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火库爆炸”史实还是戏说?
——中国古代对火药的管控

编者按

火药是中国四大发明之一。火药的研究开始于古代炼丹术,古人为求长生不老而炼制丹药,却促成了火药的发明。从此,火药以其杀伤力和震慑力,带给人类消停战事、安全防卫的作用,成为了人类文明重要发明之一。在中国历史上,随着火药和火药武器的发展,逐步过度掌握并利用起火药的爆炸性能。比如宋代路振的《九国志》中就记载着唐哀帝时(十世纪)郑王番率军攻打豫章(今江西南昌),以“发机飞火”,烧毁该城的龙沙门的故事。

有伤害就需要有管控。渐渐地,古代法律中开始一步步出现关于火药的监造、运输、使用的严格规矩,这期就让我们从曾经的热播剧《琅琊榜》中的一段剧情开始说起。

张 晔/文

笔者最近在重看《琅琊榜》,其中“黑火库爆炸”的案子突然引起了笔者兴趣。电视剧中有提到朝廷管控“火药”,民间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火药是“黑火”,这种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背后有官府的背景,而电视剧是以南北朝时期梁朝为背景的。原本笔者用现代的思维来考虑,觉得也挺合理的。但转念一想,似乎又有点不对。南北朝时期有火药吗?虽然依稀记得火药是由炼丹炉开始的,但究竟何时真正成为“火药”还真不好说。另外,朝廷管控,具体由哪个部门管?南北朝时期还没有六部的体制。抛开这个虚构的历史背景,之后火药是由工部管理?还是因为涉及军事,还是由兵部管理?各种疑问,最终决定探讨下“火药”的管控。

很多研究者都会引用梁朝的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其中记载:“如握盐雪不冰,强烧之,紫青烟起,仍成灰。不停沸如朴硝,云是真硝石也。此又云一名芒硝,今芒硝乃是炼朴硝作之。”认为在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人掌握了分辨硝石的方法,这是制作火药的基础。但这距离火药的制作成熟或者火器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根据明代宋应星的《天工开物·火药料》记载,“火药、火器,今时妄想进身博官者,人人张目而道,著书以献,未必尽由试验……火药以硝石、硫磺为主,草木灰为辅。”这是说当时(明代)妄想升官发财的人,人人都大肆议论火药和火器的(制作方法),著书献给朝廷,但是他们所说的未必都经过验证。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几点:首先,火药和火器的制作方法并不是保密的,大家都在著书,说明民间是可以“试验”的;其次,既然民间是可以试验火药和火器制作的,那就是说朝廷并没有管控火药、火器或原材料;第三,当时的制作方法还很粗糙,还处在试验阶段,并不成熟。

即便如此,我们不可否认火药早在唐中期就运用到了战争中,至于有人引用《史记》中的火牛阵,那个不是火器或火药,也就是普通的火攻。《天工开物》中记载“凡火攻有毒火、神火、法火、烂火、喷火……飞火以朱砂、石黄、轻粉……劫营火则用桐油、松香。”这些火攻都是运用一些化学品进行反应产生爆炸或燃烧的效果。

古版《天工开物》

再往前查阅典籍,根据北宋官修的《武经总要》中的记载,我们也可以知道至少在北宋时期,我国已经有了比较成形的火器,其中对“飞火”的描述是“放火药箭,则加桦皮羽,以火药五两贯镞后,燔而发之。”如果是“火炮”,则是“入前药末,旋旋和匀,以纸五重裹衣,以麻缚定,更别熔松脂傅之,以炮放。”

既然北宋时期已经有火器,这与《天工开物·火药料》的记载是不是有点矛盾?我们也许只能理解为北宋时期的火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火炮,因为在明代的《天工开物》中还有《火器》一章,其中记载的是“西洋炮”“红夷炮”“大将军”等用熟铜铸造而成的火炮。

那当时的朝廷对火药或火器是不是有专门的管控部门?是不是火药料不管控,人人都可以试验,并著书献给朝廷,某个一官半职?这个很难确定。现在只能从古代的官职制度中管窥一些痕迹。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仍,兵器制造在整个国家的管理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考工记》的第一卷《总叙》第一句话就说“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郑玄注:“百工,司空事官之属……司空,掌营城郭,建都邑,造宫室车服器械,监百工者。”至秦代,天下统一,有“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的政策,对武器的管控可谓是空前的。设有少府一职,下设考工令,专门负责兵器的生产监督。

到了唐代,在少府中又增设了专门负责监督兵器生产的军器监。在军器监下又分设有负责生产弓,弩、刀、矛这类攻击性兵器的弩坊署和制造防护器具的甲坊署。这时候还没有火器这一说。明代开始有了很明确的火器,在工部下设火药局,当时的工匠都是官府在编的有“匠籍”的人,所以掌握火药制作的人也是在政府管控范围内的。这种管控的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末,想来所谓“黑火药库爆炸”这样的案件也只能是电视剧的戏说罢了。

民法讲座(三十五)
垃圾短信“骚扰”我

吴 海 / 文 何忆雯 / 插图

一天,小区业主刘大爷带着老花镜,拿着手机来到了保安室。小王正巧当班,看到刘大爷进来,便亲切地问好:“刘大爷,最近身体如何呀?”
刘大爷二话不说便把手机塞给小王,小王打趣地说:“哟,刘大爷,一进来就把手机给我,是要送我手机呀,还是有好东西让我看呀?”刘大爷说:“不开玩笑啦,你们年轻人会玩这些东西,帮我看看,这里面好多的垃圾短信怎么能够删掉呢。”小王拿过手机一看,吃惊道:“刘大爷,您是有多久没有清理过手机里的垃圾短信了?居然有五六十条这么多!”刘大爷说:“自从儿子给我弄了这个智能手机,还教我玩微信,下载软件,看手机新闻,谁还发短信啊!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有人发短信给我,我偶尔看一两条,全是广告。”小王说:“这些你看到了就当没看见吧!没法避免的。”刘大爷说:“这可不是看不看得见的事,垃圾短信这么多,占手机内存,我好多微信的图片文章想要保存都没法操作,所以我儿子每次过来都会让他帮我清理一下垃圾短信,这回他被派驻国外一个项目要呆上大半年,这才走了3个月我的手机就这个样了。你快教教我怎么删除吧!”于是,小王耐心地教刘大爷怎么删除广告短信。
两人正在操作时,李队长巡查小区到了门岗,看到小王低着头看手机,便责问道:“小王,上班时间怎么可以玩手机呢!”小王赶紧解释道:“刘大爷让我教他怎么删垃圾短信,他年龄大了,不会操作。”刘大爷也赶紧补充说:“是我请他帮忙的,小王不是在玩,千万可不要责怪他。”
了解事情原委的李队长说道:“还要一条条删多麻烦,有些广告短信是可以直接退订或者拉黑不就好了。”刘大爷和小王顿时恍然大悟,异口同声道:“还有退订这个方法?”李队长说:“当然啦,有些广告消息是消费者想看的,对于那些不想接收的消息,短信里通常有‘回复TD退订’等字样,你回复了相应的口令,广告消息下次就不会再发到你手机上了。”小王赶紧帮刘大爷一条条翻过去,逐条进行退订。
可是有的短信后面如李队长所说有“可以编辑TD退订”的提示,但是有几条短信内容中并没有告诉短信的接受者如何退订,这可把小王难住了:“李队长,这种没写明退订方式的广告短信怎么退订啊?”这个问题可把李队长难住了,李队长思考了一下,说道:“写的不明确可能会需要你们打给发送短信的主体,看看客服热线或者投诉热线是不是能帮你们解决了。”
这个事引起了小王和李队长的兴趣,短信接收者是否有权拒收对方的广告呢?有的短信发送方可以直接被拉黑或屏蔽,但类似于银行的短信,接收者却是不敢屏蔽的,因为在所有银行发来的短信中,不仅有广告,更有消费金额、余额以及信用卡还款日期等提示短信。难道说,这样的情况下,短信接收者就无法拒收那些垃圾短信了吗?为此,李队长和小王特意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与法院类似案件的判例。
小王认为,只要短信接收者明确表达拒绝接收的意愿,短信的发送者便不能再发送类似广告。短信接收者因查看及删除这些信息,个人的生活安宁会受到打扰,短信发送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李队长站在短信发送者的立场,却并不认为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程度,于是在相执无果后,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还真要请教下专业人士了,我有个张律师,问问他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张律师在电话中和李队长说:“这个问题还真的很有意思,从法律上讲是一个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首先,认定发送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此种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并侵害短信接收人的民事权益为依据。短信发送者是否具有相应过错呢?通常电子信息的发送方都已经与接收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达成接收短信的合意,且接收方并不会在第一次收到广告短信时提出拒收或要求对方不再发送,所以大多数接收方对收到广告短信表现为默认,所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发送与接收广告短信的合意了,发送方发送电子信息并无不当。
“如果广告发送方明确写清了短信退订的方式,接收方只要按照提示操作即可;倘若没有写清,则需要跟发送方进行沟通,协商如何退订。值得注意的是,发送方如果并未写清短信的退订,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恶意这么做,故此种不当行为亦不足以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
“其次,短信接收者的民事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接收电子信息的行为占用移动设备的空间极小,对接收者所有移动设备及其存储空间不构成价值上的贬损,且接收者也可自行采取技术手段对其移动设备恢复原状,故其财产权利并未受到侵害。
“最后,发送电子信息的行为侵犯接收者的非财产性权利?其实,每月所收到这种类型的电子信息不过七八条,相应电子信息的内容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以此种频率接收内容合法的信息尚不足以使民事主体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亦不可能产生要求发送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此种行为虽对接收者的隐私空间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造成一定影响,但其影响方式及频率亦属低微,损害程度亦极微弱,并未达到对接收者构成侵害的程度。
“这些观点可不是我张律师自己想出来的,此前有人曾经起诉过银行,案子一直再审打到高院,这些是最终法院的观点。所以,短信发送者的行为不存在严重的过错,也谈不上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覆盖面广,保证个人信息的隐秘、安全和正当合理使用已经成为维护个人生活领域安宁、保持个人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个人信息除传统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情况外,还应包括手机号码等其他所有专属于本人并可将本人与他人识别开来的信息总和。
由于大多广告发送方均具有轻微瑕疵的行为,这样的情形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商业活动中更为多见,如均要求相关行为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不仅缺乏现实意义,亦将使民事主体限于动辄犯法的境地。
作为个人,大家在日常消费、注册手机软件以及填写手机号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格式条款或相关提示,以免矫枉过正,认为常见的商业行为,均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另外还有个小窍门,如果遇到买房、结婚、生孩子什么的短期重大事项,可以考虑去买一个手机号临时使用,事情完成后就放弃这个号码,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的广告电话和短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如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需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条释义:

生活中一些情况下可能感觉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带来不便和不快。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构成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还不足以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同时,短信广告的发送者也要注意分寸,如果在他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继续发送则可能就会构成侵权。

(栏目编辑:钟 琳)

维修基金怎么用?

山东历城某小区的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大厦物业曾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但一直没得到业委会许可。随后不久,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火灾,造成11万元损失。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案例回顾

2010年,山东历城区消防部们对辖区内一居民大厦两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对年久失修的消防设施进行修缮以免发生火灾。大厦物业公司接到通知后,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并联系大厦业委会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对方明确回复,最后便不了了之。
没想到,隐患变成了现实,当年7月,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火灾。灾后,业委会以物业公司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服务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维修消防控制室花费的11万元。物业公司则表示,其曾多次提醒并建议业委会批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业委会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已完全尽到了提醒义务及管理职责,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了物业公司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复位、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在动用维修基金消除隐患方面,大厦业委会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酌定判决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答

解答人:江思佳(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1、物业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2、大厦业委会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公司应按约全面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每日应至少组织一次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因此,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若无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职责,则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物业公司应就该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大厦业委会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因大厦自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安全隐患,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达物业公司予以改正,物业公司也曾申请大厦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一直未协商成功,致使消防设施未进行维修,大厦业委会对火灾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适当减轻物业公司赔偿的数额。
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物业公司对消防控制室有维护管理义务,同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及必要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消防控制室起火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本案事实,大厦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亦建议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大厦业委会消极应对,消防设施终未得到及时维修,故大厦业委会对消防控制室起火造成的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

(栏目编辑:钟 琳 插画:何忆雯)

律师简介:
江思佳,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我要找律师》栏目、法治天地《大律师面对面》栏目特邀嘉宾。
 

扩展阅读:维修基金怎么用?

购房者买房时需支付一笔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如何提取和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哪些设施可以使用?

1、共用设施设备

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物业共用部位

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哪些费用不能纳入?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以责任担当促一方平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 2018年4月8日

近日,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实施。
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光辉指引,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保障。责任制的完善,尤其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完善,对于推动工作落实具有怎样的作用?这样一部法规的出台将给安全生产带来哪些改变?

落实重要思想 对应急管理部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批示指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下发这一《规定》,意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而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但依然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来说,强化安全管理,做好事前预防,将突发事件苗头和隐患及时化解,就是对改革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

抓住关键少数 明确界定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抓“关键少数”、权责对等原则,《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党委走到台前 权力越大担起越重的责任

《规定》强调,党政领导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此举突出强调“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有何现实意义呢?
其实,这是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的。因为目前在我们国家,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地方的“一把手”。但过去一旦出了事故,往往只处理相关的政府负责人。现在《规定》强调党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委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落地以后,必然会推动党委负责人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这也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因为安全生产也应该是党全面领导的一部分内容,有领导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则真正说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从领导层面就重视。由于党委常委参加党委常务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策。由担任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就意味着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也能更好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另外,这一规定还能从根本上杜绝过去那种不成文的“末位管安全”的习惯做法,矫正错误的管理思维,让权力越大的人承担越重的担子。

五种问责新举措 强调终身负责很重要

《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和终身负责五种问责新举措。这里的终身负责是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权责一致,有权力就要有责任。以往“终身负责”更多地出现在建筑领域,如今安全生产领域也引入“终身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小心翼翼,不敢玩忽职守。毕竟,终身负责是一种很严厉的措施。对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社会上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都适用这一管理模式。
当然,出台这一规定也是与安全生产工作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安全生产问题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显性问题短期内可以发现,隐性问题长期才能发现。例如一项工程,可能过了很多年才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说,只有规定终身负责,才能确保对过了很长时间才暴露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受到惩罚,进而避免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一些问题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就不用心解决。因此,对安全生产责任出台终身负责条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增加表彰激励 激发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履职尽责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视一些不可抗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既然是永恒的主题,奖惩结合是所有健全完善的责任制度的必要特征,制定表彰奖励条件,能够鼓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更高质量地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新局面。
因此,除了问责追责,《规定》还列出了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的条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这些表彰奖励,都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荣誉表彰条例进行。
其实,在上面提到的五种问责举措中,“尽职免责”这一项既可以理解为问责,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激励手段。毕竟,安全生产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也有些事故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在此之前,如果领导干部确实已经履职到位了,积极采取了防范措施,在追责时就应该大大减轻追责程度,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责任。这种人性化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党政领导干部履职的积极性,反而可以让领导干部在履责时没有后顾之忧。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把安全作为前提、基础和保障,而责任制又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抓好安全生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起码的责任担当。只有负责必明责、履责必尽责、失责必问责,安全发展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法律资讯(2018年6期)

侮辱英烈犯法

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简称《英烈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英烈保护法》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非因公外出可穿军装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自今年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军委训练管理部对此解释,军人着军装参加校庆、婚礼、颁奖,以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既能够展示军人良好形象,也能激发军人的职业荣誉感。

泄露快递用户隐私最高罚 10 万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自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 10 万元罚款。

自动驾驶汽车路测规范发布

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自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规范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等提出要求,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自主选择测试路段、受理车辆申请和发放测试号牌。

我国首个英语能力测评标准实施

作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教育部发布的《中国英语能力等级量表》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我国英语学习者实际情况,将英语能力从低到高划分为“基础、提高和熟练”三个阶段,共设九个等级,涵盖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口头表达等多个分项指标。

客运司机白天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范,客运司机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应不少于20分钟,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

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了考核体系,规定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治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无人机放飞有新规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作业类3项,培训类4项,仅保留企业法人、经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认证的培训能力(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基本许可条件。

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新标准施行

上海市教委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由学校负责考核。新规还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学历学位、任职资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支教教师、乡村教师都明确了相应政策。

上海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

为促进幼儿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减轻上海市托育机构经营成本负担,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本市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上海市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将执行居民价格。据初步测算,一家幼托机构的平均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将分别降低约23%,25%和21%。

(栏目编辑:谭 婧)

什么样的火,保险不管?

张鑫烨 / 文

夏季将至,车辆自燃起火又开始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期要说的和车辆着火有关。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来讲讲车辆起火与保险的关系。

案例一:去年,宝山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4辆私家车被烧毁,当时地下车库的消防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警方认定是人为纵火,但是至今未抓获纵火犯,物业公司认为车主应找纵火人索赔,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更令人无语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因警方的接报回执单上写的是“火灾原因不明”提出“不明原因的火灾不理赔”。

这起案例实在是挺难的,因为涉及到保险。只能说在法律实务中,涉及保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建议每位投保车辆商业险的被保险人都应该备一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表现示范条款》和保监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解释》。

友善与恶意:保险中的“火”

保险法中的“火”是指足以致成灾害的火。无论大小,凡是足以造成灾害的都叫火灾。这点也体现在机动车保险的条款中。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对特定的标的物直接或间接因火而致损毁灭失时负责赔偿的责任。此时我们注意到,这里的火灾保险是一定要有损失的,且因火而发生的损害。
举个例子,某人对家中名贵的地毯进行了投保,有一天,他自己抽烟将地毯烧了个洞,这也是一种损失,还是因火发生的损失,这样的案例赔偿吗?这是美国保险行业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因为美国保险法的学者将火分为“友善之火”和“敌意之火”。
“友善之火”是指无害的火,即出于利用的目的,被引燃于特定的地点并且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着火。
由于友善的火不属于意外的火,在利用时如果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敌意之火”则是有害之火,会造成灾害的火。
现在回到上述的例子,抽烟时的火星是什么类型的火?这个该怎么判断?据说这是一起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的真实案例,保险公司认为香烟的火是友善之火,抽烟是正常的行为,有火星也是正常的,在应该燃烧的地方燃烧,一点都不意外。拒绝了赔偿。而法院的判决却认为:“燃烧的香烟,如果含在口中,夹在指间或者放在烟灰缸中,它是‘友善之火’。但如果不在上述地方而落在其他不应该落的地方,就成为了‘敌意之火’,本案涉及香烟落在地毯上而造成的损失是‘敌意之火’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再看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火灾”定义,其实也是借鉴了“敌意之火”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火源引起的不在保险范围内。此时,有读者要问了,不是有自燃现象吗?保险公司不是还有自燃险吗?

自燃险:附加险的限制

的确是有自燃险,称为自燃损失险。但是这个是附加险,即在主险之外需要另行再投保的。这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如果搜索一些网络新闻,会看到一些很奇怪的标题“车辆自燃没有烧完,保险公司不赔”,原来是因为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所谓责任免除,就是指出现了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不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除了车辆改装、高温炙烤等原因外,还有一条“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是不赔的。限制真的够多的。
这也是为何有读者会说车辆自燃及时扑灭只是烧了点线路和电器,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

“不明原因火灾的责任免除”:博弈与漏洞

说到这里,也许很多读者在想怎么会那么多限制。
其实,刚才我们只是说了一个附加险,主险还没有说。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全选,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险种。
每一个险种都有责任免除,在最常见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中就有“不明原因火灾”。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 [2003]99 号)对“不明原因火灾”作出了解释,“不明原因火灾”应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将“不明原因火灾”列入免责范围。
案例一中为何保险公司能如此决绝地说不赔,也许就是因为这点。在法律实务中,笔者查阅不同法院研究室的公开文件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保险合同属于私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对条款项目进行约定,投保人签订了合同就是认可了这些约定。”也有认为:“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至于公安部门为何会在火灾原因认定中写“起火原因不明”,案例一中的物业经理说是因为警方至今未抓获纵火嫌疑人,无法查实纵火的犯罪事实,就只能写起火原因不明。其实,最理想的是对《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重新认定原因。

案例二:某亚麻公司所属仓库及物品发生火灾致财物毁损严重。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亚麻干茎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及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随后,该亚麻公司向该市公安消防支队就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决定撤销,并责令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堆放的亚麻、苎麻、开松麻、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虽然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也说是“不能排除自燃”,但是不能排除外来火种,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自燃存在疑点,只能按照火灾来确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补偿“免赔”这个坑

案例一中更让车主无语的是,保险公司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 的绝对免赔率”为理据,只肯赔偿受损车主 70% 的定损。这是合理的吗?
这个已经无法说合理与否了,但是它有个补偿的附加险,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这个附加险就是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个 30% 的绝对免赔就可以通过这个附加险补偿。有时购买一些“冷门”的附加险,在关键时刻可以帮自己省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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