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宽门限制了谁

2015年10月25日下午,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楼房村一村民家中突发火情,经消防扑救,村民游某的二层小楼得以保全,但财物遭到损毁。事后,游某认为,原本在10分钟内就能赶到的消防车因村道上设置的两道限宽门而晚了20分钟,这才导致自家的火情没能及时被扑灭,为此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则认为,火灾系游某家中线路老化引起,事发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为消防车通行排除障碍,尽到了义务。一时间,村道上的限宽门成了案件的焦点。

案例回顾

10月25日下午,游某家二楼卧室突然失火,在附近村民拨打119后的35分钟,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经过扑救,起火的二层小楼虽然保住了,但卧室被里烧得一片狼藉,柜子里的数千元现金也被烧得残缺不全。

游某家距离消防队仅6公里,正常情况下,10多分钟便能赶到,但是消防队在进入村道时,被设在村道入口的限宽门挡住了去路,只有一辆水灌车可通过,但车顶的水炮却超出了限宽门的高度。好在正好有一辆翻斗车经过,救援人员无奈只能利用翻斗车抬高车厢,强行顶起限高架,将限宽限高路障清除后才使得消防救援车通过了村道入口,之后救援人员又用同样的方法清除了村道出口的限宽门。为了通过两个限宽门,消防车队大约花了20分钟。这才导致最终消防队的“姗姗来迟”。

面对这一切,游某认为,是村道口设置的限宽门影响了消防车通行延误了灭火,否则火情不会如此严重,镇政府应对其家中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镇政府则回应称,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镇政府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村民一致同意的。当年由于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直至次年1月。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借红旗村村道抄近路行驶。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10月1日,团结镇政府在征求附近村民意见后决定,在红旗村村道进出口设置限宽门(限宽2.2米,限高2.3米),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了专人值守。如果不限宽限高,大型车辆借村道行驶,肯定会给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而且在游某家发生火灾后,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协助消防车通行。火灾后经确定,由线路老化所致,镇政府不应为游某家的损失担责。

村民和镇政府各执一词,那么,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说,村道能不能设置限宽门呢?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但在实际处置农村火警时,确实会遇到一些设置有限宽门的村道挡住消防车去路,致其不能及时抵达现场灭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对个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虽然限宽门对消防安全有所阻碍,但消防部门目前还难以开出这张罚单。另外,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乡道、村道可以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但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须及时解除限高限宽设施。

律师点评

解答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分析上面的案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镇政府在村道上设置限宽门的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害村民认为镇政府设置的限宽门阻碍了消防人员对其的救助,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镇政府是否是适格的被告?设置限宽门是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决定承担责任。

三、设置限宽门属于什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在学理上有一个分类: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包括权利性事实行为与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其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权利性事实行为。对于村道的维护改建等都属于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四、设置限宽门的合理性?根据镇政府的回应,其考虑在村道上安装限宽门,是因当年周边道路维修实施全封闭施工,大安区交通、交警、当地镇政府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必须绕行,然而公告发出后,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依旧不按规定绕行,借村道抄近路。从车辆通行和村民出行的安全角度考虑,镇政府在征求了村民的同意后才安装限宽门,禁止大型重载车辆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显然镇政府在设置限宽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消防车的通行问题。

镇政府设置限宽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从其回应中可以看到,镇政府在设置前没有全面地权衡利弊,在设置限宽门后,依旧需要专人值守,那么是否安装一个方便拆卸的路障设置更为妥当?另外,在发布了公告后,只有个别大型重载货车不按规定绕行,针对这样的情况,镇政府是否可以通过加大宣传,扩大公告范围等行为来阻止其通行?消防车到来之后,消防队员花费了20分钟排除障碍,这对于一场火灾而言,无疑是个噩耗。幸好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否则这20分钟就是死亡倒计时。

村道设置限宽门的弊大于利,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设置它是为了公共安全却引发了更严重的损害,由此看来镇政府行为缺乏合理性。

综上,笔者认为镇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以四级体制为主导的当代中国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中,镇政府虽然是最底端的位置,但却是和百姓最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其行为直接影响老板姓的日常生活。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多方考量,权衡利弊,选择最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通道时生命通道,每一个单位、个人、国家机关都要予以重视,消防部门也要及时得对各个要道定期踩点、排查,以防有类似情况发生。

律师简介:

陈春龙,中级经济师,执业于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百姓大律师”平台合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同时是多家政府机关和国内各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担当政治责任 打好防汛抗旱硬仗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谭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发布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自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出现14次区域性强降雨过程。截至6月10日,有22个省份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广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份受灾较重。全国洪涝受灾人口675万人,比近5年均值少48%,全国多方消防救援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抗洪救援。据统计,仅5月26日0时至6月12日24时,全国消防救援队伍共参加抗洪抢险救援800余次,出动指战员8100余人次,出动舟艇970余艘次,疏散营救被困群众16232人,抢救财产10.14亿元,保护财产10.3亿元。

面对全国已进入主汛期的情况,当前防汛抗旱形势如何?防汛备汛准备工作做得怎样?面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极端气候,将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近日印发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中给出方案。

为什么要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旱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治水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是由我国水旱灾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巨大。多年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在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口死亡和经济损失均超过70%,是我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影响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应对重特大洪涝干旱和台风灾害方面,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抗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

多年的防灾减灾实践证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很成功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和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下,先后取得了1998年特大洪水、2010年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2013年黑龙江大洪水、2016年长江中下游大洪水和太湖超历史洪水斗争的重大胜利,战胜了多次超强台风和特大干旱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

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媒体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哪些人担任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我国水旱灾害反常性、不可预见性凸显,常常多灾并发、重灾频发。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我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

对此,《通报》就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2019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均由省级干部领衔,31个省市区的省级责任人名单中包含正省级1名、副省级31名。另有新疆建设兵团司令员、副司令员各一名。

为应对防汛抗旱形势,今后还将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加强决堤、溃坝、山洪、城市内涝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隐患排查。此外,还将针对重点部位、重要工程、重大险情,提前预置救援力量,细化救援方案,强化实战练兵,全力抗洪抢险。针对山洪灾害、水库安全,官方都已做了专门部署。在预测灾害可能比较严重的地区,已预置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提前安排部署抢险救灾物资。下一步,国家防总将根据今年预测做进一步安排部署,特别是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加强协调联动。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具体有哪些规定?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国家防总多次修订和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防总职能整合纳入应急管理部后,国家防总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对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职责的修订进行多次研究、指导和组织。

根据近日印发的《职责》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政策,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并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等,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

工作职责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健全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明确承担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方案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导致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应对方案预案等。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要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台风特点,提前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汛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部等参加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旱情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引水、输水、调水、运水、打井、人工增雨等抗旱减灾行动。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

2019年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如何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都要组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以2019年汛前准备工作为例,国家防总组织由应急管理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防总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7个工作组对全国七大江河的部分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同时,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防总统一部署,分别组织开展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中国气象局、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国家防总成员单位都开展了各自行业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汛前准备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防汛系统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在近期南方地区防汛抗洪救灾中,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身先士卒,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不畏艰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营救和疏散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也组织开展了汛前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还针对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培训,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演练,为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还积极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努力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的准备;强化落实专业和社会抢险力量,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今后防汛抗旱工作中,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将被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通过一系列多措并举,打好打赢防汛抗旱这场硬仗。

出租房火案中的权利解析

张鑫烨/文

租房是现代社会很普遍的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种基于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我们经常能看到双方为了房租、出租屋装修等原因发生的纠纷,那如果出租屋发生火灾,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呢?本期“拍案惊奇”就给大家介绍下与租赁合同有关的内容。

法定解除权:双方都享有的权利

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是基于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把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除了有法律的约束外,还特别强调道德和信任。如果一方肆意妄为,当然不能仅仅用道德去约束,所以在《合同法》中对双方都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即出现一些特定情形下,双方都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2019年3月18日,某镇三新社区网格管理员发现,在黄京坑路一货车车厢和一间出租屋内都堆放了大量化工桶,桶身标着化学危险品字样,疑似违规储存了大量化学品物质。”如果发生了化学品泄漏或爆炸的事故,租赁物为居住的房屋,储存化学品肯定是属于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了,且使房屋受到了损失,此时,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论原先签订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相反,承租人也有该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比如租赁房屋本身就是危房,房客贪图便宜租下了,但每天都提心吊胆,最后实在无法忍受,就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不能以对方事先明知为理由拒绝解除合同。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了一点“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承租人也享有法定解除权。我们可以假设,租客明知该房屋隔壁是储存化学品的或者是生产企业,但为了贪图价格便宜,租下了当住房,这种“三合一”就是违反消防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属于上述这条。这时候,是不需要发生任何损失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出租人: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必然需要对房屋的损失(损毁、灭失)等风险具有一定的承担能力。如果租客致使房屋有一定的损失,房东可以通过债权还求偿,但是如果是外力呢?假设,出租屋因不明原因失火烧毁,比如雷暴击中、不明身份者纵火烧毁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假设房屋已经被失火烧毁,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如果之前有租金未支付,房东依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会溯及既往。那房屋被烧毁,房东就自认倒霉?如果无追偿人,那这个风险就只能是所有权人承担了。

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诉诸法律的预防措施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物权人的一个权力,物权人的物权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运用这个权利。这种危险是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的。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每天都把各种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私自运到出租屋内暂存,与此同时还生活其中,致使邻居丙无法忍受,每天都提心吊胆的担心会有爆炸起火的危险。

如果消防部门尚未发现,或者投诉无门,甲作为房主一直未整改,乙也没有任何改正措施。丙有权对甲或乙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乙是行为人,甲是状态妨害人,两者都可以作为被请求人,因为甲虽然不是行为人,但他有权可以迫使乙消除危险,对危险的消除具有支配力。一般来说,危险的消除是由被请求人负担的。

如果前期房东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听之任之,一次次错过了解除租赁合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权利,出租屋真的发生了火灾,那就“出大事”了。下面来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消防责任事故罪:房东的屡教不改

案例:“近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动车起火事故当事人胡某和房东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2017年的11月20号,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大港村一民房突然着火,导致两人死亡。事后调查火灾起因为一名租客(胡某)将电单车(电动车)停在楼梯间违规充电造成。2004年以来,被告人强某将自建房出租。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对强某的出租房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强某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房主强某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这就涉嫌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房东强某并不是直接将电动车进行充电的肇事人,但是他在收到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后,并没有进行整改的迹象,从2004年至2017年,可以说是拒不整改。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

也许有人要问了,为何整改通知书不是发给租客,而是房东?很多房东把房子出租后,就不管了,怎么能叫拒不改正呢?其实这还是涉及到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权利人支配权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可以对房屋进行租赁、处分、售卖的,这些其实就是房东直接支配房屋的权利,称为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排他性的,具有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所以,消防部门把整改通知书发给房东,就是“看中”了仅有房东拥有的支配权,要求房东对他所有的房屋,以及承租他房屋的租客进行整改,重新回到安全的状态。但是租客并没有这样的权利,租客当然可以对自己擅自充电的行为进行改正,但仅仅局限在自己的行为上。

假设,房东强某已经对租客胡某进行了规劝和安全告知,但租客拒不改正,致使房屋起火,房东可以就损失对租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但这起案件中,房东强某明知租客胡某违规将电动车进行充电,不加制止,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致使自己所有的房屋受到了损失,是不是还有追讨民事赔偿的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实务抗辩中,可能会因为房东存在过失,比如未督促整改,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等,而减少对房东的经济赔偿。房东需要对自己疏于安全管理而买单。

《洗冤录集》中与“火”有关的正义信条

编者按

唐宋时期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等都在中国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制度也给后人带来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到了宋朝,随着各类社会案件的不断增多,涌现出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洗冤集录》。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详加论述。考虑到“火”对人生命安全的影响,该书还专门设立“火死”一篇,教授如何区别受害人是被烧死的,还是先被人杀死、再投入火中伪装被烧死的等辨别方法。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洗冤集录》的意义更在于在没有现代录像探头,也没有任何检测仪器的情况下,帮助法医从死者身体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还原真相,用实证主义的态度,捍卫程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

(栏目编辑:谭婧)
张晔/文

七月正值暑假,电视台又开始播放一些连续剧,笔者凑个热闹也看了部《大宋提刑官》,这个电视剧的主角是宋慈,被誉为世界第一部法医著作《洗冤集录》的作者。笔者突然有个疑问,为何在宋代,或者说为何是偏安一隅的南宋,会那么重视司法检验。我们之前也说,宋袭唐制,《宋刑统》基本上就是继承了《唐律疏议》,没有什么特别的创新。那我们只能回到原点,从宋太祖建国开始说起。

经过了五胡乱华,赵匡胤终于实现了基本的统一,北方政权终于又回到了汉人的手中。据记载,宋太祖极为重视大辟之狱,曾对大臣说:“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如是邪!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详覆之。”其中大辟的意思就是死刑,大致的意思就是死刑需要刑部复核,不能妄断。

宋代总是给人一种较为软弱的形象,从杯酒释兵权,到与少数民族政权“相安无事”几百年,这背后其实并非软弱,而是“恤民”“慎刑”的内涵。

于是,在宋代除了沿袭唐代,设立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外,还在大理寺上设置了复核死刑的职责,原本大理寺只是审判的职责。宋神宗后,原本负责复核的刑部被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的审核。原本御史台监察的职责被拆分,起到了三者互相监督的作用。

这是中央层面,到了地方,宋太宗就在州县以上,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洗冤录集》的作者宋慈从“长汀知县”逐步升任至“提点广州刑狱、提点湖南刑狱”,这个提点刑狱官是“四方之狱,则提点刑狱统治之”,可以监督审判,巡查州县,对地方的审判,可以处断,相当于现代的“中央督查组”组长的角色。

正是这种“反复”核查刑事案件的态度,让整个有宋一朝形成了“慎刑恤狱”的司法环境。宋代的司法检验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初检、复检程序,对检验不实的,是以“故入人罪论”。而且是不允许用“自守觉举”来免责。笔者只能说,干这行压力挺大的。也正是这种重视证据,对证据的反复检验,并且强调检验制度和程度,终于促成了《洗冤集录》的形成。

在这本书中专门区分了死亡的各种状态,并区分真假症状。有一章“火死”,专门记载了与火烧有关的检验技巧。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曾经有记载宋慈是用两只猪来做实验进行验证,得出了这个结论。但是人与猪并不同,口鼻内有灰,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症状区别?有。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人在高温下,蜷曲是正常的反映,而且可能会出现体内脂肪融化流出的状态。人如果死后再被烧,作者还分了好几种情况,如被人勒死后,放入火灾现场,“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没有任何的求生或者躲避高温的状态。被人用凶器杀死后,可以通过验证,“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发现地下渗入血迹,证明死者并非烧死。

除了重视物证,书中还强调对周围人和报案人的询问,“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询问的内容从最基本的火灾发生时间地点,还有是否救援,因为宋代对不积极救火的人员是要进行严厉处罚的,所以如果是失火,一般都会有救火的过程,除非是蓄意秘密的防火烧尸体。另外,还要询问是不是有人胡闹玩火的现象。这也是非常细致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管窥到,宋代的法医学发展和法制化程度已经达到了历朝历代中较高的水准。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一系列推进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完善的组合拳全面施为,应急管理部等多个中央部门会同多地政府都在加速完善防灾减灾机制。与此同时,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也已列入今年改革任务。四十多年经济快速发展为防灾减灾提供了厚实的国力后盾和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调整成为防灾减灾的强大动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安全是第一要务,提升应急能力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由此,在全面设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防灾减灾体现出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重要的意义。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项重点任务,部署应急信息管理重要资源

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指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这些都是应急管理重要的基础资源,是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应急基础信息仍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容易导致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不利于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的高效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方应急基础信息资源,推进共享共用,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风险和隐患信息全面接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自然灾害防治领域覆盖各灾种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二是灾害事故信息限时报送。《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分级分类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三是应急基础信息统一发布管理。《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依托“智慧中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支撑应急管理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感知网络,将安全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基础数据、共享数据、感知数据接入、汇聚,形成全国应急管理数据资源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实现安全态势智能感知、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全面提升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业务链应用支撑能力。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管理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全面接入风险和隐患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二是通过限时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

三是通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建立新型应急管理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明确义务责任,推进企业和政府部门切实执行

在《通知》的执行层面,对企业来说,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各行业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实时监测数据、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感知设备获取的数据等,同时,企业应当对接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坚决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

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支撑,应当打消“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在接入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与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接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科学研判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安全,严防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项措施,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从总体来看,《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网上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小区失火,近千户业主担责

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火灾,导致1人死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把业委会告上法庭。今年4月28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酌情确定被告(金成花园小区业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金额11万多元赔偿款由984户小区业主分摊。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5日傍晚,杭州西湖区金成花园一住宅楼发生火灾,居住在六楼的一名年轻人爬到阳台上躲避,但浓烟不断从窗户冒出,无奈他又爬到5楼遮雨篷上,后因火势太猛,小伙从雨篷上坠落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将金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原告提出火灾发生时由于小区路面停放车辆太多导致消防车没能停在出事的楼下,延误救援,业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消防车停放的位置与其取水有关,属于合理的救援范围,而且整个救援过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路面停放车辆给消防车救援造成了妨碍。而且在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业委会成员和小区保安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前往现场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尽到了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而且受害人系精神残疾,因此主要责任在监护人,也就是受害人父母。此外,小区主干道的停车问题、大门口的商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耽误了救援,业委会未能通过有效管理确保小区入口主干道的同行顺畅,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业委会非专业物业公司,管理能力有限,而且金成花园业主私家车数量是车位数量的2倍以上,客观上存在停车困难问题。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被告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11万多元。

如果小区是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那么针对这样的判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走保险出钱赔偿。但金成花园小区为业委会自管,但数年来仅收取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业委会账户几乎无余额,这就意味着赔偿金额要摊派到每位业主身上。

对于判决结果业主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消防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玩火引燃鞋柜引发火灾”,又为何让全体业主来承担责任?还有的业主提出自己根本没有车,不存在自家的车辆阻碍了消防畅通的问题;还有的业主是在事发以后才入驻的,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有业主认为业委会只是一个由业主选举出来实行自治管理的民间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业委会能作为被告,业委会的钱都是业主的,业委会有权动用吗?

律师点评

解答人: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

上述案例的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讨论,主要集中在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当被告,以及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是否可以向全体业主收钱吗?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以上问题提供一些观点,供大家讨论。

判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应定义业委会的法律性质。业委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反映全体业主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2)业委会的活动以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3)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维护的也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4)业委会必须到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业委会一般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成立的,大多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配,并在全体业主授权下管理公共基金,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专属账户,拥有“一定财产”。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按此看,业委会完全满足“其他组织”的条件,因此判断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基础上没有问题。

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来看,也认定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0日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以及在2005年8月15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立他字第8号《关于春雨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分别对业委会作为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认可,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究其本质,业委会不是法人,业委会实际上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业主,即真正的诉讼主体是全体业主,只是在诉讼中不可能要求全体业主共同作为当事人参加。因此,业委会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业主大会,其法律后果最终也归属于业主大会,也就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说到这也就回答了一开始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笔者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里的全体业主指的应该是事故发生时在金成花园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从溯及力上讲不包含事故发生后至判决作出期间新入住的业主。业委会向需要承担责任的业主收取费用也非常合理,只是部分业主的抗拒心理我们也可以预料到。法院想执行到所有款项依然会遇到不少困难。

笔者认为,业委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业委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既便于其取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之便利性和安全感,还会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的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无论是出于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还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权衡,或者仅从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考量,希望立法层面能尽快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同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最后回归到消防安全上,我国《消防法》第28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成花园小区火灾赔偿案又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给我们发出了两点警示:一、每一位业主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的规定,不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二、业委会或者物业公司都要严格履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每一条消防通道的顺畅,致力于建造安全有序的小区。只有业主和业委会共同努力,消除小区内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实现防患于未然,才能迎来更加安全的明天。

律师简介:王扬,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资深出庭律师、律师仲裁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扬远疑难、复杂案件总负责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毕业于军事院校,并在军队服役多年。长期担任《东方大律师》《大律师》和《我要找律师》栏目的嘉宾,以第三方公益律师身份为《新闻晨报》涉法及社会热点新闻报道提供法律观点和分析意见。

(栏目编辑:钟 琳  插图:何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