便劝小王:“这件事,我觉得道理在你这边,你应该拿出法律和事实依据,跟对方谈判,不要用蛮力解决,万一出了事有理反而变成没理了。
同保险公司谈的时候,你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提供服务、赠送实物的行为是不在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人项目中的,但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项目到底有哪些,保险公司与其代理人从未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向两位老人披露过,上述关系会让常人认为销售人员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做出的承诺,即保险公司做出的承诺。所以两位老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服务的提供者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其次,享受两日旅游服务是以购买保险产品为前提的,因此这项服务是有偿的。在这个基础上,保险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安全,包括对交通工具、住宿场所等的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农家乐的老板,也是有责任的,不过由于整个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的,建议你们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向你们赔偿后可以要求农家乐的老板分担部分赔偿。”
小王听从了李队长的建议,在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据理力争,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对二老的损失进行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归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要为其员工做出的承诺负责;保险公司作为这次旅游的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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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九)
违约又如何?

无标题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今天中午,小王一改平时到点午休的习惯,反而抱着个手机认认真真的不知道在看什么。
李队长纳闷地问道:“小王,发生什么事了?”
小王笑了笑,说道:“不是的,李队长。我一表姐最近买房子碰到点事儿,我这不是上网查查看能不能帮她点。”
“什么事情啊?说来听听,我也买过房子,说不定我能给你表姐点建议呢。”李队长拉了张凳子坐在小王身边。
小王一听开心地说道:“是这样子的,我表姐前段时间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经过多次看房和比较,又和房主郑先生接触商量后达成了一致,在上周签了合同而且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支付了房主郑先生首期房款30 万,那房子总价为300 万。”
李队长有点疑惑地说道:“这不是很好吗,现在这个房价水平能买到这个价位的已经很幸运了啊。”
小王赶紧解释:“我表姐也是这么认为的啊,这房子各方面都不错,外加当时郑先生称其儿子出国,急需要钱故将该房低于市价几万元挂牌出售。我表姐开心之余又有点担心这次房屋买卖不能完成,因为她听说房价有可能要大涨,就去周边打听了一些事情,得知该房附近马上要建造重点小学,可能会变成学区房,而由于后续资金到位的时间问题,我表姐和对方郑先生约定过户还要两个月呢。所以我表姐最近忧心忡忡,老想着要赶紧把这事儿办了,到处打听办法呢。”
李队长皱了皱眉头说道:“如果真的是这样子就麻烦了,你表姐可以打听到,那对方郑先生多少也会听到点风声,再加上周边肯定有别人也是这样的情况,违约不卖房子等升值。所以我估计郑先生也会反悔。这可不是差个几万元,虽然你表姐已经支付了30 万元,暴涨的房价肯定可以弥补郑先生违约的损失。”
“啊,那怎么办啊?有啥办法能让我姐完成交易啊?”
“他们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了吗?还是只签了中介提供的两页纸的《房屋买卖合同》?”
“只签了那种A3 大小的一张纸的买卖合同,郑先生说因为支付了10%的房款,所以先不签正式的格式文本的买卖合同。”
李队长拍了拍小王的肩膀说道:“我建议你姐,赶紧再支付些房款,和上家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在的合同是需要网签的,网签之后这份买卖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就有了备案,卖家很难再一房二卖。此外,还可以双方一起向交易中心申请‘预告登记’,当然卖方通常怕麻烦,不愿意去做预告登记,但是把网签做掉对方也就很难单方毁约了。”
小王听了之后马上告诉了她表姐,并通过中介联系郑先生网签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后来果不其然,郑先生面临咨询该房屋络绎不绝的人以及听说该房屋的确变为学区房的消息后,竟不肯配合小王表姐办理过户手续了。但是在和新的买家谈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这套房子已经网签,在没有撤销原有网签的基础上没法签订新的合同。同时正式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郑先生如果违约的话很可能得不偿失,最后只好放弃毁约的打算,还是将房屋卖给了小王的表姐。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释义:

房屋买卖只有在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才正式发生产权变动的效力,否则还只是合同的约定。现在的交易中,通常会先签署《居间合同》和一份中介制作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交易中心备案,不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因此,最好通过网签正式合同的方式维护交易的稳定,如果能够一起去办理预告登记,则能够获得更大的法律保障。

民法讲座(八)
车牌可以继承吗?

吴 海/ 文

某天中午,保安小王在食堂吃饭时接到一通电话。通话结束后,小王长长地叹了一口气。正在一旁的李队长闻声抬头,皱眉说道:“吃饭的时候叹什么气!谁给你打电话了,让你愁成这样?”
小王难过地说:“是我一位要好的同学小黄,最近碰到了件烦心事。”
“什么事儿啊?”李队长忍不住问道。
“他跟他哥哥因为分割老人遗产闹得很不开心。他父母去年外出游玩时,发生重大车祸去世了,他们兄弟二人那段时间真是伤心欲绝,一下子两位老人都不在了,他们根本没法接受这个现实。”小王说到这儿摇了摇头,“现在后事都处理好了,他们俩也从悲伤的情绪中缓过神来了,可是现在又为了遗产继承的事有了矛盾。”
“哎!正常,兄弟二人现在开始分割遗产了,你多点我少点,这事总是会有矛盾的。”李队长说道。
“其实小黄和他哥哥关系一直不错,对于遗产如何分配他们也没有特别大的争执,只是他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平时都是他哥在用,现在父亲过世了,他哥认为这车应该继续由他使用,这点小黄没意见。可是那辆车的牌照也将近十万块钱呢,他觉得自己也是有份额的。”
“为什么呢?”
“他哥说牌照是跟车子的,所以牌照本身是没有价值的。
就这样,他们一直谈不拢。实在不行,就只好到法院诉讼解决了呀!我认为这事其实就是家务事,闹到法院难免会伤了兄弟情分,他来找我吐苦水,可这事我也没遇见过,帮不到他了。”小王说道。
热心的李队长沉思了一会儿,随即像突然想到了什么一样,拍着小王的肩说:“哎!我想起来前些日子,我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什么车牌继承啊,当时闹到了法院还请了律师,最终还是没有对簿公堂,是在代理律师的劝说下,达成了庭外和解。我朋友可高兴了,既得到了车牌的份额,又没和家人撕破脸皮。”
“怎么个和解法啊?讲来听听。”小王立马开心起来。
“具体怎样我也不清楚,我来找找那位律师的微信,他专门写了篇车牌继承问题研究的文章发到了朋友圈,权当给大家伙儿普普法,我之前有看到过。”李队长说着掏出了手机,翻看着朋友圈记录,“让我找找……喏!就是这篇。”
小王激动地接过手机,认真地阅读起来,文章写道:“能否继承车牌应当首先确定车牌的性质。虽然有观点认为,车牌被定性为‘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并非物权,故不能继承。但是车牌与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不一样的。从拍卖程序上看,首先拍得的是新增机动车额度,付款之后,额度持有人即具备了申请中心城区可通行牌照的资格,正因为这个名额是有限的,它产生了经济价值,从而变成了一种财产性权利,应当可以继承;其次,上海交管部门采取拍卖的形式竞价获得此权利,这也证明了上述额度的财产性,而非简单的行政许可,因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故新增机动车额度是一种行政许可,不能继承的观念是站不住脚的。关键是这样的案例不止一起,所以在搜索了大量相似的法院判决书后,我们可以很确定:现今是法院认可车牌的财产性的,并认为其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小王赶紧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了他同学小黄,并建议他用这篇文章和法院的相似判例,跟哥哥再协商协商。
不久以后,小王就接到了朋友小黄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兴高采烈地说:“全都办妥了!我拿着相关的判决文书还有法律规定和我哥商谈,终于说服了他,最后我们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当月牌照拍卖均价,计算牌照价值并进行遗产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四条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一)新增客车额度;(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 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法条释义:

上述法律规定,拍卖是一种转让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买卖方式,也就是说,可以用来拍卖的物品必有其财产价值或者财产权利。
车牌的拍卖实质为新增客车额度的拍卖,因为其名额有限,所以车牌通过竞价的方式被赋予了很高的经济价值,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法条,认定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必然会导致个案的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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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七)
心碎滑雪场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这天,保安小王坐在值班室里上网,正好看到朋友发了在北方的皑皑白雪中身穿滑雪服、脚蹬滑雪板飒爽英姿的照片,心里羡慕不已,也想带家人来一场滑雪之旅。于是小王立即跟那位朋友通了电话:“哎呀,我看到你在朋友圈发的照片了,太赞了,我也想去。”
电话那头的朋友赶忙劝说道:“得了吧,小王,我们是朋友我跟你说句真心话,我们这次可是被坑死了。”“怎么会?”小王关心地问道。
“我和家人第一次去,对环境不熟悉,所以先报了一家旅行社,他们跟我们说吃住玩全程他们都会安排好,到时只需穿好装备上场滑雪就可以了。在滑雪之前,滑雪场统一告知大家安全滑雪的注意事项,还给我们做了基本的培训。一开始,我们家老的小的,都玩得很开心,谁知道这时候,意外发生了,我老婆身后有个人速度非常快,为避开前方一个突然摔倒的人,在紧急转向中,直接撞上我老婆,当时就被撞得走不了路,后来我们喊了救护车去了医院,医生诊断是右小腿骨折,现在还打着石膏呢,我们回来都成问题。”
“哎呀,这么严重!她没事儿吧?那旅行社呢?不赔偿你们吗?”小王关切地问道。
朋友说:“旅行社说他们没责任,因为撞我老婆的是别人,让我们向那个人索赔,之后他们又拿出当初双方签的《旅游合同》,指着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中的一条称自己没有责任,这条说的是:‘旅行社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作充分提醒的情况下,如旅客发生伤害事故的,旅行社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滑雪场也没责任吗?”小王问。
“滑雪场说自己已告知过游客滑雪要注意安全了,所以他们没有责任。撞我老婆的是一名北京游客,事发后来看过她一次,留下个电话号码就回北京了。所以现在我们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真倒霉!”小王正通着电话,这时候李队长进了值班室,小王立刻上前跟李队长说了自己朋友的情况,想请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出出主意。
李队长一听这情况,接过电话说:“这是旅行社和滑雪场在推卸责任,你去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赔偿啊!旅行社和滑雪场对你都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旅行社,他们以这种格式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是很不道德的,同时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一定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你说到滑雪场,因为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对他们进行了培训,所以应该没有责任,但是旅行社这样的态度,是肯定不对的。而且,旅行社是在上海的,你可以回上海后在上海起诉,把旅行社和滑雪场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也不用大老远跑到外地去打官司。”
小王的朋友恍然大悟,说:“懂了,我会把这些话对旅行社和滑雪场说的,看他们现在是不是解决,要是不解决,我就回来起诉他们,谢谢你的意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或其他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规定,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在市场主体上的弱势地位。
同时,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个案件中有两个被告的话,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选择有利于原告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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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六)
谁来赔偿维修费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一天中午,还在午休的保安小王突然接到对讲机里的紧急呼叫:小王小王,快点来地下车库一趟,快!对讲机的另一头是李队长,小王一边回复:我来了我来了,一边飞奔着去了地下车库。
到了车库,才知道是一位业主的越野车停在可升降的车位上,别的业主不知道,将这辆车升了上去,结果车顶被车库的横梁压坏了。
小王立马联系了越野车的主人丁先生,丁先生到车库后,两眼一黑,他说:“怎么会这样?”
小王说:“丁先生,你怎么会把你这超高的车停在这个限高的可升降车位上?”
丁先生说:“我昨天回来,发现我的车位被别的车停了,我就只好停旁边这个了,谁知道这个是可升降车位!”这时,物业经理也赶到现场,大家先将丁先生的车放下,查看了车辆的损失情况。丁先生十分气愤:“这件事你们物业要负责任的!”
物业经理答道:“丁先生,是您自己没有将车停在规定的位置啊,这怎么能怪我们物业呢!”
丁先生一听这话,更是火大:“你们根本就没有标示清楚哪些是可升降车位,哪些是底层车位,这让我们业主怎么区分,我要去法院告你们!”
小王和李队长在一旁面露难色,照理说,车位都是由保安来操作和安排的,无需业主自己操作车位按钮,可是对车库操作熟门熟路的业主并没有通知保安,而是自己操作了车位按钮。
这真的说不清孰是孰非。
事后,丁先生花费了近3 万元的修车费。物业公司从未遇到过这样的事,于是召集了保安队和其他员工,一同开了个会,会议的内容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李队长在咨询了一些律师朋友后,在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车辆停放等秩序管理,其每月收取车库机械停车位管理费,用于提供车库的日常运行、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但从整个事发过程看,我们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及车库的日常运行均未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其次,丁先生是小区的老业主,应当知道自己的越野车属于超高车辆,不应停在可升降车位,况且在车位被占的情况下也未告知车库管理人员,而是自行将车停至旁边的车位,因此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许我们可以跟丁先生商量一下,适当地进行赔偿,避免诉讼的麻烦!”
物业经理认为李队长的话很有道理,就按照他的建议,跟丁先生进行了协商,提出物业公司愿意承担六成的责任。面对物业公司主动担责的良好态度,丁先生也表示愿意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
事件过去之后,李队长和小王立马在车库相应的地方,做了明显的限高标志,避免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物业公司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义务,同时,由于丁先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也有过失,故适用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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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座(五)
凭空消失的包裹

无标题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一年一度疯狂的“双十一”结束了,保安小王这两天值班时看到快递员们总是拉着满满一车包裹,在小区每栋楼前穿梭,心里不由感叹小区业主们的购买力。李队长这时候走进值班室,跟小王说:“这两天小区闲杂人等进出频繁,你要多关注,不要让不法分子借送快递的名义有机可乘。”
小王说:“知道了,李队长,这两天兄弟们一定多加注意。”
话音刚落,小王就接到了12 号楼业主蒋小姐的电话:
“小王啊,你在值班室吗?”
“在,我在值班,您有什么事?”热心的小王跟蒋小姐聊起来。
“是这样的,我‘双十一’买了一些日用品,现在家
里没人,你帮我代收一下。”蒋小姐说道。
小王迟疑了,因为物业主管之前跟他们说过,门卫没有义务帮业主们代收包裹,于是小王说:“不好意思啊,蒋小姐,我们现在不帮忙收包裹的,因为之前有人让我们代收,结果东西丢了,还要我们来赔……”还没等小王说完,蒋小姐就打断了:“哎呀,没事的,我这几个包裹都是不值钱的东西,没人拿,就先在你那放一下,我过半个小时就回来了。”
小王一脸无奈地答应了。
当天,蒋小姐顺利地从门卫室取走了包裹,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业主将没人签收的包裹放在了门卫处,后来递员们也习以为常了。小王总认为帮别人个小忙,没什么大不了的。直到有一天,有位业主在门卫室找了很久自己的包裹也没找到,然后就责问起小王来,小王一时间根本想不起他代收了哪些包裹,又是谁拿走了。
李队长看到他忧心忡忡的样子,就关心道:“怎么了,一脸不高兴的样子。”
小王说:“我帮业主们代收包裹,现在好像弄丢了一个。”
李队长说:“物业主管不是说了没必要帮忙代收包裹吗?你也真是热心过了头。”
小王说:“是啊,现在出了事儿,反而弄得自己里外不是人。”
李队长说:“我之前就这个问题跟我的律师朋友探讨过,他认为包裹丢失到底是谁的责任,主要看快递单据上签收一栏,如果上面没有收货人本人的签名,也没有门卫代签的字样,那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因为其没有尽到投递义务。
如果签收栏有物业门卫代签的字样,那就说明,物业门卫同意代收,如果东西丢失,就是物业门卫的责任了。小王,你在同意帮别人代收的时候,已经有了要帮别人保管的义务,虽然这个义务是无偿的,但是造成别人的损失,你也是要赔偿的。”
“可是那位业主的包裹,都没有跟我打过招呼就放在我这了,快递员一放下包裹就走了,所以我一点印象也没有。”小王解释道。
“那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了,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主要责任范围是公共服务,收取包裹属个人事务,从法律上讲,物业是没有代收义务的。快递员在没有得到代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包裹给了不是收件人的人,肯定是有责任的,一旦包裹出现丢失、破损,除非收件人能证明代收人在这个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否则代收人无需担责,你应该跟业主沟通一下,你在这件事上是没有责任的。
另外,贵重物品、易碎品,最好还是由本人签收,并当场验货。”李队长说。
事后,小王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还是帮那位业主调取了当天门卫室的监控录像,发现没有陌生人进出过门卫室,推断可能是其他业主没看清收件人,拿错了包裹,于是在每栋楼的公告栏张贴了寻物启事,第二天,拿错包裹的业主就将包裹物归其主了,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吃一堑长一智,小王不再随便答应业主们帮忙代收包裹的请求,但他也觉得,物业是社区的“管家”,替业主收包裹又是很多人共同的需求,无偿的代收服务也在情理之中,如果盲目拒绝代收,似乎就缺少了一丝人情味。于是,在物业大会上,他提出了物业公司与快递公司双方联手建立一种签收制度的建议,在小区建立包裹代收站,在合理规范之后,帮业主们代收包裹。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是否有快递代收的义务,取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明确规定,即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若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法律也不做硬性要求。
作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将快件送到收件人处,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故收件人想要委托物业代收,则需三方协商成立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后,物业有妥善管货并承担货物毁坏、丢失、被盗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