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理赔的保险

今年的夏天来得格外早,刚过六月,就已骄阳似火,热得让人喘不过气来。下午2点,当日值班的小王正准备出去巡下午的第一班岗,刚一出门就看见3号楼的梁阿姨从小区大门走了进来。小王正要上前打招呼,结果还没等把值班室的门关好,梁阿姨就突然晕倒在地上。这可小王吓了一大跳,想着梁阿姨怕不是中暑了吧,连忙把她扶到值班室里,用冷毛巾给她擦脸。没一会儿,梁阿姨醒来,小王这才放下心。

“梁阿姨,这么热的天,怎么还往外跑啊。”小王边拧毛巾边说。

“我也不想这样,还不是为我们家老梁。”梁阿姨说着,开始抹眼泪。

小王看了也是心疼不已。就在一星期前,刚刚退休的梁老伯去以前住的地方找老同学喝酒,正要散场时,梁老伯突然倒在地上,虽然马上被送到了医院,但是依然没能抢救过来,最终被诊断为猝死。这对梁阿姨来说可真是晴天霹雳,自从儿子大学毕业在南方工作成家,就很少再回来看这老两口了,梁阿姨几年前退了休,每天专心照顾家里,老两口靠着退休金过日子很是安稳自在。只是老板突然去世,让梁阿姨身心俱疲,瞬间老了许多。

“梁阿姨,您看您身边也没个相互照应着的人,您要是信得过呀,以后要办什么事就找小王我。这夏天这么热,您的身子骨可禁不住大太阳晒。”

梁阿姨拉着小王的手说:“小王,我知道你是个热心肠,你大爷这么一走,留下好多事给我,我可真是焦头烂额。这不去年为给儿子结婚用,我们找银行借了3万块钱。老梁一走,银行就来向我讨债,这几天为料理老梁后事,我手头没有那么多钱,想着那时候顺便买过个‘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我就拿着办手续,结果人家说什么老梁这种情况不属于给付保险金条件,然后具体怎么回事我也没听懂。唉,这不把我急得呀。小王啊,今天真是幸亏遇到了你,谢谢。”

小王说:“您别着急,现在您要好好休息,可别再把自己身子弄坏了。保险的事情我们再一起想想办法。”

梁阿姨含泪点了点头,在小王的值班室眯了一会儿,感觉好多了便准备回家。小王不放心,就把梁阿姨送到了家中,烧好了水,看梁阿姨吃了药才放心离开。

三天后,小王看梁阿姨身体已经完全恢复了,便准备陪她一起去银行问问是什么情况。于是,小王向李队长请了假,陪着梁阿姨去了银行公司。李队长一听小王请假缘由,又看了看梁阿姨,突然问道:“梁阿姨,你买的那个保险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吗?”

梁阿姨也吃了一惊,说:“李队长你也知道这个呀?”

李队长说:“我朋友就吃了这个保险的亏,这个保险风险还是很大的。”

小王和梁阿姨互相看了看,决定先将事情原委跟李队长说说,让他帮忙出出主意。

事情从去年9月说起。当时,梁阿姨的儿子要在北京办婚礼,找老两口要10万块钱。这是儿子的大事,两位老人不敢懈怠,于是东拼西凑凑了7万,剩下的3万实在是拿不出来,便找附近的城市银行办了贷款。银行为了化解借款人因意外伤亡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就让梁阿姨办理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也就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这个保险指定该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为1年。

“所以说,如果投保人出了意外,保险公司就可以向银行赔这3万块,可是如果已经还完了或者还了一部分呢?”小王问道。

梁阿姨说:“剩下的钱给法定的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像我这样的直系亲属。唉,当时投保只是银行说投了比较好,没想到竟真的发生意外,但还是用不上啊。”梁阿姨说着又有点哽咽。

李队长给梁阿姨倒了点水,叹了口气,说道:“梁阿姨,说了您别伤心,这个保险可能没法帮您还钱。”

小王和梁阿姨吃了一惊,连忙问为什么,李队长说:“之前我的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种保险中,有一个免责条款,其中有一条说到猝死是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小王赶紧翻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了看,发现第六条免除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四小点写到:“被保险人因猝死、中风、心脏病等疾病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梁老伯是猝死,按合同的约定确实不属于保险范围。

梁阿姨一听更着急了,说:“我们老梁平时身体挺健康的,猝死难道还不算意外吗?”

李队长说:“这种保险属于意外险的一种,意外除了要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性质,还需要外来的、非疾病的。猝死虽说是突发的,但也是因为自身具有身体隐患,梁老伯是因为夜间酗酒而导致的猝死,不算外力导致,因此很难说是一种意外啊。”

李队长这么一说,梁阿姨一瞬间又红了眼。小王见状,赶紧安慰道:“梁阿姨您别急,我们再想想有没有其它办法。”

梁阿姨边抹眼泪边说:“唉,老梁去办保险那天,我正好有事没陪他去,我就知道,他这人啊办不成什么事,我就跟他说办保险肯定要求规矩很多,咱又不懂,还是多留个心眼。他回来的时候,我还问他这保险到底都啥情况才能去拿钱,他说只要是意外都行,也没说自己身体不行就不能保了呀!”

李队长这时候突然像想起了什么,连忙问道:“梁阿姨,您刚才说梁老伯没跟您说有这么一条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吗?”

梁阿姨说:“是呀,不然我也不用这么给他跑了。”

李队长又问:“那梁老伯自己知道吗?”

梁阿姨说:“他估计自己也不知道,咱不懂保险,人家就拿了一纸合同,签就保,不签就不保,他应该没想那么多,粗枝大叶的,又急着借钱,估计也没在意。”

李队长说:“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您这份保险合同中,规定猝死、中风等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这就是免责条款。您赶紧看看那上面有没有特别提示,要是没有的话,这个条款就应当是无效的呀。”

小王和梁阿姨又赶紧仔细看了看,只见在这第四点上面用红笔画着大大的圈,并将整个条款用波浪线划了出来,看来保险公司应该是提示过了的。

李队长见状,叹了口气,说道:“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梁老伯这种情况大概是没办法通过保险理赔了。”

这下梁阿姨也没办法了,说:“既然法律这么规定,我们也只能遵守。”

小王也感叹道:“原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不是所有意外都属于保险范围,还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呀。”

李队长点点头,说:“是呀,也正是有许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法律也才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就将无效,从而保护像我们这样不懂保险知识的普通大众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释义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并非所有意外都属于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提示义务,需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无效,保险公司仍需履行保险责任。

《大明律》中与火灾有关的“重典”

编者按:《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这其中,不乏有关于火灾问题的奖惩规定,本期我们继续跟随作者的文笔,去探探历史色彩浓郁的明朝《大明律》中对火灾的那些“法律态度”。

(栏目编辑:谭 婧)
张 晔/文

我们在上期讲到了辽代的《重熙条制》,随着辽宋金元的斗争和朝代的更迭,华夏大地终于迎来了汉族统一的局面,那就是明朝。《大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30多年,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的律文简于唐律,严于宋律,为有明一代大法,终明不改,而且对后世的《大清律例》影响颇深。《大清律例》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我们之前说“新国轻典”,但是《大明律》却是“重典治国”,这也是集权愈演愈烈的必然结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我们熟知的明代锦衣卫、东厂、西厂,还有各种肉刑又开始在明代盛行。笔者仅翻阅《大明律·刑律》就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

在之前的几期,我们提到过《唐律》,引用过关于失火罪的内容:“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庙、社内亦同。”在《大明律·刑律》中也有失火罪,内容是却这样的:“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一比较就发现,失火烧了自己的房屋,还要被鞭笞四十。

如果是在室外,延烧山陵树木,也可以比较下。

明律:“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唐律:“诸于山陵兆域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大明律》加了个杖刑。笔者很难想象杖一百后,如何还能活着流放二千里。如果是故意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屋,那就是“杖一百”的刑罚。

另外,在对放火的财物损失方面,《大明律》也有新的内容。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皆斩。其故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之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就是说但凡故意放火罪的犯人,几乎都会被处死,而且烧毁的财物需要从犯人的财产中偿还,而且没有提到任何可以通过赔偿减轻处罚的条款。

唐律是这样表述的“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意思是根据经济损失的多少来确定刑罚,在没有人员伤亡的前提下,损失多的,刑罚就相对重。但是到了明代,就是“皆斩”。

到了明宪宗时期成化八年,有了一道皇帝的旨意:“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赔,钦此。”

这段话的意思似乎更严厉了。斩首和枭首是两回事。斩首是砍了头就算了,还可以收尸。但枭首却不一样,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后挂在城墙上。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和恐怖的色彩。其次,赔偿的问题,因为能铤而走险烧毁管家粮草的犯人估计也身无长物了,所以无法弥补官方的损失,于是就有了让看守平摊赔偿的旨意。

且不论合理性是否存在,但用皇帝的旨意当作律令,笔者感觉是违反了当时制定《大明律》的初衷。《明史·刑法志》这样评价:“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订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 这里所说的“一代法始定”,其意指作为明代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正式完成。该法典在洪武三十年最后颁布以后,由于朱元璋严令“定律不可轻改”,“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如果从法治观点看,这也体现了法的确定性。但是实际情况是,之后律令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其实就是用皇帝的旨意凌驾于法之上。当然这也是封建社会无法避免的。

法律资讯(2019年06期)

新公务员法为“人民公仆”精准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共享单车押金不再“退款难”

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用户资金收取方面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为减少个人资金损失,对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规定了限额。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报废机动车告别“论斤卖”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止。按照现行办法,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废钢铁回炉冶炼,废车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新《办法》则明确,“五大总成”可以通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此外,新《办法》还包括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不再参照废旧金属计价等。

绿色产品有了“身份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适用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证券基金联手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7章64条,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覆盖各类主体,明确信息技术监管安排;二是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明确经营机构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三是强化信息技术的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四是支持经营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能,五是明确相应处罚措施。

专利代理师的“门槛”变低了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8年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作为配套部门规章,《办法》随之对考试报名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参加考试门槛。

摩托车也可以“全国通检”了

公安机关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其中包括驾驶考试等5类业务“异地通办”和车辆抵押登记等5项服务“便捷快办”。这些新举措将于今年6月1日起推行。驾驶考试、车辆登记检验5类业务可“异地通办”。1.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2.分科目考试异地可办;3.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4.车辆转籍异地可办;5.摩托车检验“全国通检”。

上海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为规范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新起草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简称《规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进行了调整完善,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内容包括调整预警信号种类、分级和标准,增加低温预警信号,对暴雨标准作重点修订,提高暴雨预警信号的启动门槛,降低暴雪预警信号的发布标准等。

(栏目编辑:谭 婧)

法律资讯(2019年05期)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养老险单位缴费可降至16%

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今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时,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此外,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为强效镇痛药,适用于麻醉前、中、后的镇静与镇痛,是目前复合全麻中常用的药物。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分事项,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此外,调整还包括精简部分涉税资料,调整受理开具机关,修订调整表单样式等。

携带宠物入境符合条件可免于隔离检疫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来自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动物卫生水平的宠物进行分类监管,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对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入境后将免予隔离检疫;对不符合免予隔离检疫条件的,宠物必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等。

上海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为全面推进覆盖上海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上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将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上海社会救助条例体现城市温度

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坚持分类救助,明确各类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解决了“怎么救”的问题。6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上海崇明在郊区中率先试点全装修交房

为打造绿色发展的“上海样本”,上海市住建委与崇明区共同制订《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施行,要求新建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以及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这意味着,崇明的“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全装修将成“绿色建筑”标配。

消防事业步入新法治时代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时间:2019年4月23日

消防法治的变迁,见证并推动消防事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消防事业也发生巨大变化。从1984年制订《消防条例》,到1998年制订《消防法》,再到2008年修订《消防法》,深刻反映了消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

一晃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变,消防事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跟上时代的变化,此时对《消防法》进行适时修订显得尤为必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的修改。新《消防法》的出台将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

修订重在巩固机构职能转变成果

为何选在这个时间进行修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消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说明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衔接,以立法确认消防机构、消防体制重大改革,实现机构、职能的法律切分。其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主责地位,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此次修订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有关精神,以立法确认消防建审、验收工作重大改革。消防部门不再负责消防建审、验收审批事项,调整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审批,并赋予住建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当然,考虑到本次修改是去年党中央提出消防体制改革后,经过一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固化,我们也可以将本次《消防法》修改理解为只是一次适应消防改革形势的一次简单修正,并非对《消防法》的全面修改。

哪些内容变化较大?

新《消防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这条修改主要是概括式规定,明确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这类建设项目需要按照本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同时,由于施工许可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因此删除了有关“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再如,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还有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与以上两条相比,此条变化相对较大。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的“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因为新《消防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仅有第(四)点违法情形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在哪里又保留了什么?

本次修订,还主要体现在改革消防机构的名称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及监督检查的一些调整。第一,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今后,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第二,称谓上发生了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第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修正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相关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当然,新《消防法》也保留了一些原则上的内容。比如,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没有删改,因此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另外,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内容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后揭晓。

正值“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城市效率和综合防制能力之际,《消防法》的修订使各部门权责更加明确,便于全局规划和布局,助力建设统一的城市规划防灾和应急救援机制。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历程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 2008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规范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完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执法监督制度。
  • 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9个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改装的“新车”

吴 海/文 何忆雯/插图

保安小王在门岗值班时,一辆崭新的还没上牌的轿车向门口驶来,司机绕转门口的花坛时方向没有把稳,一下擦到了路边上的绿化带,还好刹车及时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发现情况后,小王赶紧跑过去,只见车上下来的是住在18号楼的郑先生。

两人凑到车头看了看,还好只是绿化带,车头的漆面略有一点轻微的划痕。“刚转弯急了点,还好不是很严重,郑先生,你老司机开得猛了点。”看到郑先生的新车刮蹭,小王也替他心疼。

“哎,这车说起来一肚子火……你看,这刚买了没几天又刮花了……哎,气人。”郑先生说着坐上了车,“还好不是很严重,不仔细看的话看不太清。我先去把车停好。”

很快,停好车后郑先生又来到了门口,跟小王倒起苦水……

郑先生过来时,李队长刚好巡查回来,听小王说起刚才的事:“郑先生你那车是全进口的,肯定不便宜吧,开车可得小心,保养维修不得了。”

“别提了,一提都是伤心事啊。买这进口车,一是因为工作需要出去谈事情的时候可以撑撑台面,二也是考虑质量会好点,我咬咬牙凑了首付贷了款买的。为了省钱,也没让4S店的人帮我代办上牌,而是自己拿了材料去车管所上牌的。本来想应该挺简单的,但谁知道车管所工作人员说车辆的情况和所交的材料不一致,无法为这辆车上牌照。

“怎么会这样呢?新车呀,资料也都齐的吧?”小王不解地问道。

“我当时很纳闷,资料都是4S店给我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车管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一份都不缺,但就是被卡主了。”

“那是为什么?”小王问道。

“后来工作人员给我解释说,根据我提交的这些材料,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可是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说明车轮是更换过的,涉嫌改装因此无法上牌照。”

小王诧异地说:“你这不是新车吗?怎么就改装了呢?”

“我听了也是吓一跳。我赶到4S店去问情况。接待我的销售员去电脑里查了资料,告诉我说记录显示,由于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有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有可能我这辆车刚好没有被换回来,所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那他们在交车的时候也没告诉你吗?”小王有点愤愤不平。

“什么都没和我说。销售还解释说交车的时候带我检查了车辆外观,我看到了车辆的实际状况也没有对轮胎提出异议,视为我认可了车辆的现状。现在只同意为我更换轮胎及轮毂。”

李队长皱着眉头问:“只是更换吗?其他没有什么说法?”

“你说莫名吗?我这车刚买来没多久就被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几次,轮毂轮胎还都是换过的,完全没有新车的感觉。我跟4S店说了,必须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的,另外要给我5万元的赔偿,但是销售只肯送我几次保养。”郑先生越说越生气,“你们说气人伐,他们想简单地送几次保养就敷衍了事,谁能乐意!我刚从4S店回来一路上满脑子都是这个事,刚才转弯的时候分神了。哎,郁闷啊,难道我要像新闻里的女车主一样,去店里坐在引擎盖上闹才能解决问题?”

“这个4S店算不算欺诈消费者啊,光是看车子外形,谁能看出轮胎是18寸还是19寸啊?”

李队长说:“那当然了,作为消费者,购买新车就是购买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店家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姑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在向郑先生销售该车辆时明确具体地告知更换的事实。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听李队长一说,郑先生一下来劲:“要是能认定他们欺诈,那我就能申请退款了?”

李队长说:“当然可以了,对于欺诈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撤销就意味着退货退款。而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所以啊,对于商家的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你是可以申请车款三倍的赔偿,也就是通常说的退一赔三。”

“看来得好好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这些黑心商家不跟他说点法,真是要被他们害惨了!”郑先生说着,转身准备离开,“我再去好好研究研究相关规定,到时候再去跟他们谈一次,如果不行的话,就只有起诉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释义

欺诈不仅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还表现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消费过程中销售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除了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退款,而且还能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三倍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