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七)
心碎滑雪场

 

吴 海/ 文 汤俭荣/ 插图

无标题这天,保安小王坐在值班室里上网,正好看到朋友发了在北方的皑皑白雪中身穿滑雪服、脚蹬滑雪板飒爽英姿的照片,心里羡慕不已,也想带家人来一场滑雪之旅。于是小王立即跟那位朋友通了电话:“哎呀,我看到你在朋友圈发的照片了,太赞了,我也想去。”
电话那头的朋友赶忙劝说道:“得了吧,小王,我们是朋友我跟你说句真心话,我们这次可是被坑死了。”“怎么会?”小王关心地问道。
“我和家人第一次去,对环境不熟悉,所以先报了一家旅行社,他们跟我们说吃住玩全程他们都会安排好,到时只需穿好装备上场滑雪就可以了。在滑雪之前,滑雪场统一告知大家安全滑雪的注意事项,还给我们做了基本的培训。一开始,我们家老的小的,都玩得很开心,谁知道这时候,意外发生了,我老婆身后有个人速度非常快,为避开前方一个突然摔倒的人,在紧急转向中,直接撞上我老婆,当时就被撞得走不了路,后来我们喊了救护车去了医院,医生诊断是右小腿骨折,现在还打着石膏呢,我们回来都成问题。”
“哎呀,这么严重!她没事儿吧?那旅行社呢?不赔偿你们吗?”小王关切地问道。
朋友说:“旅行社说他们没责任,因为撞我老婆的是别人,让我们向那个人索赔,之后他们又拿出当初双方签的《旅游合同》,指着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中的一条称自己没有责任,这条说的是:‘旅行社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作充分提醒的情况下,如旅客发生伤害事故的,旅行社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那滑雪场也没责任吗?”小王问。
“滑雪场说自己已告知过游客滑雪要注意安全了,所以他们没有责任。撞我老婆的是一名北京游客,事发后来看过她一次,留下个电话号码就回北京了。所以现在我们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啊!真倒霉!”小王正通着电话,这时候李队长进了值班室,小王立刻上前跟李队长说了自己朋友的情况,想请生活经验丰富的李队长出出主意。
李队长一听这情况,接过电话说:“这是旅行社和滑雪场在推卸责任,你去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赔偿啊!旅行社和滑雪场对你都有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旅行社,他们以这种格式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是很不道德的,同时这样的格式条款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一定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你说到滑雪场,因为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还对他们进行了培训,所以应该没有责任,但是旅行社这样的态度,是肯定不对的。而且,旅行社是在上海的,你可以回上海后在上海起诉,把旅行社和滑雪场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也不用大老远跑到外地去打官司。”
小王的朋友恍然大悟,说:“懂了,我会把这些话对旅行社和滑雪场说的,看他们现在是不是解决,要是不解决,我就回来起诉他们,谢谢你的意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或其他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规定,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在市场主体上的弱势地位。
同时,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个案件中有两个被告的话,任一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选择有利于原告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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